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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規劃竣工測量 規劃竣工測量 建設工程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筑工程的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竣工總平面圖(含周邊 50 米范圍地形圖)及丈量成果表(圖)(地形圖、總平面圖按 1:1000 或 1:500 比例)。 (1)竣工總平面圖中應當標示:建設用地的范圍、邊界、建筑物、構筑物、綠地、道路、地下空間、出入口、圍墻等的平面位置;小區內排水(污水)管道中心線、轉折點和檢查井位置,管道規格、埋設深度或排擠高度,與市政公用管線連接的平面位置、尺寸、標高;建筑物的層數、高度、讓步界限、道路紅線、建筑間距、停車位置及與項目有關的綠線、高壓走廊,室內外地坪標高及計劃要

2、求的其他內容。數據應全面、準確,丈量基點、標準、計算方式應當與計劃要求1 致,或加以特別說明。 (2)丈量成果表(圖)中應當載明: 1、建設用地面積、建筑物和構筑物占地總面積、用地內所有建筑物(含計容的建筑面積和地上地下不計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及構筑物的總建筑面積、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中須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綠地總面積、停車場面積和泊位數量、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圍墻長度和高度等??⒐そㄖ母鹘屈c坐標應公道標注,原則上應與計劃驗線標注點位 1 致,竣 ? 工建筑之間的間距、竣工建筑至用地邊線的距離及竣工建筑至周邊建筑間距的標注位置應與計劃驗線標注的位置 1 致,并標注它們之間的

3、最小間距;對有不同尺寸的距離均應同時標注。 2、竣工建筑的單體表(圖)應當包括:各竣工建筑物和構筑物占地面積、建筑性質、建筑層數、標示建(構)筑物各層的用處、 平面尺寸、面積、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應包括: 總高:坡屋頂應標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帶閣樓的建筑應同時標注閣樓檐口高度;平屋頂應標注頂層結構頂面高度和女兒墻高度、構架高度,特殊情況應加以說明。 退臺:坡屋頂和平屋頂均應標注每層數的退臺距離。 層數:應準確標注層數和分層,對底層車庫、地下(半)地下車庫、閣樓均應明確標注或說明。 層高:應標注建筑的樓層高度、底層車庫高度、排擠層高度、閣樓層高度、地下車庫(包括半地下車庫)高度,對因技術緣由

4、以凈高標注的數據應加以說明。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內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標高,同 1 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時應分別標注。 3、竣工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 (3)上述文本、圖件及電子文檔盤片(文本為 word 格式,圖件為 dwg 和 jpeg 兩種格式)。 2、市政管線工程的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地下綜合管線總圖、帶狀總圖和分幅圖,特點點 3 維坐標成果表和竣工計劃核實要素成果表: (1)地下綜合管線總圖、帶狀總圖和分幅圖中應當標示:位置、沿線的地物地貌和管線特點點的符號及點號; ? (2)市政管線特點點 3 維坐標成果表應當載明:特點點的點號、類型、橫坐標、縱坐標、標

5、高和里程等; ? (3)市政管線竣工計劃核實要素成果表應當載明:管線名稱、長度、規格、導管孔數、管頂(底)標高及對地距離等; ? (4)上述文本、圖件及電子文檔盤片(文本為 word 格式,圖 件為 dwg 和 jpeg 兩種格式)。 3、市政交通工程的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周邊 50 米范圍地形圖、帶狀示意總圖和分幅圖、中心線特點點3 維坐標成果表和竣工計劃核實要素成果表。 (1)市政交通工程帶狀示意總圖和分幅圖中應當標示:位置、沿線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線特點點的 3 維坐標,長度、標高、寬度(管徑)、橋梁縱坡、梁底標高、埋深標高等; ? (2)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線特點點 3 維坐標

6、成果表應當載明:特點點的點號、橫坐標、縱坐標、方向角、標高和里程等; ? (3)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計劃核實要素成果表應當載明:工程名稱、長度、寬度、標高、各控制點橋面標高、橋底標高、荷載標準等; ? (4)上述文本、圖件電子文檔盤片。 4、市政園林工程的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周邊 50 米范圍地形圖,竣工總平面圖,范圍線特點點 3 維坐標成果表和竣工計劃核實要素成果表: (1)竣工總平面圖應當標示:建設用地的范圍、建(構)筑物、道路及標高、綠化類型、各類管線平面位置、規格、標高,出入口和停車位置等,范圍線特點點的符號及點號; ? (2)特點點 3 維坐標成果表應當載明:特點點的點號

7、、類型、橫坐標、縱坐標和標高等; ? (3)市政園林工程竣工計劃核實要素成果表應當載明:工程名稱、0 建設用地面積、各配套建(構)筑物占地面積、建筑性質、建筑層數、建筑總高度、停車場面積和泊位數量,各類管線長度、規格、管頂(底)標高等; ? (4)上述文本、圖件及電子文檔盤片(文本為 word 格式,圖 件為 dwg 和 jpeg 兩種格式)。 第 7 條 建設工程竣工計劃核實的內容: ? 1、建筑工程竣工計劃核實的內容: (1)平面布局。核對建設用地界限、建筑位置、建筑間距、室外地面標高和建筑物讓步用地界限、道路紅線、綠線、河道藍線、高壓線走廊等距離; ? (2)建筑單體。各單幢建筑工程的性

8、質、平面位置、面積、建筑內部功能、層數及層高、建筑高度、建筑風格、色采等; ? (3)配套工程。總平面圖中配置的綠地、停車場面積和公共建筑配套設施、社區服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環衛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是不是依照計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 (4)主要技術指標。核對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 ? (5)臨時建設。用地范圍內臨時建筑及設施是不是已撤除(經計劃許可的臨時建筑按計劃要求履行),未經許可的建(構)筑物及原經許可但計劃要求撤除的建(構)筑物是不是已撤除; ? (6)管線工程。小區內排水(污水)管道是不是與接入城市管網有效接通。 (7)其他計劃要求。 2、市政管線工程

9、竣工計劃核實的內容: (1)管線工程的位置、長度、規格、導管孔數、管頂標高及對地距離等; ? (2)其他計劃要求。 3、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計劃核實的內容: ? (1)交通工程位置、長度、寬度、路面標高、各控制點橋面標高、橋底標高、*頂部標高等; ? (2)道路橫斷面布置; ? (3)其他計劃要求。 4、市政園林工程竣工計劃核實的內容: (1)平面布局。核對建設用地紅線、建設面積、建(構)筑位置、各類管線、交通組織、綠化系統等是不是依照計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 (2)配套工程。各建(構)筑層數及層高、建筑高度、建筑風格、停車場等是不是依照計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 (3)其他計劃要求。 第 8

10、條 本規定中建筑面積、容積率計算和層高控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 / t 50353005 ? )和本市建筑層高控制和建筑面積、容積率計算規定履行,其他經濟指標按國家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履行。 第 9 條 建筑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超越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的數值。建筑面積的公道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建筑面積指計容積率面積): (1)、1000 平方米之內(含 1000 平方米)部份為 3%; ? (2)、1000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之間部份為 2%; ? (3)、50000000 平方米(含 10000 平方米)之間部份為 1.5%; ?

11、(4)、10000 平方米以上部份為 1.3%; ? 累進計算的總建筑面積公道誤差不得超過 300 平方米。 第 10 條 建筑工程依照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附圖要求施工的,其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誤差在公道誤差允許范圍內的,視為建筑面 積和容積率符合計劃要求。超越許可建筑面積的部份,相干規費按實補交。 第 101 條 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誤差超越公道誤差允許范圍的,先按背法建設依法處理,依法處罰后尚可保存的,相干規費按實補交。如超越面積部份沒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沒收實物或背法收入,并處罰款。 第 102 條 對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附圖施工的,不斟酌誤差范圍,1 律按背法建

12、設處理。 第 103 條 分期實行建設項目,計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依照分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分別進行計劃核實,不得在 1 個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內分次進行計劃核實。對最后 1 期進行計劃核實時,應當核算各分期合計的總建筑面積誤差。 第 104 條 建筑高度的公道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1)20 米之內(含 20 米)部份為 0.5%; ? (2)2000 米(含 100 米)之間部份為 0.25%; ? (3)100 米以上部份為 0.1%; ? 累進計算的而建筑高度公道誤差不得超過 0.5 米。 第 105 條 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計劃審

13、批的建筑高度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計劃審批的建筑高度,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滿足日照標準的,不管是不是在公道誤差范圍內,均認定為沒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越部份在公道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背法建設情形的,視為符合計劃要求。 第 106 條 建設工程竣工計劃核實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 (1)符合本規定第 4 條要求的建設單位(個人),先拜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繪單位進場丈量,完成建設工程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后,報分局(建筑類)或市政工程計劃管理科(市政類)進行審查確認。 (2)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完成

14、并經審查后,建設單位(個人)按規定第 5 條要求向市計劃建設局提出計劃核實申請。建筑工程計劃管理科(建筑類)或市政工程計劃管理科(市政類)在收到申請后,應對報送的材料進行逐一核實,當場告知申請人資料是不是齊全,或收到報送資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 1 次性告之申請人需補充的有關資料。 (3)對報送資料齊全的,建筑工程計劃管理科或市政工程計劃管理科對計劃條件、計劃審批的圖紙及建設工程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書等進行全面比較、審查、核實,提出意見;市計劃監察支隊根據平常巡查和監管情況對計劃條件實行及有沒有背法背規等行動進行核實,提出意見。以上工作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 (4)對符合條件的,建筑類

15、項目由建筑工程計劃管理科負責牽頭,會同計劃監察支隊、分局現場核實,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建筑工程計劃條件的核實工作;市政類項目由市政工程計劃管理科負責牽頭,會同計劃監察支隊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市政項目計劃條件的核實工作。 (5)經核實符合計劃條件的,建筑工程計劃管理科(建筑類)或市政工程計劃管理科(市政類)應在 4 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計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6)經核實不符合計劃條件的,由市計劃監察支隊進行調查處理,并出具建設工程計劃核實整改意見通知書,書面告知要求 整改的理由和處理意見。情節嚴重的,由市計劃監察支隊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處罰。建設單位(個人)整改或處罰到位后,重新按本規定第 5 條提出計劃條件核實申請。 第 107 條 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單位(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建設工程計劃條件核實合格意見單的,市城鄉計劃建設局將依法予以撤消,并依法追究相干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 108 條 未獲得計劃部門建設工程計劃條件核實合格意見單的,建設單位(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產權登記機構不予產權登記,城市管理部門不予接收管理(市政類項目)。 第 109 條 計劃核實認可工作應當公然進行,核實結果應當予以公布。計劃核實意見單、建設工程竣工計劃核實丈量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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