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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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源泉扣繳管理暫行 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月9日國稅發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 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 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附件:1.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2 .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3 .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 中華人

2、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 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 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 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 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第三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

3、所得以及其它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 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 繳義務人。第二章稅源管理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 (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 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 ) 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 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

4、中文譯本。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 ,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 務機關。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 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 得稅。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 ,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 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 中華 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 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成際征收率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 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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