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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構建第一章經營者集中及其法律規制一、經營者集中的含義和分類二、經營者集中的法律控制程序三、經營者集中的例外四、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規制第二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行政壟斷的含義和特征二、行政壟斷的類型和危害性三、壟斷豁免第三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一、反壟斷調查機構的權限與義務二、調查程序中相對方權利的救濟課件知識點匯總T01:并購、收購和合并的概念區分(難點)T02:經營者集中的表現形式T03:經營者集中的分類(難點)T04:禁止集中的情形(難點)T05:企業集中的例外(難點)T06:行政壟斷的含義和特征T07:行政壟斷的分類T08:壟斷豁免的情形(難點)T09:反壟斷調
2、查機構的權限與義務(難點)T10:調查程序中相對方權利的救濟正文第一章一、經營者集中的含義和分類(一)概念區分:并購、收購和合并1、并購是企業合并(有時也稱兼并)與收購的聯合稱謂,是以英美國家為中心發展出來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業財產權與經營權為目的的合并、股票買入、營業權買入等活動,也即個人、團體或企業成為另一企業資產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經營支配權的一項或多項活動之總稱。并購的形式一般包括吸收合并(Merger )、新設合并(Consolidation)、資產收購(Acquisition Of Asset)和股權收購( Acquisition Of Stock),有時還包括委托書收購(Solic
3、itation Of Proxy,也稱投票權之爭,Proxy Contest)和受托管理式兼并。2、收購(Acquisition)收購( acquisition)亦稱“購買”或接收(take over),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股份的購買行為,通過購買,一家公司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權。所不同的是,收購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名詞,接收則非法律用語,僅僅是“取得控制權”的代稱。3、 企業合并( Merger) (也稱“兼并”)的含義企業合并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的企業合并即公司法意義上的企業合并,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的企業,通過取得財產或股份,合并成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包括: ( 1)吸收合并( M
4、erger ):即一個公司并入另一個現存公司中,并入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 2)新設合并( Consolidation):即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個新的公司,原來的公司消滅。公司法對企業合并的規定,旨在明確合并企業之間的資格變化,理順合并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交易安全秩序。對企業合并意圖在所不問,由公司意思自治。廣義的企業合并則是指反壟斷法意義上的企業合并,主要體現對企業經濟力量的集中( concentration ) 上。不僅包括公司法意義上的合并,還擴大到一個企業能夠對另一個企業發生支配性影響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業的資產、受讓或承租其
5、他企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與其他企業共同經營或受其他企業委托經營、管理人員兼任、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的人事任免等。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合并與并購的含義基本相同。(二)經營者集中的表現形式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三)經營者集中的分類從總體上說,企業合并分為直接合并和間接合并兩大類。1、直接合并,即狹義的企業合并,包括:( 1)公司法意義上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2)從合并對市場的影響來分
6、類,直接企業合并又可以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橫向合并( horizontal merger )指處于相同市場層次的企業之間的合并,主要包括產品的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之間的合并。例如汽車廠與汽車廠、紡織廠與紡織廠之間的合并。橫向合并顯著的經濟效果是由于市場經營規模擴大而帶來的規模經濟,但也可能帶來規模不經濟,其界限在于規模的一定度。橫向合并直接影響市場結構,提高合并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提高市場集中度。因此橫向合并被認為最有可能引起壟斷和破壞市場競爭,一直是各國反壟斷法管制較嚴的企業競爭行為。縱向合并( vertical merger )指處于不同市場層次的企業之間的合并,主要包括不同生產
7、或銷售環節的企業之間的合并,如生產商和銷售商的合并。縱向合并實質是將市場供銷關系變成企業內部管理關系,即以企業管理代替市場交易。優點:根據現代產權組織理論,縱向合并可以相對減少市場的交易成本,如:信息收集、談判、簽約、監督等交易費用。縱向合并一般不直接導致企業市場占有率的提高和市場勢力的增強。缺點:縱向合并會增強合并企業對上、 下游市場的控制力, 而可能導致對上游或下游市場的競爭的限制, 特別是在有些情況下,強有力的合并廠商可能采取掠奪性定價方式排擠競爭對手。因而縱向合并也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但一般而言,只有縱向合并對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構成市場進入障礙,從而使未參與或者未完全參與聯合的企業處于不
8、利的競爭地位,且這種做法又不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時,才被視為損害競爭的違法行為。反壟斷法的重點仍是橫向合并。混合合并( conglomerate merger)是指分屬不同產業領域的企業的合并。混合合并最大的優點是可通過多樣化經營降低經營風險,突破單一產業發展極限,謀求企業的長期發展。由于合并各方之間既不存在競爭關系,也不存在生產、技術、銷售等方面的商業聯系,并不顯著改變市場結構,這種合并一般來說對市場競爭并不產生直接的消極影響,因而也不成為反壟斷法規制的重點。典型的混合合并,如:美電話電報公司收購TCI公司案。2、間接合并,即廣義的公司法以外的合并:1、股份控制。2 、經營控制。3 、人事
9、控制。股份控制( share control)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持有競爭者企業的股票或資產,從而導致限制競爭或壟斷控制的行為。持股的目的是為了控股,通過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把其他企業的經營活動納入本企業的范圍,其結果與合并企業有異曲同工之妙。因此,反壟斷法上對股份控制作出規定。經營控制( management control )經營控制包括受讓或承租資產、委托經營或共同經營。( 1)承租資產是指通過受讓或承租其他企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從而達到以少量財產支配更多資產,進而控制市場的目的;( 2)委托經營指公司將全部營業交由受托公司管理,受托公司以委托公司的名義并為委托公司的利益而進行
10、事業運營,營業的損益由委托公司承擔。委托公司具有某些重大事宜的最終決策權,可對受托公司加以監督,并給付委托公司報酬。(3)共同經營則是指數家公司間損益全部共同承擔,各關系公司均須服從統一的指揮,以求達到經濟上的一體化的經營形式。經營控制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都是達到少量財產支配更多資產共同控制市場的目的,使相當一部分的企業的力量被控制于大企業中。人事控制(personnel control)指一個企業的人事受其他企業的控制,從而納入其他企業的運行軌道。在人事控制中,董事互任或管理人員兼任是典型的形式。人事控制對企業而言,可能是全面的控制,也可能是部分控制,但是無論怎樣,對該受控企業都會產生具有決定
11、性作用的影響,從而在實際上達到合并的效果,最終限制競爭。二、企業合并的法律控制程序(一)申報程序合并申報是指企業合并應向主管機構進行申報。這是各國反壟斷法對合并控制的必經程序。包括申報義務人和申報標準。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1、申報義務人( 1)與其他經營者合并、委托經營或聯營的,由參與并購的經營者提出申報;( 2)持有或者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的,由持有或者取得股份、資產的經營者提出申報;( 3)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其他經營者的業務或者人事的,由控制其他經營者的經營者提出申報。( 4)經營者通過合同
12、或者技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控制權的,由取得控制權的經營者申報。2、申報材料反壟斷法規定了申報的材料: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申報書;(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三)集中協議;(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3、合并審查有申報義務的企業在向反壟斷主管機關申報了他們的合并計劃后,主管機關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加以審查,并決定是否批準合并。4、審查期限(等待期
13、間)反壟斷法、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
14、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三)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二)審查標準反壟斷法規定: (禁止集中的情形)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美國橫向兼并準則規定也一直堅持:兼并不得產生或者強化市場力量,或者便于行使市場力量。(市場力量就是
15、賣者在一定時期內將其價格保持在競爭水平之上的能力。)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36 條規定了“評價合并的原則”,“如可預見,合并將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聯邦卡特爾局應禁止合并,但參與合并的企業證明合并也能改善競爭條件,且這種改善超過支配市場的弊端的,不在此限。”可見,審查是否批準合并的標準就是看合并是否限制競爭,無論是產生、強化市場力量,還是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實質和結果都是限制競爭。一般而言,需要審查下列內容:1、合并是否明顯地增加了集中,以及在一個集中市場中的結果,有嚴格的定義和計量。2、根據市場集中狀況和其他反映市場特征的要素(如價格水平等),評估合并是否會造成潛在的反競爭效果。3、對消費者、上
16、下游經營者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的原因及其帶來的對經濟效率的影響;5、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我國反壟斷法對此規定在第二十七條中。三、企業集中的例外(豁免)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四、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規制行政責任: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
17、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民事責任: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章行政壟斷和壟斷豁免一、行政壟斷的含義和特征(一)行政壟斷(administrative monopoly)的含義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經濟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行政壟斷是行政權力惡性膨脹的產物,是行政權力直接介入經濟,破壞正常經濟秩序的集中反映。(二)行政壟斷的特征1、行政壟斷是一種超經濟壟斷。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權力濫用的體現和結果,其產生的基礎與市場要素及市場運行規律沒
18、有直接聯系。因此,行政壟斷比經濟壟斷更具危害性,更難以排除。2、行政壟斷的實施主體主要是國家的經濟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行政性公司。3、行政壟斷具有較為突出的抽象性。行政壟斷往往以政府命令、決議或政策的形式表現于外,內容多數是針對不特定的市場主體或市場行為的抽象規范。4、行政壟斷具有鮮明的強制性。行政壟斷以行政權力為支撐,借助行政權力的權威干預經濟秩序,對于普遍市場主體而言,他們既不能無視行政性壟斷的存在,也不能抗拒行政性壟斷的強制力量或逃避行政性壟斷的強制力量。二、行政壟斷的類型和危害性(一)行政壟斷的分類1、部門壟斷: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所屬行業領域劃分部門,這是計
19、劃體制條塊分割遺留的產物,雖然已經有所改觀,但是一段時期仍然難以消除。2、地區壟斷:各級政府各自為政,力爭把最有利于自己短期利益的資源和要素壟斷和控制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力圖通過行政權力的不合理運用排斥外來競爭。部門壟斷和地區壟斷經常結合在一起。為了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利益,采用發布命令、 決定的方式, 禁止外地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禁止本地資源流出,或強行收購或銷售本地生產的產品,或是附加不平等的競爭條件。如:對經營本地商品的企業提供優先的貸款、或進行稅收的優惠等,而對外地進入本地區競爭的企業進行刁難、差別對待,以提高對方的經營成本,人為地削弱外地商品的競爭能力。地區壟斷和部門壟斷的特點是地方政府和
20、政府職能部門濫用權力、分割市場,其外延不僅包括對商品流通的限制,也包括對資金、技術、人員流動和企業地區聯合的限制。3、行政性公司的壟斷行政性公司是指采用公司的形式,但兼具行政管理權和經營權的組織。這些公司是政企不分,官商合體的產物。正因為這些公司具有行政管理身份而享有諸多特權,使之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而且大多以“黨政機關”為靠山,極有生命力。行政性公司壟斷是指行政性公司濫用其手中的權力,控制、限制企業,干涉市場競爭的行為。4、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行為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行為是指經濟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濫用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對企業經營進行強制性的干涉行為。其主要的方式是行政機構運用行政
21、權力,以“規范”、“引導”、“聯合”為名,強行要求企業進行自身并不愿意的經營活動。如:強制聯合定價、強制聯合拒銷、拒購、強制經營者停止競爭、協議生產、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等。(二)行政壟斷行為的危害1、造成經濟主體競爭機會不均等和社會分配不公平,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的社會公平原則。2、造成大量尋租行為(即政府官員為個人利益出售政府財產,這里的政府財產是指政府生產的物品,包括許可證、執照、出口進口配額、法規、條例等) ,造成社會政治生活中大量腐敗現象的產生和大量社會資源的無謂消耗。3、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破壞了全國統一,開放,有序的市場的建立。4、擾亂了國家的行政秩序。行政壟斷
22、是行政權力惡性膨脹的產物,其實質是行政權力的濫用,嚴重破壞國家法制的統一和行政的權威,削弱了中央的威信,導致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紊亂。三、壟斷豁免(一)壟斷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的含義壟斷豁免,(又稱“適用除外”)指在形式上符合反壟斷法禁止規定的行為,由于符合免除責任的規定而從反壟斷法規定的適用中排除。豁免制度通常是權衡比較的結果, 即從經濟效果上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性質和影響進行比較, 在限制競爭行為帶來的經濟后果利大于弊時, 將其排除適用反壟斷法的禁止。一旦某種壟斷行為或限制競爭行為符合豁免條件而適用反壟斷法的豁免規定時 , 該行為將不承擔反壟斷法上的法律責任。壟斷豁
23、免體現了反壟斷法靈活性、政策性的特征。(二)壟斷豁免的作用1、保障反壟斷法的適度調控。限制和處罰有害的壟斷行為,而豁免無害的壟斷;2、體現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競爭政策。各國各個時期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競爭政策不見得雷同,反壟斷法的豁免條款,也會有所變化,以落實國家意志;3、促進市場競爭有效、有序的發展。眾所周知,有競爭的地方就會有反競爭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反壟斷法使競爭有效,反壟斷法的豁免條款,是競爭有序的重要條件之一。(三)壟斷豁免的適用范圍1、自然壟斷自然壟斷就是根據產業的性質不宜開展競爭的企業或部門,在一定的地域或時期內實行的國家法律允許的獨占經營。一般認為自然壟斷行業包括交通運輸、電信、電力
24、、石油、天然氣、供熱、供水、郵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務為職能的企業或部門。注意:( 1)自然壟斷不等于行政壟斷。自然壟斷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客觀基礎的,也就是說,在一定范圍內,自然壟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能以保護自然壟斷之名,行“行政性壟斷”之實。(2)自然壟斷的存在是由于技術的原因,同樣由于技術的進步,某些傳統的自然壟斷行業正在逐步開放。例如,電信業,由于技術革命,它已不再是完全的自然壟斷行業,已經具有了某種程度的競爭性質,更進一步,競爭可進入公用事業領域,如“市容”、“公共衛生”、“清理和維護河道”等。壟斷豁免面對科學技術發展變化,應及時調整自然壟斷領域的范圍,以適應時代的發展和需要。(3)即使是
25、自然壟斷企業或部門也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否則,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2、特定行業的豁免特定行業的豁免包括:( 1)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行業,一般適用壟斷豁免。如金融業與保險業、各國的印鈔廠、制幣廠,一般不允許自由經營。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規定:本法第一編至第三編的規定不適用于德意志聯邦銀行和復興貸款機構。( 2)受自然災害影響嚴重,需要國家扶持的產業,如:農業,也適用壟斷豁免。如:日本1996 年修訂后的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適用除外的法律規定,本法之規定不適用于水產業合作法、森林合作法、農業合作社法、農業災害補償法。( 3)體育行業。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中規定的體育行業的豁免,
26、主要是指體育協會集中轉讓其依章程舉行的體育比賽的電視轉播權的行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體育協會承擔社會性的責任。美國對體育行業豁免主要是針對棒球, 因為按照謝爾曼法的最初看法,它不是商業活動,所以在今天沒有被作為商業活動對待。其他商業性的體育活動是適用反壟斷法的。3、特定組織和人員的豁免特定組織和人員的豁免包括:( 1)工會組織與商業性組織不同,不適用反壟斷法。如:美國,1932 年諾里斯拉戈爾迪阿法明確指出反壟斷法不適用于工會通過集體談判提高工作調價和工資待遇的行為,但是工會不應該通過與非工會組織的聯合來達成此目的。( 2)勞工、自由職業者(如:律師、醫生等),由于職業的性質,不宜展開競爭,
27、否則不利于服務質量和職業道德的維護,故適用壟斷豁免。4、特定權利的豁免特定權利的豁免主要指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壟斷豁免。由于知識產權具有法定獨占性、壟斷性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反壟斷法有所沖突。因此各國反壟斷法一般都將行使知識產權歸入壟斷豁免。但是,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如:限制競爭協議中的特許協議。需要注意:“知識壟斷”問題,即在經濟全球化和新經濟的國際背景下,發達國家越來越多的利用他們的技術優勢借口保護知識產權以企圖掌握國際貿易的主動權,尋求對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支配權。5、特定行為的豁免特定行為的豁免包括:( 1)請愿行為。在美國,請愿
28、行為是指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要求聯邦政府或州政府采取措施限制貿易等行為。因而它不是商業行為,而是政治行為,故豁免。( 2)一定的合伙行為。根據日本禁止壟斷法第24 條的規定 , 滿足下列四個條件設立的合伙行為可以得到豁免:以小規模事業人或者消費者的相互扶持為目的;任意設立且合伙人可以任意入伙或者退伙;各合伙人有平等表決權;在對合伙人進行利益分配時,其限度為法令或者章程所規定。但是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時, 或者因實質性限制一定交易領域的競爭從而不正當的提高價格時, 不在此限。( 3)一定的維持轉售價格行為。根據日本禁止壟斷法第 24 條第 2 款的規定,公正交易委員會制定的易于識別質量的相同商品的維
29、持轉售價格行為和發行著作物的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可以得到豁免。( 4)克服蕭條的共同行為。根據日本禁止壟斷法第 24 條第 3 款的規定 , 旨在克服經濟蕭條的共同行為實行豁免, 但是應滿足的條件包括 : 其商品供需關系明顯不平衡; 其商品價格低于平均生產費用; 其生產者有難以維持的風險; 僅通過企業的合理化方法難以改善前述所列事項。( 5)企業合理化的共同行為。根據日本禁止壟斷法第 24 條第 4 款的規定,禁止壟斷法不適用于為實現技術進步、質量改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等企業合理化及旨在實現合理化的共同行為。該行為得到豁免的條件是:生產企業不損害購買者利益,不侵害一般消費者及相關企業的利益,沒有
30、不正當區別對待、限制其他企業加入或退出以及限制參加者相互之間產品生產。我國反壟斷法作了概括性的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第三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一、反壟斷調查機構的權限與義務在調查程序中應賦予反壟斷機構廣泛的調查權限和手段,以便收集證據、確認被指控的壟斷行為存在與否。考察國外反壟斷法律賦予反壟斷機構的調查權限,規定雖然各有不同,但普遍認為三種調查權是必須的,否則反壟斷執法效果將大打折扣。1、要求信息提供權。有權要求被調查人和檢舉人提供與認定被調查人壟斷行為相關的一切信息資料,包括要
31、求相關當事人到主管機關或辦事處所在地進行陳述,要求相關當事人提供證明文件和資料并進行復制,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并要求如實回答等。2、場所進入權。有權進入被調查人的辦公場所、營業場所、運輸工具中進行調查取證,向其工作人員索取口頭或書面的情況報告。3、收繳扣押權。收繳扣押權的行使針對的是有重大違法嫌疑并有涂改或銷毀文件的危險。收繳扣押被調查人的原始文件和對判斷被調查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的證據是比較嚴厲的行政措施,要在征得調查處負責人同意的情況下行使。在反壟斷機構實施調查程序時,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
32、查,這是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否則,反壟斷機構可依據反壟斷法和相關行政法律制度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執行。這理應屬于反壟斷機構在調查程序中的權限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在調查過程中反壟斷機構也需履行法定的義務,不得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義務主要包括:調查員首先要向被調查人出示身份證明、說明調查原因、告知被調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調查過程中要填寫調查記錄并要求當事人簽字;對于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我國反壟斷法、和分別規定了反壟斷調查機構在調查涉嫌壟斷案件時的權利和義務。二、調查程序中相對方權利的救濟在反壟斷機構履行調查職權的過程中,若不當行使或濫用調查權,
33、將侵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調查程序的制度設計中應為相對方的權利救濟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徑。1、對方的陳述、申辯權利陳述權和申辯權是程序公正原則在反壟斷調查程序中的直接體現。國外的反壟斷法對此項權利多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日本禁止壟斷法第51 條賦予了被審人提交答辯書進行防御的權利,并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審查及審判規則第22、 23、24 條詳細規定了答辯書的相關內容。第52 條規定了被審人等的防御權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制度。法國在其關于價格和競爭自由的法律中確立了“對審式”的審理方式。依據8611243 號命令第18 條之規定,競爭審議委員會所行之審查及審查程序,完全依對審方式進行。因此,不論通常程
34、序、簡易程序、甚或保全程序,皆當遵循對審原則進行。但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是否應該區別對待?雖然聽取陳述和申辯有利于案件的處理,聽取所有的陳述和申辯可能會成為反壟斷機構的一種負擔。所以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56 條就規定:卡特爾當局應當給當事人以發表意見的機會。而且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給與程序有關的經濟各界的代表發表意見的機會。即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權是反壟斷機構的義務,而是否給與程序有關的經濟各界的代表發表意見的機會則可以由反壟斷機構自行決定。有關是否可以舉行公開聽證的問題。由于反壟斷案件不僅影響當事人利益甚重,而且涉及對公共利益的保護。而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相對方利益的重要程序性
35、保障,在國外的反壟斷法案件調查中得到了采用。如德國原則上允許反壟斷機構公開地舉行聽證,以充分地保護當事人利益,凸顯對公共利益的關注。我國依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也應有聽證程序的適用。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對于反壟斷機構在調查階段行使職權的行為,如對當事人或其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服,可以賦予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這是行政法學的法理推導出來的必然邏輯結果。從各國的立法處理模式來看,都選擇了只在反壟斷法律制度中規定反壟斷主管機關在調查階段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而對于當事人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則是參照行政法來解決的。這主要是因為反壟斷中的權利救濟,不管是調查階段的救濟還是最終
36、實體權利的救濟,相比其他行政救濟可以說是沒有什么特殊性的,參照行政法解決既保持了法律的一致性,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又節約了立法資源,避免了反壟斷法過于冗長繁雜。至于主管機關經過調查后若認定經營者不構成壟斷行為時,如何給予檢舉人以救濟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檢舉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起指控,要求與被指控人進行辯論和爭執,主管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雙方的辯駁作出決定。當然,如果檢舉人不服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鏈接信息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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