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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部分、重點法條授權條款(R53條):專利法第9條、第22條、第26條第3款、第26條第4款、第31條第1款、第33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第43條第1款、第51條。無效條款:專利法第45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66條第2款、第67條、第69條。一、專利法第9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中存在
2、保護范_在判斷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將兩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進 行比較,而不是將權利要求書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文件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一項權利要求與另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某一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則認為它們是同樣的發明創造。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僅部分重疊的,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二、專利法第22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 (含申請
3、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抵觸申請不屬于現有技術,不能作為評價創造性的對比文件。)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1、抵觸申請,在判斷是否為抵觸申請時,應當以其全文內容為準,不僅要查閱在先專利或專利申請 的權利要求書,而且要查閱其說明書(包括附圖)。抵觸申請僅指在申請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請日提出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
4、: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而且包括對于所屬技術領 域技術人員來說,隱含的且可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但由附圖中推測的內容,或者無文字 說明、僅僅是從附圖中測量得出的尺寸及其關系,不應當作為已公開的內容。3、新穎性:1)審查原則:將專利申請與每一項對比文件或抵觸申請單獨對比。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的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注意:一篇專利文獻中的不同實施例,屬于不同的技術方案。)如果兩者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
5、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 型。2)對比文件公開的下位概念破壞專利申請的上位概念的新穎性。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或數值范圍落在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所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范圍 _ 將破壞新穎性。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范圍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所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范圍部_有一個共同的端點,將破壞新穎性。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范圍的兩個端點將破壞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為離散數值_一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新穎性,但不破壞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為該兩個端點之間任一數值的發明或實用 新型的新穎性。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或數值范圍落在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范圍內,并且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 范圍沒有
6、共同的端點,則對比文件不破壞新穎性。4、優先權:專利法第29條: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國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1)相同主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指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相同的發明 或實用新型。所謂的相同,并不意味著在文字記載或敘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對于中國在后
7、申請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技術方案,只要已記載在首次申請中就可享有該首次申請的優先權,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該首次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可享有優先權的,是技術方案,而不是技術特征。2)優先權的效力: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后,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在優先權期限內向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都看作是在該首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不會因為在優先權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了相同主 題的申請或者公布、利用這種發明創造而失去效力。(優先權期限內申請或公布的相同主題專利申請,不破壞在后申請的新穎性)此外,在優先權期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相同主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在后申請破壞優先權期限內的相同主題專利申請的新穎
8、性)3)不能作為本國優先權的中國在先申請:(1)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本國優先權的;(2)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3)屬于分案申請。5、創造性: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 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 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設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并且具有應用
9、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 的能力,但他不具備創造能力。2)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判斷(三步法):(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最解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它可以是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_的現有技術,也可以是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發明的功能,并且公開發明白_征最多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首先分析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有哪些區別特征,然后根據該區_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可見,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為獲得更好的技術效果而 需要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技術任務。發明
10、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基礎,只要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從該申請說明書中 所記載的內容能夠得知該技術效果即可。(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 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有啟示,則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 性特點。(i)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則現有技術存在技術啟示。例如,可以是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 問題的慣用手段,也可以是教科書或工具書等中
11、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ii)區別特征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例如,同一份對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披露的 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 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iii)區別特征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 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3)顯著的進步的判斷:判斷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對發明創造性的評價是由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依據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與 發明進行比較而作出的;對發明創造性的評價應當針對
12、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即評價技術方案是 否具備創造性,而不是評價某一技術特征是否具備創造性。6、實用性:1)在產業上能夠制造或者使用的技術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規律、具有技術特征的任何可實施的技術2) 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提出申請之日,其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預料到的。且這些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3) 審查原則:以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為準,而不僅僅限于權禾U要求書所記載的內容;與所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怎么樣創造出來的或者是否已經實施無關。4) “能夠制造或使用”是指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中被制_現性。
13、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備實用性是由技術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與說明書公開的程度無關。三、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明或實用新型的要求。)1、清楚:主題明確和表述準確。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從現有技術出發,明確地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確切地理解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保護的主題。即,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_表述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準確地表達發明或實用新型的 技術內容,使所屬技術領
14、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清楚、正確地理解該發明或實用新型。2、完整: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1)幫助理解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內容,如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以及附圖說明等。2)確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所需的內容,如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 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3)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如具體實施方式。3、能夠實現: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的 技術內容,解決其技術問題,并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地描述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具
15、體實施方 式,完整地公開對于理解和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 實現的程度。四、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 圍。1、以說明書為依據:指權利要求書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能超 _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不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 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允許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
16、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方式。對于用上位概念或并列選擇方式概括的權利要求,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 技術效果又難以預先確定和評價,則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使本 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下位概念或選擇方式不能解決_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如果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的特定方式完成的,且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 了此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完
17、成,或者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功能性限 定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方式不能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權 利要求中不得采用這樣的功能性限定。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 并不清楚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替代方式,則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于具體實施方式 部分的內容。如果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也記載了有關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內容,從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來 看,能夠說明權利要求的概括是恰當的,則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
18、持。要逐一判斷各項權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獨立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并不意味著從屬 權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并不意味著產品權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必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只有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該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 的技術方案時,該項權利要求才被認為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2、 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 應該清楚。1) 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1)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2)權利要求的主題
19、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如,產品權利要求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方法權利要求應當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流程等技術特征來描述);(3)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2) 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 楚。3、 簡要: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要,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 應當簡要。權利要求的表述應當簡要,除記載技術特征外,不得對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 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一件專利申請中不得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范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五、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獨立
20、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_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并考慮說明書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六、專利法第31條第1款: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缺乏單一性不影響專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單一性不應當作為專利無效的理由。)1、總的發明構思: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
21、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 發明或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2、判斷方法:1)將第一項發明的主題與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比較,確定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征;2)判斷第二項發明中是否存在一個或多個與第一項發明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從而確定這兩項發明是否在技術上相關聯;3)如果在兩項發明之間存在一個或多個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即存在技術上的關聯,則它們 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具有單一性。3、分案申請的幾種情況:1)原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
22、定的兩項以上發明。2)在修改的申請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不具有單一性。增加:指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 _求增加到原權利要求書中。(一般指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提出的修改,或者在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出的修改;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出的修改。)替換: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修改權利要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替換原獨立權利要求。在此情況下,審查員一般應當要求申請人將后增加或替換的發明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
23、分案申請。3)獨立權利要求之一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其余的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4、 分案申請的時機: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_ (即 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原申請已被駁回(駁回決定未生效的情況除外),或者已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但未恢復權利的,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5、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1)分案申請應當在其說明書的起始部分,即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前,說明本申請是哪一件申請的分 案申請,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發明創造名稱。2)分案申請的內容不_(細則43、1)3)分案以后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的權利要求書應當不同。)
24、七、申請階段的修改專利法第33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照片(即原申請與分案申請表示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依照本細則第42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申請日,享有優 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 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主動提
25、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1、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指的是申請人在申請日提交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而不包括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外文文本 _和優先權文件的內容;但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國際申請日即在中國的申 請日)。2、主動修改的時機:細則51.1及51.2。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不得再進行主動修改。主動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
26、載的范圍即可。3、 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以下不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即便符合專利法33條規定的修改,也是不予接受的(因為這樣的修改并沒有克服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不是有利于節約審查程序):1)主動刪除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擴大了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即使該修改沒有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只要修改導致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擴大,則不予接受。2)主動改變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導致擴大了請求保護的范圍。3)主動將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與原來要求保護的主題缺乏單一性的技術內容作為修改后權利要求的 主題。4)主動增加新的獨立權利要求,該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利要求
27、書中未出現過。_5)主動增加新的從屬權利要求,該從屬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利要求書中未出現過。_八、無效宣告程序專利法第45條: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 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依照專利法第45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2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20條第1款、第22條、第23
28、條、第26條第3款、第26條第4款、第27條第2款、第33條或本細則第20條第2款、 第43條第1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5條、第25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9條的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無效宣告理由應當以上述條、款作為獨立的理由提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第2款: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7條: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_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請求人應當充分利用該機會,對于在提出無效
29、宣告請求時未具體說明的理由,及時進行補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 _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_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1、無效宣告請求客體:應當是已經公告授權的專利,包括已經終止或放棄(自申請日起放棄的除外)的專利。請求書不是針對已經公告授權的專利的,不予受理。(針對已經被無效掉的,也不予受理。)2、請求人資格:請求人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多個請求人共同提岀一件無效宣告請求的,但屬于所有專利權人針對其共有的專利權提出的除外;以
30、上都不予受 _(一件無效請求只允許一個請求人)3、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基本要求:請求人應當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證據的,應當結合提交 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需要進行技術方案對比的,應當具體描述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中相關的技術方案,并進行比較分析。例如,請求人針對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無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對比文件的,應當指明與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以及單獨對比還是結合對比的對比方 式,具體描述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并進行比較分析。如果是結合對比,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 結合方式的,應當指明具體結合方式。對于不同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分別_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
31、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 _4、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范圍:復審委員會通常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不承擔全面 審查專利有效性的義務。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沒有具體說明的無效宣告理由以及沒有用于_由的證據,且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也未補充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5、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 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2)請求人在
32、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i) 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針對專利權人以刪除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不予考慮)(ii) 對明顯與提交的證據不相對應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變更的。(請求人不變更,復審委也可依職權 作出變更)6、舉證期限:(1)請求人舉證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 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
33、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 情形除外:(1) 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 內補充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的;(ii)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性_者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文書、原件等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 的。3)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提交其使用部分的 中文譯文。)(2)專利權人舉證1)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2)對于技術詞典、技術手冊
34、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_式的公證文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3)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于該證據的舉證期限。7、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1)修改原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1)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2)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2)修改方式: 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僅限_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某些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合并是指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_的
35、權利要求的合并。合并后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在獨立權利 _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并式 _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并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3)修改方式的限制1)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岀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_案。2) 合并式修改的三種情形:(第一次知曉缺陷的時候)(i)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ii)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補充的證據;(iii)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8、無效宣告程序中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1)專利權人相同,但授權公告日不同:任何單
36、位或個人認為屬于同一專利權人的具有相同申請日_(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的兩項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9條第1款規定而請求宣告其中授權在后的專利權無效的,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的,應當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若是請求宣告其 中授權在前的專利權無效的,在不存在其他無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況下,復審委員會應當 維持該項專利權有效。如果上述兩項專利權為同一專利權人同日(僅指申請日)申請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和一項發明專利 權,專利權人在申請時已作出過說明,且發明專利權授予時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專利權人可以通過 放棄授權在前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保留被請求宣告無效的發明專利權。(2)專
37、利權人相同,且授權公告日相同: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屬于同一專利_(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和相同授權公告日的兩項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其中一項專利權無效。僅一項專利權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經審查后認為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該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專 利權無效。若兩項專利權均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經審查認為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復審委應當要求專利權 人選擇僅保留其中一項專利權。專利權人未進行選擇的,應當宣告兩項專利權無效。(3)專利權人不同: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屬于不同專利權人的兩項具有相同申請日(有優先權的, 指優先權日)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
38、可以分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這兩項專利 權無效。第二部分、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意見陳述書的撰寫(一)、無效宣告請求書模板尊敬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您好!請求人XXX根據專利法第45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的規定,針對專利權人XXX于2009年11月20日申請的專利號為ZL 2009234567.8、名稱為“用于掛在橫桿上的掛鉤”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 無效宣告請求。請求人認為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3和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權利要求4、5和7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本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請求人提供如
39、下的證據:對比文件1,CN2111234Y中國專利說明書,其公開日為2001年7月21日;對比文件2,CN2100234Y中國專利說明書,其公開日為1998年6月2日;對比文件3,CN2100345Y中國專利說明書,其申請日為2009年11月19日,公開日為2011年5月6日。上述對比文件1、2的_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對比文件3的申請日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公開日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后,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請求人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 權利要求1-3和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
40、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其中,現有技術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有優先權的,申請日指優先權日。1、權利要求1-3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用于掛在橫桿上的掛鉤。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用于掛在展示架橫桿上的掛鉤,參見對比文件1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圖2,在其掛鉤本體1的左右相對的兩部分的內側上分別設 有凸部2和突片3,在掛鉤掛在橫桿上時,這些突起與橫桿的外圓周表面接觸,從而與橫桿牢固定位,防止掛鉤脫落。由此可見,對比文件1完全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且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掛鉤與權利要
41、求1所要求保護的掛鉤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的技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1中已經公開,由對比文件1的圖2可清楚地看到其掛鉤內側有左右兩個凸部2與左右兩個突片3,分別設置在兩邊對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2、權利要求1-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衣架,參見對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兩段和圖1、2,該衣架具有相當于本申請掛鉤的夾緊部21,夾緊部21具有兩個夾臂、連接兩個夾臂的彎曲部24和位于夾臂圓弧形部分邊沿的四個突棱
42、,這些突棱的形狀為山脊狀,當掛鉤掛在更大直徑的橫桿上時,除了夾臂圓弧形部分的四個突棱 之外,夾臂的其余部分不會與橫桿相接觸,此時,橫桿被四個具有山脊形狀的突棱夾持。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也完全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且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的技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根據以上的分析可見,從屬權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被對比文件3公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也不具備新穎性。二、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
43、具有實質性 特點和進步。其中,現有技術指的是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有優先權日的,申請日指優 先權日。1、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權利要求1的相同,且公開的技術特征最多,可以把對比文件1作為權利要求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分別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為,該區別特征使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以下技術效果,由此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
44、x行及說明書附圖1、2,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 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可見,上述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已被對比文件2所公開,且在對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為,與在權利要求1中為解決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有突岀的實質性特點,也不具有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6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
45、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是。 對比文件2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 (參 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段),相當于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且其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在權利要求2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解決了技術問題;可見,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新穎性。2、權利要求1-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衣架,參見對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兩段和圖1 2,該衣架具有相當于本申 請掛鉤的夾緊部21,夾緊部21具有兩個夾臂、連接兩個夾臂的彎曲部24和位于夾臂圓弧形部分邊沿的四個突棱,這些突棱的形狀為山脊狀,當掛
46、鉤掛在更大直徑的橫桿上時,除了夾臂圓弧形部分的四個突棱 之外,夾臂的其余部分不會與橫桿相接觸,此時,橫桿被四個具有山脊形狀的突棱夾持。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也完全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且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 ,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的技 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根據以上的分析可見,從屬權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被對比文件3公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也不具備新穎性。二、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 特點和進步。其
47、中,現有技術指的是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有優先權日的,申請日指優 先權日。1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權利要求1的相同,且公開的技術特征最多,可以把對比文件1作為權利要求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分別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為,該區別特征使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以下技術效果,由此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及說明書附圖1、2,具體
48、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o可見,上述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已被對比文件2所公開,且在對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為,與在權利要求1中為解決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也不具有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6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
49、,其附加技術特征是o對比文件2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 (參 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段),相當于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且其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在權利要求2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解決了技術問題;可見,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新穎性。2、權利要求1-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衣架,參見對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兩段和圖1 2,該衣架具有相當于本申 請掛鉤的夾緊部21,夾緊部21具有兩個夾臂、連接兩個夾臂的彎曲部24和位于夾臂圓弧形部分邊沿的四個突棱,這些突棱的形狀為山脊狀,當掛鉤掛在更大直徑的橫桿上時,除了夾
50、臂圓弧形部分的四個突棱 之外,夾臂的其余部分不會與橫桿相接觸,此時,橫桿被四個具有山脊形狀的突棱夾持。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也完全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且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 ,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的技 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根據以上的分析可見,從屬權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被對比文件3公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也不具備新穎性。二、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 特點和進步。其中,現有技術指的是申請日以前在國
51、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有優先權日的,申請日指優 先權日。1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權利要求1的相同,且公開的技術特征最多,可以把對比文件1作為權利要求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分別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為,該區別特征使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以下技術效果,由此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及說明書附圖1、2,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相當于權利要
52、求1的o可見,上述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已被對比文件2所公開,且在對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為,與在權利要求1中為解決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也不具有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6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是o對比文件2公
53、開了以下技術特征 (參 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段),相當于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且其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在權利要求2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解決了技術問題;可見,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新穎性。2、權利要求1-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衣架,參見對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兩段和圖1 2,該衣架具有相當于本申 請掛鉤的夾緊部21,夾緊部21具有兩個夾臂、連接兩個夾臂的彎曲部24和位于夾臂圓弧形部分邊沿的四個突棱,這些突棱的形狀為山脊狀,當掛鉤掛在更大直徑的橫桿上時,除了夾臂圓弧形部分的四個突棱 之外,夾
54、臂的其余部分不會與橫桿相接觸,此時,橫桿被四個具有山脊形狀的突棱夾持。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也完全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且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 ,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的技 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根據以上的分析可見,從屬權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被對比文件3公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也不具備新穎性。二、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 特點和進步。其中,現有技術指的是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有優先權日
55、的,申請日指優 先權日。1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權利要求1的相同,且公開的技術特征最多,可以把對比文件1作為權利要求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分別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為,該區別特征使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以下技術效果,由此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及說明書附圖1、2,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o可見,上述權利要求1與對
56、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已被對比文件2所公開,且在對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為,與在權利要求1中為解決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也不具有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6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是o對比文件2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 (參 見其說明
57、書第x頁第x段),相當于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且其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在權利要求2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解決了技術問題;可見,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新穎性。2、權利要求1-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衣架,參見對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兩段和圖1 2,該衣架具有相當于本申 請掛鉤的夾緊部21,夾緊部21具有兩個夾臂、連接兩個夾臂的彎曲部24和位于夾臂圓弧形部分邊沿的四個突棱,這些突棱的形狀為山脊狀,當掛鉤掛在更大直徑的橫桿上時,除了夾臂圓弧形部分的四個突棱 之外,夾臂的其余部分不會與橫桿相接觸,此
58、時,橫桿被四個具有山脊形狀的突棱夾持。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也完全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且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 ,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的技 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3不具備新穎性。根據以上的分析可見,從屬權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被對比文件3公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3和6相對于對比文件3也不具備新穎性。二、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 特點和進步。其中,現有技術指的是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有優先權日的,申請日指優 先權日。1權利要
59、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權利要求1的相同,且公開的技術特征最多,可以把對比文件1作為權利要求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分別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為,該區別特征使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以下技術效果,由此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參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X行及說明書附圖1、2,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相當于權利要求1的o可見,上述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已被對比文件2
60、所公開,且在對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為,與在權利要求1中為解決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也不具有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6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是o對比文件2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征 (參 見其說明書第x頁第x段),相當于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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