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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企業(yè)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具有一定法律主體資格的營種性經濟組織。2、 企業(yè)法的概念和特征:企業(yè)法是調整企業(yè)沒立、存續(xù)和終止過程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特征:(1)企業(yè)法是規(guī)范企業(yè)法律地位及其內外部組織關系的組織法。(2)企業(yè)法是規(guī)范企業(yè)本身的組織和運作的行為法。(3)企業(yè)法是國家對企業(yè)進行管理調控的法律依據之一。3、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概念和特征: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yè)。特征:第一,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出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第二,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全部財產為出資人所有。第三,個人獨資企業(yè)以投資人的
2、全部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應具備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yè)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yè)人員。5、 個人獨資企業(yè)經營管理的內容: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們負責企業(yè)事務。投資人可與受聘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管理的內容和權限。但投資人對受聘人的職權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6、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原因有:(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3、7、 債權人在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5年內未向原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原投資人的責任消滅。8、 合伙企業(yè)的概念與特征:合伙企業(y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yè)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和有限合伙企業(yè)。特征:(1)由兩個以上的投資人共同投資興辦。(2)合伙協(xié)議是合伙企業(yè)的成立基礎。(3)合伙企業(yè)屬于人合企業(yè)。(4)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有限責任。9、 合伙企業(yè)的分類:(1)普通合伙企業(yè)。普通合伙企業(yè)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yè)。(2)有限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企業(yè)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
4、業(yè)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企業(yè)。10、 普通合伙企業(yè)的設立條件是:(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交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其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11、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財產所有權的行使應受合伙協(xié)議和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財產進行共同管理,不得擅自使用、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2)合伙企業(yè)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yè)的財產;(3)合伙人以其財產共有份額出質的,在當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
5、伙處理;(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財產的,合伙企業(yè)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12、 哪些合伙事各的決定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yè)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3)處分合伙企業(yè)的不動產。(4)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yè)的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13、 合伙企業(yè)損益的分配與承擔:(1)合伙企業(yè)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處理。(2)合伙協(xié)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xié)商確定。(3)不能協(xié)商的,由合伙人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分擔。(4)無法明確出資
6、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5)合伙協(xié)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門合伙人或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14、 退火分為三種情況:自愿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火。15、 當然退火的法定事由有哪些:(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任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16、 有限合伙企業(yè)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設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17、 合伙企業(y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1
7、)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經營;(2)合伙協(xié)議約解散事由出現;(3)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7)出現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18、 合伙企業(yè)財產在支付清償費用后,按以下順序償還:(1)合伙企業(yè)所欠的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2)法定補償金;(3)合伙企業(yè)所欠稅款;(4)合伙企業(yè)的債務。19、 外商投資企業(yè)是上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的總稱。2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是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
8、與中國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yè)。21、 中外合資企業(yè)的特征:(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舉辦。(2)由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其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合營企業(yè)注冊資本的25%。(3)合營各方共同經營管理。(4)合營各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22、 合營企業(yè)協(xié)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yè)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23、 合營企業(yè)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yè)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而訂立的文件。24、 合營企業(yè)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yè)合同確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同意,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25、 合營企業(yè)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yè)的最高權力機構
9、,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方按出資比例協(xié)商確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26、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是指中外合作經營各方依照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通過在合營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效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業(yè)終止時財產的歸屬而設立的一種企業(yè)形式。27、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的特征:(1)依法在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2)依據企業(yè)組織形式的不同設立不同的組織機構。(3)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和加收效益,承擔風險和虧損。28、 外國合作者在合作經營期間可依照下列方式先行收回投資:(1)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
10、在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經財稅機關審批,外國合作者在企業(yè)繳納所得稅前收回投資;(3)經財稅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方式。29、 根據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30、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31、 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yè)法人。32、 分公司,指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33、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及其他對內對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特征:第一,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第二,公
11、司法是強行法與任意法的結合。第三,公司是兼具程序法律內容的實體法。34、 我國公司法將登記主義作為公司成立的原則。35、 公司的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36、 實繳資本是指公司股東向公司已經實際繳納的資本,包括現金及其他資產。37、 注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成立時填報的財產總額。38、 授權資本是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授權可以募集的全部資本,它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39、 發(fā)行資本是指公司發(fā)行的股份總額,是每股發(fā)行價與股份總數的乘積。40、 公司資產是公司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擁有的物權、無形資產權、債權。41、 公司債券與公司股票不同:(1)公司債券只能在公司成立
12、后發(fā)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前和成立后均可發(fā)行;(2)公司債券到期應還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還本付息的問題;(3)在公司解散時,公司債券持有人一般有優(yōu)于公司股東的權利。42、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長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13、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償還。43、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產限額:(1)出資數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限額為10萬元。(2)出資方式。(3)出資繳納期限。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一次性繳納。二是允分期繳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4)出資證明。44、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45、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具體包括:(1)不得利用算己的身份不當受益。(2)不得擅自利
14、用或處置公司財產;(3)自我交易的規(guī)制。(4)與公司間不正當競爭的規(guī)制。(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6、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生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47、 有限責任公司:指投資者以其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48、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
15、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和法定資格。(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產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5)有公司住所。49、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50、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51、 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的人是:(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事。52、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16、,屬特別決議,必須有不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二分之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53、 小規(guī)模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54、 董事會由313名奇數董事構成。55、 董事產生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由股東會選任,有限責任公司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會選任;二是由章程規(guī)定;三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56、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是負責公司中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對董事會負責,但經理不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機關。57、 小規(guī)模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會而只設1-2名監(jiān)事。58、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59、
17、 公司法對一人責任公司作出了特別規(guī)制:第一,注冊資本規(guī)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第二,出資期限規(guī)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即實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可于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注冊資本,實行可變動的法定資本制,這種規(guī)制有利于防止股東虛假出資。第三,設立公司的規(guī)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四、財務監(jiān)督規(guī)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18、。第五,法人人格否認規(guī)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0、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單獨出資,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61、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62、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63、 國有獨資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64、 股權的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1)應經其他
19、股東過半數同意。(2)轉讓股東應在轉讓前就股權轉讓事項通知和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3)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離有優(yōu)先購買權。65、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就當具備以下條件:(1)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fā)起人。(2)發(fā)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fā)行、公司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4)發(fā)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設立的,所定章程還應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66、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有:發(fā)起設立和募集設立。67、 上市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1)上市公司需經股東會表決的重大事項。(2)上市公司的獨立
20、董事。(3)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4)關聯(lián)董事表決回避。68、 發(fā)起設立是指由發(fā)起人認繳公司發(fā)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69、 募集設立是指發(fā)起人認購公司應發(fā)行股份的一部門,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的公司。70、 股份轉讓的限制:(1)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3)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21、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否則與資本充實原則不符。(5)對股票質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71、 特別決議是指股東大會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所作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72、 破產特征:第一、破產是一種特殊的償債程序,它以消滅債務人主體資格來實現債務的清償。第二,破產必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特定條件。第三、破產的核心是保證公平清償債權。第四,破產是一種強制執(zhí)行程序。73、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
22、后,對管理人的效力: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在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74、 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務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
23、定繼續(xù)和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拆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75、 債務人財產主要有:(1)破產申請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2)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3)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擔保債務數額部分的擔保財產。(4)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76、 破產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后所發(fā)生費用77、 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案件的拆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報酬。78、 共益?zhèn)鶆?/p>
24、的概念和內容:供益?zhèn)鶆帐侵溉嗣穹ㄔ菏芾砥飘a申請后所發(fā)生的債務。具體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79、 債權人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80、 不必申報的債權有: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81、 債權人會議:是指依法申
25、報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也是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討論決定破產事宜的最高決策機構。82、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83、 重整:是指債權人符合破產或可能破產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內恢復清償能力的法律程序。84、 和解: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仍有挽救希望,為避免破產,由債務人和債權人相互之間達成的解決債務糾紛的一攬子諒解協(xié)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法律程序。85、 破產宣告的概念與特征:破產
26、宣告是指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宣告?zhèn)鶆杖似飘a以清償債務的活動。特征:(1)破產宣告的適用對象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2)破產宣告的權力機關是人民法院。(3)破產宣告是破產清算開始的標志。86、 破產財產: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止期間,歸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產分配的破產人的全部財產。87、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zhèn)鶆蘸螅勒障铝许樞蚯鍍敚海?)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所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
27、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88、 取回權是指財產權利人從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的權利。89、 別除權是指不依破產程序而能從企業(yè)的特定財產得到單獨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置權。90、 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yè)負有債務,無論其債務同所負債務的種類是否相同,債權是否已到期,均可不依破產程序,以其享有的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91、 追回權是指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時間內和案件受理后實施的,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并有損于債權人共同利益而處他的財產,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該財產的權利。92、 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合同是指平
28、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發(fā)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特征:第一、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第二、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xié)議。第三、合同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93、 不適用合同法的有:土地征收合同、拆遷合同、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勞動合同、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內部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94、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95、 要約邀請:是指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發(fā)要約的意思表示。96、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qū)別是:(1)要約相對人一
29、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約邀請相對人是非特定的;(2)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的內容一般是不確定的;(3)要約是訂立合同的行為,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要約邀請是合同訂立的預備行為,對行為人沒有約束力。97、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一方事先擬定,并由不特定當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條款。98、 對格式條款的擬定人做了限制性規(guī)定:(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公平地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和義務。(2)如果格式條款與普通條款發(fā)生沖突,則優(yōu)先適用普通條款;(3)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解釋。99、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
30、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的履行強制力。100、 合同生效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訂約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合同的標的必須確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實現的可能性。101、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不確定的客觀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條件的合同。102、 所附期限與所附條件的區(qū)別在于:期限是肯定要到來的,而條件是否發(fā)生是不確定的。103、 無效合同的種類:(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
31、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104、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確定,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105、 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第一、質量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第二、價款和報酬不明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第三、履行地點不明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務人隨時可以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五、履行費用不明的,由債務人負擔。106、 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享有的,對抗另一方履行
32、請求權的權利。107、 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108、 同是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約定履行先后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109、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的前后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110、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債務的當事在訂約后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111、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議代位行使債務人的
33、債權。112、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113、 法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發(fā)生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行使解除權導致的合同終止。114、 法定的事由主要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一方明示或其行為表示不準備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2)當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示或以其行為表示不準備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115、 導致合同終止的法
34、定原因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116、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117、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qū)別:(1)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違約人承擔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責任。(2)締約過失責任要求締約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約責任對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當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無償保管合同。(3)違約責任救濟的是當事人的履行利益,締約過失責任救濟的則是法律規(guī)定的信賴利益。118、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
35、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違反保密義務。(4)因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5)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為。119、 違約責任概述與特點: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特點:(1)違約責任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主要條件;(2)具有相對性,它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3)具有補償性,旨在彌補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4)具有任意性,違約責任的比例、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120、 違約責任的形式:(1)繼續(xù)發(fā)行;(2)違約金;(3)定金;(4)損害賠償。121、 贈與合同的概念與特征: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受領該贈與財產的合同。特征
36、:(1)贈與合同為轉移財產所有權合同。(2)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3)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122、 借款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特征:(1)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特定的。(2)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資金。(3)借款合同可為有償合同,也可為無償合同。(4)借款合同可以是諾成性合同,也可以是實踐性合同。123、 工業(yè)產權的概念和特征:工業(yè)產權,是指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權利。特征:第一、專有性。第二、地域性。第三、時間性。124、 專利法是指調整在確認、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有權,以及使用專有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
37、程中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125、 專利權的客體是指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126、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包括:(1)發(fā)明。(2)實用新型。(3)外觀設計。127、 發(fā)明人是指直接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人。128、 申請人是指就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向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的人。129、 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人。130、 職務發(fā)明的概念與內容:職務發(fā)明是指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
38、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131、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1)新穎性。(2)創(chuàng)造性。(3)實用性。132、 根據專利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2)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fā)表的;(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133、 不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事項:(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3)科學發(fā)現。(4)智力活動
39、的規(guī)則和方法。(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6)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的的設計。134、 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135、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136、 專利權的權利:獨占權、轉讓權、許可權。137、 不視為侵權的使用包括:(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
40、制造、使用的。(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138、 侵犯專利的行為包括:(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2)假冒他人專利。(3)冒充專利產品。139、 侵犯專利權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140、 民事責任: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 。141、 商標是指商
41、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務上,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這些要素的組合構成的。142、 商標的分類:(1)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2)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3)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4)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143、 商標的構成條件:(1)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2)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3)必須是可視性標志。(4)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144、 商標注冊的原則:(1)自愿注冊原則。(2)先申請原則。(3)優(yōu)先權原則。145、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146、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
42、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3)偽造、擅自制造他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47、 弛名商標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場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148、 認定弛名商標的機關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149、 認定弛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相
43、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弛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弛名的其他因素。150、 壟斷是指壟斷主體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進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對市場競爭進行實質性限制、妨礙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或狀態(tài)。151、 我國反壟斷法主要適用于兩類壟斷行為:一是經營者的經濟性壟斷行為。二是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性壟斷行為。152、 反壟斷法所指的經濟性壟斷行為包括三種行為:一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153、
44、 我國反壟斷法的類型:一是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二是農業(yè)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家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lián)合或者協(xié)同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154、 壟斷協(xié)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xié)議、決定或者其他協(xié)同行為。155、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業(yè)為維持或者增強其市場支配地位而實施的反競爭行為。156、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157、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1)以不公司的高價銷售商中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2)掠奪性定價行為。(3)拒絕交易行為。(
45、4)獨家交易行為,是指處于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采取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池的方法。(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6)歧視待遇行為。(7)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158、 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份額,應當依據以下因素:(1)該經營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高市場的難易程度。(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159、 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合并為一個企業(yè),或者企業(yè)之間通過取
46、得股權或資產通過合同等方式,使一個企業(yè)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個企業(yè)。160、 經營者經營的形式:(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161、 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列舉了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兩種形式:一是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二是集中符合社會公共利益。162、 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163、 行政壟斷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壟斷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業(yè)主管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形
47、成的。(2)行政壟斷的目的是保護地方經濟利益或部門經濟利益。(3)行政壟斷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資源自由流通。(4)行政性壟斷的后果是導致統(tǒng)一市場的人為分割及市場壁壘。164、 我國行政性壟斷的主要表現:(1)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地區(qū)封鎖的限制競爭的行為。(2)行政機關、法律法分泌物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3)行政機關和法、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4)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165、 不正當競爭行為泛指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優(yōu)勢,違反公認的商業(yè)習俗和道德,采用欺詐
48、、混淆等經營手段排擠或破壞競爭,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并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競爭行為。166、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1)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競爭行為。(2)不正當競爭行的主體為實施違法競爭行為的經營者。(3)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4)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167、 假冒混同行為:(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為。(3)假冒他人的企業(yè)名稱和他人姓名的行為。168、 商業(yè)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通過收買競爭者對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獲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yōu)勢。169、 商業(yè)賄賂的特征:(1)商業(yè)賄賂的行賄 體是經營者,受賄主體為
49、作為交易相對人的經營者或其他對交易具有影響力的有關人員。(2)方觀上,行賄者的目的是借用商業(yè)賄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擠同業(yè)競爭者,取得競爭優(yōu)勢。(3)商業(yè)賄賂是以下正當方式進行的行為。(4)商業(yè)賄賂行為具有違法性。170、 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171、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以下三種類型:(1)欺騙性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巨額獎品的有獎銷售。172、 商業(yè)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并
50、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173、 商業(yè)誹謗行為的構成要件:(1)商業(yè)誹謗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商業(yè)誹謗行為的對象為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商品聲譽。(3)商業(yè)誹謗行為的目的是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力,并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誹謗的故意。(4)商業(yè)誹謗行為必須具有公示性,即必須為第三人所知悉。174、 產品質量法是指調整產品質量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175、 我國產品質量法要達到兩個方面的目標:第一,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監(jiān)督管理,這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第二,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的義務與責任,屬于市場行為的范疇。176、 產品質量是
51、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177、 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guī)定:(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2)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3)縣級以上地方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178、 企業(yè)產品質量檢驗是產品質量的自我檢驗,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點。179、 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對生產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yè)產品的企業(yè)實行生產許可征制度
52、。180、 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分為國家標準、行為標準、地方標準、企業(yè)標準。181、 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是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對企業(yè)質量體系進行檢查和確認,并通過國家頒發(fā)證書的形式,證明企業(yè)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能力符合相應要求的活動。182、 產品質量的抽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抽查的對象。第二、抽查的樣品。第三、抽查的機構。第四、禁止重復抽查的原則。第五、抽查費用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183、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賠償責任。184、 產品責任的成立,須同
53、時具備以下條件:(1)產品存在質量缺陷。(2)缺陷在生產或銷售環(huán)節(jié)已經存在。(3)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即已經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4)產品缺陷是損害發(fā)生的原因。185、 產品的內在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186、 產品標識是表明產品的名稱、產地、質量狀況等信息的表述和標示。187、 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
54、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188、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qū)別:(1)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與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而產品瑕疵則是指產品不具備良好的特征,不符合明示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2)缺陷產品是屬于禁止流通的產品,不得交易;瑕疵產品,因其尚未喪失產品原有的使用價值,消費者可在知悉瑕疵實情的前提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3)產品缺陷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有權主張產品缺陷責任的主體是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產品
55、的購買者、使用者和其他因此受到損害的第三人。產品瑕疵責任是一種合事責任,主張該責任必須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因此,有權主張產品瑕疵責任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產品的購買人,且只能向銷售者提出權利主張,(4)產品缺陷責任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方式;產品瑕疵責任,則由銷售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及賠償損失,限“三包”加賠償。(5)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拆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產品瑕疵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拆訟時效期為1年。189、 將產品缺陷分為三種: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190、 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56、(1)生產者。(2)銷售者。(3)連帶責任人。191、 損害賠償的類型:(1)人身損害賠償。(2)財產損害賠償。(3)精神損害賠償。192、 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193、 消費者的含義應作如下理解:(1)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不得以盈利為目的。(3)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19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195、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第一、依法交易的原則。(2)國家對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給予特別保護的原則。第三、全社會保護原則。19
57、6、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主體及其行為的角度規(guī)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該法;對于上述具體情況該法未作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另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亦參照該法執(zhí)行。197、 行政保護的內容具體表現為:(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xié)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jiān)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fā)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3)各
58、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198、 消費者協(xié)會的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jiān)督、檢查。(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4)受理消費者的投拆,并對投訴事進行調查、調解。(5)投拆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的消費者提起拆訟。(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199、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消費者權利包括:(1)保障安全權。保障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2)知悉真情權。知悉真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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