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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 鄉鎮民政辦建設工作調研報告 一、我縣鄉鎮民政辦現狀 從總體上看,近年來,在各鄉鎮黨委、政府的重視下,我縣鄉鎮民政工作得到一定加強,民政助理員隊伍結構得到一定改善,基層民政干部的綜合素質逐步提高。大部分民政助理員工作能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安心熱愛本職工作,整個民政干部隊伍基本穩定。但是,隨著民政業務的深化發展,以及民政信息化建設的推進實施,面對民政工作量的不斷增加,民政辦規范化水平不對稱,民政助理員人員數量不足、整體力量薄弱,與民政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不適應等問題日益凸現。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影響和制約整個民政事業的發展。從調查了解情況看,目前在鄉鎮民政辦規范化

2、建設方面主要存在以下情況: (一)專職民政助理員配置不足,兼職情況比較突出。 (二)民政干部隊伍結構不合理,出現“四偏”現象。 (三)民政干部隊伍的素質與民政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 一是部分干部缺乏改革創新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 二、加強鄉鎮民政辦規范化建設的建議和對策 針對目前我縣鄉鎮民政辦規范化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如下建議和對策: (三)建立健全民政工作制度。按照政務公開和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的有關要求,以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為出發點,應根據鄉鎮民政辦主要職能,制定各項規范化制度,民政辦工作職責、民政業務操作流程圖、各項制度必須上墻,統一制作后上

3、墻公布。同時設立意見箱,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布縣民政局監督舉報電話、聘請的行風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等。同時,對現有的民政辦 一、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開展情況和成績 我縣民政部門在加大對農村敬老院建設的同時,極積改善分散供養五保對象住房條件,在抓住災后倒房重建的有利時機,投入大量資金,對分散供養五保戶住房進行了維修、改造和重建。共投入210余萬元,對165戶散居五保對象的房屋進行維修,維修房屋313間。 3、部門配合,醫療救助有一定保證。為方便五保對象就醫,鄉鎮政府、民政、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從2007年始,民政部門籌集資金幫助五保供養對象繳納新農合參合金,使之能享受到新農合補

4、助政策。同時還為五保供養對象積極落實農村醫療救助,不足部分,各鄉鎮從財政自有經費中給予安排。 4、生產自助,創收提高供養水平。多數敬老院利用現有土地、池塘,種蔬菜,發展養殖業,增加經濟收入,即減輕了政府的負擔,又提高了敬老院的供養水平。 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醫療保障停留在“補”的水平,距離“保”的要求尚遠。農村五保絕大多數是年老多病和殘疾人,每年醫療支出較常人多得多。雖然農村五保已全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但只能報銷住院費的70%。郎溪縣五保看病門診費報銷比例在20%,日報銷最高不超過10元。縣里對五保看病門診費用沒有解決。民政部門通過醫療救助和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部分醫療資

5、金,但面對大病患者的個人高額費用和整個群體集中支出,絕大多數鄉鎮財力難以承受。部分五保供養對象,特別是散居對象,有病不敢去治,只能干熬,致使小病拖成大病;住院治療的,鄉鎮政府需要花錢請人護理和照料生活,增加鄉鎮支出,部分鄉鎮只能把欠醫院的治療費掛帳。 4、精神生活普遍貧乏。據了解,農村五保老人普遍有自卑感。由于經濟困難,農村五保老人大部分沒購買電視機、收音機,偶爾到鄰居家看電視。從總體上看,農村散居五保老人的精神生活較單調和貧乏。 5、關愛意識和互助意識淡化。以前,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的糧油、服裝等實物多數由村民小組集體湊集,平時生病有親朋或鄰居照看,房屋損壞由集體維修。但近年來,農村尊老愛幼

6、、鄰里互助的傳統有所弱化,群眾集體意識和互助意識淡化,對五保供養工作不關心不支持,有的甚至推諉扯皮,推卸責任,不管不問。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標志著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確立。但是,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此項法律自實施至今,在適用案件范圍、聽證主體、具體操作及有關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著問題,致使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過程中,“一言堂”現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體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項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為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包括:傳統觀念和行政人員自身觀念的束縛、行政機關案件調查人員素質低、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各項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

7、律主體聽證權利意識淡薄等。針對這些問題,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項法律: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素質、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項聽證配套制度、加強對聽證制度本身的研究、營造適合中國本土法律資源的法律文化氛圍。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順應了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世界潮流,必將隨著我國市場和民主政治的發展顯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將為行政工作帶來新的契機。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標志著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其中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8、,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后,全國各地各級行政機關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關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規定,對聽證制度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適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畢竟是一項新事物,行政機關在適用聽證程序時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地去完善。 一、處罰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聽證范圍的界定不明確 對需要舉行聽證的項目規定過于單一、缺乏彈性,不能適應保障公民權益和各市場主體權益的需要。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只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適用聽證程序,而對公民影響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則不在聽證之列。 (二)行政聽證的主

9、體存在的問題 1、關于機構的獨立性的問題。根據職能分離原則,主持聽證和做出裁決的不能是同一機構的人,但目前各地實踐當中多由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來主持聽證,有的案件調查人員所在的科、所對臨時制定某人負責主持,這樣就不能完全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聽證的公正性面臨質疑。根據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行政聽證的組織者,一般就是行政決定者。行政聽證的參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決定人選出和指定,行政聽證舉行的場所、程序,也單方面由行政決定人決定,這樣既不利于行政機關主持聽證的公開性,也不利于增強聽證會的實際效果。從長遠來看,我們認為應建立專門的聽證機構,盡快實現從聽證組織機關實施內部分離制度到建立職能分離的聽證機構

10、的過渡。 2、關于聽證參加人的問題。設立聽證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一個相對中立的環境讓當事人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聽證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應具有獨立性,應當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給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平等的地位和權利,雙方針對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進行質證與辯論,從而為案件的公正處理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聽證的其他參加人的選擇出應確保公平,聽證參加人選的合理確定對于保證聽證會上各方意見的公平表達來說至關重要,聽證參加人不再采取內定的做法也使得它與征求意見會、論證會等其他形式區別開來。“如其不能處于比較超脫的地位,勢必難以客觀公正的評判是非,整個聽證徒有公正的面紗而實為騙人的鬧劇”。而我國目前的行政聽證

11、參加人的規定比較粗疏,直接利害關系不夠明確,聽證證件人與案件調查人員共同審問當事人,違背了聽證的最終目的。 (三)聽證具體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履行聽證告知義務方式簡單。聽證告知主要有口頭告知、談話告知、書面告知三種方式。目前行政機關主要是由案件調查人員或其他人員以口頭或談話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事項。這兩種方式雖然方便、快捷,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夠正式,無法留下書面材料以證明行政機關什么時候告知了當事人,留下了證據的隱患,一旦發生爭議,行政機關根本無法證明自己履行了告知義務,勢必會處于被動狀態。 2、聽證會只是一種形式,一種擺設。“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聽證程序是行政官員濫用職權的克星

12、。但就目前的聽證會而言,“人治”思想意識的束縛依然嚴重,有的地方聽證筆錄及有關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處罰決定中根本就沒有發揮一點效力,當事人的各種意見也沒有加以考慮和采納,最后完全是有關領導的一句話就作出處罰決定。而當事人還是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本就未能達到增強行政效率,讓當事人陳述自己意見,息爭銷訴的目的,反而會增加行政成本和開支,降低執法效率與水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處罰就必須徹底消除“一言堂”,真正發揮聽證程序的作用。 3、不遵守法定程序,出現聽證本身的程序違法。目前出現的一些聽證本身的程序違法主要表現在:行政機關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

13、件作出決定前沒有告知當事人聽證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行政機關并不受理,不組織聽證;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會正式開始前未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聽證會結束后未征詢當事人是否作最后陳述。聽證程序屬準司法性質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驟與方法進行的。聽證本身的程序違法直接法律后果是聽證沒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說行政處罰決定了。 (四)行政處罰聽證證據存在的問題 1、案件調查人員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證據,在聽證中處處被動。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對證據的收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許多重要的關系到案件本身的證據都沒有進行收集。在面對當事人的代理人,特別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師時

14、,經常被問得啞口無言、極其狼狽。這不僅有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產生懷疑。 2、一些聽證主持人員、案件調查人員對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認識不清,要求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聽證過程中行政機關案件調查人員負舉證責任,應就案件的事實及其即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提供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所有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會上經過當事人的質證和辯論。案件調查人員應當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其為什么做出這樣的行政處罰,而當事人沒有舉證的義務,可以舉證也可以不舉證。 二、造成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問題的原因 (一)傳統觀念和行政人員自身觀念的束縛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在我國這樣一個缺少法治傳統的國家,“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可謂源遠流長。“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形成了重人治、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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