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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通用參考模板(頁眉可刪)2021年關于公司委托合同范文五篇 公司委托合同 篇1委托人名稱: 王清選 法定代表人: 郵編: 電話:受委托人姓名:袁萬山 公司職務: 聯系身份證號: 電話:授權事項:本公司特授權我公司員工(如非員工則直接寫姓名)與_x有限公司商談辦理_事宜,包括但不僅限于組織參加談判,擬定文件,簽訂合同等。授權期限:自20_年5月1日始,至20_年6月30日止。特此說明!委托人法定人簽字: (蓋章/簽字)公司章:受委托人簽字

2、:年月 日公司委托合同 篇2授 權 委 托 書本人 _x 系 _x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 _x 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 _x村莊道路硬化項目簽訂合同、資金結算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委托期限 開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代理人無轉委托權。投 標 人:_x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身份證號碼:委托代理人: (簽字)身份證號碼:年 月 日公司委托合同 篇3委托人: (下稱甲方)姓名:身份證:通訊聯系電話:公司名稱:法人代表人: 公司注冊 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通訊聯系電話:受托人(下稱

3、乙方)姓名: 身份證:通訊聯系電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順暢合作、互利共贏的經營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委托經營公司項目,訂立本協議,謹以共同遵守:第一條:甲方自愿將自己原經營的公司委托給乙方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包括公司名稱、各種證件,所有公用及輔助設施,甲方不參與生產經營管理。第二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租賃合同。第三條:本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在協議簽訂后的第三年開始計回報金。1、甲方同意乙方在協議簽訂后第一年虧損1000萬元人民幣。2、乙方第二年零利潤上交。3、乙方在

4、第三年開始按年利潤的25%上交給甲方。4、乙方負責確保在崗工人工資按國家政策發放。第五條:協議簽訂后公司所有產生的政策性費用及會議費、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等由乙方負責。第六條:由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的大修、改造、改擴建等項目形成固定資產的,產權歸乙方所有,解除協議時由甲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序購買此項固定資產。第七條:各級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負責。第八條:甲方原有的財賬、債權糾紛與乙方無關。第九條:甲方的權力及義務1、按本協議約定收取定額回報金的權利。2、監督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的權利。若因乙方發生違法經營可能造成行政、經濟上的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書面

5、整改意見。若乙方收到甲方書面整改意見三個月個不能改正時,甲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3、甲方有權對生產設施進行監督檢查。4、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負責辦理公司的消防、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許可證手續,發生影響委托經營時應承擔相應責任。5、甲方保證乙方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如:水、電、汽、路等(上級水電部門限水、限電、檢修等特殊原因導致停水、停電除外)。6、甲方不得無故干擾乙方的自主經營權、人事權。7、因訴訟、仲裁、發生民事糾紛案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手續和幫助,費用由乙方承擔。第十條:乙方權利和義務1、委托經營期間,甲方出讓本協議約定之外產權時,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

6、權。2、委托經營期滿后,甲方需繼續委托經營或出讓產權時,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3、乙方有權獲取定額回報金之外的收益。4、乙方有權在生產經營需要的情況下,對廠區或設備進行改造和改擴建。5、乙方有義務選派有較高水平的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創造更大利潤效益。6、乙方有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杜絕非法經營。7、乙方有義務對委托經營期間的安全、環保等生產問題負責。8、乙方有義務對生產設備,廠區進行日常維護與養護。9、按約定的方式向甲方繳納約定的回報金。10、其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一條:違約責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或單方終止合同的

7、,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委托經營期間內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調整,政府征地或上級指令造成不能生產經營,重大自然災害等)須解除協議的,雙方互相免責。第十二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對方。第十三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之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簽署時間: 年月日 簽署時間:年月日公司委托合同

8、篇4(姓名、性別、年齡、職務)代表本企業為 (項目名稱)的代理人。該委托代理人的授權范圍為:代表我單位與你們進行磋商、簽署文件談判權、簽訂合同權、代為承認或者放棄一定權利等,處理_活動有關的事務。在整個_過程中,該代理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單位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單位將承擔該代理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代理人無權代理權給其他任何人。特此委托。 委 托 單 位:_(蓋章)法定代表人:_(簽名)_年_月_日公司委托合同 篇5原告楊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區五里堆晏家塘115號。委托代理人陳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

9、,住長沙市芙蓉區蔡鍔中路2號12棟2405房。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維多利廣場a座1803號。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該公司總經理。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于_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過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達、人民陪審員 傅旭光參加的合議庭,于_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艷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楊林訴稱:_年7月10日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

10、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根據約定,原告于7月10日當天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確認了與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并對原告開具了授權書,授權原告與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經營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籌備工作,包括依授權書通過代理人有償取得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后,卻突然接到步步高華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華隆店取消對原告的授權,并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承認了上述行為,卻沒有給原告終止加盟關系的理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

11、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原告楊林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 被告單位注冊登記資料,證實被告主體資格;2、_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加盟合作關系;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原告匯款的依據;4、工商銀行匯款單,證實原告依證據2的約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5、_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6、被告開具的授權書,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確定了加盟經營的位置;7、原告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百貨專柜合同

12、新簽審批表,證實原告依證據2、6已經完成了基本籌備工作;8、被告開具的另一份授權書,證實被告無故終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又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答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以上證據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到庭質證,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經過,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以及原告的

13、陳述和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以下事實:_年7月10日,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一份,原告依確認單之規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隨即被告對原告又開具了授權書。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權書辦理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但此后,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權書給另一加盟商,終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權書的法律效力。經原告到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核實,了解到被告在沒有和原告解除加盟關系的前提下,單方取消了對原告的授權,終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重新對另一加盟商

14、出具了授權書,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_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提出如訴稱之請求。本院認為,_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雖然沒有標明合同的名稱,但該確認單能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時確認單是被告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確認單可以認定為格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認可了雙方的加盟關系,且原告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準備工作,

15、應當認定為要約不得撤銷;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存在上述五種情形情況的存在。第九十六條規定,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辯稱其依據確認單中的約定,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經本院審查,確認單中對此約定的內容為:“在簽訂此合作確認單后一個月,被告若無法與原告確認最終合作事宜,則無條件全額無息退還首批貨款給原告。”該條款是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相悖,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無正當理由終止加盟合作關系、撤銷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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