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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心整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修訂建議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I / _-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城市軌道交通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 實施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方針原則】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第四條【體系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建立事故預防控制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第五條【工程保護】其他建設活動

2、影響在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的,按照運營控制保護區相 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六條【從業資格】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相關人員應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專業 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_ I -,-第七條【政府監管】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監 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精細化管理】鼓勵和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標準化建設和綠色施工,提倡精細化、信息化管理。第九條【工程保險】提倡城市軌道交通

3、工程辦理工程保險精心整理第二章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第十條【單位職責】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負總責。應與承包單位簽訂質量安全管理協 議,或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組織開展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技 術咨詢服務機構進行質量安全履約管理,發現問題的,應及時督促整改。第十一條【機構人員】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y i I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負責

4、。/ I !/八第十二條【初設風險評估】建設單位在報送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應提交經專家論證的質量安 全風險評估報告。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含建設工期、造價對工程質量安全影響性評估。初步設計階段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抗震、抗風專項論證。第十三條【提供周邊環境資料】建設單位應向勘察單位提供工程周邊環境(包括施工現場及毗 鄰區域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以下簡稱“工程周 邊環境”)資料,向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提供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工程地質、水文地 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工程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I_一 /_建設單位可委托相關單位對工

5、程周邊環境進行調查。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組織調查工程周邊環境資料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支持配合。對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地下管線、地表水體滲漏等情況,應根據設計要求或工程需要進行專項 調查。第十四條【現狀評估】工程周邊環境嚴重影響工程實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嚴重損害的, 建設單位應在確定線路規劃方案時盡可能予以避讓。無法避讓且因條件所限不能進行拆除、遷移的, 建設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 組織開展現狀檢測與評估,并將現狀檢測與評估報告提供給 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精心整理第十五條【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應依法將詳細勘察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經認定具有資 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未

6、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設計、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 并按有關規定 重新報審。施工圖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重新報審。第十六條【監督手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第十七條【組織勘察、設計交底】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進行勘察文件交底, 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交底。分階段提供設 計文件的,應分階段交底。勘察、設計文件交底應重點說明勘察、設計文件中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內容,并形成文字記錄, 由各方簽字并蓋章。第十八條【委托服務】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監測、測量

7、單位進行質量 檢測和第三方監測、測量。建設單位應組織對第三方監測、測量方案進行評審。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第三方測量單位提供城市軌道交通測量控制 網的樁點和相關測量成果。二I I第十九條【預警管理】建設單位應制定安全風險預警、響應與處置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第二十條【費用保障】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將安全風險評估費、第三方監測費、第 三方測量費、質量檢測費、工程周邊環境調查費及現狀檢測評估費等保障工程安全質量所需的費用 納入概算。第二十一條【工期造價論證】建設單位在施工招標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工期和造價進行論 證,論證時應充分考慮工程的復雜程度及其周邊環境拆除、遷

8、移等對施工工期和造價的影響精心整理第二十二條【工期保障】建設單位應按照工期造價專家論證意見,編制招標文件。周邊環境拆 除、遷移等所需時間不得計入施工工期。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工期確需調整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建設單位應承擔相關 費用。第二十三條【合理工程造價】建設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及工程所在地關于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 管理規定,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第二十四條【安全措施費】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措施費用的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及調整方式等。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將安全措施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第二十五條【管線資料交底】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組織地下管

9、線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向施工單 位進行現場交底,形成文字記錄,并簽字或蓋章確認。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第二十六條【工程驗收】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后依序組織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三個月不載客試運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按規定辦理驗收備案手續。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r-* j第二十七條【資格資質管理】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業務,必須具有相應 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l I 第二十八條【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或明確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承擔勘察、設計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主

10、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勘察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應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安全負責。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執業人員應對其簽字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第二十九條【勘察方案與實施】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精心整理勘察作業應嚴格執行勘察方案和操作規程, 并采取措施保護勘察作業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 構筑物。勘探孔應按規定及時回填。第三十條【特殊處理】勘察單位進行勘察時,對尚不具備現場勘察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 單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說明情況。工程設計、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托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第三十一條【勘察文件質量要求

11、】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真實、準確、可靠,符合國家規I / _- .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滿足設計、施工的需要并結合工程特點明確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必要時針對特殊地質條件提出專項勘察建議。第三十二條【后續服務】勘察單位應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配合設計、施工單位,及時解決與勘察 工作有關的問題。第三十三條【設計文件要求】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并應根據工程周邊環境的現狀檢測評估報告提出設計處理措施,必要時應進行專項設計。設計文件中應注明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設計處 理措施。施工圖設計應包括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標

12、準等內容。第三十四條【專家論證】設計單位應對安全風險評估確定的高風險工程的設計方案、工程周邊環境的監測控制標準等組織專家論證。I I第三十五條【動態設計】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地質條件、工程周邊環境條件、工程進展及監 測與巡視情況及時進行設計調整。第三十六條【設計巡視】設計單位應委派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到現場進行設計巡視,及時解決與設計工作有關的問題。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文件存檔】勘察、設計單位應將勘察、設計文件和原始資料歸檔保存。第四章施工單位質量安全責任精心整理第三十八條【單位資質】施工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動,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三十九條

13、【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 目管理機構的管理,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負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施工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組建由項目負責人擔任組長的質量安全領導小組,項目負責人應 ”=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負責。第四十條【人員要求】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依法取得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項目負責人應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或類似工程施工管理 工作經驗。項目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符合工程所在地的相關規定,并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第四十一條【項目經理專職管理】施工單位項目

14、負責人必須在崗履職。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 如確需在其它項目兼任的,應當征得建設單 位書面同意。i嚴 b I I Iz J第四十二條【總分包責任界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專業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合同應明確各自的質量安全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依法進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對勞務作業進 行管理。第四十三條【同場施工】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 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

15、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 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四十四條【施工工期、籌劃】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要求編制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 不得盲目搶進度、趕工期。施工單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精心整理第四十五條【安全措施費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將安全措施費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 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六條【周邊環境核查】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核查。 工程周邊環 境現狀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補充完善。第四十七條【專項方案編制及論證】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

16、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含 !r.-可能對工程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分部分項工程,下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設計處理措施、專項設計和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相關單位應響應專家論證意見并形成書面記錄。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不得隨意變更。工程條件發生變化的,施工單位應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組織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審批。第四十八條【工前交底】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人員應就有關施工質量安全的技術要 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i嚴 b I I Iz J第四十九

17、條【按圖、標準施工】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落實設計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設計處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I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合格和 監理工程師簽字的,不得使用或安裝。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規定進行現場取 樣,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第五十條【周邊環境保護】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保護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等,在施工前將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等基本情況、相應保護及應急措施等向施工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作詳 細說明,并在現場設置

18、明顯標識。精心整理第五十一條【測試人員、設備】施工單位監測、測量人員的配備和儀器、設備的配置應滿足實 際工作需要。第五十二條【施工監測、測量】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規范標準和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監測 方案和工程測量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審查后實施。施工單位應對工程支護結構、圍巖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進行施工監測、安全巡視和綜合分析,及時向設計、監理單位反饋監測數據和巡視信息。 發現異常時,及時通知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 并采取應對措施。施工單位的控制測量及關鍵部位、環節、時段等的施工測量經監理復核后,方可進行后續施工。第五十三條【測點保護】測點應埋設穩固,標識清晰,并采取可靠保護措施。測點受損的,應

19、及時處理,并符合規范要求,形成相應記錄。第五十四條【起重設備報驗及備案】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 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驗收合格,并經監理審核后方可使用。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第五十五條【作業人員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盾構機司機,架橋機司機,注漿加固 主要操作人員等關鍵人員應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上崗。第五十六條【質量缺陷治理】施工單位應編制質量通病防治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查。出現質量 缺陷,施工單位應編制質量缺陷治理方案,并報監理審批后實施。I I第五十七條【質量安全資料收集】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安全、質

20、量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保證資料的真實、完整、可追溯。第五十八條【竣工及質量保修】施工單位在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 書,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保修期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施工保修 起始日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五章監理單位質量安全責任第五十九條【監理資質】監理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業務,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精心整理轉讓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第六十條【質量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 項目監理機構的

21、管理,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I / _- .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理工作負責。第六十一條【人員資格】項目監理機構的質量安全監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符合工程所在地相關 規定和監理合同要求,并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或類似工 程監理工作經驗。第六十二條【總監任職管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在一個監理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它項目兼任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第六十三條【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 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 理規劃;對超

22、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含可能對工程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分部 分項工程)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工程,應編制專項監理實施細則。I I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對監理人員進行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交底,并及時形成記錄。第六十四條【機構及人員審查】項目管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 的質量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第六十五條【方案審查】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及 施工監測、測量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精心整理第六十六條【條件驗收】監理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對工程重要部位和環節進行施

23、工前條件驗收。 工程重要部位和環節由各地根據工程特點確定。第六十七條【監理巡視】項目監理機構應對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 查,監理人員巡視內容:(一) 是否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二) 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是否合格;(三) 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到位;(四)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第六十八條【監理旁站】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旁 站方案,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旁站,并及時記錄旁站情況。第六十九條【監測監理】項目監理機構應組織施工監測點的驗收, 檢查施工監

24、測點的保護情況, 比對、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及巡視信息。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單位反饋,并 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應對措施。第七十條【測量監理】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施工單位測量人員的資格證書、測量設備檢定證書和測量控制樁的保護措施,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控制測量成果,查驗施工測量放線成果。第七十一條【監理檢驗】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 設備 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按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 平 行檢驗。I * II I項目監理機構不得選擇施工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平行檢驗。第七十二條【大型設備和機械管理】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起重機

25、械相關證明文件,安裝、使用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核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監督檢查安裝、 拆卸和使用情況。大型設備(盾構機、架橋機、軌道車、大型焊軌機、鉆機、成槽機等)參照前款規定進行監精心整理第七十三條【現場監理】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一)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二) 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或施工監測方案組織施工或監測的;(三) 未落實安全措施費用的;(四) 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五) 項目主要管理人員

26、不到位或資格、數量不符合要求的。I / _- _(六)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責令施 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單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 部門報告。第七十四條【質量驗收】項目監理機構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隱蔽工程和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完工,經施工單位質量自驗合格后,項目監理機構應組織單位工程預驗收, 并出具經 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單位工程驗收、 項目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I Iz J的問題,應督促施

27、工單位及時整改。 I蓄-二一 2第七十五條【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應按照規定將工程監理資料立卷歸檔。I II * I第六章第三方監測、第三方測量、第三方質量檢測單位質量安全責任第七十六條【單位資質】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監測、第三方測量和第三方質量檢測(以 下簡稱第三方監測、測量和質量檢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 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第三方監測、測量和質量檢測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業務精心整理第七十七條【責任】第三方監測、測量和質量檢測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加強項目管理,對其作出的監測、測量、質量檢測的結果負責。第七十八條【人員要求

28、】第三方監測項目負責人、測量項目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和城 市軌道交通工程或類似工程經驗。項目監測、巡視、測量、質量檢測人員專業、數量應符合工程所在地相關規定和合同要求, 并滿足相應工作的需要。I / _-_第七十九條【工作定位及范圍】第三方監測應針對重要的工程周邊環境及工程結構關鍵部位與 施工單位進行同點監測。第三方測量應對施工控制網進行復測、施工單位控制性測量進行復核及重要分部分項工程幾 何形狀、位置進行驗收復核等。第三方質量檢測應重點針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項目進行抽樣檢測。第八十條【方案編制】第三方監測、測量單位應編制第三方監測、測量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單位技術負責人

29、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實施。第三方質量檢測單位應編制檢測實施方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實施。第八十一條【方案實施】第三方監測、測量、質量檢測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和方案實施監測、測量和質量檢測,按規定提供成果報告,發現異常或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時,應及時反饋。I I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參與監理單位組織的相關施工監測點的驗收,并與施工單位同時進行初始值采集。第八十二條【成果報告】第三方監測、測量、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成果報告應當經監測、 測量、 檢測人員簽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

30、單位及姓名。精心整理第三方監測、測量、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對成果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八十三條【資料歸檔】第三方監測、測量、質量檢測單位應按照規定將相關資料立卷歸檔。第七章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第八十四條【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照 有關規定編制、審批、發布和修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保障機制。建設主管部門應將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經評審后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I / _-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將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經評審后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

31、八十五條【應急演練】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 組織預案演練。第八十六條【應急保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明確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 員,落實應急物資及搶險隊伍,保障應急管理費用,并專款專用。第八十七條【應急處置】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防止事 故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接到報告后,應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可以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一) 組織制定搶險救援方案;(二) 組織應急搶險隊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三) 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等;(四)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八十八條【恢復施工】應急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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