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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房屋買賣合同第 1 部分合同背景第 2 部分房屋質量第 3 部分戶型空間第 4 部分房屋面積第 5 部分建筑設備第 6 部分電氣部分第 7 部分供暖與燃氣第 8 部分裝修標準第 9 部分室內環境第 10 部分室外環境與綠化第 11 部分社區及設施第 12 部分價格付款第 13 部分房屋交付第 14 部分初步驗收與保修第 15 部分所有權證第 16 部分前期物業管理第 17 部分業主管理委員會第 18 部分消費者權利保護第 19 部分 抵押擔保第20部分合同變更第21部分合同終止與解除第22部分退房條款第1 部分合同背景第 1 條 合同原則:鑒于目前買賣雙方因為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為充分保護雙
2、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第 2 條 文字定義:( 1 )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 )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 )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系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于的樓座;( 4 )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系指房屋所處于的社區;( 5 )本合同中所指“退房”
3、,是指買受人解除購房合同的行為。第 3 條 合同標的:本房屋位于市 區(縣) 路 號,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第 4 條 合同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系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后,除作為住宅使用外,還可以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許可。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5 條 協商地點: 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 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 分別為出賣
4、人銷售場所( 市 區(縣) 路號)或者為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第 6 條 銷售廣告: 買受人根據出賣人于年 月 日刊登在 報第 版的廣告, 參考出賣人提供廣告 (包括文字、 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絡),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說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發布的廣告及宣傳品可作為證據,證明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傳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第 7 條 土地權利:
5、本項目由北京市政府有關機構批準立項,項目的批準文號為: ;批準文件的主要內容為: 。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為: ,原土地使用權人為: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為: ;土地使用證號碼為: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年(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 (商業或住宅)。第 8 條 權利擔保:考慮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為保證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于 年 月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雖然同意退房卻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
6、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9 條 規劃許可:用地規劃批準部門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 10 條 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為: ,房屋銷售許可證: ;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并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文件。第 11 條 施工許可:施工許可部門: ,施工許可證: 開工證: 。建筑企業:總設計單位: ,建筑師姓名: ,注冊建筑師號碼: ,總施工單位: ,總監理單位: 。第 12 條 商品房標準: 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為: 作為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筑標準。 商品房驗收: 由負責驗收;由
7、 負責進行質量評價。第 2 部分 房屋質量第 13 條 質量原則:考慮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優良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應當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并證明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優良等級。第 14 條 防震減災: 考慮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未來時間內長期使用, 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性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未來得到保障,否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5 條 墻體平直
8、:房屋的墻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于0.1 度,計算方法為:高度差/直線距離;不平直情況并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 如無法達到此標準, 則買受人有權退房; 暫不退房的, 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 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6 條 防水情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7 條 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墻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
9、隙;出賣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于北京政府頒布的最高要求, 并對于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情況對質量產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 人,由這 3 人確定是否屬于裂縫、漏水、滲水、墻體平直等,此3 人的觀點應當作為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 則視為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退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文件是第 18 條 質量文件: 考慮到房屋質量將在未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巨大影響, 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為充分保證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外,
10、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 )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 )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 )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5 )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文件;( 6 )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7 )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 8 )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 )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 )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評價報告;第 19 條 文件交付:( 1 )全部質量文件上述文件應當于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文件不視為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 )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
11、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20 條 質量標準: 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于各級政府有關機構頒布的最有利于買受人的標準, 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項規范及標準均為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于各項規范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21 條 質量證明: 考慮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 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
12、當證明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明的則視為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為交房。第 22 條 質量評價: 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 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 有權委托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重新評價;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文件,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為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3 部分 戶型空間第 23 條 商品房戶型: 室 廳 衛 浴 廁 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為:第 24 條 起居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 25 條
13、 書房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26 條臥室尺寸:長度: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27 條衛生間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28 條廚房尺寸:長度: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29 條陽臺尺寸:長度: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30 條過道尺寸:長度: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31 條套內樓梯:長度: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32 條重要門窗:長度: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33 條貯藏空間:長度: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第 34 條房屋層高:毫米;室內凈高:室內凈高:毫米。第 35
14、 條 立平面圖: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套內使用面積;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凈高度。第 4 部分 房屋面積第 36 條 建筑面積:( 1 )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筑面積為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 總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陽臺建筑面積: 平方米, 另室內墻體面積為: 平方米。第 37 條 建筑面積變化:( 1 )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 )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 )面積
15、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于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筑面積的差值,,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 )面積費用:鑒于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為2%,如果因為出賣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稅率更高的稅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稅費,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于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第
16、38 條 分攤的公用面積:( 1 )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為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筑面積。( 2 )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于與本樓內部并與本樓建筑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并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筑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 )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為本樓服務的其他設備間;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 )面積核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范圍大、操作過程復雜,使買受人無法核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為保證交易的公平性
17、,出賣人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根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核對。第 39 條 套內建筑面積:( 1 )文字定義:套內建筑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和陽臺建筑面積三者之和。( 2 )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 面積超出: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 大于 平方米的, 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 )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
18、定套內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 )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內建筑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為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 )比例減小:交房后,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小于套內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于買受人的原則退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方案中的一個。第 40 條 套內使用面積:( 1 )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臥室、起居室等)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
19、積之和。平方米、衛生間面積各為: 平方米;2 )面積構成:臥室面積:平方米、書房面積平方米,客廳面積: 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為標準。第 41 條 使用面積變化: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1 )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至 平方米之間的,( 2 )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 )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第 42 條 露臺面積: 鑒于露臺面積并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
20、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出賣人將面積為: 平方米的露臺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 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 則出賣人應當根據平均 房價的三倍與按露臺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第 43 條 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注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范和房 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第 44 條 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托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
21、構測量的數據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第 45 條 面積核實: 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核實, 此等核實無需復雜的測量工具, 僅憑于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第 46 條 面積自測: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第 47 條 測量爭議: 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 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 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并且根據最
22、有益于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第 48 條 通知到場: 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 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 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電話、普通信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傳真,買受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到場;出賣人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第 49 條 違約條件: 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 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 則視為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并仍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第 50 條 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 3 日內雙倍退還公
23、攤面積的價款作為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每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5 部分 建筑設備第 51 條 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 24 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為 。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 24 小時熱水,溫度為 ;價格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52 條 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個,分布在衛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
24、53 條 管道密封: 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 并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露; 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泄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家具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 倍裝修家具款額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為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設計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泄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第 54 條 管線安裝: 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 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 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 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
25、支付任何費用,并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 修改完成以前,視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 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55 條 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部且不得少于兩部,型號為 ,額定載重量不得低于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戶數量不得超過戶,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 小時使用電梯,并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 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56 條 電梯安全: 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
26、受到傷害, 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第 57 條 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為: ;并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6 部分 電氣部分第 58 條 電力供應: 負荷KVA, 計費設備為, 插座位置, 數量 , 供電平面圖 , 可使用時間: 年 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59 條 通訊設施:線路數量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
27、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60 條 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7 部分 供暖與燃氣第 61 條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名稱型號為:生產企業: :適用標準: 。第 62 條設備安全:安全使用時間20 年,出賣人保證燃氣設備的安全性,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擔質量無瑕疵的證明責任。第 63 條 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溫不低于20 度時每個
28、月用氣量不高于300 立方米,溫度: 濕度: 暖氣片數量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64 條 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于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及價格 每月每平方米。第 65 條 使用時間: 出賣人承諾應當于年 月 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 66 條 燃氣品質:燃氣設備: 計量設備: 計費方式及價格: ;燃氣安全裝置為 。第 67 條 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
29、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第 8 部分 裝修標準第 68條室內裝修標準為:見附件標準,出賣人提供的附標標準包括裝修部位、工程量、裝修標準。第 69條室內裝修總價格為:見附件價格,出賣人提供的附件價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單價與總價。第 70條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于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 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 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
30、全標準。第 71 條 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并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9 部分 室內環境第 72 條 日照時間:考慮到采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為 6 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73 條 自然通風: 考慮到室內通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 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性
31、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74 條 室內保溫: 考慮到房屋保溫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 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溫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75 條 房屋隔熱: 考慮到房屋隔熱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 出賣人承諾外墻隔熱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
32、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76 條 噪聲隔音: 考慮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 出賣人承諾墻體隔聲情況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77 條 電磁輻射: 考慮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 出賣人承諾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 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
33、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0 部分 室外環境與綠化第 78 條 周邊建筑:本商品房周圍 米外無其他建筑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 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污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公共停車場、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第 79 條 采光保障: 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 并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采光;其間距系數不得少于1.8 ,以保證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采光。第 80 條 環境綠化:本商品房米范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81 條 綠地
34、定義:所謂綠地是處于房屋以外,種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 厘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于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并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低于10 年。第 82 條 綠地面積:考慮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區綠地面積為: 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于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為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區的綠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 83 條 氣味條款:本
35、商品房敞開門窗后,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 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為決定性證據。第 84 條 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于60 分貝,夜晚不高于50 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 85 條 電磁輻射: 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 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 包括尋呼臺發射臺、移動電話發射
36、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退房,出賣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 11 部分 社區及設施第 86 條 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為: ,本小區屬于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考慮到社區名稱的穩定性有利于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未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為 ;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為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第 87 條 自用車位: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
37、安全停車的車位壹處,具體位置為: ,買受人無須為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如果需要支付費用則每月不超過元,且在買受人于年 月 日時即開始使用。第 88 條 用地面積:本社區總用地面積為: ,總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積為 米,重要指標:容積率: 。第 89 條 建筑總量:社區共有樓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開工時間與竣工時間分別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第 90 條 設施使用:社區所屬的共用設施系為社區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不應當向買受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取費用,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設計及建筑標準均不低建設部相關技術標準。第 91
38、 條 參考標準: 本社區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 數量由出賣人提供數據標準, 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出賣人的各種廣告資料作為標準。個,平個,;電第 92 條 公共設施: 幼兒園 個, 面積為 平方米,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學校其中小學個,中學個,面積為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醫院( 級 等) 個,面積為方米,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 停車場 個, 面積為平方米,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郵局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娛樂設施: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郵政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話接通時間: 年 月 日 。第 93 條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為: 公路
39、寬度: 道路質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應當可通過車輛,否則不視為交付,交付使用時間: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為寬度不低于6 米,社區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保證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或北京市最高標準。第 94 條 居住安全: 交付時社區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筑物, 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阻礙行人或者車輛的坑、溝、井或者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第 95 條商品房標識:社區內的所有建筑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 以利于買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第 96 條建設標準:出買人承諾本社區
40、的設計與施工標準不低于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的最高標準,如果北京市有更為有利的設計規范,買受人有權適用此規范,雙方對標準的選擇有爭議時,買受人有權從不同的標準選擇較為有利的條款適用。第 97 條 違約確定:對出賣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選擇方法見本合同爭議解決中的約定,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第 98 條 違約責任: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承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詳細條款見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不能在寬限期( 日)內完成交付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
41、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2 部分 價格付款第 99 條 公平價格:( 1 )買受人所購房屋價格為 (大寫: 元);( 2 )出賣人不得將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顯優于買受人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受人(差額應在合理范圍內),否則將認為是對買受人的歧視或價格欺詐,出賣人承諾并承認買受人有要求同等優待的權利。第 100 條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買受人一次將全部房款交付給出賣人顯然存有巨大風險,為此雙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賣人支付房款:1 )第一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自行于簽訂合同時支付;2 )第二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房屋主體竣工后支付。3
42、)第三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4)第四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5)第五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全部內部設備安裝完畢后支付。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房屋全部裝修工程竣工后支付。20%,由買受人通過銀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第 101 條 工期證明:上述施工進度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而且出賣人應當提交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出具的證明, 此證明除證明工期已經達到付款期限外, 還應當由簽字證明人承諾如果不能證明工期進度的, 則簽字企業及簽字人承擔連帶欺詐賠 償責任。第 102 條 銀行貸款: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 則出賣人在 10 日內比照
43、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第 103 條 買受人原因: 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 則出賣人在 10 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第 13 部分 房屋交付第 104 條 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占有權及使用權的交付,以保證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權的交付。第 105 條 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社區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第 106 條 交付程序:( 1 )入住通知: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 )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 )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
44、房鑰匙收到條”;( 4 )隨附資料:出賣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 5 )其他條件: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也應當具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作為買受人入住的先決條件,否則買受人有權依此每天獲得總房價百分之一的賠償金。( 6 )不視為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第 107 條 入住費用:入住前買受人應當支付以下費用:物業管理費、產權證費用、車位費用及其他由買受人享受服務的代辦費用,除此外無須支付任何費用。第 108 條 強行入住: 考慮到買受人在入住前已經支付了大量房款, 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
45、礙買受人入住,出賣人同時應當保證所聘請的先期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 當此等阻礙情況發生后,買受人有權不經過任何機構或人員的許可強行入住,此時任何人的阻擋行為均視為違法。第 109 條 交付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并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項目的評價與驗收:建筑質量、室內設施、室內外環境、社區質量及其他驗收。第 110 條 延遲交付: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有權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賣人 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出
46、賣人仍然不能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第 111 條 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后,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占有權、出租權、收益權,并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第 112 條 文件內容: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標準。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4 部分 初步驗收與保修第 113 條 初步驗收:鑒于商品房質量無法立即做出判斷,買受人無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對質量做出判斷,因此雙方共同認為質量的評價與驗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買受人僅能對外觀部分進行初步使用性評價。第 114 條
47、保修內容:主體結構、公用部分、環境設施、建筑外表部分、裝修部分、室內電氣部分、室內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賣人提供的內容。第 115 條 責任承擔:如果入住后發生漏水、裂縫等質量瑕疵,應當由出賣人承擔責任,并立即進行修復,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責任轉移至第三方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16 條 保修期間: 年, 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不低于建設部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維修辦法 的規定,當開始日期與交房日期不一樣的,則從交房日期開始,按最益于買受人的時間進行計算。第 117 條 故障排除:自買受人電話通知后
48、4小時內維修人員應當到達現場, 8 小時內將故障排除。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5 部分 權屬證明第 118 條 房屋所有權:( 1 )取得標志: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標志。( 2) 取得時間: 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最后期限為年 月 日, 如出賣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確認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 )違約責任: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后,出賣人應當 30 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 )選擇權利:當無法取得產權
49、證后,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如果買受人同意延長,則可向出賣人發出同意延長辦證期 的書面證明。5)所有權保證:出賣人保證出賣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賣人,出賣人經過審查后認為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為合法的購買人,因此出賣人保證買受人憑借出賣人提供的文件能夠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及他項權利證書,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明, 則出賣人應當在10 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 并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銀行罰息、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裝修費用、誤工費用、無法居住而租賃房屋的租賃費用、交通費用、因重新購買房屋而產生價格上漲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6 )
50、費用分擔: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雙方平均承擔稅款費用。第 119 條 所有權證的辦理:( 1 )出賣人有義務為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證書,在買受人入住前 30 天通知買受人支付辦理產權證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買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 日內出賣人將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包括出賣人的全部資料)交付給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構,并且出賣人承諾在年 月 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 如買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 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 )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自己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出賣人承
51、諾出賣人提供的資料足以使買受人通過個人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買受人自己辦理所有權證的,則自入住后60 天內,最遲日期為 年 月 日,出賣人將全部相關手續交付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進行備案, 并將備案情況書面通知買受人, 以保證買受人憑此備案可以獨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3 )如果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認為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盡管買受人可能無法就此取得證據, 但仍視為出賣人違約; 出賣人只有通過取得權屬機構出具的證明出賣人手續完備的證
52、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此時出賣人應當根據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買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資料,如果自前述要求發出之日起 60天內出賣人無法提供所需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20 條 轉移效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證書后,即取得與房屋相關的全部權利,涉及房屋的風險同時發生轉移,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對房屋的所有權。第 121 條 土地使用權:考慮到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保證上面載有買受人的姓名與權利,此項證明應當在年 月
53、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第 16 部分 前期物業管理第 122 條 物管公司:( 1 )考慮到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 各項權利;( 2 )如果出賣人希望買受人選擇物業公司,則應當將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正確選擇,在買受人眾多的情況下,可以在某個約定的時間內,根據多數人的選擇進行決定。第 123 條 服務期限: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不超過1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后,由小區或
54、者本樓業主管理委員會另行決定。第 124 條 物管費用:物業公司的收費范圍與標準不得超過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其中保潔費: 元/ 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費 元/ 每月每平方米;水費: 元/每噸;電費: 元/ 每度;燃氣費: 元/ 每平方米;其他費用: 元。第 125 條 管理責任:樓內外清潔,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樓層設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處,至少每小時清理一次;如果出賣人將此義務轉讓給首期物業管理公司, 則應當保證其履行義務。 出賣人選擇的物業公司應當保證買受人及親屬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汽車安全。第 126 條 社區安靜: 出賣人應當承諾室外持續噪聲不高于 60 分貝, 每小時持續時
55、間不超過 5 分鐘, 每月僅能有1 天可產生噪聲,以保證買受人生活舒適不受影響。第 127 條 服務時間: 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年 月 日以前開始, 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第 128 條 新公司選擇:當買受人成立業主委員會后,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重新選擇物業公司,此等選擇過程不應當受到出賣人及其所選擇的初期物業公司的阻撓。第 129 條 交接責任:出賣人應當保證初期物業公司將如下物品交付給新物業公司:( 1 )圖紙:供水、排水、電信、暖通、建筑平面圖、結構圖、強電圖、弱電圖、電梯、消防、公供區域的照明裝修衛生間、各門窗系統;( 2 )大修基金:屬于買受人所有的用于維護房屋的大修基金;( 3 )保險單據:原始物業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各項財產、人身保險單據。( 4 )預收費用:初期物業公司已經收取的但沒有使用的各項物業管理費用。( 5 )對外合同:保安合同、戶外綠地維護合同、保潔公司的合同、系統設備的維護合同等其他合同;( 6 )保修單據:與初期物業公司購買的設備相關的全部保修單據,以使業主選擇物業公司能夠有效地對上述設備進行維護。第 130 條 交接驗收:( 1 )中央空調:空調機組、水泵、配電柜、消防控制柜、煙感控制系統、噴灑系統、電話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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