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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自2009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后, 鋼結構建筑工程營業稅政策前后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一、 2009年 1 月1 日之前的政策規定2002 年 9 月 1 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 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文件,即 國稅發 2002117號文件(以下簡稱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提供增值稅 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征收何種流轉稅的問題。文件指出:納稅人(本文指一般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
2、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 貨物 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 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1 、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2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簡稱兩條款)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以上所稱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
3、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據文件精神, 只要是滿足文件規定兩條件的納稅人的銷售行為都應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按文件規定,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應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并分開繳納流轉稅,否則,只能計征增值稅。舉例:A 企業廠房由標廠房工程,工程標的B 建筑公司 (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資質3000 萬元,其中鋼結構材料2000 萬元,建筑勞務)2008 年 12 月中1
4、000 萬元。按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政策規定、萬元,實際需要繳納增值稅為國稅發 2002117號文件規定:2000×6%=120萬元,營業稅為B 建筑公司應稅營業額為1000×3%=30萬元。3000若 A 企業廠房由C 建筑材料生產企業施工(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 ,按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政策、 國稅發應稅營業額為 3000 萬元,實際需要繳納增值稅為2002117號文件規定:3000×6%=180萬元。C 建筑材料生產企業二、 2009 年 1 月 1 日后政策規定為便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新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分別對混
5、合銷售行為進行了界定。新增值稅條例細則第五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 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 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銷售貨物, 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建筑業、 金融保險業、 郵電通信業、新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
6、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從上述條款內容可以看出,新的兩個細則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又進行了特殊規定:即新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在新修
7、訂的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原政策規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 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是否應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此次修訂,將這一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也就
8、是說只要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無論是否有建筑業施工(安裝) 資質,無論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都應分別征稅,不需要再“列舉 ”自產貨物的范圍了,國稅發 2002117號第三條已成為多余的了。因此,國稅發 2002117號文中列舉的不征收營業稅的自產貨物(第三條 ) 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 20097 號 )文取消, 但具體操作還需按國稅發 2002117號文規定程序辦理。因此,在現行政策情況下,如果建筑企業進行鋼結構房施工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如果是建筑材料生產企業進行施工, 對自產建筑材料部分應征
9、收增值稅, 對建筑勞務收入和其他外購建筑材料部分應征收營業稅,如果建筑安裝合同中未注明貨物的銷售額和勞務金額的應由地稅機關核定其勞務金額。假設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施工企業B 公司進行鋼工程施工,B 公司應納營業稅為3000×3%90 (萬元)。假設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材料生產企業 C 公司進行施工,外購材料 500 萬元,營業稅為 1500×3% 45 (萬元), C 公司應納增值稅為 1500×6% 90 (萬元)。C 公司應納可見, 新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出臺后,對納稅人提供鋼結構工程施工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更全面更規范。近年來,隨著各級政府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
10、工業經濟的蓬勃發展、各地工業園區的迅猛建設, 固定資產投入的急劇加大,一幢幢鋼結構廠房拔地而起,涉及相關的稅收政策這些年也發生了變化:2002 年 9 月 1 日前,根據原增值稅 暫行條例第一條、原增值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將自產的鋼結構房產品用于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包括地坪在內的總工程),應該按視同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同時, 根據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因此, 對于鋼結構房工程來說,當然應該按照包含鋼結構房價款在內的總工程款作為營
11、業稅的計稅依據。這樣,對鋼結構房來說確實就存在重復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問題。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 年 9 月下發了 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 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2117號),文中列舉了自產 貨物 的范圍:(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二)鋁合金門窗;(三)玻璃幕墻;(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該通知不僅在第三條進一步明確了鋼結構房屬于“貨物 ”,而且在第一條和第五條明確規定: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凡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
12、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在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 貨物 ,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對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 資質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但在執行中,由于國、地稅部門等原因,對于此種情形,容易出現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收的問題,給納稅人產生額外負擔。為便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
13、和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分別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界定。新增值稅條例細則第五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 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 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銷售貨物, 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建筑業、 金融保險業、 郵電通信業、新營業稅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
14、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從上述條款內容可以看出,新修訂的兩個 細則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對又進行了特殊規定: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
15、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在新修訂的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原政策規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 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是否應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此次修訂,將這一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
16、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也就是說只要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無論是否有建筑業施工(安裝) 資質,無論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都應分別征稅,不需要再“列舉 ”自產貨物的范圍了,國稅發 2002117號第三條已成為多余的了。因此,國稅發 2002117號文中列舉的不征收營業稅的自產貨物(第三條 ) 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 20097 號 )文取消, 但具體操作還需按國稅發2002117號文規定程序辦理。因此,在現行政策情況下,如果建筑企業進行鋼結構房施工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如果是建筑材料生產企業進行
17、施工,對自產建筑材料部分應征收增值稅,對建筑勞務收入和其他外購建筑材料部分應征收營業稅,如果建筑安裝合同中未注明貨物的銷售額和勞務金額的應由地稅機關核定其勞務金額。稅務總局加強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建筑業營業稅籌劃案例評析建筑安裝業涉及的增值稅問題總結2010 年建筑安裝業自查提綱建筑業稅收業務規程房地產、建筑業營業稅稅收政策講義建筑業營業稅規定新變化出師表兩漢:諸葛亮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 今天下三分, 益州疲弊, 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于內,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于陛下也。誠宜開張圣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
18、諫之路也。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祎、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愚以為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于昔日,先帝稱之曰“能 ”,是以眾議舉寵為督: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親賢臣, 遠小人, 此先漢所以興隆也; 親小人, 遠賢臣, 此后漢所以傾頹也。 先帝在時,每與臣論此事, 未嘗不嘆息痛恨于桓、 靈也。 侍中、尚書、 長史、 參軍,此悉貞良死節之臣,愿陛下親之、信之,則漢室之隆,可計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陽,茍全性命于亂世,不求聞達于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于草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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