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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肥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合肥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政府令 2006 123合肥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 2006年 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 70次 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6年 11月1日起施行。市長 吳存榮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合肥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管理,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節約資源,提 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 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經生產企業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 運輸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至建設施工場地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

2、市市區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 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 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和組織協調工作。 環保、公安、市容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進行監 督管理。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數量、規模及位置應當與城市建設發展的 需要相適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 劃。第六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申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 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七條

3、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 準和地方標準。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管理網絡、規章制度和質 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生產,按照規定進行原材料質量檢 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預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向用戶供應每批預拌混凝土時,應當提供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出廠合格證、混凝土配合比報告、水泥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報 告。第十條 混凝土一次性澆注量在 30立方米以上(含 30 立方米)的建設工 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

4、止現場自行攪拌。第十一條 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施 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是應當在施工前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 的;(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隔聲和廢水排放措施,符合有關 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家標準。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 驗收,預拌混凝土強度的確定應當以取樣送檢的試塊作為依據。試塊制作按照 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的結算價格,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指 導價和有

5、關規定確定。該結算價格在設計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預 算,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列入工程總投資。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的使用單位應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 注明供應數量、供貨日期、設計標號、有關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 任等有關內容。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 施。禁止在規定場所以外沖洗運輸車輛。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載重量運輸。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含泵車)在市區一環路以內運輸時,應 當憑施工單位介紹信和行駛證原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大

6、型 施工車輛臨時通行證后方可通行,臨時通行證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澆注所需 時間為準。第十七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根據國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 規定,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采取項目貸款貼息、專用設備投入等方式進行資 金投入,扶持企業發展,并對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和散裝水泥成效顯著的預 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超越核定的資質 等級和經營范圍提供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以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

7、得資質證書而擅自提供預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 3000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現場混凝土的實際攪拌量處以每立方米100 元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第二十一條 必須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參與建設工程 評優活動。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不按 照核定的載重量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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