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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京中醫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各類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率,根據 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 50 號)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 15 號) 、 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省政府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干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科2016 7 號)以及國家相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科研經費按照來源主要分為以下3 種類型:(一)縱向科研經費1學校作為承擔單位從國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門獲得的項目經費,以及我校作為合作單位承擔的上述來源的項目中由項目

2、主持單位轉撥到我校的科研項目經費;2國家、省、市政府部門批準下達的專項科研經費;3上級主管部門的科研補助費或各類科研平臺、團隊建設專項經費中用于科學研究的經費;4由政府、社會資金或國際組織機構提供的科研經費、基金;5其他來源的有關縱向科研經費。(二)橫向科研經費學校通過對外開展科研活動獲取的各種非政府計劃安排的科研項目經費,主要包括與企事業單位合作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我校接受外單位縱向科研項目的委托研究任務,其研究經費列入橫向科研經費。(三)校級科研經費主要是指學校有關科技發展基金、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經費、引進人才啟動基金以及其他由校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

3、第三條 各類科研經費納入學校財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對項目經費集中核算、據實列支,確保科研經費專款專用。第二章經費管理職責與權限第四條 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學校分管財務、科研工作的校領導負責對科研經費的管理。涉及科研經費管理的重大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第五條 科學技術與產業處(以下簡稱科技處)負責科研項目申報、立項、簽訂合同及監督項目執行進展等過程管理;會同財務部門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經費預算;配合財務部門、項目負責人接受各類科研項目的財務審計檢查、實施科技經費使用的核算管理;制定和完善校內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等。第六條 計劃財務處(以下簡稱計財處)負責科研項目的經費

4、預算指導及審核;負責科研項目經費日常報銷等各項會計核算管理和服務,監督、 指導項目負責人嚴格依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及有關財經法規使用經費;負責科研項目經費中期檢查及結題決算財務報表審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結余經費處置手續;配合項目負責人接受項目財務審計檢查;通過落實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經費使用過程中提供專業化服務;負責科研經費管理隊伍和使用人員的財務培訓等。第七條 審計處負責根據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要求,開展科研經費內部檢查或專項審計,對重大、 重點科研項目開展過程跟蹤審計, 監督項目負責人及學校各職能部門正確、合理使用和管理經費,并及時向學校上報審計報告。第八條 各學院及附屬

5、醫院分管科研工作負責人須組織開展好本單位的科研工作,合理配置資源,監督項目落實配套資金;配合學校計財處、科技處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執行進度,評價并核算科研績效;審批各類科研經費的日常支出,審核各類科研合作合同及經費支出合同,落實本單位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的其他各項管理工作。第九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熟悉并掌握國家關于科研經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復預算和合同(任務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三章 經費預算管理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計財處

6、、科技處的指導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經費預算。第十一條若項目負責人編報自籌經費預算,則應由本人或所在學院提供自籌經費證明,并保證自籌經費落實到位。第十二條項目經費預算一經批復,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準使用項目資助經費。批準后的預算如確有必要調整時,應履行相關手續,具體調整規范如下:(一) 項目預算總額調整、課題承擔單位變更或課題合作單位之間預算調整,應按規定報課題主管部門批準。(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的預算調整,由科技處審批。

7、(三)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經科技處審批同意,可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四)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預算合并編制, 統籌使用,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五)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第四章 經費使用管理第十三條科研經費到達學校財務賬后,科技處根據國家相關部門批文、合作協議、科研合同及學校相關部門文件等,統一辦理立項和入賬手續。第十四條計財處根據科技處通知和科研立項證明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科研經費收入,在項目經費預算額度范圍內,根據相關立項證明及合法財務憑證確認科研經費支出。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

8、 嚴格執行已批復的經費預算及相關合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十六條縱向科研經費的具體支出范圍:(一)直接費用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 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4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5 會議/差旅費/國際

9、合作與交流費: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差旅、 會議費支出標準應當按照學校會議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6 出版 /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

10、務等費用。7 勞務費: 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 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人員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8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9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二)間接費用間接費用由學校根據項目預算一次性提取,統籌管理和使用。 部分用于學校因承擔科研任務而產生的公共成本補償支出

11、及科研管理費,剩余部分可用于績效支出及業務費補助。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使用中應嚴格遵循國家相關規定及南京中醫藥大學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橫向科研經費的具體支出范圍及支出比例:1管理及資源占用費:是指學校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發生的各項費用。自然科學類橫向科研項目按到賬經費的15%計提, 其中學校管理及資源占用費13%(含科技處管理費5%) , 學院管理及資源占用費2%;社會科學類橫向科研項目按到賬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計提,其中學校管理及資源占用費3%(含科技處管理費1%) ,學院管理及資源占用費2%。為鼓勵各附

12、屬醫院與校本部合作科研,由各附屬醫院委托的橫向科研項目按到賬經費的5%計提,其中學校管理及資源占用費3%(含科技處管理費1%) ,學院管理及資源占用費2%。2研究費用:具體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同縱向科研直接經費。3科研酬金: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因工作量增加支付給直接參加項目的在職人員的勞務報酬,技術開發服務類項目不得超過總經費的25%,咨詢類項目不得超過總經費的35%。4業務費:是指日常通訊費、辦公費、交通費、業務招待費等相關費用,不得超過總經費的20%。5委托方對橫向經費有明確要求或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除管理及資源占用費外,可不受以上標準約束,經費支出可按委托方要求使用。第十八條校級科研經費支

13、出范圍同縱向科研經費,不得提取間接費用。第十九條科研經費支出應按照學校經費審批、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執行,并經各級相關人員和各部門審核同意。科研項目相關各類合作協議、技術合同應由所在學院負責人審核后,交由科技處審核辦理。第五章 經費轉撥管理第二十條與其他單位合作申報的科研項目,按預算需轉出科研合作經費或協作費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科研項目批件、項目合同、經費預算、合作單位的合法有效財務憑據等相關材料,經學校科技處審批,由科技處業務經辦人至計財處辦理經費轉撥手續。 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合作單位索取相應的發票或加蓋財務專用章的銀行進賬單復印件,提交至科技處作為付款入賬憑證。第二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應及時

14、按預算辦理經費轉撥手續,并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督管理。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不得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或轉入與項目負責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關聯單位,不得將款項轉入非合作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橫向及校級科研經費原則上不得向校外轉撥合作經費。第六章經費決算與結余管理第二十二條縱向科研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及計財處提供的科研項目財務明細賬目,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并對項目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決算資料由計財處、科技處審核同意后存檔備查。第二十三條縱向科研項目負責人應在辦理結題手續后6 個月內辦理結賬手續。對于已結題科研項目在結題后6 個月內未辦理

15、結賬手續,或未結題且逾期2 年不辦理手續的科研項目,學校將終止有關項目,并將剩余經費轉入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統一管理使用。第二十四條縱向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主管部門規定可留在校內使用的,統一轉入學校科研發展基金。 項目負責人可按轉入的結余經費數填寫研究計劃及經費使用說明(不超過2 年期) ,單獨明細核算,報科技處與計財處審核同意后,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費用支出。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收回。第二十五條橫向科研項目在完成任務目標后,應及時辦理項目結題及經費結轉手續。結余經費中40%用于項目組績效等支出,30%用于項目組科研支出,20%劃歸學校管理,10%劃歸所在二級單位管理。第二十六條已結題科研項目負責人的人事關系調離學校的, 原則上該項目結余經費收歸學校,并作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統一管理使用。第七章 經費管理監督第二十七條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有關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建立健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科技處應及時了解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督促經費按核定的預算合理使用; 計財處應加強對科研經費收支的會計監督;審計處應加強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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