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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鄉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方案3:版2-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制度,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豫政20153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或家庭的臨時救助。
2、第四條 實施臨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政府主導,民政管理,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扶危濟困,救助急難;公開,公平,公正;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相銜接。第五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當將臨時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充實加強臨時救助工作力量,完善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保障臨時救助工作順利實施。民政部門負責統籌臨時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組織實施,做好審批管理和資金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民政部門的工作計劃,做好臨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的籌集、撥付和監管。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
3、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臨時救助工作。第六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臨時救助申請、審查和公示工作。第七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開展形式多樣的臨時救助活動。第二章救助范圍及救助對象第八條 救助范圍 (一)因見義勇為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二)因成員患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三)因遭遇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而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人員嚴重傷殘無力救治或者死亡且得不到有效賠償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四)因發生火災造成住宅或家庭
4、生活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基本生活暫無著落或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5) 高中階段貧困家庭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無力支付教育費用,或被國家認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散居孤兒、社會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特困家庭。 (七)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其他急難事項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家庭。第9條 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一)家庭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造成支出型困難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正在享
5、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2、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3、重大疾病造成支出型困難家庭:指因患重大疾病(新鄉市衛生部門制定的重大疾病病種)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困難家庭。核定標準為全年度自費醫療費用達到家庭全年收入的80%以上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指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刑釋解教人員無親可投、無業可就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個人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
6、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政府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疾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除上述情況外,縣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和個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同一事由的臨時救助,年度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困難事由相同、程度相似,同一縣(區)內救助標準應當一致。第三章救助標準及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救助標準。(一)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縣級政府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
7、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和調整臨時救助標準,并向社會公布。1.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因火災、交通事故、見義勇為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按照當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人數和困難延續時限(以月為單位),發放1至3個月的臨時救助資金,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6個月。2.醫療救助標準。(1)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人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經各種保險補償后需自付剩余合規醫療費用的,根據救助對象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綜合確定救助檔次,具體救助標準由縣(區)政府在500-5000元限額內確定。由戶籍地或居住證登記地民政部門按照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實
8、施救助。(2)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3)對緊急救治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機構可按照河南省衛生計生委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豫衛醫201440號)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對按照上述標準救助后,支付大額醫療費用仍然有較大困難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縣級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負責人,研究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9、3.臨時住房救助標準。對因火災等意外事故導致無家可歸的困難群眾,縣級政府可參照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號)規定,制定相應救助標準,視其住房困難延續時間,發放不超過6個月的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或提供適當的臨時住所。(二)對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由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及相關救助管理機構將具體情況書面報救助對象所在縣(區)民政部門,由縣(區)民政部門上報區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啟動“一事一議”程序。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區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相關救助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會商確
10、定綜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發放救助金、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三種方式予以救助。(一)發放救助金是臨時救助的基本方式。要全面實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門從臨時救助專戶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到位。對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或者確有必要的,可直接發放現金,但要健全臨時救助金發放制度,明確發放責任,規范發放手續。(二)實物救助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須嚴格
11、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介服務是臨時救助的補充方式。對給予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1.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并協助其申請; 2.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第四章 救助程序第十三條 申請受理 (一)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指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
12、(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不得拒絕受理。(二)對具有當地戶籍及非當地戶籍且持有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人口,由當地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受理。對非當地戶籍、未辦理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人口,由當地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協助其向市政府相關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三)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承諾書和財產狀況說明; 2、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贍(扶、撫)養義務關聯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低保證(五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3、鄉(鎮)、社區出具家庭
13、成員狀況證明及致困原因證明; 4、遭遇困難情況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1)疾病類:申請人本年度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病歷及本年度醫療費用單據原件或復印件;(2)災害類:證明意外事件、災害造成損失情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教育類:學生在校證明或高校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4)近期刑釋解教證明。 (四) 1、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是主動發現困難家庭或個人的責任主體,應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公安、城市規劃管理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
14、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3、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或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條審核審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縣(區)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是臨時救助的管理審核審批機關。(一)一般程序。1. 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受理救助申請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
15、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終審核意見,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在戶籍地的收入、財產及家庭成員狀況等,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可通過縣(區)民政部門委托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2. 縣(區)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提交的審核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3.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批準,并按照合規方式發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導等服務;不符合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由縣(區)民政部門委托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4. 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
16、助。對強行索要臨時救助,威脅、侮辱、打罵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擾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工作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5、對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原則上,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的需在當地社保部門參保一年以上。 (二)緊急程序。 對緊急情況、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或相關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要有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和經辦人簽字。第五章 資金籌措和
17、使用管理第十五條救助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 (一)臨時救助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城鄉低保結轉資金,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的資金,其他資金。 (二)縣(區)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照行政區域人口數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發生情況等因素安排臨時救助專項資金。各縣、(市)區原則按不低于上年度發放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總量的2%安排臨時救助資金,并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臨時救助資金安排。城鄉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三)縣(區)民政部門應設立臨時救助專戶,統籌管理使用本級臨時
18、救助專項資金,便于開展臨時救助。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臨時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工作檔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健全工作機制 (一)在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建立受理、轉介、結果反饋工作流程,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提升基層為民服務水平。 (二)完善“新鄉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 (三)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社會救助資源對接機制,發揮社會力量在對象發
19、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的優勢,探索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八條強化能力建設(一)縣(市)區政府要加強社會救助基層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社會救助經辦隊伍,確保基層臨時救助工作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二)縣(市)區政府要加強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三)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定期組織人員培訓,不斷加強社會救助隊伍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臨時救助政策宣傳普及力度。 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 (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籌借、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二)臨時救助工作中獲取的公民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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