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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部分 協議書承包人(全稱):深圳市建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稱):深圳朗邁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鑒于承包人2012年1月20日與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發包人”)簽訂了深房御府東區施工總承包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簡稱“總包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深圳市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包人與分包人就上述工程的施工分包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分包合同。一、 分包工程概況分包工程名稱:深房御府東區施工總承包工程防水工程分包工程地點:深圳光明牛山科技公園南側分包工程范圍:深房御府東區總承包工程范圍內防水工程二、 分包
2、合同價款幣種: 人民幣 合同價款(大寫):貳佰萬元 。 (小寫):¥2000000.00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 工期開工日期: 2012年3月25日 完工日期: 2012年7月25日 或,竣工日期:最終以總包進度要求為準,以滿足建設單位和甲方要求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120 天四、工程質量標準承包人和分包人選擇以下第(三)種方式確定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一) 工程質量合格;(二) 符合總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三) 雙方約定的其他質量標準; 按照國家驗收標準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 五、 分包合同組成文件(一) 分包合同協議書;(二) 中標通知書(如有);(三) 分包合同專用條
3、款和補充條款;(四) 分包合同通用條款;(五) 分包人的報價書或投標文件(如有);(六) 工程建設標準、規范 ;(七) 分包工程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八) 合同履行中,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九) 總包合同(有關工程價款的條款除外)。六、 詞語定義本協議中有關詞語的含義,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與本分包合同通用條款中有定義想通。七、 分包人承諾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公司分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完成本分包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分包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八、 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本分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分包合同價款,并履行本分包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4、九、 合同的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合同自承包人和分包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十、 備案 本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自生效后15天內報深圳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電 話: 電 話:傳 真: 傳 真: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帳 號: 帳 號: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十一、 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 詞語定義1.1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分包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地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細化或修改。
5、1.3承包人:指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并取得本分包工程發包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分包人:指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承攬該分包工程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分包工程:指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1.6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指派的負責工程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的負責人。1.7分包人項目經理:指分包人指派的履行本分包合同的負責人。1.8工程建設標準、規范: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及其所做的任何修改。1.9設計文本:指由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設計經承包人、發包人確認的分包工程
6、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1.10開工日期:指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工程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1.11完工(竣工)日期:指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該分包工程并通過完工(竣工)驗收的絕對或相對日期。1.12分包合同價款:指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合同范圍內全部工作,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價款。1.13分包人設備:指分包人履行合同過程中為工程實施及修補工程缺陷所提供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構成或將構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1.14施工現場:指本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為分包人工程施工、材料堆
7、放及其他施工工作開展相關的場地(包括通道)。1.15指令:指在分包工程承包范圍內,承包人依本合同約定向分包人發出的書面指示。1.16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7小時或天:本合同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開始時間起算;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從事件發生之日的次日起算。期限最后一天為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最后一天,但完工(竣工)日期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日期除外。2、合同文件及解釋數序2.1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分包合同協議書;
8、(2)中標通知書(如有);(3)分包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4)分包合同通用條款;(5)分包人的報價書或投標文件(文件);(6)工程建設標準、規范;(7)分包工程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8)合同履行中,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9)總包合同(有管工程加冠的條款除外)。2.2依合同文件有優先順序無法解決出現的合同問題時,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依本合同第27條解決爭議的約定辦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適用言語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言語應為解釋本合同的主要語言
9、文字。3.2適用法律、法規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專用的條款中約定。3.3適用標準、規范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的設計(如有)、施工應當采用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標準、規范。承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相關的標準、規范。本分包工程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和發包人確認后執行。分包人應對其提出的施工工藝承擔全部責任。4、圖紙4.1 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圖紙。超出本合同約定承包人提供份數的,由分
10、包人自費復印。4.2 本合同約定由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圖全部或部分深化設計時,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和經營許可范圍內,依約定的標準、規范完成設計任務。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就施工圖深化設計的內容、費用、期限、標準、審查程序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須經承包人審核并經發包人確認后方可用應與施工。分包人應對完成的設計文件承擔全部責任。二、 合同及雙方一般義務5、總分包合同5.1總包合同提供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工程價款的內容除外)的復印件,供其查閱。5.2分包人責任分包人依約進行設計(如有)、施工及缺陷保修時,應避免其任何行為或疏漏構成、引起或促使承包人違反總
11、包合同規定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如因分包人的前述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損失的,承包人可從支付分包人的應付工程款中扣除或采取其它合法的補救措施。5.3間接工作聯系除經承包人同意,并在專用條款中就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直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的范圍作出約定外,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如分包人違反前述約定,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6、承包人項目經理、分包人項目經理以及其他人員6.1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其指派的承包人項目經理人選或依約變更的繼任者。承包人項目經理可委派能力適格的其它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職權,并可在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
12、人。除非承包人對承包人項目經理的職權在專用條款中明確授權,承包人項目經理應當代表承包人行使為工程建設所需的一切職權。6.2承包人項目經理依相關約定程序變更后,承包人應于變更后24小時內通知分包人。6.3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其指派的項目經理人選。分包人項目經理可委派能力適格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職權,并可在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非分包人對分包人項目經理的職權在專用條款中明確授權,分包人項目經理應當代表分包人行使為工程建設所需的一切職權。分包人確需更換分包人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將更換理由、項目經理候選人資格證書、業績資料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
13、資料提交承包人。承包人應于資料收到后3天內答復,逾期未答復視為同意更換。7、指令和請求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依本合同發出的任何指令(包括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發出的且經承包人確認后轉發的指令)。指令應當為書面形式。承包人發出的指令經由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后交付分包人,分包人項目經理應在回執上簽字確認。承認可以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予以書面確認。承包人逾期未確認的,分包人應在確認期限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書面確認要求后24小時內未答復,視為分包人書面確認請求被承包人確認。分包人依約發出的請求應當為書面形式,由分包人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承包人,承包人項目經理應在回執上簽字
14、確認。分包人如認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書面報告后24小時作出變更、繼續執行等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若承包人前述指令的錯誤造成分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給予補償。如分包人拒絕執行承包人指令,承包人可安排第三人完成指令任務,因此產生的費用從應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若分包人的拒絕致使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的分包工程范圍外的書面工作指示,分包人可拒絕執行;如分包人遵照執行,應做好同期記錄,承包人對此給予分包人工期和(或)費用的補償。8、承包人義務8.1承包人應依約完成下列工作:(1)依約辦理與分包工程相關的證件、批
15、件及其其他資料;(2)依約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3)依約提供應由其采購的設備和設施;(4)依約為分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和通道;(5)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工作。8.2承包人未履行或不恰當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分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給予補償。9、分包人義務9.1分包人應依約完成下列工作;(1)依約完成分包合同約定的設計任務;(2)依約提供進度報表;(3)依經承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4)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關規定;(5)依約為承包人、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提供便利;(6)對已完工程依約履行照管責任;(7)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工作。9.2分包人未履行或未恰當履行上述義
16、務,造成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分包人自行承擔。若分包人上述行為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分包人應當給予賠償。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承包人取得練習時,分包人應采取保證人員、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承包人送交報告。對于分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如非分包人原因,承包人應給予補償;如因分包人原因導致,分包人應自行承擔。10、轉包禁止和勞務分包10.1分包人不得將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否則應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10.2分包人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勞務企業。分包人應在簽訂勞務合同前3天,將確定的勞務企業資料報承包人備存。若承包人不同意分包人確定的勞務企
17、業,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三、開工、暫停和完工(竣工)11、開工11.1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開工前7天或依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分包人發出開工指令。11.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無法依開工指令確定的日期開工,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自行承擔。11.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無法依開工指令確定的日期開工,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給予分包人補償。12工期延誤12.1經承包人確認,下述任一情形發生的,工期相應順延:(1)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恰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分包人工期延誤的;(2)承包人未老依約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進度延誤的;(3)承包人未依約及時發出指令、指令錯誤、或未提供施工所
18、需的文件資料,致使分包工程施工進度延誤的;(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5)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12.2分包人應在第12.1款所列任一情形發生后7天內,就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工期延誤的原因和延誤的工期。如影響了工期延誤事件具有持續性,則分包人應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一份中期報告;事件影響結束之日3天內提交一份最終報告。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期報告后3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確認或不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給予分包人順延工期。12.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分包人應承擔可能發生的逾期完工(竣工)責任。13、暫停施工和復工13.1承包人暫停承包人如要求分包人暫停施工,應當
19、于工程暫停施工前14天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明確暫停施工的原因及有關暫停施工后的要求。分包人收到該指令后,應當執行并做好已完成工程、材料、設備、機械的照管和保管、人員的安排及可能的復工做好準備。非分包人原因承包人暫停施工的,分包人應當做好上述的各項工作,并做好同期記錄。除暫停施工指令中明確暫停期限的,如暫停施工連續達42天,分包人應向承包人發出請求,請求承包人確認復工時間及復工安排;如承包人收到該通知后7天內未答復、或明確表示分包工程完全停工、或分包工程暫停施工累計達84天,分包人可接觸合同。因分包人原因承包人暫停施工的,分包人除完成上述各項工作外,應當根據承包人提出暫停施工的原因提出整改
20、計劃,并提交承包人批準。分包人拒不整改,承包人可解除合同。13.2分包人暫停如承包人未依約支付工程款或提供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時,經分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或仍不解決并導致分包工程無法繼續施工,分包人應當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通知,說明暫停施工的原因。如承包人收到該通知后7天內回復,并支付逾期未付的工程款或提出解決方案時,分包人應繼續施工。如承包人收到該通知后7天內未回復,或明確表示無力支付工程款,或無法提供約定的施工條件適時,分包人可接觸合同。13.3復工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復工前7天向分包人發出復工指令,并共同對已完工程、材料、設備、機械等進行檢查,并做好同期記錄。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分包工程暫停
21、施工的,分包人應當提交復工計劃(包括施工組織、進度安排、費用補償、工期順延等)。因暫停施工而導致的分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給予補償。如因分包人原因導致分包工程暫停施工的,在承包人的批準分包提交的整改計劃后,分包人應當提交復工計劃(包括施工組織、進度安排等)。因暫停施工而導致的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自行承擔。14、分包工程驗收14.1分包工程中的隱蔽工程驗收必須經承包人、監理工程師驗收通過后方可隱蔽。若分包人未經驗收自行隱蔽,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去解除隱蔽重新驗收,因此產生的隱蔽工程開挖、驗收、重新覆蓋等一系列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自行承擔(包括隱蔽工程經驗收
22、合格的情形)。14.2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應當自驗。自驗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后,應將相關完工報告和完工資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自收到完工報告和完工資料14天內組織驗收。若因承包人原因無法在約定期限內組織驗收,應當向分包人書面并提出一個延長假期。若承包人在約定的延長驗收期限7天內未組織驗收,視為承包人認可分包人提交的完工報告和完工資料。14.3分包工程經承包人和分包人驗收不符合分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對其無償返工修復。修復后的分包工程驗收依14.2款規定辦理。14.4如總包合同約定本分分包工程完工后由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分包人應當在自驗后向承包人提交完工報告和完工資料。經承包人和分包人
23、共同驗收通過后,由承包人編制供竣工驗收所用的竣工報告和竣工資料,并依總包合同關于竣工驗收的程序辦理。如總包合同僅約定單項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在后期的分包工程竣工驗收中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應配合其進行與分包工程相關的竣工驗收。14.5依第14.2、14.3、14.4款分包工程通過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當在驗收通過后7天向分包人簽發分包工程交接證書(應當明確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通過日期),分包工程的照管責任自工程交接證書簽發日轉移至承包人。四、質量與安全文明施工15、質量15.1分包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施工。對于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質量問題,均應無償反工修復,因此造成增加費用,
24、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如上述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分包人應當給予賠償。15.2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沒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15.3承包人和分包人對分包工程質量有爭議的,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或協商無果,雙方應共同委托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檢測機構鑒定;若一方不接受檢測機構的鑒定結論,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依本合同第27條解決爭議的約定辦理。16安全文明施工16.1分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費。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進行施工。因承包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25、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16.2分包人應遵守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嚴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分包人現場安全文明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發包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承包人負責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管理,專款專用,并對其適用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于分包人實施的,由分包人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經承包人審核報發包人批準后支付。16.3發生重大傷亡及其
26、他安全事故,分包人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承包人報告,采取救助措施;承認應按相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監理工程,同事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16.4其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應遵照總包合同的有關約定執行。五、余泥渣土運輸17、余泥渣土運輸17.1承擔本合同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專業運輸單位及其營運的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具備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下列證件;(1)專業運輸單位應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應具備:道路運輸許可證;(3)因工程客觀情況需要,余泥渣土運輸車輛需承擔建筑垃圾運輸任務,應辦理誠實建筑垃圾準運證;以及,余泥渣土運輸車輛
27、需行駛市區內禁行路段,還應辦理深圳市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臨時通行證。17.2若分包人具備17.1款規定的(1)、(2)項證件,可自行組織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余泥渣土運輸任務。若分包人不具備17.1款規定的(1)、(2)項證件要求,分包人應將余泥渣土運輸任務安排給符合17.1款(1)、(2)項證件要求的專業運輸單位。并且分包人應將余泥渣土運輸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報送承包人審核,承包人審核通過后報監理工程師備存。承包人的審核并不免除分包人應承擔的本合同義務。17.3若分包人不具備17.1款第(1)項規定的證件而自行承擔余泥渣土運輸任務,應依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分包人將余泥渣土運輸任務安排給不符合17
28、.1款第(1)項規定的證件要求的專業運輸單位,亦應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同時,對上述兩種違約行為導致的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分包人自行承擔。17.4承擔本工程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車輛證件應當符合17.1款第(2)項和第(3)項證件要求。分包人具備自行運輸余泥渣土的條件并自行運輸的,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和專職司機。分包人將余泥渣土的運輸安排給專業的運輸單位的,分包人和車輛運輸人應在余泥渣土運輸合同中明確承擔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運輸車輛和專職司機,并報承包人審核,承包人審核通過后報監理工程師備存。如需改變已提交的車輛和專職司機名單,分包人或車輛運輸人應提前7天將
29、擬改變的名單提交承包人審核確認。若分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應承擔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對于車輛運輸人違反上述規定,分包人亦應在運輸合同中約定此違約責任。17.5分包人或者車輛運輸人應服從承包人安排的專職檢查員對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和專職司機進行的檢查。對違反合同約定的檢查結果,專職檢查人員有權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整改所涉余泥渣土運輸車輛不得承擔本工程余泥渣土的運輸任務。承包人安排的專職檢查人員和檢查內容在專用條款中明確。17.6承包人對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在離開施工現場前是否存在超載、車蓋密封不嚴等違反城市道路管理、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的問題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上述問題,承包人安排的專職檢查人員有權
30、責令相關方采取糾正措施至符合相關規定。對存在問題拒不糾正或糾正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該專職檢查人員有權不允許車輛離開施工現場。若分包人對本款發現的問題拒不履行配合義務,應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六、合同價款18、合同價款及調整18.1分包工程經招標的,合同價款由招標人和承包人依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分包工程未招標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經確認的工程報價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本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18.2合同價款確定分固定單價和可調單價兩種,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作出約定。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構成合同價款的項目單價一經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
31、作調整。但是,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價格發生異常變動時,構成合同價款的項目單價可作調整,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主要材料的名稱、材料價格變動幅度及相應的項目單價調整方法。若做調整,價差調整部分不計企業管理費和利潤。采用可調單價合同時,構成合同價款的項目單價可座調整。承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具體的項目單價調整方法。合同簽訂后,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合同價款可作調整。18.3受益人應在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書頁提交給受益相對人。受益相對人同意后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受益相對人收到通知后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
32、,視為已同意該項合同價款調整。當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后,受益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的,視為該調整情況的發生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19、工程量的確認19.1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量的計算規則。19.2分包人在自行完成工程量計量后24小時內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計量報告。19.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后3天內對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計量所需的一切資料和必要協助。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沒有合理理由不參加計量的,承包人的計量結果視為正確,并作為工程價款的支付依據。承包人未依約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并對計
33、量結果表示異議的,計量結果無效。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計量報告后未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或未作答復的,分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視為正確,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19.4分包人未依約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計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計量報告不符合約定,承包人不予計量。19.5對因分包人自行超圖紙范圍施工或分包人其他原因,承包人不予計量。19.6除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沒有合理理由不參加計量情況外,分包人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3天內向承包人提出書面異議并說明其異議的內容和理由。承包人收到書面異議后應與分包人就有異議的部分重新進行核對,根據核對結果對計量結果進行修正或者確認。
34、20工程價款支付20.1若分包工程有預付款的,承包人應在開工指令發布之日同期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一般為合同價款的10-30),以及后續扣回安排。承包人未依約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支付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3天內仍不支付的:(2) 分包人可繼續施工,但因承包人遲延支付造成的分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當給予補償;(3) 分包人可暫停施工。20.2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本分包工程以月為單位辦理期中結算。分包人應依約向承包人提交經分包人項目經理簽發的期中總結算書。(1) 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2
35、) 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3) 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4) 本周期已完成的幾日工金額;(5) 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6) 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7) 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8) 應扣減的質量缺陷保修金;(9) 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10) 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承包人在收到其中結算書后進行必要的核對,并將其作為總包工程的其中結算書報發包人審核。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3天內向分包人支付相應工程款。承包人每期支付的工程款為應支付款的70-90;當工程款支付累計達合同價款90時承包人應停止支付,余款待竣工結算后支付。20.3承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且無合理理由,分
36、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支付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3天內仍不支付,分包人可要求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明確延期支付期限和延期利息。承包人不依約付款,雙方又無法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延付工程款自本款通知到期日次日依專用條款約定的利率計算延付利息;導致分包工程無法進行,分包人可暫停施工。七、工程變更及變更價款確定21、工程變更21.1分包人只應接受經發包人或發包人授權代表簽發的,且經過承包人書面確認的變更指令。21.2分包人可提出變更建議,報承包人審核。承包人審核通過后,報發包人批準。審核和批準期間分包人不得停止施工。22、變更價款確定22.1邊鋒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1)分包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
37、程的項目單價,按分包合同已有的項目單價確定變更價款。(2)分包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項目單價,可以參照類似項目單價確定變更價款。(3)分包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邊鋒工程的項目單價,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工程變更資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價格信息及分包人報價下浮率等資料確定或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4)當變更工程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15或承包人分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幅度時,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工程變更資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價格信息及分包報價下浮率或上年度同類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資料確定或承包人分包人
38、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22.2分包人在收到變更指令后14天內將變更工程價款和進度調整計劃提交承包人確認。承包人將確認后的資料報發包人批準。變更工程價款和進度調整計劃最終以發包人批準為準。分包人在收到變更指令后14天內未向承包人提交變更工程價款和進度調整計劃的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工期的調整。八、工程結算23、工程結算12.1依第14條分包工程驗收,分包工程通過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分包人應在完工驗收通過或竣工驗收通過之日28天內或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結算書和結算資料。結算資料一般包括本合同、分包工程竣工圖紙及資料、雙方確認的工程量、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
39、程價款、雙方確認的索賠和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招標文件(如有)、投標文件等與結算有關的資料。23.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結算書和結算資料后,應在28天內或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核對。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對核對結果無異議的,經核對確定的工程結算價款應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承包人認為分包人需對結算書和結算資料進行修改或補充的,分包人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要求之日14天內,向承包人提交修改或補充的結算書和結算資料。核對期限自修改或補充材料提交之日重新起算。承包人收到結算書和結算資料后,逾期未核對,視為接受分包人提交的結算書和結算資料,并依此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分包人如對承包人核對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核對
40、結果之日其3天內,提交異議說明并請求雙方共同核對。無論何種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仍無法就工程結算達成一致的,就工程結算款有異議部分雙方可依本合同第27條解決爭議的約定辦理。23.3分包人未依約提交結算書和結算資料的,承包人有權依現有資料編制結算書,并依此確定的工程結算價款應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23.4承包人應當依本約定,對于雙方無異議的工程款應當依約支付。24、工程質量缺陷保修24.1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為工程結算價款的5。分包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期期滿后7天內,承包人應將工程質量缺陷保證金余額無息返還分包人。24.2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期應自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應
41、根據分包工程類別和特點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有關分包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期限等方面的其它約定應當遵從總包合同的相關規定。24.3分包工程質量缺陷保修內,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修補,分包人應當執行;若分包人拒不修補,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第三人完成修補工程。費用承擔應依據質量缺陷產生原因明確責任后確定。24.4分包工程完工驗收通過至竣工驗收通過期限內,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修補,分包人應當執行;若分包人拒不修補,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第三人完成修補工程。費用承擔應依據質量缺陷產生原因明確責任后確定。九、違約、索賠及爭議解決25、違約25.1承包人和分包
42、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自義務。如因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因違約給對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違約放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賠償責任。25.2承包人違約情形包括:(1)承包人未依約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2)承包人為依約支付工程結算款;(3)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違約情形。 分包人違約情形包括:(1)未經承包人同意,分包人與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2)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者再分包;(3)因分包人原因導致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逾期竣工;(4)因分包人原因導致分包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5)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違約情形。25.3違約方承擔違
43、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及合同約定的義務。26、索賠26.1分包人(承包人)認為,承包人(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認為有權得到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及工期延長,承包人(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時,分包人(承包人)有權向承包人(分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和本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1)索賠事件發生后14天內,分包人(承包人)向承包人(分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14天內發出索賠通知,承包人(分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2)分包人
44、(承包人)在發出索賠通知后的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分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3)承包人(分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于14天內與分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分包人(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但承包人(分包人)仍應在14天內給予答復;(4)承包人(分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后的30日內未與分包人(承包人)協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分包人(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分包人)認可;(5)當分包人(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
45、件持續影響時,分包人(承包人)每7天向承包人(分包人)發出中期索賠報告。在該索賠時間延續影響停止后的7天內,分包人(承包人)向承包人(分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26.2如分包人對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應將其確認的索賠金額在索賠確定當月同期支付給分包人。如承包人對分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應在索賠確定當月從應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26.3承包人或分包人未在約定的事件內提出索賠通知,視為沒有索賠或放棄索賠,合同價款和工期無調整。承包人和分包人對索賠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依第27條解決爭議的約定辦理。27、爭議解決27.1承包人和分包人就
46、合同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一方拒絕協商的可將爭議提交專用條款約定的機構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可依專用條款約定提起仲裁或訴訟。2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保險及擔保28、保險28.1工程開工前,分包人應為施工現場內的自有人員和施工設備辦理保險,對于從事危險作業的自有人員應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如承包人和分包人約定,承包人代為辦理保險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
47、支付保險費和其它專用條款約定的費用。28.2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盡到減損義務。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機構,并做好保險索賠工程。28.3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就有關保險險種等事項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9、擔保29.1預付款擔保如本分包工程有工程預付款,且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支付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就預付款擔保的具體要求和金額作出約定。預付款擔保有效期限應從承包人收到此擔保之日至承包人將工程預付款全部扣回為止。如此擔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約定,分包人應自費延長擔保有效期。承包人應在工程預付款全部扣回后7天內將預付款擔保無息返還分包人。延
48、期返還造成分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給予賠償。29.2履行擔保分包人應在承包人開工指令確定的開工日期后3天依專用條款約定的具體要求和金額向承包人支付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有效期限自開工指令確定的開工日期至分包工程完工驗收通過之日或竣工驗收通過之日。如此擔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約定,分包人應自費延長擔保有效期。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完工驗收通過或竣工驗收通過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無息返還分包人。延期返還造成分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給予賠償。29.3支付擔保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就支付擔保的具體要求和金額作出約定。支付擔保有效期限同履約擔保期限。如此擔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應自費延長擔保有效期。分包人應在收
49、到承包人返還履約擔保的當日將支付擔保無息返還承包人。延期返還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應給予賠償。十一、分包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30、合同生效與終止30.1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生效條件。雙方未作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30.2承包人和分包人完全履行本分包合同,在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返還分包人后,本分包合同因履行完畢而終止。31、合同解除31.1除本合同其它條款就合同解除已作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或分包人可解除合同:(1)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解除分包合同;(2)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4)因一方違約(包
50、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5)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合同解除情形。31.2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31.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本分包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和分包人應就合同解除時的付款依下述規定辦理:(1)經一家由承包人選定且分包人合理接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計和認定的、到合同解除日止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要求履行義務時必須且不可避免發生的而承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費用;(2)分包人實際發生的用于購買構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裝置或其他必須物品,而又未從承包人處得到實際支付的一切費用,但條件是這些工程設備、材料、
51、裝置或物品應經承包人確認。分包人應簽署并向承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承包人能獲得分包人在所有購買訂單、擔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并以此作為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付款的先決條件。分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天內,參照第23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提交相關報告、文件等,該類報告、文件應足以使承包人能夠核實義務履行的情況和與此相關的分包人費用,并確定應支付的合同解除付款。除本合同其他條款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合同解除付款不應包括未來預期利潤或分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所購貨物的費用。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報告、文件等資料后28天內核對完畢,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付款,同事將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如有)退還分包人。分包
52、人同時應將支付擔保(如有)同期返還承包人。31.4因總包合同解除而導致分包合同解除,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依第31.3款辦理。十二、其他32、材料、設備采購32.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及配品配件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32.2分包人應依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采購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及其它配品配件。32.3除專用套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設備及配品配件等負責保管,并承擔其損壞、盜失等保管責任。32.4分包人在使用材料、設備及配品配件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測,確保其符合工程所需,滿足工程質量要求。32.5因承包人遲延交付其采購的工程所需材料、設備及配品配件或交付的材料、設備及配品配件不合格,造成分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給予補償;因分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及配品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分包人自行承擔。33、不可抗力33.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簽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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