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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申請,組織醫療衛生專家,依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標準,對當事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或確認的其他項目,進行技術性鑒定的活動。第三條 【體制機制】市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財政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
2、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定期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單位報告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第四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處理勞動能力鑒定的疑難、技術問題。專家咨詢委員會由相關學科的權威醫療專家組成。第五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三)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對庫內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四)組織勞動能力鑒定;(五)根據
3、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六)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鑒定范圍】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和確認下列事項:(一)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的鑒定(初次鑒定、復審鑒定和復查鑒定);(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初次鑒定、復審鑒定和復查鑒定);(三)醫療依賴的鑒定(初次鑒定、復審鑒定和復查鑒定);(四)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五)醫療期、醫療終結期的確認;(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七)工傷康復準入的確認;(八)工傷復發的確認;(九)工傷直接導致原疾病變化關聯性的確認;(十)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十一)非
4、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十二)非因工(因病)死亡參保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十三)其他部門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或確認。第七條【受理窗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置窗口開展下列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一)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登記和資格審查;(二)對符合鑒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三)發放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四)現場受理業務咨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委托社保經辦機構開展上述勞動能力鑒定(一)、(二)項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窗口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第八條【制度公開】 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
5、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鑒定程序第九條 【初次工傷鑒定申請條件】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康復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第十條【初次非工傷鑒定申請條件】 職工或者供養親屬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第十一條【工傷鑒定申請材料】 提出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或者確認項目申請表;(二)工傷職工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
6、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以上第(二)至(四)項材料,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后收復印件。第十二條【非工傷鑒定申請材料】 提出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二)職工或者供養親屬的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以上第(二)至(四)項材料,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后收復印件。第十三條【代理申請】 職工或者供養親屬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起勞動
7、能力鑒定申請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委托律師代為申請。第十四條 【材料受理審核和作出鑒定結論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補齊材料;有特殊情況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15日。在規定期限內未補齊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
8、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第十五條 以下時間不計算在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以內:(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治療、康復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治療、康復;(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做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或者委托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職工或者供養親屬需要進一步做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職工或者供養親屬到協議醫療機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鑒定專家抽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被鑒定人傷病情
9、況,從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第十七條【現場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被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被鑒定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步確認,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被鑒定人的身份進行核實。第十八條【現場紀律】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第十九條【現場鑒定延期及時效】 被鑒定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
10、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被鑒定人兩次無故不參加鑒定,申請人為職工本人的,視為自動放棄鑒定申請;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且用人單位提供已通知被鑒定人本人參加鑒定的有效證據的,視為被鑒定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自動撤回鑒定申請。第二十條【配合進一步治療和檢查義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被鑒定人需要進一步治療、康復或者做醫學檢查,被鑒定人不予配合的,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一條【委托檢查和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第二十二條【專家鑒定意見的形成】 專家組根據被鑒定人傷病
11、情況,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和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對鑒定簽署意見并簽名。第二十三條【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二)工傷職工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傷情介紹、診斷情況等;(三)因病或非因工傷殘鑒定結論應當載明病情介紹、診斷情況等;(四)作出鑒定的依據;(五)鑒定結論。第二十四條【結論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分別送達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二十五條【結論修正,本市特殊規定】勞
12、動能力鑒定結論有文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補正。申請人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發現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補正。第二十六條【復審鑒定和再次鑒定】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及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審鑒定,也可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決定復審鑒定的,應當按規定組成專家組提出復審意見。已參加初次鑒定的鑒定專家不得參加復審鑒定。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的,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七條【復查鑒定】
13、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等級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第二十八條【停工留薪期確認】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可申請停工留薪期確認:(一)停工留薪期按照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的政策法規確定;未納入醫療終結鑒定標準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個月;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受損部位最長的醫療期為準,各受損部位醫療期時間不得累加。(二)停工留薪期具體執行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的醫療期暨停工留薪期結論來確定,并應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三
14、)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需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四)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應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二十九條 【關聯性確認】工傷與身體病癥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確的,工傷認定部門可申請工傷與病情關聯性確認,作為作出工傷認定的參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接受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提出的關聯性確認申請。第三十條 【工傷復發確認】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職工原工傷部位傷情變化或者職業病病情仍需治療的,可以申請工傷復發確認,認定為工傷復發,經治療未愈者,也可申請延長醫療期確認。工傷復發需符合以下條件:(一)必須是原工傷部位或合并
15、癥的傷情復發;(二)復發傷情應當具有進一步治療的價值;(三)有相應專科醫生的診斷、治療證明。第三十一條 復查鑒定、停工留薪期確認、關聯性確認、工傷復發確認及延長醫療期確認等鑒定的程序,參照初次鑒定的程序執行。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協作醫院工作職責】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購買服務方式,由專業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院”)開展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工作,提供現場鑒定保障服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現場管理工作。定點醫院提供現場條件、現場服務和維持現場秩序。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定點醫院服務質量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根據業務開展需要對定點醫院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第三十三條 【協作醫院
16、工作要求】定點醫院負責鑒定現場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與現場鑒定工作相關的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領導和工作人員負責現場鑒定統籌管理。(二)提供鑒定場所及容納鑒定對象的等候區域,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和鑒定專家討論的專門場所。(三)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應張貼醒目功能標識牌、路徑指示牌。明示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等規定,張貼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注意事項等須知。(四)在鑒定點內配置電腦、打印機等相關設備,并安排專職電腦操作人員負責協助被鑒定人更改鑒定類型和錄入鑒定資料。(五)安排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保安人員,負責鑒定現場代收鑒定費、導診、分診、協助專家簽到、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配備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本鑒
17、定點全部鑒定資料的整理、移送以及日常聯絡等與鑒定相關的工作。(六)提供每次鑒定時專家所需要的紙張、筆、飲用水等辦公室用品及耗材,支付專門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七)依照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項目,按照深圳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工作。第三十四條【專家庫】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專家要有一定的數量和專業類別,以滿足勞動能力鑒定的專業人員要求和技術要求。第三十五條【專家庫動態管理】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每3年對專家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根據鑒定工作需要、專家庫成員的變化和考核情況,每年對專家庫進行調整,以保證專家的總量
18、和專業結構的合理。確有需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專家庫成員的基本情況,如工作單位、職務職稱、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情況如有變動,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便日常管理。第三十六條【專家選聘條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為勞動能力鑒定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二)具有所從事的醫療衛生專業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三)愿意從事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第三十七條【專家聘用程序】有意愿且符合加入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條件的醫生,由本人填寫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申請書,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
19、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決定聘用的,應當向專家本人發放聘書和個人鑒定印章。受聘專家經勞動能力鑒定培訓后,方可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第三十八條【專家權利】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具有以下權利:(一)有權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獨立提出醫學鑒定意見;(二)有權查閱被鑒定人病歷資料,詢問被鑒定人與鑒定相關生理、病情狀況及測試被鑒定人身體機能狀況;(三)被鑒定人提供虛假醫療資料或隱瞞傷(病)史、拒不配合時,有權拒絕鑒定;(四)與多數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個人意見;(五)有權獲得鑒定勞務報酬;(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干擾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進行,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專家。第三十九條【專家義務】 勞動
20、能力鑒定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準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時完成勞動能力鑒定任務,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二)嚴格按照鑒定標準,客觀描述傷(病)殘程度,綜合分析診斷資料,公正提出醫學鑒定意見,并簽名蓋章(印章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制作); (三)保護被鑒定人的隱私,妥善保管鑒定材料,不得丟失、損壞,不得另作他用; (四)鑒定過程中,不得向被鑒定人透露有關鑒定結論信息;鑒定結論未作出之前,不得擅自外傳鑒定結論; (五)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好有關勞動能力鑒定業務解釋工作;(六)
21、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的鑒定業務培訓、交流等活動。第四十條【鑒定技術要求】 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應當嚴格把握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在鑒定過程中應全面了解被鑒定人的傷情與治療經過、體格檢查、輔助檢查結果、與鑒定有關的傷殘診斷等項目,要從分析、說明、推理、判斷等方面綜合判定得出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專家作出鑒定結論時,應當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未達到鑒定級別的,也應有相關理由和依據。相關資料不足以支持結論的,不應作為結論的依據。第四十一條【總檢專家、復核專家的選聘及其職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專家庫中選聘總檢專家和復核專家,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進行現場審核、
22、管理、協調和技術指導。總檢專家和復核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和豐富的臨床經驗,熟練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專業知識。總檢專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一)對復雜傷病情的鑒定案件或者對專家組鑒定意見分歧較大的鑒定案例進行研討并提出意見;(二)對現場鑒定的政策和標準進行鑒定技術指導;(三)對復審鑒定等級改變及關聯性鑒定的把關;(四)對爭議案件解釋及咨詢服務。復核專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一)對鑒定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復核,確保各項資料不缺失;(二)對鑒定類別的一致性進行復核,確保受理與鑒定項目相符合;(三)對鑒定具體內容進行復核,對鑒定的準確性、邏輯性和清晰性進行把關,確保鑒定準確、術語規范和表述清楚。第四十
23、二條 【專家考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每年對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織考核,重點考核專家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專家,予以通報、表彰和宣傳;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者解聘。第四十三條【專家所在單位職責】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結合自身工作實際,積極指派鑒定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第四十五條【回避制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
24、系的,應當回避。初次鑒定的專家不得參與同一被鑒定人的復審鑒定。第四十六條【舉報制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第四十七條【檔案制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后,應當建立完整的鑒定檔案,并形成鑒定數據庫。鑒定檔案實行一案一卷,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鑒定檔案實行集中管理,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四章 鑒定費用第四十八條【費用收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規定收取鑒定費。鑒定費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十九條【鑒定費用】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25、。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申請人或單位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有異議、申請復查或重新鑒定的,由申請方按規定標準預交勞動能力鑒定費,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五十條【項目支出】工傷保險專項經費勞動能力鑒定賬戶用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下列項目支出:(一)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費用,以及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醫療終結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確認等費用,包括聘請勞動能力鑒定專家開展鑒定工作所需的專家勞務費、向專業機構購買現場鑒定保障服務費、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郵寄和
26、公告送達費用等項目;(二)聘請醫療、法律等專家對疑難勞動能力鑒定案例進行論證和評估或者對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制度進行研討等所需勞務費用;(三)組織專家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進行上門鑒定時所需的專家交通食宿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取的非因工類鑒定費用用于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參加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的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務費。第五十一條【預算與支出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參加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務費和向專業機構購買現場鑒定保障服務等費用,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從工傷保險專項經費勞動能力鑒定賬戶中列支;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參加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的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務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每年根據過去年度預算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工作需要,編制年度支出預算,列入部門預算保障。第五十二條【費用標準】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勞務費和向專業機構購買現場鑒定保障服務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涉及重大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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