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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紡織染整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首次發布于1992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紡織染整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自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之日起,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19920廢止。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TOC等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
3、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紡織經濟研究中心、東華大學、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2年9月11日批準。本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
4、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水污染物排放管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水質 苯胺類的測定 N-(1-萘基)乙
5、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N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51-2009 水質 二氧化氯的測定 碘量法(暫行)HJ 636-2012 水質 總
6、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60-20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HJ/T 83-2001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FZ/T 01002-2010 印染企業綜合能耗計算辦法及基本定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9號)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紡織染整對紡織材料纖維、紗、線和織物)進行以染色、印花、整理為主的處理工藝過程,包括預處理
7、(不含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染色、印花和整理。紡織染整俗稱印染。3.2 標準品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針織、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毛織物標準品布幅按1500cm、布重30kg/100cm折算。3.3 現有企業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紡織染整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3.4 新建企業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紡織染整生產設施建設項目。3.5排水量指生產設施或企業
8、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印染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3.7 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8 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9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
9、級以上。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號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間接排放1pH值69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化學需氧量(CODcr)1002003五日生化需氧量25504懸浮物601005色度70806氨氮1220(1)2030(1)7總氮2035(1)3050(1)8總磷1.01.59二氧化氯0.50.510可吸附有機鹵素(AOX)151511硫化物1.01.012苯胺類1.01.013六價鉻0.517
10、5300110560640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標準品)2)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真絲綢機織物(含練白)紗線、針織物精梳毛織物粗梳毛織物注:(1)蠟染行業執行該限值。 (2)當產品不同時,可按FZ/T 01002-2010進行換算。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 (pH值,色度除外)序號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間接排放1pH值696
11、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化學需氧量(CODcr)802003五日生化需氧量20504懸浮物501005色度50806氨氮1015(1)2030(1)7總氮1525(1)3050(1)8總磷0.51.59二氧化氯0.50.510可吸附有機鹵素(AOX)121211硫化物0.50.512苯胺類不得檢出不得檢出13六價鉻不得檢出14030085560575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標準品)2)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真絲綢機織物(含練白)紗線、針織物精梳毛織物粗梳毛織物注:(1)蠟染行業執行該限值。 (2)當產品不同時,可按FZ/T 010
12、02-2010進行換算。4.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 (pH值,色度除外)序號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間接排放1pH值69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化學需氧量(CODcr)60803五日生化需氧量15204懸浮物20505色度30506氨氮8
13、107總氮12158總磷0.50.59二氧化氯0.50.510可吸附有機鹵素(AOX)8811硫化物不得檢出不得檢出12苯胺類不得檢出不得檢出13六價鉻不得檢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標準品)2)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14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真絲綢機織物(含練白)300紗線、針織物85精梳毛織物500粗梳毛織物575注:(1) 當產品不同時,可按FZ/T 01002-2010進行換算。4.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
14、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5 污染物監測要求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釆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排污口標志。5.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
15、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5.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5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5.6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釆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1pH值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6920-19862化學需氧量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1914-19893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質 五日生化需
16、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05-20094懸浮物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5色度水質 色度的測定GB/T 11903-19896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5-20057總氮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20058總磷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9二氧化氯水質 二氧化氯的測定 碘量法(暫行)HJ 551-200910可吸附有機鹵素(AOX)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T 83-200111硫化物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HJ/T 60-200012苯胺類水質 苯胺類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13六價鉻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6.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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