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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某集團經濟責任審計規范1 總則1.1 目的為規范集團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根據國家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 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制訂本規范。1.2 釋義1.2.1 本規范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集團、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任職期間完成經營目標情況及其在經濟上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1.2.2 本規范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集團督委會審計室依法對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任職期間承擔和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其目的在于審查、評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任職

2、期間的經營業績,劃清、 確認或解除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為兌現獎懲、考核干部提供依據。1.3 基本原則1.3.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任期終結或離任,須實行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未經審計,不得解除任期內的經濟責任。1.3.2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年度經濟責任考核獎罰,必須堅持“不經審計和考核、不予全部兌現”的原則。1.3.3 審計室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1.4 職責與權限1.4.1 經濟責任審計實行統一管理,督委會審計室負責組織和實施集團公司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集團總裁、各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總經理進行經濟責任

3、審計。1.4.2 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屆滿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須經 督委會主席批準后,才能進行。1.4.3 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年度、季度經濟責任審計考核, 可按經批準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進行,無須另行報批。2 經濟責任內容及審計類別2.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 經營目標完成情況;(2) 本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3) 本企業業務經營活動及與之相關的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4) 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5) 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6) 應承擔的其他經濟責任。2.2

4、經濟責任審計按其審計時限分為年度審計、任期屆滿審計和離任審計。任期中間進行的階段性審計監督和鑒證,包括年度、季度審計考核。2.2.1 屆滿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任期屆滿后進行的監督、鑒證和總體評價。2.2.2 離任審計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免職、撤職等離開本工作崗位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總體評價。3 審計范圍及依據3.1 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包括以下集團、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1) 集團所屬國內、國外(含境外)獨資企業;(2) 集團所屬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單位。3.2 經濟責任

5、審計的依據主要包括:(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2) 集團、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單位有關規定;(3) 董事局章程;(4) 任期目標責任書、以及財務預算、經營計劃、經營目標等。4 審計內容和重點4.1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全面檢查和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1)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2)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3)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及集團、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制度規定的情況;(4)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及出資股東的資產保值、增值情況;(5)重大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6)財務、資產管理及內部控制狀況;(7)被審計單位經濟實力變化情況;(8)經營

6、活動中有無失職、瀆職行為,有無重大經濟損失及浪費問題;(9)其他需要審計的問題。4.2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根據年度、屆滿、離任審計的不同情況確定審計重點:(1) 年度審計應側重于審查、評價企業的經營狀況、各項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盈虧的真實性等;(2) 屆滿和離任審計應側重于界定、核實出資股東資產的保值、增值;任期內經營目標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研制開發新產品、建設新項目及對外投資、聯營、兼并等重大決策和相應的運營管理情況;盈虧情況;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清理情況;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經濟糾紛等問題。5 審計程序、方式及要求5.1 進行經濟責任

7、審計,應遵循某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中一般程序的 有關規定。5.2 進行屆滿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應遵循審計工作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循以下規定:(1) 審計組應聽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述職報告;(2) 述職報告會應有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以及職工代表參加;(3) 審計組應根據需要,采取個別交談、召開不同層次的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4) 審計結束,審計組可將審計情況在適當范圍進行通報。5.3 經濟責任審計一般采取就地審計方式。5.4 督委會審計室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應向審計組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1) 法

8、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的述職報告,包括本企業的基本情況, 任期內主要業績,工作中存在的應承擔經濟責任的問題和進一步改善本企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2) 任期目標責任書;(3) 有關部門下達、調整有關經營指標的文件;(4) 年度經營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以及董事局年度預算、決算報告;(5) 公司財務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資料;(6) 組織財產清查、盤點情況及進行債權、債務清理情況的報告;(7) 重大事項決策的會議記錄及其實施情況;(8) 本公司章程、管理制度、重要的合同、協議,辦公會議紀要及年度工作總結;(9)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任期內經濟案件資料及任

9、期前財務遺留問題資料;(10)經濟監督部門(職能管理部門和督查室)對企業檢查后的報告、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資料;(11)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5.5 審計實施結束,審計組應按規定編制審計報告。5.5.1 屆滿、 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應著重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肯定成績,指出問題,確認或解除其經濟責任,并提出改進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及建議。5.5.2 屆滿、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在審計報告中進行綜合評價應注意以下方面:(1) 要圍繞被審計者任期實績進行評價。即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的分析,綜合評價盈虧虛實、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獲利能力及企業發展后勁等;(2) 在界定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評價經濟效益時,必須以確鑿的事實為依據。對政策法規不明確的事項,以及未審計事項,均不作評價;對必須上審計報告,但又不宜定性的,可只作事實描述,不進行定性和評價;(3) 對重大經濟責任事項,要明確劃分和界定經濟責任歸屬,分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經理班子成員應承擔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還是領導責任;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等。5.6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一般應附有審計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審計組認為必要的其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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