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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衡水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 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 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 束力的文件。規范性文件
2、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職能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第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通知、通報、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本市、縣(市、區)政府及各部門(包括垂直管理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等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制定,包括規范
3、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下級人民政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審查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的 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認定和合法性初審工作。實行垂直管理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認定和合法性審查工作。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一)相關法律、法規、規
4、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雖有規定但規 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確需弓用時,應注明其名稱和條款。第七條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一)臨時性機構;(二)為完成某項專門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三)部門的內設機構。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不分章、節。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公告”和“通告”等。涉及
5、實體內容的一般用“規定”、“辦法”、“細則”等。實施法律 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其名稱前應當冠以“實施”兩字。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原則;(二)合法、適當、協調的原則;(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四)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五)職權與責任統一的原則。第十條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不抵觸;(二)簡化行政管理手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三)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應當規定保障其權利實現的途徑;(四)保障行政機
6、關行使職權的, 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權限、程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五)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六)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和擴大本行政機關的權限;(七)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 法權益或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自始無效,公民、法人或其他 組織有權拒絕執行。第十二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為公眾查閱提 供方便。第十三條 政府應當設立規范性文件制定專項經費,用于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 草、調研、專
7、家咨詢、論證、聽證等項工作。第二章起草與送審第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所屬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 管理職能的組織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 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 組織起草第十五條 部門組織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前介入,指導 起草工作,并參與調研、論證。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據;(二)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三)主管部門;(四)具體行為規范(權利義務、責任等);(五)施行日期;(六)其他事項。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
8、應當充分征求除政府法制機構以外的其他相 關部門、機構的意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起草。第十八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起草單位聽取意見, 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第十九條 相關部門、機構對規范性文件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 應當進行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草案說明中載明。第二十條 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部
9、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 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 修改,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形成送審稿,報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二十一條 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并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完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后,應同時完成起草說明。起草 說明包括:(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二)法律政策依據;(三)起草過程;(四)主要內容的說明;(五)部門法制機構的意見;(六)有關的不同意見和協調情況。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審查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一)送審的公函;(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書面和電子文本各一份);(三)規范性
10、文件的起草說明;(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征求意見的范圍、對回收意見的分析、意見采納的情況及其說明等);(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六)參照其他城市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文本等;(七)其他有關材料。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申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政府法制機構的受理時間自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五條 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報政 府審議。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政府法
11、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報政府審議。第三章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第二十六條起草單位提請政府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收文審查。7個工作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收到起草單位報送審查的材料后,應當在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并作如下處理:(一)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書面告知應當補充的內容;(二)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第二十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組織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起草單位,或要求起草單位
12、修改、 補齊材料后再報請審查:(一)作為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政策將要作重大調整,可能導致制定依據不足的;(二)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確立的主要政策性規定存在重大分歧且未經協商 的;(三)社會公眾意見較大,規范性文件制定后難以實施的;(四)照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內容較多的;(五)規范性文件內容規定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的。第二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時,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 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由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加蓋公章;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有關部門對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
13、,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召開協調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 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 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上報政府 審議決定。第三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專家咨詢制度。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研究論證,或 者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法制機構網站公開規范性文件內 容。第三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照下列規定進行修改形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一)必要、可行;(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三)與有關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四)符合本規定規定的原則、權限、
14、范圍、程序和技術要求;(五)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 個人和專家對規范性文件內容主要問題的意 見;(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符合本規定。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確定送審稿后,應同時完成審查說明。 審查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適當性、協調性,相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內容的反饋意見及 處理情況,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第四章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第三十二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 后,應當在公布之前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第三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爭議較大
15、、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 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 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并應當將延長期 限的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第三十四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本規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出 審查同意的意見并統一登記編號。第三十六條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 出不予同意、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退回送審部門:(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三)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基
16、本條件尚不成熟的;(四)有關部門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前款規定作出不予同意、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前,應當聽取送審部門的意見。第三十七條 政府設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 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加蓋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第三十八條送審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送 審稿進行處理。第三十九條 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核, 并說明理由,不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第五章決定、
17、公布與解釋第四十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送審稿及審核說明提請政府審議。審議送審稿時,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政府法制機構作審查說明。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第四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審議通過后,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 政府辦公室負責發布。發布部門規范性文件, 應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并報送原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統 一發布。第四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統一發布。未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 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18、、市直部門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的 載體是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報。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報登載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報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同時在政府公 眾信息網絡和其他公眾媒體上發布。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制度由縣(市、區)政府規定。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規定第四十六條需要立即發布執行的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 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辦公室或制定部門可先行通過政府公眾信息網絡和其他公眾媒體發布執行,但事后仍須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統一發布。第四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19、但公開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條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門。第六章規范性文件備案第四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四十九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一)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 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二)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 關報市政府備案;(三)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發布規范性文件的部門報送共同的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五十條 規范
20、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請備案的公函;(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說明;(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五)已公開發布的證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第五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統一登記編號,并將登記 的情況及編號書面通知制定機關;(二)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暫緩備案登記。暫緩備案登記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報送單位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登記材料;補充或者
21、重新報送備案登記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第五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審查,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一)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或與法律、法規、規章 相抵觸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政府予以撤銷或責令原報送單位修正;(二)規范性文件不符合衡水市發展的需要,不利于改革開放或與現行的政策相沖突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政府予以撤銷。(三)規范性文件與其它規范性文件相沖突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并作出修正;(四)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機關法定權限范圍的,由政府法制機構代表政府予以撤銷;(五)規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規范化要求
22、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責成原報送單位修正。對應當予以撤銷的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制作撤銷規范性文件決定 書,加蓋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后發送各有關單位。對應當責令限期修正的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制作限期修正規范性文件通知書,加蓋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后發送該規范性文件的原報送單位。原報送單位應當在上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政府法制機構審定。逾期不報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政府予以撤銷。第五十三條 報備單位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送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就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情況,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23、。第七章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與清理第五十四條除可預見必須長期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外,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并在原文中注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5年。暫行或者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安排部署有時限要求的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工作時限。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第五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 6個月,起草單位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 實施的,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規范性文件的評估,由原起草單位負責。重新修訂的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報送審查。第五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每隔兩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對與法律、 法規、規章相抵觸,依據缺失或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起草單位應當定期匯編本機關已公布和清理的規范性文件。第八章監督與責任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的規范性 文件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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