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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2 -1侵權民事責任概述一一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的涵義。1 .侵權行為存在的前提即行為人負有一定的法定義務(非約定義務)并違反了該義務。此處的法定義務包 括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和由社會公德產生的義務。2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合法權益。此處的合法權益包括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其他 應受保護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債權雖屬于相對權,也可以作為被侵害的客體。3 .侵權行為是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有的行為雖具備前述要件而具有相應的免責條件、依法不 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即不屬于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

2、為。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都是民事違法行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反的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侵犯的客體一般是絕對權,特殊情形下也有債權。所侵犯的都是相對權即債權。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法律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侵權行為犯罪行為由于民法和刑法分別從不同角度對主體進行保護,因此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是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客體侵害的是民事權利,即私權。主要侵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有部分私 權。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即對受害人以民事救濟。其人身被制裁。要件并非一律以過錯為要件,其責任大小也不因 過錯而影響。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條件,其程度與主觀惡意 相關。侵權行為的類型

3、 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即普通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過錯行為致人損害,適用侵權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即特種侵權行為,是指當事人基于與加害人、加害事件的特定關系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 的原因,依照民法的特別責任條款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其行為須為法律明確 特別規定,且侵權行為的實施者與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往往不一致。侵權行為的類型一一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1-130】【解釋-148】。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 .主體的復數性。這里的加害人包括直接行為人和間接實施幫助的人。2 .行為的共同性,即數人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

4、致損原因。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各加害人行為的相互關聯;在主觀上不以共同的意思聯絡為必要,表現為加害人均有過錯(故意或過失)。3 .結果的統一性。即各加害行為所致損害后果是統一的整體,否則無須合并而按數個單獨侵權行為處理,各加害人分別對自己的加害行為負責。侵權行為的類型一一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積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不作為的義務,以作為的行為致人損害。消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作為的義務,以不作為的消極行為致人損害。22-2侵權民事責任概述一一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的含義: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后,侵權行為人或其他責任者依照民法規定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對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和對受害人被侵

5、害民事權益的補救。侵權民事責任在立法上被獨立規定僅在于突出其懲戒性質,但并未否認侵權責任和債在法律形式上的相 同,即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給付請求權,因此侵權責任同樣適用債的有關規定。侵權民事責任的性質。1 .制裁性:這是基于侵權行為的不法性而對其作出否定性評價和處理,結果是對不當行為的矯正和對正義 與秩序的恢復。2 .補救性:法律為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供保護措施并以法律的強制力由加害人恢復受害人被侵 害的權益,使其恢復到法律上的圓滿狀態。22-3侵權民事責任概述一一歸責原則歸責原則的含義:是指確定責任歸屬所依據的法律準則。歸責原則體現了侵權行為法的立法政策和價值取向。學界對于侵權

6、行為法歸責原則的不同主張。1 .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2 .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3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4 .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原則:主觀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客觀歸責原則(即無過錯歸責原則) 。1 .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追究其責任的必要條件,即以是否有過錯 行為作為標準。它反映了個人自由主義的法哲學思想。2 .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以損害事實和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構成我們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本的歸責原則,并在若干特殊情況下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

7、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是否有過錯行為為標準,并可以無過錯免責。以損害事實和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 系作為構成責任的充分條件。適用無須特別規定。法律對其適用范圍有特別規定,不能任意擴大。不但具有補償功能,還具有懲戒功能。重在補償而不在制裁。反映了個人自由主義的法哲學思想。反映了社會本位的法哲學思想。關于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推定本質上屬于過錯責任原則,不是獨立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實質上是特殊情況的損失分擔,不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須證明自己所受損害由被告引起且加害人由過錯。若法律規定由加害人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加害人不能證明

8、自己無過錯即認定其有過錯,這就是過錯推定(參看第23章)。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若第三人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即構成共同侵權;若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則構成混和過錯,應減輕加害人的責任。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只能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方能采用,不能任意擴大。在適用中,受害人只需證明損害事實存在且與加害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即可,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其無過錯而免除責任。224侵權民事責任概述一一抗辯事由抗辯事由的含義:抗辯事由也稱免責事由,是指在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成立的前提下,加害人據以主張 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種事實。這里的抗辯事由是指除構成要件之外的狹義的抗辯事由,即影響加害人民

9、事責任的客觀事實。作為抗辯事由的事實的特征。1 .須為表明某種情況存在的積極事實,而不能是證明某種情況不存在的消極事實。2 .須具有對抗性。3 .抗辯事由須具有法定性,即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特別事由(包括直接的規定和間接的認可)。抗辯事由一一正當理由抗辯。正當理由抗辯是指行為人實施相應的加害行為具有正當的理由進而可依法免除行為人相應的民事責任。1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2 .自助行為:即權利人在情況緊迫而來不及取得公力救濟時,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對他人財產或自由加 以限制并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3 .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在公共利益、他人或自己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所采取的

10、針 對加害人的防衛措施。防衛過度應承擔民事責任。4 .緊急避險: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現實的、緊迫的損害時,行為人為了保護其免 受損害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人損害的行為。抗辯事由一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法律上具有客觀性、因果性和不可控制性。若遭受不可抗力侵害的原因是當事人的過錯,則該事由不能援為抗辯事由。在不可抗力發生后,若 當事人未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抗辯事由一一第三人和受害人的過錯。1 .受害人的過錯。若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由過錯,則應與加害方分擔損失。CL 1312 .第三人的過錯。a損害的發生由被告與第三

11、人行為共同構成的,應分擔民事責任。若被告沒有或僅有輕微過失,則由第三 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b損害的發生由第三人過錯行為引起,則由第三人單獨承擔責任。確定損失分擔的方法:過錯比較;行為和結果的聯系程度比較。過錯比較是指雙方過錯程度的比較。行為和結果的聯系程度比較即比較雙方行為致損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對損害的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抗辯事由一一其他抗辯事由。1 .受害人的同意:即受害人事前作出的自愿承擔某種損害后果或致損危險的意思表示。這原則上不能作為 抗辯事由,僅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道德并在本質上有益于社會或本人時方能援用。2 .時效抗辯。23 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觀要件:過錯

12、。客觀要件: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損害:是指由一定行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財產上的不利益。包括不利益的后果和不利益的狀態。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責任的前提和最基本的條件。損害的特征。1 .具有客觀真實性。2 .確定性。即損害后果的范圍應當是明確的。3 .可補救性。即法律認為該損害有給予補救的必要和可能性。損害的種類。1 .財產損害。包括積極損失(直接損失)和消極損失(間接損失)。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賠償范圍應包括積極損失和間接損失。2 .人身損害。人身損害導致的財產損失作為一般的財產損害由加害人給予賠償;人身損害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現從法理和立法上均超越了【 C

13、L 120的規定,這是對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因果關系的性質一一客觀性。即因果關系是作為原因的加害行為和作為結果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引起和被 引起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客觀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說,有無因果關系不是以人是否能認識到為標準,而是一個客觀事實。因果關系的性質一一復雜性。這不僅在于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往往不甚明顯,還在于其表現 形式的多樣。1,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是指某一違法行為直接引起某一損害結果,其間無其他中介。此類關系一般易于認定。間接因果關系是指某一違法行為不是直接和損害結果聯系,而是通過一定的中介條件、間接的對損害結 果產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

14、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難以預料,因此應特別考察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另外 若中間介入他人的違法行為,即按照多因一果處理。3 .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原因為兩個以上的情況下,須分清原因的主次并按此分擔責任。若 沒有必要區分主次則平均分擔民事責任。因果關系的性質一一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這種區分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容易導致司法實踐的混亂。因此應拋棄此種分類并以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 果關系取而代之。因果關系的確定。首先要清楚,因果關系只是侵權責任的客觀要件之一,不是責任最終成立的標準。因此因果關系的認定只應在其本身的范圍內進行,而不應與其他構成要件相混淆。因果關系的確定通常采用“兩分法”,即將原

15、因分為事實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即先確認被告的行為 或依法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是否在事實上屬于損害發生的原因;其次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或事件 是否在法律上成為對該損害負責的原因(因為有的事實上的損害在法律上并不構成原因,也不會導致責 任)。過錯:依照客觀說的觀點,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而違反義務,因而為法律所不容 忍的行為意志狀態,而不以主觀說的觀點將心理的過失和行為的不法分開。過錯的形式: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只需預見有損失的發生而無須明確預見損害的具體后果如損害程度),仍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違反其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的

16、行為意志狀態。過錯的判斷:主觀標準說和客觀標準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對二者綜合運用,一般對于故意主要運用 主觀標準,對于過失主要運用客觀標準。1 .主觀標準說:通過分析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來確定其有無過錯。2 .客觀標準說: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即注意義務為標準來判斷行為人有無過錯。即擬制一個標準人以其注意程度為標準,與行為人的行為相比較。過錯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依法推定被 告有過錯,并確定其應負民事責任。1 .免除原告對被告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即只要有損害發生就認為加害人有過錯。但加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 間的因果關系仍須原告證明。2 .舉證責任倒

17、置。過錯推定只是法律上的假設,是可以被事實推翻的。3 .適用范圍以法律規定者為限。對于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實踐方式。從損害結果出發,找出導致結果的原因,將其中與人的行為無關的原因排除,因而可以確認某一損害的 發生是由某人的行為引起的,進而確定該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再進一步考查行為人主觀上 有無過錯,以最終確認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24 1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CL 121】【解釋 152】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但是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后者。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包括立法機關。另外,授權組織和被委托組織也按行政機

18、關對待。國家工作人員:是指行政官員和公務人員。包括臨時雇傭和特別委托從事某種公務的人。責任要件。不以過錯為必要條件,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L須為職務侵權行為。即基于一定的公權力所實施的行為,因此排除執行職務過程中非以此種權力為根據 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2 .行為違法。判斷標準為:行使職權是否有法律依據并未超越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行使職權是否違反法 定程序;行為雖有法律依據且符合法定程序但違反應遵守的法律原則。3 .有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4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責任的承擔:由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承擔。具體來說,直接侵權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

19、國家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時,由國家機關承擔;直接侵權人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時,該被授權組織 承擔責任。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承擔責任;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的, 撤銷機關為賠償義務人。國家機關承擔責任后,應當責令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組織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抗辯事由。1 .受害人的行為。即損害的發生由受害人行為引起。2 .正當理由抗辯。3 .法律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24 -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CL 133】【解釋 158】【解釋 159】【解釋 160】【解釋 161】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

20、責任,我國規定由監護人承擔。若監護人 確已盡其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被監護人有財產的,應先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從我國的立法方式可看出,監護人即使盡其監護責任也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責任。因此我國對被監護人 和監護人均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予以考慮。責任要件。L有損害事實。2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只要無合法依據(如正當防衛)而給他人造成損害即屬于違法。3 .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責任承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如果他本身有財產,應先從其中支付賠 償;如果本人沒有財產或不足以支付賠償的,

21、由其監護人負賠償責任。若監護人能夠證明已盡到監護責 任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在不享有親權的人擔任監護人時顯得更為合理。特殊情況下的監護人責任。1 .夫妻離婚后的監護責任。2 .學校、幼兒園、精神病院的監護責任。注意主體范圍、地點限制和責任范圍(僅承擔適當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此處受的傷害僅指因單位在監督管理時的過錯而由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造成的損害,而例如單位設施致人損害的,應按照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致人損害處理。3 .受托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受委托人原則上不承擔民事責任,只在有過錯時才承擔連帶責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受害人。受托人的過錯應由監護人負舉證責任。

22、243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產品責任【CL 122】【解釋 153】關于產品的界定: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因此,除作為糧種銷售之外初級農產品不屬于產品,另外不動產如建筑工程也不屬于產品。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責任即產品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產品的使用、消費過程中,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產品責任,還包括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以及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的行政責任。責任要件。屬于無過錯責任。1 .產品存在缺陷。缺陷的標準包括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和產品不符合法定標準。產品缺陷分為設計缺陷(結構、配方等存在不合理危險)、

23、制造缺陷(因原材料或配件的缺陷可能導致裝配成最終產品時出現錯誤)和經營缺陷(制造者未對其產品提供適當的警示和說明)。2 .損害是有缺陷產品造成的。包括損害的存在和損害結果與產品缺陷的因果關系。在因果關系的證明中,因為受害人不能了解產品技術問題,因此原告僅負有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責任的承擔。從加害人和受害方的關系看,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負有賠償責任,并均不能以無過錯抗辯。在生產者和銷售者內部,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而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抗辯事由。L未將產品投入流通。3 .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此抗辯事由并沒有免除外部責任,只是免除生產者的最終責 任。4 .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

24、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5 .時效抗辯。訴訟時效為 2年,但自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和消費者起滿10年,請求權消滅,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6 .使用者的過錯。24-4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CL 127】關于飼養動物的界定。1 .依照其自身特性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可能。2 .為特定的人飼養或管理。此處排除了野生動物和因逃逸或被放歸而回復野生狀態的馴養野生動物,但是 包括在逃逸、迷失期間的飼養動物。責任要件。屬于無過錯責任。1 .有動物致人損害的事實。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2 .責任者是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也就是說,不論是動物的所有人還是實際控制和管

25、束動物的人,只要 是對動物享有控制權的人即負有管束動物的義務,應對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抗辯事由。1 .第三人的過錯。一般表現為挑逗、唆使動物傷人,毀壞安全設施、警戒標志致使動物致人損害。至于非法占有者在動物被非法占有期間致人損害的,應視為第三人過錯的一種, 直接由第三人承擔責任。2 .受害人的過錯。按照受害人過錯的大小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24 -5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CL 124責任構成要件。屬于無過錯責任。L有污染環境的行為。這種行為原則上是積極的作為,通常表現為事實某種排污行為。2 .有損害后果。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環境污染損害具有潛

26、伏性、廣泛性和嚴重性。3 .污染環境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基于環境污染因果關系證明的困難性,因此一般以因果關系推定為基 本特征,即原告只需對因果關系證明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被告只有證明無因果關系方 能免責。免責條件。1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必須是不可抗拒的并已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并且自然災害是引起損害的全部原因,否則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責任。2 .其他免責條件。戰爭。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人的過錯。包括海洋污染、水污染和大氣污染。受害人的過錯。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基于對環境污染受害人的特別保護和案件的復雜性、環境污染因果關系難以確定性,訴訟時效為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

27、起3年。24 -6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CL 123】【解釋 157】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界定:判斷標準為是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而法條中的列舉只是常見的高度危 險作業,因此不能作為界定的標準。責任要件。我們認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1 .行為人從事的是高度危險作業。2 .損害是由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抗辯事由。1 .受害人的故意。2 .關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否能夠作為抗辯事由,應對受害人的保護、企業的承受能力和經濟發展因素 作出全面的價值判斷。因此當單行法中規定不可抗力可以作為免責條件的,適用單行法,沒有的則適用 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將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3

28、.關于受害人的過失。我們主張應該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即過失相抵。這里的抵不是抵消加害人的過錯,因為并不涉及加害人的過錯,而是抵消部分責任(不能抵消全部責任)。對于受害人的過錯及其過錯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須由加害人負責舉證。24 -7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CL 125關于施工人的界定:是指以獨立的主體資格承攬施工任務的人,不是受指揮具體從事施工勞動的人。但 若公民或單位雇請修繕人施工而自己負責指揮的,則該公民或單位為施工人。責任要件。因為違反了對他人安全的注意義務,因此屬于過錯責任。1 .須有地面施工行為。該行為須發生在公共場所,因此在封閉的場地施工不適用于這一規定。2

29、 .行為人有過錯。即未盡到對他人安全的注意義務,具體指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3 .須有損害發生。違反法律而未造成損害的,可能導致行政處罰,但不會發生民事責任。4 .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施工行為和損害有因果關系。抗辯事由。1 .不可抗力。此處施工人必須證明自己已盡了高度的維護其設置的標志和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的注意義務。2 .受害人的過錯。3 .第三人的過錯。主要是指第三人故意破壞、毀損施工人設置的安全標志和其他安全措施的行為。24-8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一一建筑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CL 126關于建筑物的界定。建筑物是指通過人工建造而附著于土地上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包括堤壩、下 水道

30、等)。其他設施包括腳手架、索道、廣告牌、路燈等。司法實踐中也有將護路樹作為其他設施的。 責任條件。1 .有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事實。2 .建筑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抗辯事由。1 .不可抗力。2 .受害人的過錯。3 .第三人的過錯。25-1侵權損害賠償一一侵權損害賠償概述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一方當事人對依法應歸責于他的一定行為或事件給他方當事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以自己的財產向受害方當事人所為的財產給付。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法中最普遍的民事責任方式。損害賠償原則:我國侵權行為法損害賠償原則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因為基于等價有償原則和平等原則,雙方當事人不能互相懲罰。但是由于特

31、定類型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具有潛在性,因此對于有惡意的侵權人可以借鑒國外的懲罰性賠償 的規定,以強化法律的威懾力。損害賠償分類: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結合第二十三章一一損害的種類)。1 .財產損害賠償:是指對受害人財產損失所做的賠償,即責任者以自己的財產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財產上 的不利益,使其恢復其未受損害時的狀況。可以由直接侵害財產產生,也可以因對人身權(健康權、名譽權)的侵害而產生。2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對人身非財產利益所遭受的損害給予的金錢補償。因為不能通過金錢賠償恢復原狀,因此在金錢補償的同時應結合非財產責任方式。25-2侵權損害賠償一一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直接侵害財產權利時財產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1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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