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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審查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餐飲服務,下同)許可,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第三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并監督指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盟市、旗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食品經

2、營許可原則上由盟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依照事權劃分原則對食品經營許可管轄權限適當進行調整。甜品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機關為其主店辦理許可時的受理和審批機關。第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第五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餐飲服務經營者含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快餐店、飲品店(甜品站)、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含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含托幼機構)、工地、托老機構等食堂。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內設中央廚房或從事集

3、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加括號標注。網絡餐飲食品經營者須有實體店,無實體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從事網絡供餐服務。本細則不適用于食品攤販。食品攤販的管理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食品攤販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備案管理。第六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酒品)、半成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主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多項經營的,申報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第二章 食品

4、經營單位許可審查要求第一節 通用要求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一)資料審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旗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文件資料;4.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5.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有效的聲明;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二)現場核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

5、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大型以上餐館、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托老機構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

6、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關鍵環節的加工操作規程)、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場所及設施用具清洗消毒和維護保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投訴處理等規章制度。第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畜禽飼養場所、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設置與制作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應方式相適應的粗加工(含清

7、洗、醒發)、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飲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并根據申請的食品經營項目,設置必要的制作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配備與制作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加工方式相適應的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消毒、保潔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烹飪場所加工食品如果采用煤炭等為主要燃料的,爐灶不得采用內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第十三條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

8、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宜將關鍵環節和重要場所通過安裝視頻、透明玻璃等方式進行公開展示,加強自我監督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排水溝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潔,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第十六條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鋪設高度不低于1.5m的淺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各類專間的墻裙應當鋪設到頂。第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處理區門、窗應裝

9、配嚴密。以炭火、酒精以及其他燃料為加熱源的火鍋店、涮鍋店或燒烤店,就餐場所必須采取機械通風等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的通風。使用空調裝置調節室溫的食品經營者,就餐場所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和通風,必須符合GB16153-1996飯館(餐廳)衛生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第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高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第十九條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存

10、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應為非手動開啟式密閉容器。第二十條粗(初)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且數量及容量與加工食品數量相適應。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產生交叉污染。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飲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利于防塵、清潔。餐飲具消毒提倡使用熱力等物理消毒方法。使用熱力等物理消毒方法的可適當減少餐飲具清洗水池數量。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

11、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不得交叉使用。第二十三條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工具、容器等宜采用不銹鋼、玻璃等穩定性較強的器具。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第二十四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第二十五條 有與經營項目、經營規模和更衣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場所、更衣設施和照明,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物內。

12、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第二十六條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用餐區域內設置廁所的,必須為水沖式,設有效排氣裝置,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第二節 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第二十七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各類專間應符合第二十八條要求,各類專間面積見附表。第二十八條各類專間要求:(一)專間內應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門應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宜能夠自動關閉。(二)專間內應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

13、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加工食品期間專間室溫應控制在25內,禁止使用中央空調。(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第二十九條 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飲品、冷食類食品中的蔬果拼盤,可不在專間內操作,但應在專用區域操作。第三十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一)與其他場所設置通頂物理隔斷。(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地面采用易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四)設置洗手消毒設施。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第三十一條 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原則上不小于300,應當與加工

14、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各分裝專間面積均不小于10。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第三十三條 中央廚房不得加工制作乳及乳制品。加工配送配置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設立分裝專間,專間要求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第三十四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熱)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消毒。第三十五條 制成的成品、半成品,應在包裝正面顯著位置加貼標簽,包括食品

15、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生產日期及制作時間、最佳食用時間、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內容。第三十六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具體檢驗項目參見附表。第三十七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第三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置的各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設置獨立的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

16、有關規定,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第四十一條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第四十二條 制成的成品、半成品,應在包裝正面顯著位置加貼標簽,包括食品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生產日期及制作時間、最佳食用時間、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要求。第四十三條 運輸設備要求:(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三) 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第四十四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一)設置與加工

17、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具體檢驗項目參見附表。(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第三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第四十五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單位食堂在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開辦者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營業執照或辦學許可證等主體證明文件,并提交開辦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第四十七條 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30m2,其中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20 m2。第四十八條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

18、合第三十條的規定。第四十九條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超過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鼓勵學校食堂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人員,對其經營的食品及其原料實施安全檢測。第五十條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但僅以蔬菜的枝葉、塊莖經清洗、消毒,腌制成咸菜供學生少量食用的學校食堂的除外。從事腌制咸菜的學校(不含托幼機構)食堂,應設置操作、儲存專間,并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具體品種由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管并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四章 附則第五十一條

19、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三)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特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

20、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150(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下且加工場所面積大于8的,按小型餐館審核。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下且加工場所面積小于8的,按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中現做現售、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備案。(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五)飲品店(甜品站):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21、。(六)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應內部人員、學生等集體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七)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八)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的食品經營者。(九)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餐飲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十)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分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十一)

22、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十二)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三)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十四)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十五)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十六)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

23、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十七)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附件中規定的各類別現場核查表,按項目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第五十三條盟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地區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單一品種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另行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許可審查條件,并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自治區實際情況對鮮奶吧等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內

24、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普通餐飲)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不適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1.選址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畜禽養殖場、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1*不得缺項2.場所設置和布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初)加工、清洗、醒發、切配、烹飪、主食制作、餐飲具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

25、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有條件的設立隔間。2*不得缺項有相應的加工、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備設施。3*不得缺項進行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配制、蛋糕裱花操作,設置相應操作專間。4*制作自制飲品、備(分)餐、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的,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5*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6*不得缺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7*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m以上)。8*不得缺項設專用拖把等清潔工具、

26、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設施,其存放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經營面積500以上設專用清潔水池。9*食品處理區面積810*不得缺項食品處理區(不含庫房和專間)占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的比例:150(含150)以下的1/4;150500(含500)以下的1/5;5001500(含1500)以上的1/6;15003000(含3000)以上的1/7;3000以上的1/8。11*不得缺項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3.粗(初)加工場所有粗(初)加工過程的,其面積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區域相對獨立。經營面積150以上須設獨立粗(初)加工場所。12*分別設置與加工品種相

27、對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為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13*不得缺項4.切配烹飪場所切配烹飪面積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區域獨立。14*不得缺項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15*不得缺項5.餐飲具清洗消毒場所具備餐飲具清洗消毒場所,面積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全部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單純經營自制飲品項目的,可不設專用清洗消毒場所。16*不得缺項配備能正常運轉的加工、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大小和數量能滿足

28、需要。17*不得缺項采用化學消毒的,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熱力等物理消毒方式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18*不得缺項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等清洗水池分開19*不得缺項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飲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利于防塵、清潔。20*不得缺項6.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初)加工、切配、餐飲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21*不得缺項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不易積水。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22*不

29、得缺項7.食品處理區墻壁、門窗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高度不低于1.5m。23*不得缺項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24*不得缺項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8.食品處理區天花板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材料涂覆或裝修。25*不得缺項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26*不得缺項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27*9.洗手消毒設施食品

30、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28*不得缺項洗手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29*不得缺項10.采光照明設施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加工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30*不得缺項11.廢棄物暫存設施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31*不得缺項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式,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32*不得缺項12.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

31、分開設置。33*庫房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能夠做到隔墻離地,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34*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35*不得缺項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36*冷凍(藏)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37*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13.更衣室經營面積150以上應設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更衣場所、更衣設施和照明,與加工經營場所處于同一建筑物內。經營面積150以下設更衣區域。38*不得缺項14.廁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3

32、9*不得缺項就餐場所設置的廁所采用水沖式,設有效排氣裝置,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40*特殊要求15.專間(專用區域)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41*專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且不小于5。42*冷食類專間面積應與加工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且5(如與裱花蛋糕共用專間,則必須10,且明確分區)43*裱花專間面積應與加工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不小于4。44*生食類食品專間面積應與加工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不小于4。45*操作場所必須與其他場所設隔斷,隔斷高度要求從地面到天花板(或吊頂),且與天花板(或吊頂)緊密銜接。46*應設置獨立的空調設施

33、和配備環境溫濕度計。需要冷藏的食品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47*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不設置其他門窗。48*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排水不得設置明溝,地漏應能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49*至少設置1個水池。50*設置空氣消毒設施。51*說明:1.項目中的內容如部分符合,應作為不符合。2.本表共51項,其中關鍵項21項,重點項17項,一般項13項。*表示關鍵項,*為重點項,*為一般項。食品經營許可(普通餐飲)現場核查意見現場核查結果判定準則表中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

34、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符合下表的,可判定為現場核查基本符合:關鍵項允許不符合數重點項和一般項允許不符合數適用范圍0項重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總數10項,其中重點項不符合數3項。適用于特大型、大型餐館 0項重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總數8項,其中重點項不符合數2項。適用于中型餐館、快餐店0項重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總數6項,其中重點項不符合數2項。適用于小型餐館、飲品店(甜品站)核查類別不符合項數核審結果關鍵項重點項一般項一般要求特殊要求不符合項: 項,分別是:核查意見:經綜合評價,核審結論如下: (單位)基本符合 類食品制售現場核查要求。核查人簽名: 申請人閱后簽名: 日期: 日期: 附件2 食品經

35、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中央廚房)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1.選址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1*不得缺項2.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設置具有與供應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清洗、醒發、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食品冷卻、食品包裝、待配送食品貯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操作場所均應設置在室內,且獨立分隔或分區。2*不得缺項各加工操作場所按

36、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制作、食品分裝及待配送食品貯存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3*不得缺項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且分區域存放;接觸動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且分區域存放。4*不得缺項食品處理區面積300m2;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確保食品安全。5*不得缺項清洗消毒面積應與經營所需相適應,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6*不得缺項宜分別設置外包裝箱消毒和其他餐飲具清洗消毒間。7*不得缺項食品冷卻、內包裝應設置食品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食品冷卻可與食品內包裝專間同用,但需分區操作

37、。8*不得缺項冷卻、內包裝間面積不得小于30 m2。9*不得缺項廠區道路采用混凝土、瀝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10*不得缺項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m以上)11*不得缺項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3.食品處理區地面、排水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需經常沖洗場所、易潮濕場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12*不得缺項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1.5),不易積水。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13*不得缺項排水溝出

38、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14*不得缺項4.墻壁與門窗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有通頂光滑、不吸水、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15*不得缺項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銹的紗網或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能自動關閉。16*不得缺項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弧度,內窗臺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無窗臺結構17*不得缺項食品處理區各操作場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制作的門窗18*不得缺項5.天花板天花板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材料涂

39、覆或裝修19*不得缺項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20*不得缺項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21*不得缺項6.洗手消毒設施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22*不得缺項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23*不得缺項洗手消毒設施旁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24*不得缺項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7.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配備能正常運轉的

40、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25*不得缺項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學消毒方法26*不得缺項采用化學消毒的,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熱力等物理消毒方式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27*不得缺項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清洗水池分開28*不得缺項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29*不得缺項設專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易于清潔30*不得缺項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31*不得缺項8.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分別設置與加工品種相對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為動物性食品、植

41、物性食品、水產品等),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32*不得缺項加工場所內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33*不得缺項9.加工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食品烹調后以冷凍(藏)方式保存的,應根據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配備相應數量的食品快速冷卻設備34*不得缺項應根據待配送食品的品種、數量、配送方式,配備相應的食品包裝設備設施35*不得缺項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36*不得缺項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37*不得缺項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與食品的接觸面平滑、無凹陷或裂

42、縫(因工藝要求除外)38*不得缺項10.凈水設備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39*不得缺項11.通風排煙設施食品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或大量蒸汽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40*不得缺項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12.采光照明設施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41*不得缺項安裝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42*不得缺項13.廢棄物暫存設施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43*不得缺

43、項廢棄物容器配有非手動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便于清洗。44*不得缺項14.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45*不得缺項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46*不得缺項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47*不得缺項冷藏、冷凍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48*不得缺項庫房及冷藏、冷凍庫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貯存的食品離地離墻存放,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49*不得缺項特殊要求15.冷卻及內包裝間要求入口處應當設置

44、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50*面積應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51*冷卻及內包裝間3052*操作場所必須與其他場所設隔斷,隔斷高度要求從地面到天花板(或吊頂),且與天花板(或吊頂)緊密銜接。53*應設置獨立的空調設施和配備環境溫濕度計,禁止使用中央空調。54*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不設置其他門窗;門應能自動關閉;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排水不得設置明溝,地漏應能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55*至少設置1個水池。56*設置空氣消毒設施。57*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特殊要求16.專間(專用區域)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

45、、消毒、更衣設施。58*專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59*生食類食品專間面積應與加工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不小于30。60*操作場所必須與其他場所設隔斷,隔斷高度要求從地面到天花板(或吊頂),且與天花板(或吊頂)緊密銜接。61*應設置獨立的空調設施和配備環境溫濕度計。需要冷藏的食品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62*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不設置其他門窗。63*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排水不得設置明溝,地漏應能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64*至少設置1個水池。65*設置空氣消毒設施。66*其他要求17.更衣室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于同一建筑物內,設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

46、場所入口處,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67*不得缺項18.廁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68*不得缺項廁所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69*不得缺項19.運輸設備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熱)藏車輛,車輛配備控溫設備,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消毒70*不得缺項20.食品檢驗設置檢驗室,配備檢驗人員71*不得缺項檢驗室應配備理化、微生物等實驗室設備設施,具有檢驗食品原料中瘦肉精、農藥殘留、重

47、金屬含量及檢驗食品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餐飲具大腸菌群等項目的能力。72*不得缺項21.食品留樣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73*不得缺項說明:本表共73項,其中關鍵項34項,重點項26項,一般項13項。*表示關鍵項,*為重點項,*為一般項。食品經營許可(中央廚房)現場核查意見現場核查結果判定準則表中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符合下表的,可判定為現場核查基本符合:關鍵項允許不符合數重點項和一般項允許不符合數0項重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總數11項,其中重點項不符合

48、數3項現場核查結果核查類別不符合項數核審結果關鍵項重點項一般項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其他要求不符合項: 項,分別是:核查意見:經綜合評價,核審結論如下: (單位)基本符合 類食品制售現場核查要求。核查人簽名: 申請人閱后簽名: 日期: 日期: 附件3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類別核查內容核查和評價方法編號重要性結果判定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項一般要求1.選址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1 *不得缺項2.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清洗、醒發、切配、烹飪、主食制作、餐飲具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2 *不得缺項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3 *不得缺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4 *不得缺項食品處理區面積150m2,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確保食品安全。 5 *不得缺項清洗消毒面積應與經營場所需相適應,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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