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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2007年年1212月月1111日日 解 析目 錄n第一部分:第一部分:財政部部長金人慶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n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n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n第四部分:第四部分:企業所得稅法n第五部分:第五部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 (紅色紅色為原文中特別關注內容,為原文中特別關注內容,藍色藍色為加注的籌劃點為加注的籌劃點或強調點
2、)或強調點)(管理當局或單位主要領導及財務人員應盡快商討籌(管理當局或單位主要領導及財務人員應盡快商討籌劃方案,馬上就涉及今明兩個年度稅負調劑問題)劃方案,馬上就涉及今明兩個年度稅負調劑問題)(為方便查找(為方便查找稅法稅法,對相關條款制作了鏈接),對相關條款制作了鏈接)(緊密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緊密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充分考慮新舊所得稅政策體系的變動)(充分考慮新舊所得稅政策體系的變動)(充分考慮與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差異)(充分考慮與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差異) 新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對照分析新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對照分析n一、納稅人n二、稅率n三、應納稅所得額n四、允許扣除項目n五
3、、不得扣除和限額扣除項目n六、折舊n七、稅收優惠n八、征收管理n(鏈接對照分析表)(鏈接對照分析表)第一部分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財政部部長金人慶關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的說明20072007年年3 3月月8 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黨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精神,的精神,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征求意見稿),于2
4、004年書面征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工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分別召開了有關部門、企業、專家參加的座談會,直接聽取了意見。2006年再次征求了32個中央單位的意見。有關方面普遍認為,加快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和外國企業,下同)所得稅稅制改革進程,盡快出臺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為各類企業競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十分必要。 在吸收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國務院于2006年9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
5、會審議。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今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研讀、討論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時機已經成熟,草案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國務院對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現在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草案。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臺時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臺時機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外資企業適用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6、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外資稅法),內資企業適用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內資稅法)。自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對外資企業采取了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實踐證明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資企業59.4萬戶,實際使用外資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919億美元。億美元。2006年外資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950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 當前
7、,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必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現行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暴露出一些問題,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要求: 一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一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不平、苦樂不均。現行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的問題,根據全國企
8、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較高。 二是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二是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等。 三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三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訂。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需
9、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訂。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許多重要稅收政策,也需要及時補充到法律中。 為有效解決企業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有必要盡快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是體現“五個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國經濟制度走向成熟、規范的標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和呼聲。 目前,我國經濟處于高速增長時期,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在這樣的形勢
10、下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指導思想是: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企業所得稅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則:原則: 1、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 2、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落實科
11、學發展觀原則,統籌經濟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發揮調控作用原則發揮調控作用原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 4、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 5、理順分配關系原則理順分配關系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參照國際通行
12、做法,草案體現了“四個統一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的新稅收優惠體系。新稅收優惠體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新稅法)后,國務院將根據新稅法制定實施條例,對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細化,并與新稅法同時實施。 (一)稅率。(一)稅率。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
1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的平均稅率為26.7。草案規定
14、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二)稅收優惠。(二)稅收優惠。1、主要內容、主要內容。 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草案采取以下五種方式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整合: 一是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優惠稅率(草案第二十八條),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草案第三十一條),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草案第三十四條)。 二是保留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條)。 三是三
15、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替代性優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四是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條)。 五是取消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另外,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草案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
16、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草案第二十七條),以體現國家鼓勵環境保護和技術進步的政策精神。 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草案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特殊地位,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對國家需要
17、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是必要的。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 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過渡措施。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
18、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考慮到過渡措施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草案規定,上述過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草案第五十七條) (三)納稅人和納稅義務(三)納稅人和納稅義務。 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以“獨立經濟核算獨立經濟核算”為標為標準準確定納稅人
19、的規定。同時,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為避免重復征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草案第一條)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和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多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草案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
20、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做了明確界定。(草案第二條) (四)應納稅所得額(四)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依據。草案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草案第五條) 1、收入、收入。 草案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六條),同時,草案對“不征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七條),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草案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規定為“免
21、稅收入”(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 2、扣除和資產的稅務處理、扣除和資產的稅務處理。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據實扣除制度。草案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規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標準(草案第九條),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草案第十條)。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統一規范。(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五)征收管理(五)征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
22、規定執行。但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納稅地點、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等。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草案對此做了補充規定。 1、納稅方式、納稅方式。現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總機構匯總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草案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草案第五十條) 2、特別納稅調整、特別納稅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草案借鑒國際慣例,
23、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草案第六章) 四、對企業稅負和財政收入的影響四、對企業稅負和財政收入的影響 實行新稅法,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將會有一定程度的變化。對內資企業來說,主要是減輕稅收負擔;對外資企業來說,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對老企業采取了一定期限的過渡優惠措施,因此,不會對其生產經營產生大的影響。國際經驗表明,穩定的政治局面、發展良好的經濟態勢、廣闊的市場、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以及不斷完善的法制環境和
24、政府服務等,是吸引外資的主要因素,稅收優惠只是一個方面,新稅法的實施也不會對吸引外資產生大的影響。 新稅法實施后,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也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由于一些外資企業原來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稅率優惠,從而其法定名義稅率分別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考慮到新稅法執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繼續按新稅法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新稅法執行后對外資企業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由于總體上降低了法定稅率,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如果2008年實施新稅法,
25、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年實施新稅法,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減收約減收約930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1340億元,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410億元。億元。如果考慮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因素,在新稅法實施當年帶來的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 新稅法實施后,由于實行了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可能會帶來部分地區稅源轉移問題可能會帶來部分地區稅源轉移問題,對稅源移出地財政有一定影響。2002年實行所得稅分享改革時,我們對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實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稅款預繳的方法,在一
26、定程度上解決了稅源轉移問題。另外,按照現行一般轉移支付辦法,稅源移出地的財力會自動得到一定補償,隨著中央財政均衡力度的不斷加大,這種補償機制的作用會越來越明顯。新稅法實施之后,我們將對稅源轉移問題進行跟蹤調查,對新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和解決。 (完)第二部分n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07年年12月月11日日 來來源:國務院辦公廳源:國務院辦公廳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7、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便于大家理解實施條例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么?問: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么?答: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細化,并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
28、)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征求了全國人大相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并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內、外資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哪些細化規定?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哪些細化規定?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
29、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為此,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
30、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做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并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作了哪些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作了哪些具體規定?具體規定?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
31、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作了哪些規定?作了哪些規定?答: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而影響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
32、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支出準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實施條例規定,準予企業稅前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礎上,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主要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一)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
33、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二)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費的稅前扣除。老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
34、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三)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四)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
35、費的稅前扣除。關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五)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
36、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 問:實施條例對稅收優惠作了哪些具體規定?問:實施條例對稅收優惠作了哪些具體規定?答: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內容包括:(一)關于
37、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一)關于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38、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關于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二)關于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三)關于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三)關于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
39、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
40、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關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四)關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
41、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
42、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五)關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稅收(五)關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稅收優惠。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據此從登記程序、活動范圍、財產的用途與分配等方面
43、,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考慮到目前按相關管理規定,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從事營利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六)關于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六)關于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上述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
44、對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問:實施條例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問:實施條例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
45、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具體領域范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
46、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標準。這樣規定,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問:實施條例在特別納稅調整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問:實施條例在特別納稅調整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定?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
47、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加收利息;對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問:為什么實施條例沒有對匯總納稅和合并納稅的具體辦問:為什么實施條例沒有對匯總納稅和合并納稅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法作出規定?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分別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
48、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由此,可能出現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各界都非常關注。由于稅源轉移處理屬于地方財政分配問題,實施條例不宜規定得過細,授權匯總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實施條例施行后,將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分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辦法,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引起的稅源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系。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法人稅制,企業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原則上應獨立
49、納稅,合并納稅應從嚴掌握,這樣也有利于減緩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因此,沒有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合并納稅的范圍和條件,對個別確需合并納稅的,由國務院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具體規定。 問:為什么實施條例沒有對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作問:為什么實施條例沒有對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作出規定?出規定?答:為了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對原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考慮到這些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內容
50、較多,而且屬于過渡性措施,為保證實施條例的穩定性,由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規定比較妥當,因此實施條例沒有對此作具體規定。 (完)第三部分n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目錄第一章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第三章第三章:應納稅額第四章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五章第五章:源泉扣繳第六章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第七章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第八章: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
51、得 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籌劃點),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籌劃點) 第四條企業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52、: (一) 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籌劃點)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 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 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
53、國境內、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籌劃點)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籌劃點)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籌劃點)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籌劃點) (六) 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企業所得
54、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第二章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節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籌劃點)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
55、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第二節 收收 入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賬”字為規范,不要再使用“帳”字)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
56、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強調“公允價值”概念,用好“分解”手段)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對應新準則,不區分主營和其他業務收入,強調市場經濟經營自主權)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
57、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籌劃點)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籌劃點)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
58、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籌劃點)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籌劃點,強調計稅期間)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籌劃點,讓渡使用權區別轉讓所有權)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9、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籌劃點)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
60、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籌劃點) (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 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的財政撥款,是指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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