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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09/01號國質檢鍋(2003)207總則第一章特根據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范使用登記行為,第一條 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使用下列鍋爐壓力容器應當辦理使用登記:(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鍋爐。(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醫 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鐵路罐 車、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和氧艙。第三條使用鍋爐壓

2、力容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 法的規定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見附1)。未辦理使用登記并領取使用登記證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 擅自使用。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使用的鍋爐壓力 容器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在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 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監部門和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是鍋爐壓力容器

3、使用登記機關。 移動式壓 力容器、國家大型發電公司所屬電站鍋爐的使用登記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具 . .他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由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負責辦理。地級州、盟以及未設區的地級市等同于設區的市, 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鍋爐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工作。直轄市質監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質監部門, 以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名義辦理鍋爐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工作。第二章使用登記第六條 每臺鍋爐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 0日內,使用單位 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壓力容器,除移動式壓力容器外,均由產權單位向使 用地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交使用單位隨

4、設備使用。第七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逐臺向登記機關提交 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閥、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有關文件:(一)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 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三)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附4);(四)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五)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 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六)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第八條 辦理下列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只需提交前條第 (一)、(二)項文件:(一)水容

5、量小于5 0 L的蒸汽鍋爐;(二)額定蒸汽壓力不大于0 . IMP a的蒸汽鍋爐;(三)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 2 0 C且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 .8MW的熱水鍋爐;(四)機器設備附屬的且與機器設備為一體的壓力容器。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不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第九條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逐臺填寫鍋爐登記卡或者壓 力容器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見附2、附3) 一式兩份,交予登記機關。第十條登記機關接到使用單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寫的登記卡(以下統稱登記文 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辦理使用登記:(一)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登記文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場辦 理使用

6、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二)當場不能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使用單位出具登記文件受理憑證。 使 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憑登記文件受理憑證領取使用登記證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三)對于1次申請登記數量在1 0臺以下的, 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個工 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理由;對于1次申請登記數量 在1 0臺以上5 0臺以下的,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 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 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理由;1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 0臺的, 應當自 受理文件之日起3 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 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理由。 . .第十一條登記機

7、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注冊代碼和使 用登記證號碼編制規定(見附5),編寫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號碼。辦理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同時核發記錄出廠信息和使用登記信息的 “移動式壓力容器IC卡”。第十二條登記機關向使用單位發證時應當退還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寫的登記卡。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將使用登記證、登記文件妥善保存。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懸掛在鍋爐房內或者固定在壓力容器本 體上(無法懸掛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鍋爐壓力容器的明顯部位噴涂使用登記 證號碼。第十四條使用單位使用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機關 不得給予登記。第三章變更登記第十五條 鍋爐壓

8、力容器安全狀況發生變化、長期停用、移裝或者過戶的,.使用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發生下列變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鍋爐壓力容器經過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壓力容器改變用途、介質的,應當提交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修理改造圖紙和重大修理改造監督檢驗報告;(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壓力容器登記卡、壓力容 器的技術檔案資料和定期檢驗報告。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鍋爐壓力容器, 在封存后3 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應當經過定期檢

9、驗,經檢驗合格的持定期檢驗報告向登記機關申請啟 用,領取使用登記證。第十八條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移裝 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鍋爐壓力容器登記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督 檢驗報告,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九條移裝地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 登記卡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 原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卡上做注銷標記并向 使用單位簽發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見附7 )。移裝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 0日內持 鍋爐壓 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登記卡、鍋爐壓力容器登記文 件以及移裝后的安裝監督檢驗報

10、告, 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 使用登記證。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需要過戶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持使用登記證、登記卡 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并在登記卡上做注銷標記,向原使用單位簽 發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第二十一條原使用單位應當將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標有 注銷標志的登記卡、歷次定期檢驗報告以及登記文件全部移交鍋爐壓力容器新使 用單位。第二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只過戶不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3 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原使用單位辦

11、理使用登記證注銷和新使用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可以同時在登記 機關進行。第二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過戶并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新使用單 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 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 監督檢驗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過戶并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的,新使用單位 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 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 督檢驗報告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第二十五條 變更登記,原有的注冊代碼保持不變。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工作時限同第十條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有下列情

12、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登記:(一)在原使用地未辦理使用登記的;(二)在原使用地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停止運行的;.(三)在原使用地已經報廢的;(四)擅自變更使用條件進行過非法修理改造的;(五)無技術資料和銘牌的;(六)存在事故隱患的;(七)安全狀況等級為4、 5級的壓力容器或者使用時間超過2 0年的壓力容 器。第二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予以注銷。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應當采取在辦公地點張貼懸掛登記程序流程圖、提供免 費文字介紹材料、網上公布等方式,公布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辦理程序、要 求,便于使用單位查詢、了解。具備條件的登記機

13、關可以采用電子中報,以方便使用單位、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受理、審核、登記、變更 工作,減少使用單位往返次數,不得刁難使用單位、無故拖延、緩辦。一次登記數量較大的,登記機關可以到使用單位現場辦理登記、發證手續。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檔保存登記卡,并及時將登記卡和注冊代碼、使 用登記證號碼等信息輸入計算機數據庫,實施動態管理。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傳送使用地縣級 質監部門。縣級質監部門接到登記信息后,應當及時對新增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實施安全監察。第三十三條上級登記機關每年應當組織對下一級登記機關的登記工作實施抽 查。

14、第三十四條實施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在設備檢驗合格后,將定期檢驗合 格標記和下次檢驗日期標注在使用登記證上。 對于不合格的設備,檢驗機構應當 及時告知登記機關。第三十五條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后,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 級劃分及說明(見附6)的規定,確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一般不得繼續使用。使用單位無法立 即更換或者修理的,應當持定期檢驗報告、安全等級劃分證明和使用登記證,向 登記機關申請臨時監控使用。準予監控使用的,登記機關應當在使用登記證上注 明“臨時監控使用”字樣和期限,限期更換或者修理。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固定式 壓力容器,應當予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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