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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問題分析p 【摘要】:p 社會排斥是權力集團為實現本群體利益的最大化,剝奪弱勢群體的基本公民權利。農民工隨遷子女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一直遭受著各種社會排斥。其入學問題是制度性社會排斥、經濟性社會排斥等多種社會排斥交織在一起產生的結果。而戶籍制度作為制度性社會排斥的突出表現,是農民工隨遷子女進入城市公辦學校的主要障礙。隨著“兩為主”政策的實施,這一問題雖然很大程度上得到緩解,但是仍有部分農民工隨遷子女被拒絕在城市公立學校之外,影響教育公平的實現。【關鍵詞】:p 農民工隨遷子女;公辦學校;“兩為主”政策;社會排斥;流動兒童中圖分類號G7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712

2、(20_)16-0001-04一、研究背景(一)農民工出現的背景20世紀50年代,在優先發展重工業的經濟發展戰略的指導下,為嚴格限制農民流入城市,二元劃分的戶籍制度在中國逐漸形成,全國人口被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不同類型的戶口決定了人們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社會福利,非農業戶口中的城市居民在子女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占有優勢。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農村地區推行,提高了農村勞動生產率的同時也使農村勞動力過剩問題開始凸顯。與此同時,戶籍限制逐漸放寬,允許農民自由出入城市。東南沿海地區的城市經濟迅速發展,對勞動力的巨大需求吸引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遷往城市,形成了我國特有的社會群體“

3、農民工”。(二)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出現20世紀90年代,農民工群體出現了攜妻帶子的“家庭化”傾向,由原來分散的、單個的外出向“家庭型”外出轉變。越來越多的外出務工人員考慮到子女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情感交流以及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選擇克服各種困難將孩子帶在身邊照顧。所以,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數量急劇增加。20_年,我國14周歲以下的流動兒童為1410萬人1。20_5年,我國14周歲以下的流動兒童的數量達到4萬人,其中農業戶口的流動兒童占76.52,即農民工隨遷子女有1403萬人。而到2021年,14周歲以下的流動兒童的數量已達到3000萬。十年間流動兒童的數量增長了113。根據以往的調查,流動兒童

4、中屬于農業戶口的占四分之三,也就是說,在流動兒童這個群體中,農民工隨遷子女占了絕大多數。隨著農民工隨遷子女數量的迅速增長,他們受教育的問題日益凸出,尤其是其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問題,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二、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入學問題(一)是否有學上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問題涉及兩個方面:是否有學上和能否進入城市公辦學校。眾多學者的前期調查表明,包括農民工隨遷子女在內的流動兒童的失學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段成榮根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推算,20_年全國適齡流動兒童中未按要求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為4.8,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3.31。20_3年,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

5、中國兒童中心所做的一項抽樣調查顯示,流動兒童中一直未能夠上學者占6.85,失學者占2.45,合計流動兒童的失學率高達9.3,受教育狀況未達到到全國兒童的平均水平。3導致流動兒童失學的原因有很多,父母工作流動性大,家庭經濟狀況的限制,教育資不足等都會導致其失學。(二)能否進入城市公辦學校由于流動兒童的戶口不在流入地,當地政府不愿為他們提供義務教育服務。以北京為例,20_7年有超過40萬的流動人口子女在北京讀書,25萬在公立學校讀書,其余15萬都在打工子弟學校就讀。4盡管打工子弟學校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的要求,但是打工子弟學校的教育質量普遍不如當地的公辦學校。對農民工隨遷子女來說,

6、進入城市公辦學校就讀成為一個難題。20_7年,中央教科所對北京等12個容納農民工隨遷子女數量不等的城市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只有石家莊和沈陽兩個城市的公辦學校做到了100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而廣州只有28的農民工隨遷子女能進入公辦學校就讀。另外,調查的12個城市中,只有北京、無錫、杭州、成都、沈陽6個城市明確提出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入學免收借讀費5。將這個比例推廣到全國范圍,至少有50的城市仍向農民工子女收取借讀費。數據從側面反映了多數城市在農民工隨遷子女進入公辦學校上學的問題上設置了門檻。以廣東東莞市為例,該市農民工隨遷子女若要想與本地兒童繳納同等入學費用,學生家庭背景需要符合兩個條件:在東莞

7、市同一招生學區所在地有固定住址,且連續暫住5年以上;有合法經營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符合這些條件的流動兒童家庭非常少,大多數的流動兒童家庭都要繳納高額的借讀費6。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對多數農民工來說,如果想讓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只有兩條選擇,要么繳納高額的借讀費在公立學校“借讀”,要么去各方面條件都相對較差的打工子弟學校。對那些工作在次要勞動力市場的農民工來說,公立學校收取的借讀費超出了他們的經濟承受能力,他們只能將孩子送到打工子弟學校。因此,讓農民工隨遷子女像本地兒童一樣順利進入城市公辦學校就讀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三、關于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一)“兩為主”政策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入學問

8、題不僅得到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政府在政策上也迅速做了應對。20_1年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首次提出:“重視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采取多種形式,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即是著名的“兩為主”政策,截至目前它是我國農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核心內容和基本原則,為之后相關政策的出臺探明了方向。20_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對各個部門在確保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上的具體工作和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農民工子

9、女入學政策正式確立。20_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再次強調“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二)20_年修訂后的義務教育法20_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了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教育經費保障、法律責任等教育的各方面作了重大調整并作出新的規定。其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

10、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這為農民工隨遷子女的異地入學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兩為主”政策以及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保障了農民工隨遷子女在城市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效緩解了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入學問題。但是從中央教科所對北京等12個城市的調查情況來看,由于各城市義務教育資的有限性以及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兩為主”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同,“兩為主”政策并未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四、社會排斥理論社會排斥(sociale_clusion)概念是歐洲福利國家制定社會政策、探討社會問題深層原因的一個重要理論基礎。最早對社會排

11、斥進行研究的是西歐。從二戰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西歐度過了經濟快速發展的“輝煌的30年”。從70年代開始,受全球化、經濟自由化的影響,西歐經濟發生了大規模的結構性變遷。西歐福利國家再次出現了人們以前認為已經消滅了的問題“貧困”。西歐學者在對這種非個人因素而是由大規模經濟變遷引起的“新貧困”的研究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社會排斥理論7。最早提出這一概念的是法國學者勒內·勒努瓦(ReneLenoir)。社會排斥最開始用來描述那些沒有受到社會保障的保護、同時被貼上“社會問題”標簽的人,主要包括殘疾人、精神病患者、老年患者、受虐兒童以及其他社會不適應者。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社會排斥這一概念的內涵已

12、經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和擴展。但因社會排斥成因復雜、表現多樣,所以缺乏一個涵蓋全部內容的概念能對其明確界定。本文將其簡單地界定為:權力集團為保證本群體利益的最大化,剝奪弱勢群體的基本公民權利。社會排斥理論被廣泛用于解釋貧困、弱勢群體的邊緣化等社會問題。農民工隨遷子女與其父母作為城市里的“鄉下人”,處于城市的邊緣,遭遇各種排斥,其入學難也是制度排斥、經濟排斥等多種社會排斥交織在一起產生的結果。五、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入學排斥原因分析p 從社會排斥的成因角度來看,可以將社會排斥分為功能性的社會排斥和結構性的社會排斥。所謂功能性的社會排斥是指被排斥的個體或群體由于自身的身心健康狀況、受教育程度、

13、年齡等缺陷而導致的一種被排斥狀態;結構性的社會排斥則是指由于社會結構的不合理造成的社會排斥。而制度性社會排斥是結構性社會排斥的一個主要方面,是權力部門在制定制度和政策過程中造成的,有些是由政策本身的導向所形成的,還有一些是無意識的政策失誤或不正當的政策導向所引起的,而且這種排斥還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社會習俗的認可,例如戶籍制度。7可以說,戶籍制度是農民工隨遷子女等流動兒童入學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它將城市兒童與農村兒童區分開來,導致城鄉兒童在不同的制度構架中獲得的教育資不均等。8在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上,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政策與戶籍制度密切相關。農民工隨遷子女因其戶口不在居住地,無

14、法擁有與戶籍緊密聯系的各種福利待遇及資,無法像本地兒童一樣進入當地公立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中央政府對義務教育階段每個學生教育經費的投入也是根據戶籍撥付的。這也就是說,即使兒童流動到其他地區上學,該生應有的義務教育經費還是歸屬于戶籍地政府。雖然有“兩為主”和義務教育法等政策、法律支持流動兒童到公辦學校上學,但是流入地的政府和公辦學校都不愿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其一,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規定的就學辦法是按照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各個政府只需保障本地戶籍兒童接受義務教育。但是按照“兩為主”的規定,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主體就變成了流入地政府及其公辦學校。他們要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及其他流動兒童完成

15、義務教育并保證其人身安全,卻不能獲得相應的教育經費支持。有人認為,這是“由中央政府出面把流出地政府對其戶籍人口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轉移到流入地政府身上了,而把義務教育經費轉移支付給了流出地政府”9。其二,相關政策缺乏責任主體及具體的責任追究制度,出現了有章不依現象。自20_3年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頒發以來,未見過一例追究地方政府及領導人責任的報道。政策上的漏洞和相互排斥造成了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入學困難。大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子女的涌入,對流入地政府來說有利有弊。農民工的到來對城市的發展無疑做出了巨大貢獻,其子女的教育問題也無疑給城市政府增加了負擔。我們必須正視

16、的一個問題是,流入地在教育資供給方面接納隨遷子女的能力有限,如果隨遷子女的數量超過了其教育供給能力,就意味著有一部分農民工隨遷子女無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那么犧牲哪一部分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權利是政府部門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毫無疑問,學校更愿意接收那些能給其帶來利益的學生,所以各種名目的借讀費也就出現了。那些不能明目張膽地收取借讀費的學校,只好設置別的“門檻”來限制農民工隨遷子女的進入。而那些既沒有錢交借讀費又不符合入學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只能被排斥到公辦學校的大門之外,其結局無外乎兩個要么去打工子弟學校上學,要么輟學在家。如果當地政府默許這樣的情況繼續存在,對于教育公平的實現無疑是不利的。【參考文獻】:p :1段成榮,梁宏.我國流動兒童狀況J.人口研究,20_4(1).2段成榮,楊舸.我國流動兒童最新狀況基于20_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的分析p J.人口學刊,2021(6).3韓俊.公平對待農民工的十個問題J.瞭望新聞周刊,20_4(22).4姚薇薇.北京城市打工子弟學校的現狀和問題J.北京社會科學,2021(3).5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課題組.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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