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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陜西東鑫垣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化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制:審核:批準:安 全 環 保 部二O一三年十月第一章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2職責2.1安全環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屬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3定義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
2、物的質量分為三級: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5.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工程部、安全環保部審查,報
3、分管領導(或總工)批準后方可實施。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6.1 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環保部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6.2 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在禁火區域作業時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
4、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7 作業中安全措施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
5、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
6、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
7、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起吊。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
8、的制動器。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
9、消除的故障。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管理。三級、二級由安全環保部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工審批。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環保部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10.5 作
10、業票一式三份,一份由作業人員持有,一份由設備所屬單位留存,一份在作業完成后上交到安全環保部,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10.6分廠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主管安全分廠廠長負責。11考核11.1如發現不按本制度辦理作業票的責任單位將處罰500-1000元。11.2凡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輕微傷害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由公司給予處罰1000元。11.3 如未辦理作業票,在作業過程中出現傷亡事故,相關責任人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二、三級) 許可證編號:爆炸品、危險品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安環處批準后,方可進行申請作業單位施工地點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工作
11、人員施 工 負 責 人監護人作業內容作業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如果作業條件,工作范圍等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本許可證同時作廢以下所有與施工有關的必要條件必須簽字確認方可作業作業必要條件確認人1起重機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檢查新裝拆遷大修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均應做動靜負荷試驗。2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膠墊,嚴禁積存易燃物。3塔式等高架起重機,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4起重機工作應有統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5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
12、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出戒備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區。6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7起重機工作完畢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電,應先將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8遇有大雪大霧或雷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作業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9.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起重作業。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進行操作(十不吊):指揮信號不明不吊、超載不吊、物件捆綁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不吊、安全裝置不靈不吊、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歪拉斜拽不吊、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吊索有斷股或扭曲不吊。其它安全措施作業許可證
13、簽發監護人意見: 簽名:施工負責人意見: 簽名:生產單位意見: 簽名:安環監管部意見: 簽名: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簽名:注意:1、此作業票按相關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2、與本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上劃“”,并由責任人簽名。3、本作業票一式二聯,第一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二聯由證件簽發部門持有。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一級) 許可證編號:爆炸品、危險品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安環處批準后,方可進行申請作業單位施工地點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工作人員施 工 負 責 人監護人作業內容作業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如果作業條件,工作范圍等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
14、工作,本許可證同時作廢以下所有與施工有關的必要條件必須簽字確認方可作業作業必要條件確認人1起重機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檢查新裝拆遷大修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均應做動靜負荷試驗。2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膠墊,嚴禁積存易燃物。3塔式等高架起重機,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4起重機工作應有統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5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出戒備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區。6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7起重
15、機工作完畢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電,應先將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8遇有大雪大霧或雷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作業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9.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起重作業。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進行操作(十不吊):指揮信號不明不吊、超載不吊、物件捆綁不牢不吊、吊物上有人不吊、安全裝置不靈不吊、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歪拉斜拽不吊、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吊索有斷股或扭曲不吊。其它安全措施作業許可證簽發監護人意見:簽名:所在單位意見:簽名:生產單位意見:簽名:安環監管部意見:簽名:分管安全副總(總工)意見:簽名: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16、時 分簽名:注意:1、此作業票按相關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2、與本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上劃“”,并由責任人簽名。3、本作業票一式二聯,第一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二聯由證件簽發部門持有。第二章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設備和場所等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2術語和定義2.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17、。2.2易燃易爆場所:指生產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3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3.1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易燃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3.3 二級動火作業:3.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3.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
18、性大小,由安全環保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3.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和高處作業票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4.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4.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
19、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4.1.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4.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4.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1.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
20、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4.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4.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4.1.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
21、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4.1.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戴專用勞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煤氣、蒸汽、水、壓縮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處,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4.1.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工作。如無能力排除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4.1.17各使用、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單位要定期安排本單位的有
22、關人員,每周對流經單位和本單位使用的管道、容器,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4.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4.2.2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4.2.3 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公司相關領導,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5.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
23、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5.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5.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5.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
24、體積百分數)。6 職責要求6.1動火作業負責人6.1.1負責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6.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6.1.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6.2動火人6.2.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6.2.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6.2.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6.3監護人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6.3.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
25、準兼做其它工作。6.3.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6.3.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6.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6.4.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6.5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違反有關規定,由安全環保部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
26、者上交司法部門處理。6.5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6.6.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6.6.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動火證的管理7.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7.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7.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
27、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7.4動火證一式三份,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份,一份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查,一份待動火作業票辦完后上交到安全環保部,領取新的動火作業票。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7.5特殊動火作業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總工)審批;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安全環保部審批,一般禁火區的二級動火證的審批由分廠負責人審批。8考核8.1如發現不按本制度辦理作業票的責任單位將處罰500-1000元。8.2凡未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輕微傷害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由公司處罰1000元。8.3如未辦理作業票,在作業過程中出現傷亡事故,相關責任人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特級動火作業許可證
28、 許可證編號:申請單位(車間)申請人裝置/單元/區域設備位號設備名稱用火人姓名工種類別用火作業部位及內容:監護人姓名工種用火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危害識別指出采取的注意事項,如工作區清空等用火作業條件檢查工作區域的進出情況檢查工作區域的工作條件確認人(主操、班長)簽名:本部分由分析人員填寫氣體采樣 由 在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檢測結果 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 分析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分分析人員作業證簽發條件(必須在作業之前滿足)用火安全措施確認人1、 用火設備內部的物料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2、 斷開與用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29、 ( )塊。3、用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覆蓋,鋪砂,水封。4、罐區內用火點同一圍墻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脫水作業。5、高處作業(2米以上)須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大于5級風時禁止用火。用火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6、清除用火點周圍易燃物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它設備搭建。所在單位意見: 簽字:8、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安全監督部門意見: 簽字:9、動火現場備蒸汽帶( )根,滅火器( )個,鐵鍬( )把,石棉布()塊。10、其它安全措施:分管安全副總(總工)審批意見: 簽字:用火結束
30、驗收:驗收人:日期:注:1、此許可證簽發按用火規定手續辦理。2、特殊用火要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生效。3、監護人有權隨時終止用火,所列措施如未安全落實,用火人可拒絕用火。4、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具體措施上劃“”并由責任人簽名。5、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裝置處或罐區內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申請單位(車間)申請人裝置/單元/區域設備位號設備名稱用火人姓名工種類別用火作業部位及內容:監護人姓名工種用火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危害識別指出采取的注意事項,如工作區清空等用火作業條件檢查工作區域的進出情況檢查工作
31、區域的工作條件確認人(主操、班長)簽名:本部分由分析人員填寫氣體采樣 由 在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檢測結果 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 分析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分析人員作業證簽發條件(必須在作業之前滿足)用火安全措施確認人3、 用火設備內部的物料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4、 斷開與用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 )塊。3、用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覆蓋,鋪砂,水封。4、罐區內用火點同一圍墻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脫水作業。5、高處作業(2米以上)須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大于5級風時禁止用火。用火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
32、6、清除用火點周圍易燃物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它設備搭建。分廠主要負責人意見: 簽字:8、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安全監督部門意見: 簽字:9、動火現場備蒸汽帶( )根,滅火器( )個,鐵鍬( )把,石棉布()塊。10、其它安全措施:用火結束驗收:驗收人:日期:注:1、此許可證簽發按用火規定手續辦理。2、特殊用火要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生效。3、監護人有權隨時終止用火,所列措施如未安全落實,用火人可拒絕用火。4、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具體措施上劃“”并由責任人簽名。5、一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區域(如硫磺庫、油庫、氨罐區)的動火作業。二級動
33、火作業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申請單位(車間)申請人裝置/單元/區域設備位號設備名稱用火人姓名工種類別用火作業部位及內容監護人姓名工種用火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危害識別指出采取的注意事項,如工作區清空等用火作業條件檢查工作區域的進出情況檢查工作區域的工作條件確認人(主操、班長)簽名:本部分由分析人員填寫氣體采樣 由 在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檢測結果 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 分析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分析人員作業證簽發條件(必須在作業之前滿足)用火安全措施確認人1、 用火設備內部的物料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2、 斷開與用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
34、加盲板 ( )塊。3、用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覆蓋,鋪砂,水封。4、罐區內用火點同一圍墻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脫水作業。5、 高處作業(2米以上)須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大于5級風時禁止用火。用火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6、清除用火點周圍易燃物。6、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它設備搭建。所在單位意見: 簽字:7、 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8、 動火現場備蒸汽帶( )根,滅火器( )個,鐵鍬( )把,石棉布()塊。主辦人意見: 簽字:10、其它安全措施:用火結束驗收:驗收人: 日期:注:1
35、、此許可證簽發按用火規定手續辦理。2、特殊用火要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生效。3、監護人有權隨時終止用火,所列措施如未安全落實,用火人可拒絕用火。4、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具體措施上劃“”并由責任人簽名。5、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第三章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高處作業。2職責2.1安全環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3定義3.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
36、高處作業。3.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3.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3.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3.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
37、20距離(m)1.722.22.5344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1.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5.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
38、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5.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5.1.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5.1.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5.1.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1.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
39、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5.1.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5.1.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
40、作業前要檢查。5.1.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5.1.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5.1.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5.1.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5.1.17便攜式木梯、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
41、應堅實,不得墊高。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5.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
42、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5.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5.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
43、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5.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5.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
44、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所在單位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5.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5.2.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
45、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5.2.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2.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5.2.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5.2.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5.2.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5.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
46、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5.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5.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5.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6 高處作業票的管理6.1一級高處作業,由分廠負責人負責審批。6.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
47、上進行高處作業;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6.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總工)審批。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6.4 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由作業人員持有,一份由設備所屬單位留存,一份在
48、作業完成后上交到安全環保部,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6.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7考核7.1如發現不按本制度辦理作業票的責任單位將處罰500-1000元。7.2凡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輕微傷害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由公司處罰1000元。7.3 如未辦理作業票,在作業過程中出現傷亡事故,相關責任人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高處作業許可證( 級) 許可證編號: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必須由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審核簽發申請作業單位工程名稱作業級別施工單位施工地點作業人作業負責
49、人監護人填寫人作業內容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起 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如果作業條件、工作范圍等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本許可證同時作廢以下所有注意事項必須有人簽字作業必要條件確認人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著裝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鞋。3作業人員須佩帶安全帶,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4作業人員攜帶工具袋,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5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標的煙囪及設備的場所,嚴禁進行高處作業。6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
50、,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7高處作業場所離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高處作業人員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送來的導體碰到電線)。8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9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措施。10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12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13特級高處作業配備有通訊工具。14其他措施:佩戴1、過濾式呼吸器;2、空氣呼吸器。補充安全措施作業許可證簽發作業負責人意見: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意見:簽名:簽名:現場負責人意見:分廠單位領導意見:簽名:簽名:安全監管部門意見:特級高處作業簽發 簽名:主管安全副總(總工)意見:簽名: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簽名注:1、本票最長有效期為七天,一個施工點一票。2、作業負責人負責將本票向所有涉及作業人員解釋,所有人員必須在本票上面簽名。3、此票一式三份,作業負責人隨身攜帶一份,簽發人、安全人員各一份。4、特級:30米以上;三級:15-30米;二級:5-15米;一級:1-5米。第四章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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