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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二審民事審判效率問題探討莫宗艷一、文書送達效率制約因素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 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 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 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 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原審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到將原審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二審法院,期間由于 送達上訴狀副本,等待答辯狀和送達答辯狀副本等工作需花費將近一個月的時間( 實踐中如用郵寄方式送達往往所需時間更長 ) ,此時二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情況還是一

2、無所 知,并且在實踐中這段時間既不算在一審審理期限以內,也不能算在二審審理期限內, 不能歸責于一、二審法院,卻嚴重地影響到審理的期限。因此,對這一作法應改為原審 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并收取上訴費后無需等待被上訴人答辯,就應將案卷和證據立即移送 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進行收取答辯狀和送達答辯狀副本的工作,這樣,就能使法院移 送案件的工作在收取答辯狀期間內進行,而無須待收到答辯狀后才開始移送,盡量減少 法律文書滯留原審人民法院的時間, 且能使二審人民法院盡快熟悉案情, 盡快審結案件。另外,制約文書送達的效率還涉及到“公告送達”的問題:首先,從公告送達的期 限來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告送達

3、的期限為六十日,設想某一因受 送達人下落不明, 或者因其它方式無法送達而需公告送達, 并且又歷經一、 二審的案件, 那么,一、二審程序中需送達起訴狀、一審開庭傳票、一審判決書、上訴狀副本、二審 開庭傳票、二審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如果每一環節均公告送達。那么一、二審審理期限 勢必很長,規定審限就變得毫無意義,因此,應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在一審開庭前已經公告的,往后的各環節均不再予以公告,以免因公告而拖延訴訟時間; 其次,從公告送達的方式來看,公告送達消息主要登載在人民法院報等法律專業報紙上,而人民 法院報等報刊發行量有限,且定期公告專版同時有幾百條公告消息,很難引起人們的 注意,背離了公告送達的初衷

4、,意義不大,因此,公告送達應著重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欄 及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的方式,其效果較為明顯。二、交納上訴費的期限問題最高法院的有關批復規定:“上訴人在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費, 如當時不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通知上訴人在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上 訴處理。”對交納上訴費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原審人民法院往往只 重視在上訴期限內是否收到上訴狀,而對于及時通知上訴人預交上訴費及嚴格監督上訴 費交納是否逾期等問題卻疏于監管,致使許多上訴人在交納上訴狀后,不按期限交納上 訴費也沒有被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或已逾期多日方予以處理,影響了一、二審訴訟程 序的銜接。因此

5、應加大對上訴費交納期限的監督力度,嚴格按法律辦事。三、案卷材料及時移交問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原審人民法院將全部案卷移交二審人民法院的期限,但對于 案卷到達二審法院后,何時送交主辦法官處辦理卻沒有明確規定。由于法院實行的是立 審分開制度,一審案卷呈送至二審法院立案庭后,如果滯留時間過長,勢必也影響到效 率的問題,因此,應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立案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時限,另外,立案庭將案 卷材料移送到審判庭室后,負責分配案件的庭長也應將材料立即送交主辦法官,不得有 所滯留。四、審查是否應當開庭我們知道,開庭審理案件是一審訴訟的必經程序,需要花費一定的訴訟時間,而二 審案件不是必須開庭審理,如果合議庭經過

6、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 后,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因此,審理二審案件涉及到一個 有選擇開庭的問題,如果審查得當,則可以提高二審審判效率。實踐中,我認為以下四 種類型的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1) 一審事實清楚,僅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2) 一 審經公告受送達人未到庭的, 不再開庭, 改為詢問一方當事人 ;(3) 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 并且容易處理的案件,也不需要開庭 ;(4) 屬于同一法院審理的同種類型的案件,并且對 該類型案件處理原則一致的,也不需要全部開庭審理。五、通知開庭的問題在二審民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也時常發生因通知當事人開庭方法不得當而拖

7、延訴 訟時間的問題。由于通常單純采用書面通知當事人開庭方式,若一方當事人沒有接到通 知或不能及時接到通知,則會造成一方當事人到庭而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庭因而無法按 期開庭情況,只能另擇時間開庭,如此既延誤時間,又增加當事人負擔,因此,在通知 開庭的方式上應力求通過原審法院幫助 ( 如告知電話號碼 ) ,采取電話通知和書面通知相 結合的方式。另外,在委托外地機關送達開庭傳票時,常有超過開庭時間方交受送達人 簽收的情況,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也延誤了訴訟時間,因此,如委托送達開庭 傳票,應在信封封面上注明“須于X日前送達”的字樣,以免造成延誤。六、文本數量影響效率問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當事人提

8、交上訴狀及答辯狀副本的數量標準,但在實踐中屢 屢出現當事人提交上訴狀和答辯狀副本的數量不夠,法院通知補交的情況,這也延誤了 一定的訴訟時間。為此,建議在一審判決書和二審應訴通知書中注明提交上訴狀和答辯狀副本的數量為當事人總數基礎上一律增加三份,以資備用,從而杜絕需補交上訴狀和 答辯狀的情況發生。七、“庭前會議”制度影響效率問題近年來,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法院系統試行了審理案件的“庭前會議” 制度,目的是通過雙方當事人提前交換證據,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但在審判實踐中, 推行“庭前會議”制度不僅沒有達以預期的效果 ( 比如庭前會議已核對的證據開庭時仍 然進行核對 ) ,反而增加了當事人應訴

9、的負擔延誤了訴訟時間。為此,應規定庭前會議 制度只適用于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而對于案件簡單,證據材料不多,經一 次開庭就可以質證完畢的案件不需經過“庭前會議”這一程序,以期提高審判效率。八、二審開庭審理的效率問題對于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提高庭審的效率也就是在保證庭審質量的基礎上 縮短庭審時間的問題,直接涉及到當事人對訴訟投入時間及精力的多寡,也是雙方當事 人普遍關注的。 下面分階段逐一講述: 1?開庭審理時, 核對當事人身份, 宣布審判人員、 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的階段應簡明扼要,當事人具體訴訟權利義 務不必一一宣讀, 只說明已書面告知有關權利義務, 以便盡快

10、進入庭審實質內容階段 ;2? 在陳述訴請及答辯階段,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只講訴訟請求及主要觀點,不必涉及具體 的論據。如當事人照念上訴狀或答辯狀,審判長應予制止,書記員記錄為“事實及理由 同上訴狀或答辯狀”的字樣 ;3? 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應首先逐一詢問雙方當事人一 審判決所認定事實有無異議以及除一審認定的事實外,還有沒有與本案有關需要二審法 院加以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 其次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回答列明法庭調查的焦點問題,并征 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于一審判決已經查明并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不再列入 調查范圍 ; 最后根據列明的焦點問題逐一引導雙方當事人舉證和質證,這樣,既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

11、間,又做到條理明晰,一目了然,對于實現法庭調查階段的高效率大有裨 益;4? 法庭辯論階段,應首先由審判長在總結調查階段情況的基礎上指明辯論焦點,該 辯論焦點應側重于調查階段仍有分歧的焦點以及法律適用、法理問題等,而對于經調查 雙方當事人已無異議的焦點問題不再列明 ; 其次,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時應以雙方當事 人及代理人將自己主張的觀點闡述清楚為原則,既讓雙方當事人將道理辯明,講清,又 不允許當事人多次重復觀點及理由,把握好其中的“度”,避免辯論階段的冗長;5? 在最后陳述階段,審判長對雙方當事人言明如雙方在辯論階段的觀點沒有改變,則只需用 簡明的語言原則上表明對本案的態度即可,不必要重復辯論階段

12、已陳述過的具體觀點及 意見。 6?調解階段,審判長應首先分別征詢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均表示愿意才 分別詢問調解的條件,如果有一方或雙方表示不愿意調解,則沒有必要詢問調解條件, 這樣避免了一方當事人提出具體調解條件后,另一方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情況,節省調 解階段所需時間。九、合議案件階段的效率問題在案件休庭后,影響案件及時合議的因素主要有:等待當事人補充證據,需要法院 進一步查證有關事實,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長時間寫不出案件審查報告,不易召集 合議庭成員或領導合議討論案件等, 針對上述問題, 我認為在這一階段應力爭做到: (1) 審查是否必須鑒定,如需鑒定也應與鑒定單位訂明鑒定時間,避免

13、鑒定時間無限期拖 延;(2) 對當事人需補充的證據應明確限定時間,過時不候;(3) 如需外出查證應及時安排時間 ;(4) 書寫審查報告可以簡明扼要,與一審判決書相結合,側重于庭審焦點問題及二 審重新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于一審判決已經認定二審又沒有變更的事實,可以 言明參見一審判決書,而不必連篇累牘的面面俱到 ;(5) 由庭長進行統籌兼顧,合理安排 庭室人員及時合議案件。十、案件匯報方式效率問題主辦法官除須向合議庭匯報案件外,有時還要向本庭庭長、主管副院長等領導匯報 審批,如系重大、疑難案件,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時,還需向審委會匯報,因此, 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案件匯報也是提高二審審判效率的

14、一個重要環節。有些情況比較復雜 的案件,由于負責匯報案件的法官在介紹情況時不能突出重點,流于泛泛而談,使得聽 取匯報的領導或審委員會的成員們遲遲不能進入“角色”,直至匯報完畢時仍往往“一 頭霧水”,影響了案件匯報的效率。為此,建議法官在進行案件匯報時遵循五個步驟進 行;1? 介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名稱、案由及基本法律關系;2? 簡單介紹案件的基本爭議焦點;3? 按發生時間先后順序介紹案件的基本事實情況 ;4? 結合案件的爭議焦點和基本事 實,分別具體說明每一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的意見;5? 以爭議焦點為基本脈絡匯報自己的或合議庭的評議意見。這樣,既做到節省匯報時間,又條理明析,突出案情重點,大 大

15、提高案件匯報的效果。十一、制作二審判決書的效率問題二審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由于受傳統判決書格式的影響,在制作判決書時,普遍缺 乏二審的特點,與一審判決書雷同,不利于提高二審判判書的文書質量及制作效率,綜 合起來,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 在陳述原審法院判決意見及上訴人觀點部分,不應拘 泥于嚴格的形式,“上訴人某某不服判決意見及上訴稱”這句話本身很難涵蓋上訴人的 全部觀點,應改為“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請求及理由如下:”的形式,這樣更為靈活 自如,更便于陳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2) “經審理查明”部分,當前大量存在照 抄一審判決書中查明事實部分內容的現象,這樣既無法保證二審判決書的質量,也

16、助長 了二審法官的依賴和懶惰心理,必須加以改革。還有的二審判決書雖未照抄一審判決查 明事實部分的文字,但沒有突出與一審判決相異部分,當事人需對照一審判決書才能看 清兩審的判決書對查明事實部分是否有變化,不便于當事人明察二審事實內容的變化情 況,因此,這部分陳述應充分體現二審判決書的特點。具體說來,如二審所查明的事實 與一審查明的事實沒有任何出入,則只需在二審判決書中注明:“一審所認定的事實均 屬實,本院也予以認定”的語句即可 ; 如二審所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所查明的事實有少量 出入,可用“一審判決除以下方面有誤外,其余均予認定”的語句,并隨后具體指出一 審判決有誤的部分 ; 如二審所查明的事實與一

17、審所查明的事實大部分或全部不相符合, 才需全部重寫。 (3) 對“本院認為”部分,不應當每一份判決書均以“本院認為”四字 統攬該部分的內容,而應當靈活文字的表現形式 ; 另外,這部分內容也應體現二審判決 的特點,應針對一審判決的對錯,上訴人上訴理由的正確與否,反映出作出二審判決的 事實及法律根據以及邏輯推理過程,目的是使當事人通過該部分的文字,能充分了解到 法院已就其上訴的事實及理由進行了審查和裁判,并能理解法院的整個思維過程,具體 的要求就是當一審判決正確時,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意見予以肯定,沒有必要重復或照抄 一審判決意見,將重點放在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的審查裁判上面,如一審判決有 誤,則重點放在不同意一審判決的理由的說明,總之,應明確二審程序是“裁判的裁 判”,形式上不要拘于一格,也可以以要點方式表達問題。十二、逐級上報制度效率問題二審民事案件經書寫判決書后,尚要經庭長及主管副院長審核簽字,也就是判決書 的逐級上報。在審判實踐中,案卷在庭領導及院領導處滯留時間過長導致時效變得毫無 意義的例子俯拾皆是,不足為怪,這嚴重影響二審審判高效率的實現,今后應明確案卷 在庭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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