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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鑫鑫慈善助學基金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鑫鑫慈善助學 基金會。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資助貧困社會學子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于發起人竇云鵬的捐贈。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安陽企業商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西路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資助教育事業,傳承慈善,回報社會;資助貧困地區單親、孤兒、重病、殘疾和貧困家庭求學子女。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

2、屆任期為2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并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并志愿服務于理事會;(三)具有明確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三)罷

3、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各項政策,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四)理事應當遵守北京鑫鑫助學慈善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

4、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五)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六)理事應當每年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并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七)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絡,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八)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

5、)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至少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6、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

7、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

8、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

9、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

10、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并付諸執行;(五)督促理事善盡職守;(六)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七)代表機構簽署有關文件;(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

11、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并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二)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三)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四)根據理事會關于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合法化;(五)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慈善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六)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并得到發展;(七)凝聚慈善傳承,倡導社會正能量和培育職業精神;(八)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會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

12、持;(九)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采取的長期慈善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二)投資收益;(三)各中小企業資金捐贈;(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

13、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一)業務活動成本;(二)管理費用;(三)籌資費用;(四)資產保值、增值;(五)理事會決定的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費用。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一)一次性接受在人民幣 萬元以上的捐贈;(二)一次性動用資金在人民幣 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三)接受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捐贈;(四)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投資、捐贈活動。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

14、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

15、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

16、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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