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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概述爭端解決機制運作的基本程序WTO其他規則與附件2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的相互關系是什么?近似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如何評價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與GATT相比,WTO的優越性之一:設立了 爭端解決機構¾ 協調、解決各類爭端¾ 專家組+上訴機構:完整程序¾ 裁定迅速、有力:執行效力(意義?)DSU的不足有哪些?DSB現機制的缺陷?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一、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形成背景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 特點與管轄范圍形成背景GATT1947的實踐國際貿易發展的客觀需求成就不足貿易發展糾紛

2、增加烏拉圭回合談判GATT1947的實踐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 主要內容與成就制度基礎 缺陷與不足法律動因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國際貿易增長貿易數量、影響、涉案方; 規則不斷擴大關于協議的爭議 ;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案件、爭訟; 規則型、訴訟式的爭端解決模式成為共識。烏拉圭回合談判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Mechanism,DSM)WTO協定的附件2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 序的諒解,簡稱爭端解決諒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on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Settlement

3、of Disputes) ,USD/DSU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Body,DSBDSM、DSU的一般規定基本目標基本原則 管理機構適用范圍特點基本目標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見性。保護該諒解適用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并 澄清這些權利與義務。具體解決爭議時的目標: 保證積極的、在可能情況下共同接受的爭端解決辦 法。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撤消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 協議的措施,如果不能撤消便應提供補償。 盡量避免實施報復(受到損害的國家在得到授權 后,針對另一成員暫停實施貿易減讓或履行義務。)基本原則1、繼續遵循GATT1947處理爭端的各項原則2、禁止成員方單方面采取行

4、動3、確保迅速、積極、公正、平等的解決爭端4、維護世貿組織有效運行和維護成員方權利與 義務適當平衡5、謹慎、善意的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6、對發展中國家給與特別考慮【禁止成員方單方面采取行動】諒解第23條禁止世貿組織成員針對其認 為違反義務或導致世界貿易組織協議規定的任 何利益喪失或減損而采取的單邊行動。要求成員使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來解 決與這些問題有關的爭端。特別在沒有確定已經發生違反義務和利益喪失 或減損的情況: 除非依照已經獲得通過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裁 決,并且遵照諒解中規定的履行專家組建議的合理 期限和進行報復的規定?!緦Πl展中國家給與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成為爭端一方時,適用

5、特殊程序和 時限: 專家組的成員其中至少有一名來自發展中國家; 可獲得斡旋,包括采用1966年制定的特殊程序。磋商中,對發展中國家問題和利益特別關注: 允許使用更多的時間:專家組程序要求給發展中國 家成員充足的時間; 要求專家組報告說明如何考慮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 殊和差別待遇。DSB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給予特別關注: 應考慮在正常監督之外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發展中國家可請秘書處提供法律方面協助。管理機構1、DSB“爭端解決機構(簡稱DSB)” DSB負責監督WTO爭端解決協議與相關機 制的運行。 DSB組織是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設立的專 門機構。 DSB有權成立專家組。 DSB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

6、行。2、專家組,Panel專家組成員是“完全合格(well-qualified)的政府和/ 或非政府個人”。專家不能從涉及審議中的爭端國家 中選擇,且如果爭端涉及一個發展中國家,該國家可 以要求專家組成員至少有一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專家。秘書處負責任命專家,建立專家儲備。專家組由DSB組織設立,承擔一項具體任務任務完 成后解散。專家組應按照在文件中提交的DSB處理的事項,并提 出調查以協助DSB提出該協議所規定的建議或裁決。 專家組要評估案件的事實,及有關協議實施的程度。 最終形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3、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爭端各方有權對專家組報告進行上訴,但僅限于專家 組報告

7、中有關法律問題和專家組詳述的法律解釋。上訴案件由上訴機構7名成員中的3名進行審議。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撤消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論, 上訴機構報告經DSB通過,爭端各方就必須無條件接受。上訴機構由DSB設立,由具有“公認權威,并在法律、 國際貿易和各適用協議所涉事項方面具有公認專門知 識的人員”組成,這些人員“不附屬于任何政府”,并 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中具有廣泛代表性(a standing body )。成員任期4年,但為擴大在成員間的輪換,最初任命的3名 成員的任期僅2年。(對最初7名成員任命于1995年11月。)上訴機構有自己的工作人員,其秘書處在機構上區別于世 界貿易組織秘書處。WTOa

8、ppointsfournewAppellateBody members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ppointed today (27 November 2007) the following four new members to the seven- member Appellate Body: Ms Lilia R. Bautista of the Philippines and Ms Jennifer Hillman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four years commencing on 11 December 2007

9、; and Mr Shotaro Oshima of Japan and Ms Yuejiao Zhang of China for four years中國當選人員張月姣女士(資料圖)commencing on 1 June 2008.【新聞原文】2007年11月27日,WTO爭 端解決機構(DSB)召開會議,通過了4位上 訴法官的任命,來自中國、美國、日本和菲 律賓的四名人員當選。任期四年,從2008 年6月1日開始。the Appellate Body shall “comprise persons of recognized authority, with demonstrated e

10、xpertise in law,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WTO agreements generally.”The DSU also requires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membership be broadly representative of the WTO membership. Candidates were nominated by WTO Members and interviewed by a Selection Committee comprising the Dire

11、ctor-General, and the Chairpersons of the General Council, the DSB,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and the TRIPS Council.The appointments were made by the DSB on the basis of the Selection Committee's recommendation and following consultations with WTO Members.

12、【新聞原文】按WTO規定,對于法官人選提名,包括“臺澎金馬 單獨關稅區”在內的世貿組織151個成員均擁有否決權。19日, 臺灣以“某些人員在處理涉臺事務恐失公正”為由使四名上訴機構 法官任命案及其他所有議程均遭擱置,各方旋即展開磋商,防止 其正式動用否決權。經磋商,臺灣表示接受張月姣提名。張月姣簡歷張月姣,吉林省人,生于1944年10月,1968年獲法國漢納大學學士學位。1981至1982年赴美國喬治頓法學院、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78年起,工作于中國國家進出口委員會、中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參與了起 草中外合資企業法、經濟特區條例等。1984至1997年,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

13、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外資處副處長、外貿 處處長、副司長、司長。參與起草中國的“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作經營 企業法”,“外貿法”、“ 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等法規;審批外商投資 企業合同;還率中國代表團與外國談判“投資保護協定”;擔任中美知識產權 談判代表、中國復關談判法律顧問;參加制定與完善“專利法”、“ 商標法”、 “版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87至1999年,被選為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理事、國際發展法學院董事,參與 制訂“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商事合同通則”等。擔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 人民大學,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法學院的兼職教授,汕頭大學法學

14、院教 授。1998至2004年,任亞洲開發銀行助理法律總顧問、東亞地區局副局長,湄公 區域局副局長,亞洲開發銀行上訴委員會聯合主席,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局長 等職,負責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與政策改革項目,貸款,籌資,地區合作,國際組織間的合作等。2005年2月,擔任西非開發銀行董事。2005年5月,加入君合律師事務所為執業律師和資深顧問。適用范圍適用的協定WTO的各項協定附錄的特殊程序優先規則與程序沖突所管轄案件違法之訴非違法之訴特點:司法化特征(1)明確規定采用國際公法的解釋規則(2)爭端解決程序的各環節趨于嚴密和緊湊(3)強化了“司法”管理: 建立了一套系統和完整的機構 DSB;上訴機構; 管轄

15、的強制性 “司法獨立”的嘗試 各階段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執行裁決或建議有法律保障第二節 基本程序協商或磋商程序斡旋、調停與調解程序 仲裁程序 專家組程序 上訴審理程序 監督程序爭端解決機構的決定 補償的執行與中止減讓義務程序參與爭端解決的主體當事國和第三方機構 DSB主管機構 有權成立專家小組 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 監督建議、裁決的執行 授權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WTO秘書處 WTO總干事 專家組(專家) 上訴機構 仲裁人爭端解決各階段時間表磋商、調解等60天設立專家組并任命其成員45天 最終報告提交各方6個月最終報告提交WTO成員3個星期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報告(如無上訴)60天 總計(如無上訴

16、)1年上訴機構報告60至90天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上訴機構報告30天 總計(如上訴)15個月協商或磋商程序協定第4條:Consultation procedures對磋商請求作出答復:收到請求之日起10天內。收到請求之日起30天期 開始真誠地進行磋商。磋商時限:收到請求之日起60天內緊急情況:20天緊急情況:10天in good faith第三方:磋商涉及其實質貿易利益;通知;允許or拒絕。磋商應保密,并不得損害任一方在任何進一步訴訟中權利。目的:協商一致,達成滿意的解決方案。否則,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申訴方可直接開始請求 設立專家組。斡旋、調停與調解程序協定第5條:Good Offices, C

17、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爭端各方同意下自愿采取。過程與內容保密,不得損害任何進一步訴訟權利。爭端任何一方可隨時請求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隨時開始,隨時終止。一旦該程序終止,起訴方即可開始請求設立專家組。如斡旋、調解或調停在收到磋商請求之日起60天內開 始,則起訴方在請求設立專家組之前,應給予自收到磋商 請求之日起60天的時間。如爭端各方共同認為此過程未 能解決爭端,起訴方可在60天期限內請求設立專家組。爭端各方同意,該程序可與專家組程序同時繼續進行WTO總干事可依其職權提供斡旋、調解或調停仲裁程序協定第25條:Arbitration爭端解決的替代手段。(便利性,明確問

18、題)訴諸仲裁需經各方一致同意,并議定其程序。參與仲裁:經已同意訴諸仲裁的各方同意。仲裁裁決: 訴訟方應同意遵守之; 仲裁裁決應通知 DSB和任何有關適用協定的理事 會或委員會。DSU對執行、補償、中止減讓方面的規定也 可適用于仲裁裁決。專家組的設立專家組程序申請設立管轄權、時限職權范圍專家小組成員審查程序審查標準當事方的陳述與證據提交獲取資料 Seek information保密 Confidentiality制作報告 Panel Reports報告的通過程序多個起訴方的程序 第三方的權利中期審議階段Interim Review Stage最終報告的通過Adoption of Panel Re

19、ports設立專家組如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請求未能作出答復,或 磋商未能在60天后獲得成功,則受損害的成員可以 要求DSB設立專家組。專家組應在不遲于DSB審議此項請求的第二次會議 上決定是否設立(應在提出請求后15天內舉行)。 專家組應在決定設立后30天內組成(選擇組成人員)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一票贊同制職權范圍: 申請書提交事項;依據相關協定 協商確定 有權作出建議、裁定專家組審查程序專家組在組成一周內確定時間表;爭端各方向專家組提交有關案件事實和論據的陳述;在專家組第一次實質性會議上,起訴方陳述案情,應訴方進 行辯護,其他有利害關系成員陳述其意見,專家組成

20、員可以 提出問題,要求進行澄清;在專家組第二次實質會議上,先是應訴方,然后是起訴方進 行正式反駁,專家組成員可以提出問題,要求澄清;如有必要,專家組可以咨詢專家或專家審議小組,專家審議 小組就科學或技術問題提出報告;專家組將其報告中有關事實和論據的部分提交爭端各方,給 予各方兩周時間提出意見;專家組提交中期報告,包括調查結果和結論。爭端各方可在 一周內提出進行審議的請求。如果請求進行審議,那么審議 不能超過兩周,包括可能與各方舉行另外的會議;專家組向各方提交最終報告。3周后,報告散發全體WTO成 員。如應訴方的措施被認定不符合WTO有關協議,則專家組 應提出建議,使這一措施符合協議,還可建議如

21、何這樣做。通過報告DSB在報告提交60天內通過報告;除非一方提出上訴,或經協商一致決定不通過 報告。報告的通過只能在報告散發各成員之日起20天后。成員必須在DSB審議報告的會議召開前(至少10天前),提交書面反對意見。上訴審理程序DSB的常設機構;只有爭端各方,而非第三方,可對專家組報告進行 上訴。 (第三方可作出書面陳述)審理期限: 60天(可延長為90天);上訴機構報告應在發出 后30天內經DSB通過; 包括報告通過時間,該程序不得超過90天。工作程序:由上訴機構經與DSB主席和總干事磋商 后制定,并告知各成員供參考。上訴機構報告:由DSB通過,爭端各方應無條件的 接受報告(除非協商一致決

22、定不這樣做,可以發表 意見)相關紀律:第18條,第17條第2項。不得就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審議的事項與專家 組或上訴機構進行單方面聯系。提交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書面陳述應被視為 保密(爭端各方可獲得)上訴機構的程序應保密。個人發表的意見應匿名。執行與監督程序在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報告通過后30天內召開的DSB 會議上,有關成員應通知DSB關于其執行DSB建議 和裁決的意向。合理期限(p52)報告或裁決DSB確認DSB未批準協商仲裁的期限補償的執行與中止減讓義務程序實施貿易報復的條件、形式、異議、終止執行程序的缺陷執行有關爭端方必須在有關報告通過后30天內舉行的 DSB會議上,說明其執行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建議的 意圖。如果立即符合建議不可行,那么應確定執行 建議的合理時限;如該成員未能在這一時限采取措施,那么起訴方可 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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