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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代理詞審判長: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接受林清流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事實及法律適用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對該起事故的認定,客觀公正,適用法律正確,應予采信。二、認定本案事實的幾個關鍵問題:(一)本案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把機動車列為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事物,侵害他人的權利時均應承擔責任,除非證明受害人為故意。具體到本案,原告在這一次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是完全的受害者。(二)原告在一審

2、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客觀真實,符合證據要求的“三性”。2005年7月15日,交通事故發生后,本案原告和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就近一起到解放軍陸軍總醫院進行治療,原告作為一個不懂得任何醫療知識的患者,只能完全按照醫院的要求診斷治療,并沒有提出過任何非分的要求,擴大醫療費用的支出;且醫院出具的醫藥清單詳細具體,客觀真實。(三)原告所購買的鋁拐杖真實必要。原告在這一次交通事故中腿部受傷,最基本的上廁所、行走等日常生活行為都不能正常完成,必須借助輔助器材才能完成,在醫院沒有鋁拐杖時,原告本著事實求是的原則買了一副最便宜的鋁拐杖是合法合理的且必要的。(四)原告的后續治療費客觀真實必要。原告受傷入院后

3、,醫院根據傷情進行了“內置固定術”幫助原告盡快恢復。原告在恢復一段時間后必然要進行第二次手術,手術過程中必將會再一次產生檢查費、診斷費、手術費、藥費、營養費、住院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陸軍總醫院根據原告的傷情及第一次手術費的情況,作出后續醫療費的結論是客觀真實的,且是符合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的。(五)原告的個人收入客觀真實。原告作為一個在本市最大家裝市場“富森美家居”批發零售名貴家裝材料的個體工商戶,其收入較高。按照法律規定,能證明其個人收入

4、的直接證據就是個人所得稅完稅發票,原告已向法庭提交的證明其每月個人所得的稅務發票真實有效;因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定期定額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包括增值稅額、消費稅額、營業稅額、所得稅額等,下同)的一種征收方式”;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繳納營業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及收益額或附征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定”;按照以上規定,成華

5、區地方稅務局經過嚴格核定,對原告每月的收益額(個人所得)7990元按2%征收,即159.8 元,因此,本案原告的每月個人所得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六)原告的誤工時間及誤工費用客觀真實。原告受傷住院,完全不能夠生產經營,但其每月的房租費、水電費、工商管理費、稅費、員工工資等必要費用并未應此減少;原告出院時,作為完全了解其傷情且具有相應醫療條件的陸軍總醫院根據其傷情,事實求是的建議繼續臥床休息兩個月,能真實的證明其再次誤工期間。(七)第一被告張長榮所預付的醫療費1700元客觀真實。交通事故發生當日,第一被告在陸軍總醫院原告入院時,僅支付了1700元醫療費就未再支付任何費用。庭審中,第一被告僅拿出一

6、份醫院發票的復印件,如果原告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相關規定,可以不予質證,否認第一被告已預付醫療費1700元的事實,但原告本著事實求是的態度對這一無任何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行了自認,因此第一被告所預付的醫療費僅為1700元。(八)第二被告四川利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承擔責任。理由如下:第一、按照侵權法原理,車輛的“運行供用者”是車輛損害賠償的責任者。第二被告于2005年6月購買了本案的肇事車輛川AKW268“切諾基”小型越野車,是車輛的車主,支配管理著車輛運行并因此受益,所以應對此車的損害進行賠償;第二、本案第一被告張長榮借用第二被告的身份購買此車的理由也不成立,因為第一被告張長榮的戶籍所在

7、地很早就已在本市,用本人的名議購買車輛沒有任何法律障礙,沒有必要借用第二被告的身份來購買車輛;第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明,第一被告是本車的實際車主及實際運行供用者,按照舉證的相關要求,在沒有證據證明登記車主不是實際運行供用者時,登記車主就應為車輛實際運行供用者。(九)本案三被告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本條解釋清楚地規定,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為“客觀要

8、件”,即不以當事人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數人實施的加害行為相互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其行為具有關聯共同性,即構成共同侵權。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現象,第二被告對自己的車輛管理不善,第一被告、第三被告違法超速駕駛,三被告在客觀上共同過失造成了對原告的損害。三、原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客觀真實,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我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適用填平受害人損失的損害賠償原則。具體到本案,受害人的各項損失依照法律規定為69399.53元:1、醫療費36409.63元。原告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為21409.63元,包括

9、護理費280.83元;經醫療機構證明的后續醫療費為15000元;2、殘疾賠償金5160.6元。原告為農業戶口,2004年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2580.3元,原告應按20年的標準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為2580.3×20 ×10%=5160.6元;3、誤工費21839.3元。原告受傷住院22天,出院繼續休息兩個月即60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誤工費為7990÷30×82=21839.3元 ;4、交通費200 元。原告受傷住院后,其

10、家屬多次往來醫院;原告出院后前往司法鑒定機構,前往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均產生了相應費用,原告主張200元并無不妥;5、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及四川省的相關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22=220元;6、傷殘鑒定費500元。原告出院后,為了確定傷殘程度,在交警的要求下,與第一被告一同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花費500元;7、戶籍、工商資料查詢費用70元。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無法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起訴至貴院,花費70元查詢費確定三被告的主體資格;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11、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相關規定,原告受到了終生的殘疾,不能與正常人一樣過著正常的生活,僅提出了5000元的賠償請求,遠遠不能撫慰其精神上受到的損害,這一請求請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給予充分考慮。                       

12、60;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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