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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委托合同(三) 委托合同(三)白碩法條原文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
2、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受托人過錯致委托人損失的責任的規定。在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只要有過錯,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過失下并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一般人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都能預見到,而行為人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致使損害后果發生。由于無償委托合同,受托人沒有報酬,因此,其承擔責任相比有償委托合同要輕一些。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都應當賠償損失。受托人在委托人處理
3、委托事務時,理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性的,而且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委托合同是無償性的,而且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無償性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過錯程度只有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如果受托人只是輕微過失,因為受托處理事務又是無償性的,受托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權限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除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并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
4、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權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并無過錯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條原文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委托人對受托人損失承擔責任的規定。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認真處理委托事務,在自己毫無過錯和過失的情況下,使自己的財產或者人身造成損害的,有向委托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過程中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損害的情況有很多,如,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未經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處理同一事務
5、致使受托人報酬減少的等等。委托人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工作中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這是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之所以要委托人承擔這項賠償損失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委托合同的受益人主要是委托人,受托人處理事務的收益歸于委托人,既然委托人從中受益,由他來承擔受托人的非可歸責于自已的損失的賠償責任理所應當。這樣規定,從另一方面來說,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雇用人通過委托合同代替雇用合同的方式,從而逃避其在雇用合同中應負的嚴格責任而致使雇人的利益遭受損害。一方面,委托人應對自己的委托行為負責,如果是因為委托人指示不當或者其他過錯給受托人自身并沒有過錯,受托人也沒有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
6、而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時,受托人也有權請求委托人賠償其所受損失。假如受托人所受損害系第三人行為造成的,受托人也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但如果第三人并不明確,或者沒有能力,或者沒有過失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受托人只能請求委托人對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果有明確的加害第三人,委托人有權請求受托人對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如果有明確的加害第三人,委托人有權請求受托人向其讓渡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法條原文第四百零八條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
7、求賠償損失。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處理事務的規定。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基礎,它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務再委托他人處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可能給受托人造成損失,如報酬減少。造成受托人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委托人可以經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在委托合同中,不論是有償委托還是無償委托,也不論是定期限的委托還是沒有確定期限的委托,也不論委托的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均有任意終止合同權,可任意終止委托合同。這主要是由于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為
8、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具有很強的主觀任意性,并沒有確定的規格和限制。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在信任問題上出現疑問或者動搖,雙方的委托受托關系就不再牢固,勢必影響到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當事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向對方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所以,委托人可以經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受托人有權向委托請求損害賠償。法條原文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共同委托的規定。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權處理事務。但是,如果委托人
9、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數人時,而受托人只有一個人時,則不是共同委托。共同委托的特點:1共同委托的代理權必須是由數個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謂共同行使,是指數個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權,處理事務時只有經過全體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權。這并不是一個委托人同時委托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受托人,都產生共同委托的問題,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又如,有時受托人雖然為數人,卻不能認定是共同委托。例如,一個大商場委托甲代為購進家用電器,委托乙幫助銷售電視機,又委托丙幫忙銷售冰箱。這里雖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們都是共同接受一個委托人的委托,但是
10、受托人甲、乙、丙之間并不存在聯系,他們是各自獨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權、各自承擔責任,是同時存在的三個獨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2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委托中的一個受托人與其他受托人協商后或者數個受托人共同協商后,單獨或者共同實施的委托行為,其實施的委托行為應該被認為是全體受托人的共同行為,由此而造成損失的,若干個受托人依法應當對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個受托人或者數個受托人沒有經過協商而擅自單獨行使代理權的,由此造成的損失,仍然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當事人事先約定了按份責任的除外,即合同中無特別規定,他們應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法條原文第四百一十條
11、160;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解除合同的規定。在委托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這主要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沒有確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任問題上產生疑問或者動搖,即使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也勢必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因此,本法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不過,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
12、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法又規定: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托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為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1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2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
13、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當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托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托人代他處理該委托事務而發生損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托人除對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委托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受托
14、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于委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人無奈而解除委托合同,雖會給受托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受托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法條原文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委托合同終止的規定。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為人格專屬的法律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與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還是未知數,為了避
15、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委托合同可以終止。當事人一方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委托合同也當然終止。在這里,不論委托人死亡還是受托人死亡,或者兩者同時死亡,委托合同都歸于消滅。這主要是因為委托合同工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不存在當事人死亡之后的繼承問題。如果委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事務應歸其法定代理人處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另行或者重新委托,原委托關系也就終止;如果受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其本身的事務尚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也就談不上再給他人處理事務的能力,委托合同也應終止。不過,也可以有例外,這就要求委托合同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16、的,那么委托合同關系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是法定事由的發生時合同應當終止,但也有例外情況:1合同另有約定時除外。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既使有死亡、破產及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發生,委托關系仍不消滅,有此約定的,當然依照其約定。例如,委托律師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訴訟。2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國外及有關地區對此也作了規定,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550條規定:“委任關系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如德國民法典第672條規定,委托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原則導致委托合同的終止,但以下兩種情況為例外:其一,
17、對委托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發生疑問;其二,不宜立即終止的委托合同。瑞士債務法則規定,除有相反約定或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能消滅者外,委托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消滅。法條原文第四百一十二條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義務的規定。受托人負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但是,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應到何時為止?應繼續到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時為止。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繼承人有時因遠在外國,一
18、時不能趕回來,如果受托人不繼續處理其事務,勢必使委托人的繼承人發生損害。受托人應繼續處理至委托人的繼承人能夠接受時為止。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或者終止以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終止。無論委托人殘廢還是受托人死亡,或者兩者同時死亡,委托合同均歸于消滅。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價格依賴為前提條件的,不存在當事人死亡后繼續的問題。委托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法人的,在該法人終止如破產時,委托合同也告終止。委托合同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委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委托事務歸其法定代理人處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另行或者重新委托,原委托關系也即告終止;如果是受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其本身的事務尚需
19、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根本就沒有再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能力,委托合同當然也告終止。但是也可以有例外情形,即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仍可繼續有效。為避免委托人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害,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則受托人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隨委托事務之前,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對于受托人繼續處理受托事務的法律性質,學界主要有三種看法:第一種是委托合同延長說,認為繼續處理受托人仍有報酬請求權;第二種是無因管理說,認為繼續處理受托事務時委托關系已經消滅,繼續處理事務屬于合同義務說,認為上述兩說均有不妥:
20、委托合同延長說帶有擬制的因素,其法律基礎并不牢固;無因管理說則一方面忽視了前存在的委托合同關系,另一方面受托人一方只能請求費用的償還,而不能請求報酬,這是顯失公平的;受托人一方繼續處理受托事務屬于典型的后合同義務,這是受托人一方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的法定義務。這樣,受托人一方繼續處理事務后,可請求委托人一方償還費用;若前者委托合同是有償性的,受托人還有報酬請求權。委托人出現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這三種法定事由時,一般來說,委托關系終止。但是,如果出現了本條規定的情況,委托合同不能終止,受托人還應當負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
21、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了委托事務為止。受托人繼續處理事務,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則受托人仍得請求報酬。因此,對委托人來說,并未增加負擔,對受托人的利益則起到防止損害發生的作用。法條原文第四百一十三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受托人繼續處理義務的規定。為保護委托人利益免遭不必要的損害,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續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這是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在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后所應承擔的義務。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負有兩項義務:一是及時通知委托人的義務。二是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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