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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科學、公正、客觀地開展施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加強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一、總則(一)本標準所稱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及本標準,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期間,在一定周期內對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的量化評分。(二)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安

2、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占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總權重的20%。(三)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發布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結果,對全市建筑企業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項目監管權限和評價辦法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配合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四)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明確負責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為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的評價實施單位。(五)實施企業安全文明

3、施工行為評價,應與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相結合,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公開、公平、及時”的原則。(六)實施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應尊重相關企業和人員的隱私,維護被評價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七)各評價實施單位對其作出的評價負責。二、評價依據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主要依據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主要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決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重慶

4、市建委關于在建筑工地創建農民工業余學校的通知、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工地農民工業余學校(建筑安全培訓學校)創建工作的實施意見、重慶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辦法、重慶市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重慶市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辦法、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范性文件主要條文匯編。三、評價內容(一)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由評價分類、評價項目、評價標準、評價依據、評價得分、工程項目綜合得分五部分組成。(二)評價分類共設安全管理(滿分30分)、文明施工(滿分45分)、腳手架(滿分30分)、基坑工程(滿分30分)、模板支架(滿分30分)、高處作業(滿分3

5、0分)、施工用電(滿分30分)、施工升降機(滿分30分)、塔式起重機與起重吊裝(滿分30分)、施工機具(滿分15分)、農民工業余學校創建(滿分10分)、現場操作工人持有平安卡(滿分10分)、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和污染源依規公示(滿分20分)、安全生產階段評價及竣工綜合評價手續(滿分20分)、施工工藝(滿分20分)、執行市城鄉建委及市安全管理總站相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滿分20分)等16個分項。共計400分。其中腳手架分類項中包括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門型鋼管腳手架、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滿堂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八種架型評分

6、表。當一個工程項目只有其中一種架型時,按該架型評定;當一個工程項目存在兩種(含兩種)以上架型時,則應分別評定,取得分最低的一種架型錄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表;即腳手架分類項只錄入且只能錄入一種腳手架的評價得分。其中塔式起重機與起重吊裝分類項中包括塔式起重機、起重吊裝兩種分項評分表。當一個工程項目只存在其中一個分項時,按該分項評定;當一個工程項目同時存在兩種分項,則應分別評定,取得分低的一種分項錄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表;即塔式起重機與起重吊裝分類項只錄入且只能錄入一種分項的評價得分。四、計分規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采取動態平均分制。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在一

7、定周期內所有在建工程的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1) 單個項目的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 單個項目的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采用百分制。評價分為應得分數、扣減分數和實得分數。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時按評價標準中所進行施工的項目分數計算應得分,按扣分后的結果計算實得分,單個項目本次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A)=評價項目的實得分數總和(400分缺項評價項目的應得分數總和)×100。(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綜合評價得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綜合評價得分實行每日動態發布,得分計算公式為=(動+原)N×20%企業當日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為

8、企業本周期內所有被評價工程項目(數量為N)的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的動態算術平均值,按照(A動+A原)N計算。A動表示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本周期內已評價經公示無異議的工程項目得分總和,A原表示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本周期內應評價但尚未評價的工程項目前一次得分總和。N為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本周期內應評價的工程項目總數,N等于“動”項目數與“原”項目數之和。M表示該企業當日誠信綜合評價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建筑施工企業初次評價前的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暫定分,以招標文件確定開標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平均分確定,直至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開始為止。五、信息采集(一)本市行政區

9、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自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開工建設之日起,評價實施單位開始對其進行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二)評價實施單位應對其行政區域內屬于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范圍內工程項目進行評價,自開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止。每45個工作日對全部工程項目進行一次評價,且每個項目每周期原則上只評價一次,雙月1日前應將本輪應評工程全部評價完畢。評價人員應在評價當日內,將現場行為評價結果錄入系統或上交審查。對同一項目評價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在一個周期截止時間前10個工作日內進入評價系統的新工程可在本輪不予評價。(三)評價實施單位進行現場行為信息采集時,評價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

10、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施工現場有關單位應按規定協助評價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干擾阻撓。(四)評價時,評價人員應當場如實填寫評價表,并交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評價表一式兩份,一份交被評價企業存放于工地現場,另一份由評價實施單位存檔。(五)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信息采集過程中,在影響評價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評價人員應留存影像資料,減少爭議發生。(六)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時,評價人員應當場如實填寫評價表,并在評價完成后交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相關現場負責人當場簽字。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不認可評價結果的,應在評價表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

11、場提出異議。評價實施單位應在當日內按照本標準規定移交處理。施工單位拒絕在評價表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由評價人員將此情況記錄在評價表上,并由建設、監理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評價結論視為有效。(七)項目因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現安全隱患被責令停工整頓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立即重新對該項目進行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并在停工整頓期間將該項目現場行為評價延續扣分,不受本標準每個項目每周期內只評價一次限制。(八)因故須停止現場行為評價的,經評價實施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定。非經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現場行為評價。(九)各評價實施單位應根據監管職責、監管內容和其它監管依據,

12、確定評價終止時間。六、信息審核和管理(一)評價人員應在采集當日內,將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信息錄入系統。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完成審查并提交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核。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二)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按程序對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信息完成審核后,應上報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是否抽查復查的建議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市級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決定不進行抽查復查的,納入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公示。決定進行抽查復查的,應在5個工作

13、日內組織抽查復查,發現確有問題的,退回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重新評價、審核后再予上報。(三)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自公示結束的次日生效,公示有異議的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按本標準相關規定處理,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四)記載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信息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電子化誠信評分數據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長期保存。七、異議處理(一)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的投訴(舉報)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處理,以留存的現場評價紙質資料和影像資料為依據,原評價人員不得參與處理。市

14、、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應對外公布誠信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并建立健全處理機制。(二)誠信信息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對公示信息提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密。對公示信息提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應提供其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不符合本款規定或超過公示期的投訴(舉報),可不予受理回復。(三)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當場提出異議的,評價實施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送達異議單位當日內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四)公示期內的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異議,應書面向評價實

15、施單位或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評價實施單位或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當日內將異議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處理的異議,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評價實施單位處理。(五)評價實施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示期內的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異議作出處理意見,并在處理意見送達異議人當日內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異議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建復核小組作出復核決定送達異議人,并自次個工作日起生效。市城鄉建

16、設主管部門作出的復核決定為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的最終決定。八、成果應用(一)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實施單位應將評價工作和企業安全監督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對存在的問題應責令整改,并作為差別化管理的重要依據。(二)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實施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將評價結果與企業資質動態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評優評先、政策扶持、信用記錄等相結合。九、罰則(一)被評價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按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進行處理。(二)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對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的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將評價工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實施單位不按規定頻率評價、不按規定程序評

17、價、評價情況與實際不符的,責令限期整改,給予全市通報。因評價偏差造成集中投訴或不良影響的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由市級評價實施單位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三)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評價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四)評價、投訴處理及數據錄入等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評價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撤職等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表工程名稱: 形象進度:評價分類評價項目評價標準評價依據評價得分應得分數扣減分數實得分數一、安全

18、管理(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安全教育、應急救援、分包單位安全管理、持證上崗1.1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扣4分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1分未備有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扣1分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扣4分工程項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確安全生產考核指標,扣2分未制定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扣2分未編制安全資金使用計劃或未按計劃實施,扣1分未制定傷亡控制、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標,扣2分未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扣2分未建立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目標的考核制度,扣2分未按考核制度對管理人員定期考核,扣1分建筑

19、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規定4 1.2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扣4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扣4分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扣4分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扣4分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無針對性或缺少設計計算,扣1分未按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扣2分4 1.3安全技術交底:未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扣4分未

20、按分部分項進行交底,扣2分交底內容不全面或針對性不強,扣1分交底未履行簽字手續,扣2分4 1.4安全檢查:未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扣4分未有安全檢查記錄,扣2分事故隱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扣1分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項目未按期整改和復查,2分4 1.5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扣4分施工人員入場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扣2分未明確具體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扣1分變換工種或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施工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扣2分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未按規定進行年度教育培訓和考核,每人扣1分4 1.6應急救援:未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扣4分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1、或未按規定配備救援人員,扣1分未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扣2分未配置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扣2分4 1.7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分包單位資質、資格、分包手續不全或失效,扣3分未簽定安全生產協議書,扣1.5分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簽字蓋章手續不全,扣1分分包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機構或未配備專職安全員,扣1.5分3 1.8持證上崗:未經培訓從事施工、安全管理和特種作業,每人扣1.5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人扣0.5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未在崗,每發現一人扣1分3 二、文明施(累計扣分不超過45分)現場圍擋、封閉管理、施工場地、材料管理、現場辦公與住宿、現場防火、公示標牌、社區

22、服務2.1現場圍擋:圍擋高度不符合設計要求,扣6分圍擋未達到堅固、穩定、整潔、美觀,扣3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6 2.2封閉管理:施工現場進出口未設置大門,扣6分未設置門衛室,扣3分未建立門衛值守管理制度或未配備門衛值守人員,扣2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佩戴工作卡,扣1分施工現場出入口未標有企業名稱或標識,扣1分未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帶泥上路,扣2分運輸車輛未實行登記卡和標志牌制度,扣2分6 2.3施工場地: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及加工區地面未進行硬化處理,扣3分施工現場道路不暢通、路面不平整堅實,扣3分施工現場未采取防塵措施,扣3分施工現場未設置排水設施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扣3分未采取防止泥漿

23、、污水、廢水污染環境措施,扣2分未設置吸煙處、隨意吸煙,扣3分溫暖季節未進行綠化布置,扣1分土石方項目未采取濕法作業,扣3分6 2.4材料管理:建筑材料、構件、料具未按總平面布局碼放,扣4分材料碼放不整齊,未標明名稱、規格,扣1分施工現場材料存放未采取防火、防銹蝕、防雨措施,扣2分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使用器具或管道運輸,扣3分易燃易爆物品未分類儲藏在專用庫房、未采取防火措施,扣3分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扣4分6 2.5現場辦公與住宿: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生活區未采取隔離措施,扣4分宿舍、辦公用房防火等級不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技術

24、規范要求,扣6分在建工程、伙房、庫房兼作住宿,扣6分宿舍未設置可開啟式窗戶,扣2分宿舍未設置床鋪、床鋪超過2層或通道寬度小于0.9m,扣2分宿舍人均面積或人員數量不符合規范要求,扣3分夏季宿舍內未采取防暑降溫和防蚊蠅措施,扣3分生活用品擺放混亂、環境衛生不符合要求,扣2分6 2.6現場防火:施工現場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措施,扣5分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和作業場所的防火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扣5分施工現場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扣3分施工現場滅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滅火器材失效,扣3分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或未指定動火監護人員,扣2分5 2.7公示標牌:大門口處設置的公示標牌內容

25、不齊全,扣1分標牌不規范、不整齊,扣2分未設置安全標語,扣2分未設置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扣1分5 2.8社區服務: 文明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里無切實可行的防粉塵、降噪音措施,扣5分 施工過程中無防粉塵、防噪音措施,扣5分夜間未經許可施工,扣5分夜間施工未公示,扣2分現場焚燒有毒、有害物質,扣5分未建立施工不擾民措施,扣5分5三、腳手架(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當一個工程項目只有其中一種架型時,按該架型評定;當一個工程項目存在兩種(含兩種)以上架型時,則應分別評定,取得分最低的一種架型錄入(一)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方案、立桿基礎、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桿件間距與剪刀撐、腳手板與防護欄桿、交底與驗收

26、、桿件連接、層間防護(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1.1施工方案:架體搭設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4分架體結構設計未進行設計計算,扣4分架體搭設超過規范允許高度,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3.1.2立桿基礎:立桿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4分立桿底部缺少底座、墊板或墊板的規格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縱、橫向掃地桿,扣2分掃地桿的設置和固定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未采取排水措施,扣3分4 3.1.3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方式或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架體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處未按規定設置連

27、墻件或未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每處扣1分搭設高度超過24m的雙排腳手架,未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結構可靠連接,扣4分43.1.4桿件間距與剪刀撐:立桿、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間距超過設計或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未按規定設置縱向剪刀撐或橫向斜撐,每處扣2分剪刀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剪刀撐斜桿的接長或剪刀撐斜桿與架體桿件固定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4 3.1.5腳手板與防護欄桿: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扣2分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架體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連接不嚴,扣2分作業層防護欄桿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作業層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

28、腳板,扣1分4 3.1.6交底與驗收:架體搭設前未進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記錄,扣2分架體分段搭設、分段使用未進行分段驗收,扣2分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扣4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或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2分4 3.1.7桿件連接:縱向水平桿搭接長度小于1m或固定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立桿除頂層頂步外采用搭接,每處扣1.5分桿件對接扣件的布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扣1分扣件禁固力矩小于40Nm或大于65Nm,每處扣1分3 3.1.8層間防護:作業層腳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網兜底或作業層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網封閉,扣1.5分作業層與建筑物之間未按規定進行封閉,扣1.5分3 (二)門型鋼管腳手架:施

29、工方案、架體基礎、架體穩定、桿件鎖臂、腳手板、交底與驗收、架體防護(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2.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進行設計計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4分架體搭設超過規范允許高度,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3.2.2架體基礎: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2.5分架體底部未設置墊板或墊板的規格不符合要求,扣1分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底座,每處扣1分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扣2分未采取排水措施,扣2.5分53.2.3架體穩定:架體與建筑物結構拉結方式或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剪刀撐

30、,扣3分門架立桿垂直偏差超過規范要求,扣2分交叉支撐的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53.2.4桿件鎖臂:未按規定組裝或漏裝桿件、鎖臂,扣1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縱向水平加固桿,扣4分扣件與連接的桿件參數不匹配,每處扣1分4 3.2.5腳手板: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扣2分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用掛扣式鋼腳手板時掛鉤未掛扣在橫向水平桿上或掛鉤未處于鎖住狀態,每處1分4 3.2.6交底與驗收:架體搭設前未進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記錄,扣2分架體分段搭設、分段使用未辦理分段驗收,扣2分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扣4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或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2分43.2.7架體防

31、護:作業層防護欄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作業層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腳板,扣1分架體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連接不嚴,扣2分作業層腳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網兜底或作業層以下每隔10米未采用安全平網封閉,扣2分4 (三)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施工方案、架體基礎、架體穩定、桿件鎖件、腳手板、交底與驗收、架體防護(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3.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進行設計計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4分架體搭設超過規范允許高度,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3.3.2架體基礎: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2分架體底部未設置墊

32、板或墊板的規格不符合要求,扣1分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底座,每處扣1分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扣2分未采取排水措施,扣3分5 3.3.3架體穩定:架體與建筑結構未按規范要求拉結,每處扣1分架體底層第一步水平桿處未按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或未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每處扣1分連墻件未采用剛性桿件,扣5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專用斜桿或八字形斜撐,扣3分專用斜桿兩端未固定在縱、橫向水平桿與立桿匯交的碗扣結點處,每處扣1分專用斜桿或八字形斜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扣2分5 3.3.4桿件鎖件: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超過設計或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設計的步距在立桿連接碗扣結

33、點處設置縱、橫向水平桿,每項扣1分架體搭設高度超過24m時,頂部24m以下的連墻件層未按規定設置水平斜桿,扣4分架體組裝不牢或上碗扣緊固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4 3.3.5腳手板: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扣2分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用掛扣式鋼腳手板時掛鉤未掛扣在橫向水平桿上或掛鉤未處于鎖住狀態,每處扣1分4 3.3.6交底與驗收:架體搭設前未進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記錄,扣2分架體分段搭設、分段使用未進行分段驗收,扣2分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扣4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或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2分4 3.3.7架體防護:架體外側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連接不嚴,扣2分

34、作業層防護欄桿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作業層外側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腳板,扣1分作業層腳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網兜底或作業層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網封閉,扣2分4 (四)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施工方案、架體基礎、架體穩定、桿件設置、腳手板、交底與驗收、架體防護(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4.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進行設計計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3.4.2架體基礎: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2分架體立桿底部缺少墊板或墊板的規格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架體立桿底部未按要求設置可調底座,每處扣1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

35、縱、橫向掃地桿,扣2分未采取排水措施,扣3分5 3.4.3架體穩定:架體與建筑結構未按規范要求拉結,每處扣1分架體底層第一步水平桿處未按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或未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每處扣1分連墻件未采用剛性桿件,扣3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豎向斜桿或剪刀撐,扣2分豎向斜桿兩端未固定在縱、橫向水平桿與立桿匯交的盤扣結點處,每處扣1分斜桿或剪刀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扣2分5 3.4.4桿件設置:架體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超過設計或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設計的步距在立桿連接插盤處設置縱、橫向水平桿,每處扣1分雙排腳手架的每步水平桿,當無掛扣鋼腳手板時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水平斜桿

36、,扣2分4 3.4.5腳手板:腳手板不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扣2分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用掛扣式鋼腳手板時掛鉤未掛扣在水平桿上或掛鉤未處于鎖住狀態,每處扣1分4 3.4.6交底與驗收:架體搭設前未進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記錄,扣2分架體分段搭設、分段使用未進行分段驗收,扣2分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扣4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或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2分4 3.4.7架體防護:架體外側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連接不嚴,扣2分作業層防護欄桿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作業層外側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腳板,扣1分作業層腳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網兜底或作業層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網封

37、閉,扣2分4 (五)滿堂腳手架:施工方案、架體基礎、架體穩定、桿件鎖件、腳手板、交底與驗收、架體防護(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5.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進行設計計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3.5.2架體基礎: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2分架體底部未設置墊板或墊板的規格不符合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底座,每處扣1分架體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扣2分未采取排水措施,扣3分5 3.5.3架體穩定:架體四周與中間未按規范要求設置豎向剪刀撐或專用斜桿,扣3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水平剪刀撐或專用水平斜桿,扣

38、3分架體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時未采取與結構拉結或其他可靠的穩定措施,扣3分5 3.5.4桿件鎖件:架體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超過設計和規范要求,每處扣1分桿件接長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架體搭設不牢或桿件節點緊固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4 3.5.5腳手板:腳手板不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扣2分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用掛扣式鋼腳手板時掛鉤未掛扣在水平桿上或掛鉤未處于鎖住狀態,每處扣1分4 3.5.6交底與驗收:架體搭設前未進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記錄,扣2分架體分段搭設、分段使用未進行分段驗收,扣2分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扣4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或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2分4 3.5

39、.7架體防護:作業層防護欄桿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作業層外側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mm擋腳板,扣1分作業層腳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網兜底或作業層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網封閉,扣2分4 (六)懸挑式腳手架:施工方案、懸挑鋼梁、架體穩定、腳手板、荷載、交底與驗收、架體防護(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6.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進行設計計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4分架體搭設超過規范允許高度,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3.6.2懸挑鋼梁:鋼梁截面高度未按設計確定或載面形式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扣5分鋼梁固定段長度小于懸挑段長度的1.25

40、倍,扣2分鋼梁外端未設置鋼絲繩或鋼拉桿與上一層建筑結構拉結,扣2分鋼梁與建筑結構錨固處結構強度、錨固措施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扣2分鋼梁間距未按懸挑架體立桿縱距設置,扣2分53.6.3架體穩定:立桿底部與懸挑鋼梁連接處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每處扣1分承插式立桿接長未采取螺栓或銷釘固定,每處扣1分縱橫向掃地桿的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未在架體外側設置連續式剪刀撐,扣3分未按規定設置橫向斜撐,扣2分架體未按規定與建筑結構拉結,每處扣2分53.6.4腳手板:腳手板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扣2分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嚴、不牢、不穩,扣2分43.6.5荷載:腳手架施工荷載超過設計規定,扣4分施工荷載堆放不均

41、勻,每處扣2分4 3.6.6交底與驗收:架體搭設前未進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記錄,扣2分架體分段搭設、分段使用未進行分段驗收,扣2分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扣4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或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2分43.6.7架體防護:作業層防護欄桿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作業層架體外側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擋腳板,扣1分架體外側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扣2分4 (七)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方案、安全裝置、架體構造、附著支座、架體安裝、架體升降、檢查驗收、架體防護(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7.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進行設計計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

42、4分腳手架提升超過規定允許高度,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3.7.2安全裝置:未采用防墜落裝置或技術性能不符合規范要求,扣4分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未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筑結構上,扣4分防墜落裝置未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并與建筑結構附著,扣4分未安裝防傾覆裝置或防傾覆裝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在升降或使用工況,最上和最下兩個防傾裝置之間的最小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扣3分未安裝同步控制裝置或技術性能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4 3.7.3架體構造:架體高度大于5倍樓層高,扣4分架體寬度大于1.2m,扣2分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大于7m或折線、曲線布置的架體支撐跨度大于5.4

43、m,扣3分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大于2m或大于跨度1/2,扣4分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2/5或大于6m,扣4分架體全高與支撐跨度的乘積大于110,扣4分4 3.7.4附著支座:未按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個樓層設置一道附著支座,扣4分使用工況未將豎向主框架與附著支座固定,扣4分升降工況未將防傾、導向裝置設置在附著支座處,扣4分附著支座與建筑結構連接固定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4 3.7.5架體安裝: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桁架的節點未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扣4分各桿件軸線未匯交于節點,扣1分水平支承桁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間設置的水平支撐桿件未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扣2分架體立桿底端未設置在水平支承桁架上弦桿件節點

44、處,扣4分豎向主框架組裝高度低于架體高度,扣2分架體外立面設置的連續剪刀撐未將豎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體構架連成一體,扣3分4 3.7.6架體升降:兩跨以上架體升降采用手動升降設備,扣4分升降工況時附著支座與建筑結構連接處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和規范要求,扣4分升降工況架體上有施工荷載或有人員停留,扣4分4 3.7.7檢查驗收:主要構配件進場未進行驗收,扣1.5分分區段安裝、分區段使用未進行分區段驗收,扣2分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扣3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或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1.5分架體提升前未有檢查記錄,扣1.5分架體提升后、使用前未履行驗收手續或資料不全,扣1分3 3.7.8架

45、體防護:腳手架外側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連接不嚴,扣1.5分作業層防護欄桿不符合規范要求,扣1.5分作業層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腳板,扣1.5分3 (八)高處作業吊籃:施工方案、安全裝置、懸掛機構、鋼絲繩、安裝作業、升降作業、交底與驗收(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3.8.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對吊籃支架支撐處結構的承載力進行驗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3.8.2安全裝置:未安裝防墜安全鎖或安全鎖失靈,扣5分防墜安全鎖超過標定期限仍在使用,扣5分未設置掛設安全帶專用安全繩及安全鎖扣,或安全繩未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扣5分吊籃未安裝上

46、限位裝置或限位裝置失靈,扣5分5 3.8.3懸掛機構:懸掛機構前支架支撐在建筑物女兒墻上或挑檐邊緣,扣5分前梁外伸長度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扣5分前支架與支撐面不垂直或腳輪受力,扣5分上支架未固定在前支架調節桿與懸挑梁連接的節點處,扣2分使用破損的配重塊或采用其他替代物,扣5分配重塊未固定或重量不符合設計規定,扣5分5 3.8.4鋼絲繩:鋼絲繩有斷絲、松股、硬彎、銹蝕或有油污附著物,扣4分安全鋼絲繩規格、型號與工作鋼絲繩不相同或未獨立懸掛,扣4分安全鋼絲繩不懸垂,扣2分電焊作業時未對鋼絲繩采取保護措施,扣2分4 3.8.5安裝作業:吊籃平臺組裝長度不符合產品說明書和規范要求,扣4分吊籃組裝的構

47、配件不是同一生產廠家的產品,扣2分4 3.8.6升降作業:操作升降人員未經培訓合格,扣4分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扣4分吊籃內作業人員未將安全帶用安全鎖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專用安全繩上,扣4分作業人員未從地面進出吊籃,扣2分4 3.8.7交底與驗收:未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未經責任人簽字確認,扣2分驗收內容未進行量化,扣2分每天班前班后未進行檢查,扣2分吊籃安裝使用前未進行交底或交底未留有文字記錄,扣2分4 四、基坑工程(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施工方案、基坑支護、降排水、基坑開挖、坑邊荷載、安全防護、基坑監測、應急預案4.1施工方案:基坑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

48、批,扣4分超過一定規模條件的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扣4分基坑周邊環境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專項施工方案未重新進行審核、審批,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4.2基坑支護: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開挖深度較大或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未采取支護措施,扣4分自然放坡的坡率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范要求,扣4分基坑支護結構不符合設計要求,扣4分支護結構水平位移達到設計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扣4分4 4.3降排水: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有地下水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扣4分基坑邊沿周圍地面未設排水溝或排水溝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放坡開挖對坡頂、坡面、坡腳未采取降排水措施,扣2分基坑底四周未設排

49、水溝和集水井或排除積水不及時,扣2分4 4.4基坑開挖: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提前開挖下層土方,扣4分未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層、分段開挖或開挖不均衡,扣4分基坑開挖過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護結構或工程樁的有效措施,扣4分機械在軟土場地作業,未采取鋪設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扣4分4 4.5坑邊荷載: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設計規定,扣4分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扣4分4 4.6安全防護:開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邊未按規范要求設置防護欄桿或欄桿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基坑內未設置供施工人員上下的專用梯道或梯道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降水井口未設置防護蓋板或圍

50、欄,扣4分4 4.7基坑監測:未按要求進行基坑工程監測,扣3分基坑監測項目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扣1.5分監測的時間間隔不符合監測方案要求或監測結果變化速率較大未加密觀測次數,扣1.5分未按設計要求提交監測報告或監測報告內容不完整,扣1.5分3 4.8應急預案:未按要求編制基坑工程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內容不完整,扣3分應急組織機構不健全或應急物資、材料、工具機具儲備不符合應急預案要求,扣3分3 五、模板支架(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施工方案、支架基礎、支架構造、支架穩定、施工荷載、交底與驗收、桿件連接5.1施工方案: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結構設計未經計算,扣4分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核、審批,扣4分超規模模板支架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扣4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4 5.2支架基礎:基礎不堅實平整、承載力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2分支架底部未設置墊板或墊板的規格不符合規范要求,扣2分支架底部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底座,每處扣2分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扣2分未采取排水設施,扣2分支架設在樓面結構上時,未對樓面結構的承載力進行驗算或樓面結構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扣5分5 5.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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