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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地測科安全生產責任制【精編版】地測科安全生產責任制0 一三年一月一日地測科安全生產責任制地測科是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部門,具體負責礦井地質、水文地質、井上下測量、儲量、三量管理等工作,在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按時、按規定完成各項地測防治水工作,確保礦井生產安全。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負責礦井范圍內地測資料的研究、分析、搜集和整理,積極引用和推廣新技術、新設備,并加以發展、創新,提高礦井地測工作的技術水平,解決影響礦井生產和建設中的各種地測問題。第 2 條 研究、分析礦井煤系地層、地質構造、煤層和煤質的變化規律,查明影響礦井生產和建設的各種地質因素,進行地質勘探、地質觀測、

2、編錄和綜合分析工作,提供礦井生產和建設各個階段所需的地質資料和報告。第 3 條 做好礦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礦區供水、專門防治水工程、水情水害分析預測、防探水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為礦井生產和建設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和專門報告第 4 條 建立井上、下測量控制系統,并做好保護工作,測繪各類圖紙,開展礦區地表與巖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工作的觀測、分析、研究、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各類保護煤柱和“三下”壓煤開采的設計、實施。第 5 條 查清礦井資源情況,調查、研究礦井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利用價值,定期計算和核實礦井儲量,掌握儲量動態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提高儲量級別,尋找煤炭資源,擴大礦井儲量

3、,及時提出合理開采和利用資源的意見。定期進行礦井“三量”的統計和分析,正確反映礦井采掘現狀,為礦井生產和建設提供依據。第 6 條 積極協助礦長、總工程師、地測副總、防治水副總搞好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實工作。第7條負責礦區相鄰煤礦的調查工作,掌握其開采動態,及時查明影響礦井安全生產因素,并提出處理防范措施。第8條負責各類地測資料的管理、上報和存擋工作。第9條負責各類地測儀器、工具的購買、管理、定期檢測、校正和維修工作。第10條負責組織地測人員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第11條配合有關部門對各類地測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第12條參加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

4、、月生產計劃的審查工作。第 13 條 履行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崗位職責。二、責任追究第 14 條 未按規定進行地測資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響礦井正常安全生產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第 15 條 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專門防治水工程和進行水情水害分析預測預報工作,地測科負主要責任。第16 條未按規定進行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測科負重要責任。第17 條未按建立井上、下測量控制系統,并做好保護工作,測繪各類圖紙,開展礦區地表與巖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工作的觀測、分析、研究、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測科負重要責任。第 18 條 未按規定查清礦井資

5、源情況和定期進行儲量核實工作,儲量動態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掌握不準確,或違反儲量管理規定,造成不合理損失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第19 條對相鄰礦井調查不及時,出現相鄰礦井超層越界開采,威脅礦井安全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第20 條各類地測資料由于管理不當,出現資料丟失或泄露資料秘密的,地測科負重要責任。第21 條各種地測儀器、設備人為損壞或丟失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第22 條出現地測事故不積極配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破壞或藏匿有關資料的,地測科負重要責任。地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地測副總工程師是地測防治水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工作,對地測防治水安全工作負領

6、導責任。地測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地測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礦長、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 高煤礦地測技術管理水平。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 煤礦安全規程、 防治水規定、 煤礦測量規程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審核審查有關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第 2 條 協助礦長、總工程師認真編制好長遠規劃和年度作業計劃,保證礦井的正常生產連續。第3 條協助礦長、總工程師認真抓好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管理等有關方面的安全技術管理。第4 條組織全礦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

7、大檢查、搞好技術監督,促進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全面展開。第5 條協助礦長、總工程師搞好每年一次的礦井避水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確保演練成功。第6 條協助礦長、總工程師進行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7 條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提高地測防治水科技水平,對井下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等工作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和業務指導。第8 條認真總結在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三量”等技術管理方面的工作。第9 條積極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第 10 條 完成上級部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第11 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第12 條履行好法律、法規、規

8、章規定的其它崗位職責。二、責任追究第 1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第 14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

9、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 15 條 未及時組織煤礦地測防治水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 16 條 地測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地測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第 17 條 地測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 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地測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 18 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認真編制地測防治水長遠規劃和年度作業計 劃,或編制措施不合理,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 19 條

10、 未組織全礦地測防治水季度安全質量大檢查、搞好技術監督, 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 20 條 未組織人員認真編制避水災應急演練措施,不按規定進行礦井 避水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 21 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出現水文地質情況異常,未及時組織人員 現場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 22 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地測副總工程師或 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 23 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 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11、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工作,對礦防治水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防治水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礦長、總工程師和地測副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防治水技術管理水平。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在礦長、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地測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督檢查落實情況。第3 條負責制定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及中長期防治水規劃。第4 條負責礦井重大防治水方案設計及重大探放水設計。第5 條負責水文地質專業的技術管理和業務

12、保安工作。第6 條負責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工作,及監督檢查標準化工作進展情況。第7 條負責水文地質資料、技術報告、水文技術總結的審核工作。第8 條負責地質隱患排查,并督促落實。第9 條負責地測防治水新技術的開發,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推廣使用新工藝、新設備。第10 條負責組織地測防治水專業會議, 進行重大水害分析,研究防治辦法。第11 條參加有關水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第12 條負責水文地質專業職工的培訓工作。第13 條履行好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崗位職責。二、責任追究第 1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

13、追究刑事責任;(1)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第 15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治水副總工程 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 16 條 未及時組織煤礦防治水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 至撤

14、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 17 條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防治水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 18 條防治水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 19 條未及時組織人員認真編制礦井防治水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20 條未組織全礦防治水技術人員每季度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搞好 技術監督,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6 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

15、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礦井防治水施工等工作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22 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出現水文地質情況異常,未及時組織人員現場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23 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24 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地測科科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地測科科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在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

16、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按照礦井地質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及其它規定,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第3條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第4條組織制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第 5 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時解決。第7條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

17、并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于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第8條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第9條組織檢查地面水害及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第10 條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 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組織落實解決措施。第 11 條 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相應措施。第12 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13 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第14 條履行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崗位職責。二、責任追究第15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違章指揮工人或

18、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第 16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7條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第18條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

19、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19條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0條未組織制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1條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2條井巷控制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3條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4條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者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5條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

20、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科科長負重要責任。第26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7條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 任。第 28 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 29 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第 30 條對于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地測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地測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地測科科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地測

21、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1條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第2條科長未在崗位時,地測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第3條在分工范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第4條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5條按時向科長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第 6 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巷道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第7條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面水害、近鄰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第8條

22、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第 9 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第 10 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第11 條 履行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崗位職責。二、責任追究第12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 13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科副科長

23、降 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 14 條 地測科副科長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 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15 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第16 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第 17 條 組織的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

24、任。第18條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第19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第20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地質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地質主任工程師是地質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地測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技術管理等工作。地質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系統掌握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規程,并在工作中嚴格遵照執行。第 2 條

25、掌握礦區煤層賦存情況、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為礦井開采提供可靠依據。第3條做好礦井儲量動態變化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第4條建立健全并及時填寫各類地質、水文地質臺帳、卡片,對地質資料進行詳細分類,檔案化管理。第5條及時準確地填繪地質日常用圖,并做好預測預報工作。第6條對礦井出現的地質疑難問題,提出解決的主導意見。第7條熟悉質量達標的標準和要求,搞好地質達標工作。第8條及時向生產技術部匯報工作。第 9 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責任追究第 10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

26、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 11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 12 條編制的地質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地質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13 條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27、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地質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第 14 條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地質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15 條分管范圍內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地質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16 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地質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17 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地質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18 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地質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地質技術員是地質技

28、術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地質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技術管理等工作。地質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在地測科副科長和地質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地質安全技術管理、監督工作。第2 條積極與施工單位的技術管理人員交流意見,確保分工范圍內的技術工作及時、安全、有效。第3 條負責編制地質、水文地質專業內的施工技術措施,參與本專業圖紙編制、會審。第4 條負責編制地質“三書”,為礦井開采生產提供準確的地質資料。第5 條建立健全并及時填寫各類地質、水文地質臺帳、卡片,對地質資料進行詳細分類,實現微機檔案化管理。第 6 條 及時準

29、確地填繪地質、水文地質日常用圖,并及時做好地質、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第 7 條 對礦井出現的地質、水文地質疑難問題,及時到現場分析、研究,并提出解決的主導意見第 18 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第9 條對本范圍內的技術工作負責任,協助地質主任工程師抓好安全技術工作。第10條積極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第11條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二、責任追究第1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0、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 13 條 編制的地質安全技術措施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14 條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地質“三書”或提供的“三書”內容出現錯誤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15 條未及時準確填繪地質、水文地質日常用圖,地質、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不及時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16 條分管范圍內技術失誤導,又不及時匯報的,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17 條在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患,又未及時匯報情況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儲

31、量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儲量管理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本礦井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第 2 條 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 生產礦井儲量規程、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地質儲量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程、規定、條例。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協助抓好本專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3條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第

32、4條負責礦井“三個煤量”的管理和回采率的管理工作。第5條負責礦井資源補償費減免報告、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第 6 條 負責礦井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報告的編制工作。第7 條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措施、安全制度落實情況,工作中杜絕違章并制止他人違章行為。第8 條負責收集采掘工作面煤厚探查工作并填寫各類資源儲量臺帳和填 繪各類儲量估算圖紙。第 9 條 能夠做到正確佩帶和使用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第10 條嚴禁在資源儲量計算、資料編錄、匯總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第11 條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12 條收集整理有

33、關安全技術資料,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動態,及時為領導提供安全信息。二、責任追究第 1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儲量管理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的;(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第 14 條 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儲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第 15 條 作業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 生產礦井儲量規程、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等要求的,儲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第 16 條未執行安全生

34、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儲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第 17 條未能及時提供資源儲量資料而貽誤工作的,儲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第 18 條 收集的儲量計算原始數據有誤,導致儲量計算結果錯誤未能通過上級有關檢查驗收的,儲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第 6 條 再現提供各種生產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解決生產過程中可能出品的,儲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第 20 條 不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儲量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 21 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儲量管理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應負直接責任。第 22 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

35、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防治水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治水技術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礦井防治水技術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第 2 條 必須按 安全生產法、 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防治水規定、 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手冊和礦井水文地質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項技術要求進行操作。第 3 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第 4 條在水文地質工作中發現重大水害隱患,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和有關領導匯報并進行及時處理。第 5 條在從事老窖、老空積水區的觀測工作時

36、,必須有兩人以上,嚴禁單人進行觀測。嚴禁擅自進入通風不良或空頂區域內觀測水情。現的各類水害問題。第 7 條 負責全礦井水情水害預報、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并督促措施的現場落實完成檢查情況。第8 條負責收集各類水文地質資料并填寫各類水文地質觀測臺帳和填繪各類水文地質圖紙。第9 條必須掌握礦井水文地質的觀測、分析方法,以及儀器儀表的定期檢校、保養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第 10 條 能夠做到正確佩帶和使用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第11 條嚴禁在水文地質觀測計算、資料編錄、匯總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第12 條按照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操作技能。第13 條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二、責任追究第14

37、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防治水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第 15 條 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 16 條 作業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防治水規定、 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 17 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 18 條 未能及時提供水文資料而影響生產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 19

38、條 收集的各類水文資料有誤,導致錯誤地指導生產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 20 條 在提供的水文地質資料中存在明顯失真或失誤現象,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第 21 條不能正確佩帶和使用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 22 條不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防治水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 23 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防治水技術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應負直接責任。第 24 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39、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 任。測量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測量主任工程師是地測科測量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地測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測量技術管理等工作。測量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熟悉本礦井設計能力、井田范圍、開拓方式、水平及采區接續情況、煤層賦存條件,了解礦井各主要生產系統。第2條熟悉礦區地面及井下控制網、點的等級及分布情況。第3條熟悉八種礦圖的內容及繪制要求,組織好繪圖和上報工作。第4條能夠指導并組織近井點內、外業工作和建井測量工作。第5條獨立解決礦井生產測量中的各種技術問

40、題。第6條能夠獨立完成地表巖移觀測設計及資料的匯編、大型貫通設計。第7條組織各種比例尺的圖紙測繪工作。第8條了解國內外本業務的先進技術并積極加以推廣應用。第9條按時完成采掘工程交換圖。第10條熟悉測量達標標準和要求,搞好測量質量達標工作。第11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責任追究第1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

41、指令的。第 14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測量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 15 條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測量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第 16 條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狀況,向分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測量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17 條分管范圍內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時,測量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18 條在技術管理工作中

42、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測量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19 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測量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 20 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測量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測量技術員是地測科礦井測量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在地測科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測量工作。測量技術員工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測量資格。一、崗位職責第 1 條 熱愛本職工作,并有較強責任心和事業心;牢固樹立 “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思想。第2條負責井上下導

43、線測量、中腰線及內業工作,掌握曲線巷道的閉合計算方法和現場標定工作,工作質量達到測量規程要求。第3條負責常用測量儀器做一般項目的檢驗、校正,保證儀器幾何關系正確。第4條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嚴格遵章操作,按章作業,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第5 條負責完成地表觀測站的外業工作和內業工作。第6 條對本分管范圍內的技術工作負技術責任,協助測量主任工程師抓好安全技術工作。第 7 條 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測量人員按照礦井規定的避災路線撤離升井。第8 條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二、責任追究第9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44、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 10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測量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 11 條 在井上下導線測量、中腰線標定及內業整理工作中,出現錯誤或工作質量達到測量規程要求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

45、任。第12 條未及時進行常用測量儀器一般項目的檢驗、校正,出現儀器幾何關系不正確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13 條工作中不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出現遵章操作,違章作業的,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14 條分工負責范圍內的地表巖移觀測外業工作和內業工作不及時,或出現失誤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15 條對本分管范圍內的測量工作負安全責任,不積極協助測量主任工程師抓好安全技術工作,貽誤工作或出現安全失誤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16 條不及時下達巷道貫通通知單、巷道開門通知單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第17 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責任追究。地測測

46、量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地質測量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礦井測量工作,必須熟 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 1 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第 2 條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測量規程和測量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第3 條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第4 條進行井上、下控制測量及各種工程的中、腰線標定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第5 條負責提供和檢查測量資料,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各種測量問題。第6 條負責收集各種碎部資料并填圖。第7 條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第8 條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

47、,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9 條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二、責任追究第10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第 11 條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第 12 條作業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第 13 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地測工負直接責任。第 14 條未根據安排進行井上、下控制測量及各種工程的中

48、、腰線標定 工作的,誤差超標標準規定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第 15 條 在提供的測量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測量 工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第16 條收集的各種碎部資料有誤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第17 條未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測量工負直接責任。第18 條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19 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測量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第20 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 任。

49、第 4 條 建立井上、下測量控制系統,并做好保護工作,測繪各類圖紙,地測科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礦區地表與巖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工作的觀測、分析、研究、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各類保護煤柱和“三下”壓煤開采的設計、實施。第 5 條 查清礦井資源情況,調查、研究礦井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利用價值,定期計算和核實礦井儲量,掌握儲量動態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提高儲量級別,尋找煤炭資源,擴大礦井儲量,及時提出合理開采和利用資源的意見。定期進行礦井“三量”的統計和分析,正確反映礦井采掘現狀,為礦井生產和建設提供依據。第 6 條 積極協助礦長、總工程師、地測副總、防治水副總搞好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

50、定、落實工作。第7條負責礦區相鄰煤礦的調查工作,掌握其開采動態,及時查明影響礦井安全生產因素,并提出處理防范措施。第8條負責各類地測資料的管理、上報和存擋工作。第9條負責各類地測儀器、工具的購買、管理、定期檢測、校正和維修工作。第10條負責組織地測人員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第11條配合有關部門對各類地測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第12條參加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審查工作。第 13 條 履行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崗位職責。二、責任追究第 14 條 未按規定進行地測資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響 礦井正常安全生產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一、崗位職責第

51、 1 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 煤礦安全規程、 防治水規定、 煤礦測量規程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審核審查有關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第 2 條 協助礦長、總工程師認真編制好長遠規劃和年度作業計劃,保證礦井的正常生產連續。第3 條協助礦長、總工程師認真抓好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管理等有關方面的安全技術管理。第4 條組織全礦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大檢查、搞好技術監督,促進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全面展開。第5 條協助礦長、總工程師搞好每年一次的礦井避水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確保演練成功。第6 條協助礦長、總工程師進行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

52、措施的制定。第7 條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提高地測防治水科技水平,對井下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等工作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和業務指導。第8 條認真總結在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三量”等技術管理方面的工作。第9 條積極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第 10 條 完成上級部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第 11 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第12 條履行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崗位職責。二、責任追究第13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

53、)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第 14 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 15 條 未及時組織煤礦地測防治水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 16 條 地測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地測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第 17 條 地測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地測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18條未及時組織人員認真編制地測防治水長遠規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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