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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事實重婚相關法律問題的文獻綜述 本科生專業文獻綜述題 目: 關于事實重婚相關法律問題的文獻綜述 姓 名: 刁迎鑫 學 院: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專 業: 法學 班 級: 51班 學 號: 2265101 指導教師: 羅良 職稱: 講師 200 8年6月20日南京農業大學教務處制關于事實重婚相關法律問題的文獻綜述法學專業學生 刁迎鑫指導教師 羅良摘要:事實重婚是指因法律婚姻或事實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 或明知他人因法律婚姻或事實婚姻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行為。事實重婚的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法律婚與事實婚形成的事實重婚;二是事實昏與法律婚形成的事實重婚;三是事實婚

2、與事實婚形成的事實重婚。對于事實重婚的法律性質分析即事實重婚是否構成犯罪,法學界有三種觀點: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對于事實重婚犯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是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此標準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觀點;目前,事實重婚在我國普遍存在,所以相關立法應進一步完善,許多學者也提出了自己對事實重婚立法完善的構想。 關鍵詞:事實重婚;事實婚姻;事實重婚犯罪;立法完善 Summarization of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Factual Bigam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DIAO YingxinTutor LUO LiangAbstract: Fac

3、tual bigamy is the behavior that someone lives together with other person by the name of husband or wife on the condition of already existing spouse, or perfectly knows other person have spouse but still lives together with him/her by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 Bigamy is the fact that there are t

4、hree forms: First, the legal marriage and the fact that marriage formation of the fact that bigamy and the other is the fact fainted and the fact that the legal marriage bigamy; Third is the fact that marriage and 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form of bigamy. The fact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bigamy th

5、at the fact that bigamy is a crime, law experts has three points: sure those deny that the compromise said. The fact that the crime of bigamy that includes two points of view, a view that the fact that to bigamy,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 to live together.” The second view is that the fact that

6、bigamy to the fact that the previous marriage was still during the time. At present, the fact of bigamy in Chinas widespread, so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many scholars also put forward their own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fact that the concept of bigamy.Keywords: Factual

7、bigamy; Factual marriage; Crime of factual bigamy; Modification of legislation目前,事實重婚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對家庭和社會均產生了巨大危害和不良影響。由于事實重婚在法律認定上存在較多的難點,因此,極有必要對事實重婚問題進行研究,并探討能夠有效預防,減少,制止事實重婚發生的相關對策及立法的完善。本文試對當前學術界有關事實重婚問題的相關研究成果加以總結,以便對進一步深化上述問題的研究有所裨益。事實重婚概述(一)事實重婚概念要討論事實重婚的概念,首先必須搞清楚什么是事實婚姻,以便在此基礎上探討事實重婚的構成。1事實婚姻一

8、般來說,事實婚姻就是沒有履行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的一種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于事實婚姻,我國學者普遍認為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1)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這種情況是指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但是沒有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2)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 這種情況指的是一種是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該類事實重婚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第一、雙方都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 第二、一方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另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 第三、當事人領取的結婚登記是依靠欺騙、走后門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或者是一個人去登記機關登記取得的。

9、2事實重婚 結合事實婚的概念,學術界基本統一地將事實重婚定義為: 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重婚,詳言之, 即是因法律婚姻或事實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 或明知他人因法律婚姻或事實婚姻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行為。(二)事實重婚的表現形式對于事實重婚的表現形式,學術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1前法律婚與后事實婚的重合說該學說認為事實重婚是指重婚人在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后,又與他人雖未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構成重婚。在這種事實重婚的情況中,被告人首先與他人經過合法的法律登記手續訂立了婚姻關系,而后,在前一法律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是,后

10、一婚姻關系并不存在任何合法的手續。2前事實婚與后法律婚的重合說該學說認為事實重婚是指重婚人在與原配偶未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時,前一婚姻為事實婚姻關系,即當事人雖然與他人并未有經法律登記的合法婚姻,但是,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且,當地群眾也普遍認為其是夫妻。而后,在這一婚姻關系仍持續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經法律登記結婚。3雙重事實重婚說該學說認為事實重婚是指重婚人在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先后或同時與配偶和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時,雖然兩個婚姻關系都未經法律合法登記,但都履行了某些約定的或依民間習俗的結婚形式,同時,兩個婚姻中都存在共同的夫妻關系

11、名義下的同居生活。(三)事實重婚行為的法律性質對于事實重婚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也就是在討論事實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犯罪。對于這個問題,由于我國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承認事實婚姻,但后來相關的民事司法解釋又取消了事實婚姻,而刑法對重婚罪條文中的“配偶”、“重婚”、“結婚”并無明確規定,因此,法學界對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存在爭議,形成了不同的學說。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肯定說 該說認為無論事實婚姻在前還是在后,均可以構成事實重婚犯罪。即認為事實重婚既指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實婚的重婚,也包括前婚是事實婚,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實婚的重婚。它們只是重婚形式上的差異,但都構成重婚罪。其主要理由是:首先,重婚

12、實質上是婚姻關系的重合,即在前一婚姻關系尚未合法解除時,又締結新的婚姻關系,從而形成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的事實。而事實婚仍不失為一種婚姻關系,若事實婚姻關系未經合法解除尚在存續之中,當事人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關系(法律婚或事實婚),這自然侵犯重婚罪的客體一夫一妻的婚姻關系。所以那種認為“前婚是事實婚時,后婚無論是事實婚或法律婚,都不侵犯重婚罪客體”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次,法條規定的“有配偶”并非僅指有合法配偶,在此所謂有配偶,既指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實上的配偶,泛指婚姻關系中的相對方。那種認為“前婚是事實婚時,當事人沒有合法配偶身份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主體”的觀點,把重婚罪的主體

13、僅理解為法律上的配偶,顯然有違立法的本意,縮小了重婚罪的范圍,客觀上不利于法律對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的保護。2再者,將事實重婚認定為重婚犯罪并不意味著就是對“未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行為的保護。在民事案件中,對事實婚姻采取有條件地承認的方法,要解決的是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研究該婚姻關系應否繼續下去,以及與此相關的公民權益的保護與處理問題。而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承認事實婚姻,要解決的是根據刑法考慮該婚姻關系是否涉及重婚罪,應如何懲罰和處理,以維護社會秩序、社會利益問題。因此,可以說,二者盡管各自的側重點、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是不同的,但其總的目的和要求都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

14、度。因此,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前,將事實重婚認定為重婚罪,主要是基于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有條件承認和保護。而在條例實施后,即在法律已明確不承認事實婚姻后,仍將前后兩個“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定為重婚罪,絕不是對這種行為的承認和保護,而是考慮到這種行為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公然破壞,應從刑法的角度予以堅決打擊。2否定說該說認為不存在事實重婚犯罪。即只承認前后均為法律婚的重婚罪,而否認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理由有四:其一、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1994 年2月1日我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未到結婚

15、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 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自 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可見,事實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視為非法同居。而根據民法理論,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不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事實婚姻關系從其行為成立之日起就不被視為婚姻關系,而以非法的兩性關系看待。非法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也就無婚可重。其二、適用刑罰的目的,不在于懲罰本身,而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從而預防犯罪。不以刑罰追究事實上的重婚

16、行為者的刑事責任,而代之以追究他們的行政及民事等責任,同樣可以實現制裁的目的。其三、有配偶而又重婚者多為男性,對這類行為均按重婚罪處罰,不僅不利于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反而會加重她們的經濟和精神負擔,不利于家庭的穩定、鞏固和團結。其四、事實上的重婚行為違法者主觀上的惡性不大,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較小,只要予以批評教育即可改正,因此沒有必要上升到刑罰的高度予以制裁。33折衷說該學說又分為兩種觀點:法律婚附加事實婚說認為存在事實重婚犯罪,但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為事實婚的情形,而否認先后兩個均為事實婚,或先婚為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的重婚,構成重婚罪。5其理由有二:其一,“在前婚為事實婚

17、時,其屬于違法婚姻,法律原則上不承認其效力,不予以保護,故無論是法律婚,還是事實婚,都未侵犯法律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客體”;其二,在前婚是事實婚時,當事人沒有合法配偶身份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主體。所以,在前婚為事實婚時,既缺乏犯罪主體,又缺乏犯罪客體,無論后婚是事實婚或法律婚, 均不構成重婚罪。4(2)事實婚法律效力說認為只有在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時才可以構成事實重婚犯罪。理由是:我國對事實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例如,1986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

18、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

19、待。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他婚姻關系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二、事實重婚犯罪的認定標準對于事實重婚犯罪的認定標準,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學者們主要圍繞“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展開的討論。總結起來大概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具體標準說6大多數學者認為如何確定“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是否構成事實重婚關系,不

20、應僅僅看他們是否“以夫妻名義”,而應有具體的判斷標準,在具體標準的掌握上,學術界大體有以下幾種觀點:1主客觀一體說該學說認為事實重婚必須男女雙方有建立夫妻關系的目的,同時有在一起居住并同居的事實。重婚人為了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試圖建立雙方認可的夫妻關系, 同時有在一起居住并發生性關系的事實。這是區別重婚與姘居、包養關系的標準之一, 是事實重婚人的主觀愿望, 也是事實重婚的重要特征。2經濟幫助說該學說認為夫妻關系的特征之一是, 雙方一般有共同的經濟生活, 有經濟方面的互相幫助或單方的經濟幫助, 或以約定的方式處理分配他們之間的財產。重婚人為了擬制正常的夫妻關系, 多數也有這類財產關系, 如方較

21、長期地提供給另一方生活的費用、居住的房屋、使用的生活用品甚至較大價值的珠寶首飾、汽車等, 有時雙方還約定財產的歸屬問題, 如約定自己死亡時將財產遺贈對方, 對方不忠時財產歸己等。3同居說該學說認為重婚必須有較持續、穩定的同居時間。山于重婚人有建立永久共同生活關系的目的, 所以, 他們之間一般都有較持續、穩定的同居生活有學者建議應為六個月以川有供同居生活的公開或隱秘的場所, 應該說,時間和場所都是判斷其關系的重要標準。4生育說雙方生有子女并共同養育子女。當然, 雙方未生育子女并不能否定其重婚關系, 也不排除個別通奸關系可能生有子女, 但如果雙方生育了子女, 并有共同養育子女的事實, 結合其相互關

22、系的其他特征,可以認定事實重婚。5夫妻名義說對外以夫妻的身份或對外雖未以夫妻相稱但個人之間的書面材料稱為夫妻的。由各種因素決定,有的重婚人對外公開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 或參與社交活動, 或共同經營其事業, 或以夫妻身份償還對方所欠債款, 等等, 公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也有的重婚人并沒有公開這種關系, 而是私下以夫妻相稱,如在一些書信及其它一些書面材料中互稱夫妻, 子女稱其為父母等。6儀式說舉行婚禮等世俗結婚儀式。有些重婚人為了更好的擬制婚姻關系, 為了讓公眾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 甚至為了炫耀財力、權力等, 也會舉行世俗結婚儀式, 如擺酒席、拜天地、外出旅游渡蜜月等, 這些都可以視為是公示其夫

23、妻身份關系的行為, 結合其他特征可以認定重婚罪。(二)嚴格限制“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說 少部分學者認為具體標準說包括面太廣,實際操作性不強,應將標準嚴格限制為“以夫妻關系”。至于是否系“以夫妻關系”,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以下幾種標準之一判斷:舉行結婚儀式的;公開以夫妻身份同居的; 3雖未公開但對內以夫妻身份同居,且有比較穩定的同居關系或生育兒女的。其中,對是否“公開以夫妻身份”的認定可以看其是否以夫妻身份參與社交活動,是否以夫妻身份進行戶口登記,是否以夫妻身份共同經營事業,是否以夫妻身份償還對方所欠債款,等等。對“對內以夫妻身份”的認定可以看是否在書信或其它書面材料中互稱夫妻,或子女是否稱其為

24、父母。7三、事實重婚犯罪的立法完善 目前事實婚姻仍普遍存在,且呈不斷增長之勢。因事實婚姻而重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多。但在司法實踐中,受到法律懲處的事實重婚行為卻少之又少。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的刑法、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過于簡單、模糊,甚至相互矛盾,以至于在執法過程中難以把握所致。因此,關于事實重婚的立法急待完善,我國學者對事實重婚的立法改進提出了各自的構想:明確事實婚姻的意義說該學說認為可以在婚姻法中規定:“凡是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屬于事實婚姻”。為明確起見,再加上一個說明性的規定:“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構成事實婚姻”。8

25、明確界定事實婚姻與重婚說有些學者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明確事實婚姻與重婚的含義,在司法實踐中不便于操作,因此,必需予以完善。具體就是在婚姻法中或在制定民法典時對事實婚姻與重婚的含義予以界定事實婚姻關系,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并自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成為有效婚姻。當事人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法律后果適用婚姻無效與撤銷的有關規定。另規定:“重婚是指已建立婚姻關系者又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或者同時與二人以上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此處婚姻關系包括法律婚姻關系和事實婚姻關系。”因為在無效婚姻被確認并依法解除之前,當事人都是認為其婚姻有效并認可夫妻關系的。明確規定對事實重婚追究刑事責任說該學說認為由

26、于我國刑法修改的時間不長,不能馬上變動,為了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可以在婚姻法中加上“構成事實重婚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加上這兩個方面的規定,就可以為追究事實重婚提供法律依據。例如,常熟中級人民法院上報到高級人民法院的“王月花重婚案”便是一個典型。王月花16歲時與同村居民徐祖良同居,并在19歲時生下一個小孩。當她21歲時,又與同村的成寶根同居并懷孕。9這是一起典型的事實重婚案,但當時只能根據意見第2條,同居時一方或雙方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應認定為非法同居(不是事實婚姻)的規定來處理,10這樣,王月花只存在于一個婚姻關系中,她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這是很不合理的。進一步完善重婚罪的法定刑說該學說認為由于事實重婚的形式多樣,主觀惡性大小不一,社會危害程度各不相同,而刑法只規定了重婚罪的基本罪刑單位,沒有涉及加重情節的量刑問題。這種在量刑無情節輕重之別的規定,容易造成“重罪輕判”。為了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可以在重婚罪的條文中加入第二款,規定情節嚴重的重婚罪,其法定刑應提高。這里所謂的情節嚴重,主要包括五種:一是一慣玩弄女性,有重婚前科的;二是同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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