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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某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進一步理順集團內部產權關系,規范集團財務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省屬企業集團公司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度的規定及集團公司章程,結合本集團公司與所屬企業實際和生產經營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某公司及其權屬企業(以下簡稱集團企業)。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的、經省政府授權經營所屬企業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職能,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某
2、公司是江西煤業集團的母公司。權屬企業是指通過省政府授權經營方式或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方式形成的由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國有產權(股權),并具有控制權的企業。權屬企業直接占有和支配企業資產,依法擁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第三條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項資產,努力提高資本運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四條 集團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經濟核算體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果,依法繳納稅費,并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和集團公司財務檢查監督。第二章 財務管理
3、體制第五條 集團公司與權屬企業是以產權為紐帶,以資本運作為方式的母子公司體制。集團公司及其權屬企業是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形成的子公司必須設置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進行核算,經營、財務實行統一管理。集團企業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上級企業承擔。這類單位可不設置獨立財務會計機構的,但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進行獨立核算。第六條 集團企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財務管理體制。第七條 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體制:(見圖1)總經理辦公會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總會計師 權 屬 企 業財務處分 公 司權屬企業
4、財務會計機構分公司財務會計機構 第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統一集團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加強對集團企業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確定集團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三)建立集團企業財務收支預算體系;(四)實行集團企業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根據集團企業總體規劃,審定集團企業重大投資和基建技改投資計劃; (五)進行企業制度改革和組織結構調整,搞好資本運營; (六)統一編制和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集團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會計報告;(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處置集團企業各項資產;(八)按照國家政策確定集團企業內
5、部工資分配制度;(九)擬訂集團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依法決定權屬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事宜;(十)擬訂集團企業資產重組方案,依法審定權屬企業的資產重組事宜;(十一)制訂集團企業對外擔保抵押管理辦法,依法審定權屬企業對外擔保、重大抵押事項;(十二)制訂集團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方案,依法審定集團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事宜;(十三)建立集團企業內部財務考核和評價體系,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十四)向權屬企業委派財務主管或財務總監;(十五)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省屬企業集團公司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申辦集團公司國有資本和財
6、務審批事項;(十六)按照主管財政機關的規定行使其他有關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職責。第九條 權屬企業主要職責:(一)在集團公司的授權權限內,占有和營運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二)確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三)按照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和其他各項資金;(四)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置本企業的各項資產;(五)依法確定企業內部分配制度;(六)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依法保證財務人員行使其職責;(七)按照集團公司規定,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八)按照規定申辦有關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審批手續;(九)依法向下屬企業委派財務主管或財務總監; (十)接受集團公司和財政、稅
7、務、審計等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十一)集團公司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總經理主要職責:(一) 組織編審和實施集團公司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收支計劃;(二) 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負有主要責任,領導財務會計機構、財務人員,嚴格執行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財務會計制度;(三) 組織制訂集團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序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四) 根據國家規定設置集團公司內部財務管理機構; (五)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任免集團公司財務主管人員,保障、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六) 對重大財務問題應征求職工大會的意見后決定實施。第十一條 財務部門主要職責:(一)參與企
8、業經營決策,統一調度資金,統籌處理財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二)運用科學的財務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預測、決策、計劃、核算、控制、分析、考核等財務管理和監督機制;(三)負責集團企業國有資本的管理、營運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四)負責集團企業財務管理與經濟核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五) 決定和聘任或解聘對權屬企業委派財務主管或財務總監;(六)監督、檢查財務預算、收支情況;(七)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費;(八)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準確、編制財務報告,由企業法人代表審閱簽名并蓋章后,及時報送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年度財務報告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財政等有關部門;(九)負
9、責擬訂集團企業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及核算辦法,經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并監督執行;(十)組織、指導下屬企業財務管理與經濟核算;(十一)監督集團企業有關機構和人員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十二)負責集團企業會計人員后續教育。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政策;(二)參與集團企業發展規劃、重大投資、國有資本變動、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和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的決策;(三)組織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依法合理籌措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四)負責組織集團企業財務核算,審核財務決算;(五)負責落實集團企業經營目標;(六)主管財務事項審批工作。一般財務
10、事項可在授權范圍內審批,重要的財務收支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七)負責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組織清產核資;(八)負責檢查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制止或加以糾正,并提請企業領導處理;(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十)負責對集團企業財務會計機構的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和培訓與考核,領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十一)協調財務部門與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關系。第十三條 委派的財務主管或財務總監主要職責:(一)對委派機構直接負責,行使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二)在被委派企業經營者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11、三)對被委派企業的重大財務決策實行事前監管,對其所執行集團企業決策的正確性和真實性進行事中和事后監管;(四)負責委派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 集團企業重大財務管理事項,包括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冊資本變動、重大投資、對外擔保、工資制度、財務預算等,應當由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方案,經過財務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企業領導會議審議決定。對工資制度、社會保障、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財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事先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企業領導會議研究、審議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事項,必須作出會議紀要。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或者列席企業領導會議等相關會議。
12、第十五條 權屬企業對于按規定需要報告集團公司的重大財務管理事項,應以書面形式報送,并附送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集團企業財務關系:(一) 集團企業各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財務部門的工作,落實集團企業財務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二)集團企業必須執行集團公司統一的財務會計政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財政部、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三)集團企業應積極處理好與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管理關系。第十七條 財務管理基礎工作:(一)明確原始記錄管理工作和要求。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流動資產的損失等,都應做好完整的記錄,確保原
13、始記錄的及時、準確,真實;(二)建立先進、合理的定額管理制度。制定各項原材料、能源等物資消耗定額、勞動定額、人員定額、費用定額、工時定額、設備利用率以及各項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和預算標準的依據、方法、程序,建立各項定額的定期修訂制度;(三)建立計量驗收制度。對財產物資的購進、庫存、領退、轉移,產品的入庫、銷售、委托和加工等實行驗量和驗質相結合的計量驗收制度;(四)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的管理制度和盤存清查制度。財產物資的轉移、調出、調入一律填制轉移調撥單,經各職能部門批準,手續齊全后方可轉移。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應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履行手續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能做有關處理。對各種財產物資要在月度
14、終了,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重點清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年度決算必須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盤點,發現問題及時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理,必須做到賬、卡、物相符;(五)建立財務預算制度。集團企業一切財務開支應嚴格按照年度財務預算執行。預算在會計年度內原則上不做調整,如遇國家政策變化對預算產生較大影響時,應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報經批準后執行。集團企業各部門在每月25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制訂下月財務預算報集團企業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進行綜合分析、匯總,編制集團企業月度財務預算;(六)建立健全票證管理制度。制訂票證管理辦法,票證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的購入、發出、核銷必須建立臺賬。票證
15、專管人員變動時,必須嚴格辦理交接手續;(七)建立經濟活動分析會制度。集團公司每半年終了20日內召開一次經濟活動分析會,權屬企業每季度終了15日內召開一次經濟活動分析會。經濟活動分析會要運用先進、科學的手段和方法,認真分析本季(月)度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八)集團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會計電算化工作,應嚴格按照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實施。第十八條 財務事項實行授權審批制度:(一)根據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省屬企業集團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權
16、限,依法審批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重大事項。超出權限的,按上述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批。(二)下列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重大事項,必須報請集團公司審批:1.權屬企業間國有資本變動;2.1000萬元以上的債權投資和2000萬元以上的長期股權投資;3.國有股權轉讓,且經資產評估轉讓國有凈資產額在3001000萬元(含300萬元)。法律、法規及省政府等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對外擔保、抵押、質押等事項;5.對外企業拆借資金且金額100萬元以上的;6.實行重大債務重組且損失100萬元以上的;7.單項固定資產處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8.流動資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9.無形資產的取得、處置金額為100
17、萬元以上的;10.其他應當報經集團公司審批的重大事項。(三)集團企業的一切財務收支必須納入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內。支出計劃包括以下幾種:1.物資采購計劃;2.設備購置計劃;3.基本建設、技改計劃;4.工資、職工福利計劃;5.修理修繕計劃;6.費用計劃(包括管理費用計劃、營業費用計劃、財務費用計劃);7.其他支出計劃(包括職工醫藥費用計劃、子弟學校經費計劃、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等)。集團企業年度財務計劃由主管領導審查后交集團企業領導辦公會討論和決定,并監督執行。需報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按有關程序辦理。(四)計劃內項目對外支付的款項,根據企業實際確定審批權限。(五)設備、材料、工器具、辦公用品及家具的購
18、置,由歸口管理部門編制購置計劃,報財務部門綜合平衡,經批準后,才能購置;(六)各項費用支出,由財務部門根據各種費用開支范圍規定標準和費用管理辦法,按年度計劃控制支出,各項費用計劃由歸口部門負責管理。(七)職工因公到本省各地出差,由各部門審批;到省外出差由主管領導審批;專職采購員、計劃員、車隊司機、小車班司機出差,由主管領導審批;凡外出學習、參觀、考察等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各部門負責人出差需經主管領導審批;職工探親路費,由部門負責人簽審和人事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重病、特殊病職工轉外地治療,需護送或院護的必須經職工醫院院長簽署意見,再經主管領導審批。職工療養、探望病人等先由工會部門審查,再由
19、主管領導批準。(八)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由歸口部門寫出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按財政、稅務部門規定辦理。(九)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由工會部門按規定標準和審批辦權限掌握使用,其他特殊情況的補助,由企業領導簽署執行。(十)凡超過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標準或開支范圍的支出,應報集團公司審批。第三章 組織機構設置第十九條 集團企業必須設置單獨的財務會計機構。特殊情況不單獨設置財務會計機構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混崗設機構的單位,必須以財務工作為主,以保證會計監督職能的發揮。第二十條 集團企業財務會計機構一般應當設置總賬、成本、材料、費用、固定資產、專項工程、稅務、銷售、內部銀行、電算化,
20、出納、會計檔案管理等會計崗位,特殊情況可依據實際需要增設相應崗位。集團企業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實行一人一崗、一人多崗和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電算化錄入、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人員實行定期輪崗。第二十一條 集團企業財務會計機構設正職一名,負責組織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對下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副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協助正職工作。第二十二條 集團企業財務會計機構正職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必須事前報經上級企業備案同意。集團企業可向全資子公司或者通過子公司董事會擁有控制權的子公司委派財務主管(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財務總監。第二十三條 集團企業財
21、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二)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三)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四)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取得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五)從事財務會計工作五年以上,身體狀況能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第四章 資金籌集第二十四條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本。設立集團企業必須有法定資本金。第二十五條 集團企業的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及外商資本金。(一)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二)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
22、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分為國有法人資本金和其他法人資本金。其中:國有法人資本金是其他法人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的資本金;其他法人資本金是法人以非國有資產投入企業的資本金;(三)個人資本金為個人以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四)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第二十六條 政府以國有資產投入集團公司以及政府通過集團公司投入權屬企業的資本金界定為集團公司的國家資本金。(一) 經政府批準以原劃撥給集團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相應增加集團公司的國家資本金和長期投資,同時增加權屬企業的國有法人資本金;(二) 原投在各集團及
23、權屬企業的省級基本建設經營基金及地方財政委托貸款,轉為集團公司資本金的,作為國家資本金;貸出方是其他企業法人的,作為國有法人資本金。(三) 原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以債轉股方式形成的資本金作為國有法人資本金。第二十七條 集團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可以采取吸收國家投資、各投資人出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一)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資產向集團企業投資。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二)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三) 集團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第
24、二十八條 集團企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實行債轉股方式形成的資本金,由雙方按債轉股協議確定。轉股債務大于所轉資本金的差額作為企業的資本公積金。第二十九條 集團企業在籌集資本金中吸收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資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20%的,應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最高不得越過30%。第三十條 集團企業資本金可以一次性籌集,也可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資本金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分期籌集的資本金,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于出資額的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第三十一條集團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25、。集團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第三十二條 集團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發行股票籌資時的股本凈溢價、非貨幣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其資本金的差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計入集團企業的資本公積金。(一) 集團企業發行股票不得折價發行。股票發行價格由公司和證券商協商確定,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扣除股票發行費用后的差額為股本凈溢價。(二) 集團企業接受外幣投資應按投資合同中的約定匯率折算為資本金。如合同未確定折算匯率的,應按收到外幣資本當日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資本金。收到的外幣資本按記賬匯率折算的金額與按合同約定匯率折算的金額的差額作為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26、第三十三條 集團企業籌集資本金,依法享有經營權,在其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公司在以下情況依法定程序可以減少資本金:(一)資本過剩時;(二)公司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實收資本時;(三)公司收購或兼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企業時。集團企業的股東轉讓股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四條 集團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增加資本金。(一)公積金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二)吸收投資者投資增加資本金;(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增發新股、公積金轉增、分派股票股利和向原股東配股的方式增加資本金,新股價格應不低于發行新股前的每股凈資產。公司一次配股數額應不超過前次募集完成后總股本的30%。第
27、三十五條集團企業增減資本金應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實收資本(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企業實收資本(股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應持資金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六條集團企業經批準進行股份制改組時,國有資產嚴禁低估作價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后的凈資產折為國家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則折股方案、募股方案和預計發行價格一并考慮,但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凈資產)不低于65%,股票發行溢價倍率(股票發行價格/股票面值)應不低于折股倍數(發行前國有凈資產/國有股股本)。(一)改組前企業經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未全部折股的差額部份應計入資本公積金,
28、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凈資產轉為負債。凈資產折股后,股東權益應等于凈資產;(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少于5人的應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部份向社會公眾發行。第三十七條 集團企業可以通過負債方式籌集資金,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交稅金、應付利潤、應付股利、預收賬款等。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第三十八條 集團企業的資金籌集、分配和使用按年(季、月)度資金運營預算控制,資金運營預算的編制應當本著“先生產、后消費”的原則,按
29、照生產經營計劃及籌集用途編制,報經主管領導審查并提交企業負責人審批后下達執行。重大的籌資及資金使用應嚴格按審批制度規定進行運作。第三十九條 集團企業以商業信用和短期借款籌集資金時應充分分析籌資風險,避免企業陷入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財務危機。第四十條 集團企業應慎重對待舉債,堅持按計劃、審批程序及權限辦理每筆借款。集團企業應從嚴控制抵押借款,不得隨意對集團企業以外的單位拆借資金。第四十一條 集團企業要建立長短期借款臺賬,及時組織資金歸還即將到期貸款。因故不能歸還,應及時辦理展期付款手續。加強與金融機構聯系,爭取優惠利率,減少或壓縮借款限制條款。第四十二條 集團企業可以依法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30、第四十三條 集團企業可以采取融資租賃、補償貿易及售后回租方式籌集資金。第四十四條 集團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費用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專門借款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額較大的計入工程成本,金額較小的及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輔助費用直接計入財務費用;(二)專門借款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額,凡符合資本化條件且所購建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的應計入工程成本,凡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財務費用;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數×資本化率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每筆資產支出金額×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
31、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資本化率加權平均利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折價攤銷額溢價攤銷額)÷專門借款平均數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每筆專門借款本金×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第四十五條 集團企業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按下述規定處理:(一)屬于流動負債性質的借款費用,或者雖然是長期借款性質但不是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三)為對外投資發生的借款費用
32、不予以資本化,應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四)雖屬于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但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也應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五)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發生的借款費用外),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六)企業清算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計入清算損益。第四十六條 集團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發生的專門借款匯兌損益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計入工程成本,達到可使用狀態后的匯兌損益計入財務費用。第四十七條 集團企業發行債券的發行費用小于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的差額,視為債券發行的溢價收入。第四十八條 集團企業利息和折價(溢價)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為購建固定資產的
33、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溢價)的攤銷額。第四十九條 集團企業發行股票的籌資成本包括股票的發行費用和應付給投資者的股利。股票發行費指股票按面值發行時發生的費用或股票溢價不足以支付的費用,一般包括股票承銷費,注冊會計師費(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費用),評估費、律師費、公告及廣告費、印刷費及其他直接費用等。(一)股票的發行費用按下述規定處理:1、采用發起式籌集資本,發行費用較低可一次計入管理費用。2、采用募集式籌集資本,如股票按面值發行,發行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如股票采用溢價發行,發行費用從股票溢價收入中支付,如股票溢價不足以支付發行費用的部分,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二)支付給投資者的股利
34、從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中支付。第五十條 集團企業籌集資金應充分考慮綜合資金成本、最佳資本結構、資本市場情況和國家有關法規確定籌資方式。第五十一條權屬企業貨幣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內部結算中心集中統一結算。第五十二條 內部結算中心應遵循“恪守信用、履約付款”、“現金流量付方啟動、有償使用”的原則,負責辦理權屬企業內各單位之間的經濟業務結算。第五十三條內部結算中心結算存貸款利息,比照國家同期存貸款利率執行。其內部結算中心的利息收支為內部交易,應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予以抵銷。第五十四條集團企業嚴禁公款私存,不準出借出租銀行賬戶。第五十五條 集團企業的一切貨幣收支業務都要在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中堅持收支
35、平衡,確保重點,兼顧一般,責任自負的原則。第五十六條 貨幣資金是指企業存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第五十七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及現金管理條例和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和完整。第五十八條 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現金庫存限額嚴格按照銀行有關規定和集團企業實際情況由集團企業自行決定。存放現金保險柜所在辦公室必須具備防盜措施。第五十九條 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一)現金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內部稽核人員必須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二)銀行賬戶的開設按權限報批,必須遵循銀行頒發的支付結算辦法;(三)不準坐支現金、不準簽發空
36、頭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四)銀行印鑒應分設兩人保管;(五)銀行日記賬(含內部銀行日記賬)應當逐日逐筆登記入賬,不準多筆匯總記賬,不準以收抵支軋差記賬,每月末按期與銀行及內部結算中心對賬單核對,對未達賬項要及時進行分析,并按時編制存款余額調節表。第六十條個人因業務需要開立信用卡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信用卡存款以個人名義借出,事后應及時清賬報賬,嚴禁挪作他用。第六十一條 集團企業應加強對銀行票據的管理,取得、承兌、背書均應在備查簿上簽章。明確經辦人員職責,確保企業財產安全完整。第五章 流動資產第六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
37、、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及待攤費用等。第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是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由于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收取的款項,它是由賒銷引起的。其入賬時間、入賬金額應與確認收入的原則保持一致。第六十四條 集團企業應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對賒銷客戶建立信用檔案和風險預警機制,針對不同的用戶制定相應的信用期間和信用標準。所有賒銷都應通過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第六十五條 集團企業應建立往來賬戶定期核對與清理制度。按期進行賬齡分析,對應收賬款區別不同的情況及時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債權憑據并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對信譽較差的單位,要落實相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積極組織催收,以減
38、少不良債權,縮短應收賬款變現期。第六十六條 集團企業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按備抵法處理。期末應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償債能力等計提壞賬準備,其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集團公司統一確定。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第六十七條 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賬款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期內無法償還債務等,以及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下列各項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一)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二)計劃對應收賬款進行重組的;(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賬款;(四)其他已逾
39、期,但無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第六十八條 應收票據是企業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第六十九條 應收票據按取得時的票據面值入賬。應收票據到期不能收回時,應及時按到期值轉入應收賬款核算。企業持有的未到期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第七十條 壞賬的確認標準:(一)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后仍無法收回的;(二)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無法收回的;(三)債務人較長時期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第七十一條 集團企業的預付款項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
40、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第七十二條 集團企業的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發生非購銷活動的債權。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款進行檢查,預計其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第七十三條 集團企業應盡量避免對外擔保。如確需對外擔保,應按照嚴格的授權制度審批。對外擔保發生的損失,應轉為其他應收款處理,并督促被擔保單位賠償損失。第七十四條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企業債務重組有下列五種方式:(一)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二)以低于債務賬面價
41、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三)債務轉為資本;(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五)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第七十五條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一)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二)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不作賬務處理; (三)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或有收益收到時,作為當時收益處理。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按規定確定債務重組日。債務重組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后的償
42、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第七十七條 集團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必須經過授權審批。第七十八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于生產過程、或者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庫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類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第七十九條 集團企業物資采購實行計劃管理。對外進行物資采購應先由各部門編制物資請購單,由物資管理部門匯總并編制采購計劃,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后進行采購。大宗物資采購實行比價招標制,財務部門監督合同的執行。第八十條 集團企業應執行存貨的采購、驗收、保管等有關規定。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存貨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
43、、報廢的存貨,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將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第八十一條 集團企業取得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一)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自制的存貨,按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三)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
44、成品以及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商品流通企業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四)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五)接受捐贈的存貨,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同類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存貨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作
45、為實際成本;(六)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存貨,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七)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
46、定換入存貨的實際成本: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實際成本;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八)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 第八十二條按照計劃成本進行存貨核算的,對存貨的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第八十三條集團企業存貨出庫可采用計劃成本法或實際成本法計價。但存貨入庫時采用計劃成本計價的,出庫時也應采用計劃成本法計價。(一)按計劃成本法計價的,可按下列兩種方法調整實
47、際成本:1、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異率調整的,年終必須調整全年的材料成本差異率。上月材料成本差異率月初結存的材料成本差異÷月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2、采用本月材料成本差異率調整為實際成本。本月材料成本差異率(月初結存的材料成本差異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異)÷(月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計劃成本)(二)存貨出庫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可選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計價。根據實際,集團公司統一規定選用后進先出法,若有的企業切實需要采用其他計價方法,應報以集團公司審批。存貨出庫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如需改變,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充分說明。第
48、八十四條 存貨期末計價按照謹慎性原則,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企業處理存貨跌價損失必須采用備抵法,且只能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來計量。企業存貨如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存貨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一)霉爛變質的存貨;(二)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三)生產中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四)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第八十五條 對于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存貨,應當恰當地估計跌價損失,提取存貨跌價準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一)市價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計的未來已無回升的希望;(二)企業使用該項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成
49、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三)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四)因企業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的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五)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第八十六條 集團企業應加強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管理,根據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特點,具體明確實物的收發、保管、報廢、損壞賠償等管理辦法,低值易耗品的領用一般應采用以舊換新的辦法。企業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可采用一次攤銷法、分期攤銷法或五五攤銷法攤銷。第八十七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其攤銷期在一年以
50、內的各項費用。主要是指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預付大額保險費和書報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票、一次性支付固定資產中小修理金額較大需要在一年內分月攤銷的金額等。第八十八條 集團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待攤費用按受益期在一年內平均攤銷。如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性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第六章 固定資產第八十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的主要設備和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煤礦生產使用、耗用量大更換
51、頻繁的十二種工具:風鎬、風鉆、礦燈、自救器、7.5瓦以下的電動機、10KV以下的變壓器、200A以下低壓防爆開關、水泵、局扇、坑木臺車、4噸以下礦車(包括平板車)、瓦斯檢測儀不屬于固定資產。第九十條 集團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編制成冊,按照管理權限,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有關各方備案。第九十一條 集團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估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上述程序,經批準后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第九十
52、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類,可分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土地、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第九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固定資產的實物保管、出租、出借、調入、調出、內部轉移、盤盈、盤虧、清理盤點等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資產的技術檔案,加強維護和保養,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明確各部門、各環節的責任。第九十四條 集團企業固定資產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具體可根據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
53、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六)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換入固定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固定資產,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
54、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七)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入賬價值;(八)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
55、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作為入賬價值;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九)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十)
56、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第九十五條 集團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二)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土地。煤礦企業的礦井建筑物采用按產量提取井巷費的辦法計提折舊。第九十六條 企業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
57、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同時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第九十七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一般固定資產選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對部分特殊的技術水平要求較高、因科技進步淘汰較快的固定資產,企業也可選用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企業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報集團公司審批后,送有關部門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企業計提折舊的公式為:(一) 平均年限法月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二)工作量法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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