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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通知書和轉移文件修訂稿及關于編制此種文件的說明1K0760124090507090507廢物越境轉移/裝運通知書1. 出口方-通知方 注冊編號:3. 通知書編號:名稱:通知書內容:地址:A.(一)單次裝運:c (二)多次裝運: c聯系人:B.(一)處置(1):c電話:傳真: (二)回收 :c電子郵件:C. 回收設施是否已事先征得同意的 (2;3)是c否c2. 進口方-收貨方 注冊編號:4. 預計總裝運數目:名稱:5. 預計總裝運數量 (噸/立方米) (4):地址:6. 預計裝運期 (4):首次裝運:最后一次裝運:聯系人:7. 包裝類型(5):電話:傳真:是否有特殊裝卸要

2、求 (6):是:c否:c電子郵件:11. 處置/回收作業 (2)8. 預計的承運人 注冊編號:D類作業編號/R類作業編號 (5) :名稱(7):所采用的技術(6):地址:聯系人:出口理由 (1;6):電話:傳真:電子郵件:12. 廢物名稱及其構成(6):運輸方式(5):9. 廢物生成方/產生方 (1;7;8) 注冊編號:名稱:地址:13. 廢物的物理特性(5):聯系人:電話:傳真:14. 廢物的標識(填寫相關的編碼)電子郵件:(一) 巴塞爾公約附件八(或適用時附件九):廢物生成場址/工藝 (6)(二) 經合組織編碼(如果不同于以上(一)目):(三) 歐共體廢物清單:10. 處置設施(2):c或

3、回收設施 (2):c(四) 出口國的國家編碼:注冊編號:(五) 進口國的國家編碼:名稱:(六) 其他編碼(予以具體說明):地址:(七) Y類作業編碼:(八) H類作業編碼 (5):聯系人:(九) 聯合國統一分類 (5):電話:傳真:(十) 聯合國統一編號:電子郵件:(十一) 聯合國裝運名稱:實際處置/回收場址:(十二) 海關編碼(統一分類制度):15. (a)所涉國家 (b)如果有主管部門編碼的話,填寫此種編碼 (c)具體出境口岸或入境口岸(邊境或港口關口) (c)出口國/發送國過境國(入境和出境)進口國目的地國(a)(b)(c)16. 入境和/或出境和/或出口海關關口(歐洲共同體):入境:出

4、境:出口:17. 出口方-通知方/生成方/產生方(1)的申告: 我謹此確證,在此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據本人所知均屬完整無誤。我還確證,我方業已承擔了具有法律效力/約束力的書面合同義務,而且已針對所涉越境運輸辦理了或將辦理任何適用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18. 附件數目:出口方-通知方名稱:日期:簽字:生成方/產生方名稱:日期:簽字:由相關主管部門填寫19. 由進口國-目的地國/過境國(1)/出口國-發送國的相關主管部門予以確認的事項 (9) :20. (國家)主管部門針對越境轉移簽發的書面同意函(1; 8):同意函簽發日期:通知書收到日期:同意函的有效期:自:至:確認函發送日期:是否附有具體條件:否:

5、c如果是,參閱第21項目(6):c主管部門名稱:主管部門名稱:印章和/或簽字:印章和/或簽字:21. 同意進行轉移的特定條件或拒絕進行轉移的理由(1) 依照巴塞爾公約的相關規定。(2) 就R12/R13或D13-D15類別的作業而言,還應根據所提出的相關要求附上關于其后的R1-R11或D-1-D12類別的設施方面的相應信息和資料。(3) 如果B(二)目內容在此適用,應針對經合組織所屬地區內的越境轉移予以填寫。(4) 如果屬于多次裝運,應附上詳盡的裝運清單。(5) 參閱本文件下頁中所列縮寫語表和編碼。(6) 如有必要,應詳細說明相關的情況。(7) 如果超過一項,應附上清單。(8) 應按照相關的國

6、家法規予以填寫。(9) 應按照經合組織決定予以填寫。通知書中使用的縮略語和編碼清單處置作業(第11項)D1置放于地下或地上(例如填埋等方式)D2土地處理(例如在土壤中進行液體或污泥廢棄物的生物降解等)D3深層灌注(例如把可用泵抽的廢棄物注入井中、鹽丘或自然形成的地庫等)D4地表存放(例如把液體或污泥廢棄物放置在坑、池塘或氧化塘中等)D5采用特別工程設計的填埋(例如,放置于加蓋并彼此分離、與環境隔絕的加襯的隔槽等)D6排入海洋之外的水體D7排入海洋,包括埋入海床D8 未在本清單他處指明的生物處理辦法、且其所產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物系以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方式棄置D9 未在本清單他處指明的物理化學處

7、理辦法,且其所產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物系以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方式棄置(例如,蒸發、干燥、焚化、中和及沉淀等)D10陸上焚化D11海上焚化D12永久性儲存(例如,把容器放置于礦井中等)D13在進行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之前先加以摻雜混合處理D14在進行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之前先重新進行包裝D15在進行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之前予以暫時儲存回收作業(第11項)R 1 作為燃料(而不直接焚化)或以其他方式產生能量(巴塞爾公約/經合組織)主要用作燃料或以其他方式產生能量(歐盟) R 2 溶劑回收再產生 R 3 沒有用作溶劑的有機物質的再循環回收 R 4 金屬和金屬化合物的再循環回收 R 5 其他無機物質的再循環

8、回收 R 6 酸或堿的再產生 R 7 回收污染減除劑的組分 R 8 回收催化劑組分 R 9 廢油再提煉或以其他方式重新使用已使用過的油 R lO 能改善農業生產或生態的土地處理辦法 R 11 使用從編號R 1至R 11類別中所列任何一種作業之中產生的殘余物質 R 12 交換廢物,以便進行編號R 1至R的任何一種作業 R 13 積累本清單中所列任何一種作業所使用的物質包裝類型 (第 7項)1. 金屬桶2. 木桶3. 簡便油桶4. 包裝箱5. 包裝袋6. 混合包裝7. 壓力容器8. 散裝包裝9. 其他(予以具體說明)H類編碼和聯合國分類編號(第14項)聯合國 H類編碼 特性分類編號1H1 爆炸物3

9、H3 易燃液體4.1H4.1 易燃固體4.2H4.2 易于自燃的物質或廢物4.3 H4.3 同水接觸后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質或廢物5.1 H5.1 氧化5.2H5.2 有機過氧化物6.1H6.1 毒性(劇烈)6.2H6.2 傳染性物質8H8 腐蝕性物質或廢物9H10 同空氣或水接觸后釋放有毒氣體9H11 毒性(延遲或慢性)9H12 生態毒性9 H13 經處置后能以任何方式產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種物質, 例如浸漏液等運輸方式(第8項)R = 公路T = 火車/鐵路S = 海運A = 空運W = 內陸河運物理特性(第13項)1. 粉狀/ 粉末 5. 液狀2 固狀 6. 氣相3. 粘滯狀糊狀 7.

10、其他(予以具體說明)4. 屑狀關于進一步的資料,特別是涉及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編碼的廢物識別(組別14)、經合組織的相關編碼和Y類編碼方面的進一步資料,可參閱經合組織及巴塞爾公約秘書處提供的指南/使用手冊。廢物越境轉移/裝運的轉移文件1. 相應的通知書編號:2. 裝運序號/總數:/3. 出口方- 通知方 注冊編號:4. 進口方- 收貨方 注冊編號:名稱:名稱:地址:地址:聯系人:聯系人:電話:傳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電子郵件:5. 實際數量:噸:立方米:6.實際裝運日期:7.包裝類型(1):包裝數目:是否有特殊裝卸要求: (2)是:c否:c8.(a) 第一承運人(3):8.(b) 第二

11、承運人:8.(c) 最后承運人:注冊編號:注冊編號:注冊編號:名稱:名稱:名稱:地址:地址:地址:電話:電話:電話:傳真:傳真:傳真:電子郵件: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 - - - - -此部分由承運人代表填寫 - - - - - - -是否超過3個承運 人(2)c運輸方式 (1):運輸方式 (1):運輸方式 (1):運輸日期:運輸日期:運輸日期:簽字:簽字:簽字:9. 廢物生成方/產生方 (4;5;6):12. 廢物名稱及其構成 (2):注冊編號:名稱:地址:聯系人:13. 廢物物理特性 (1):電話:傳真:電子郵件:14.廢物的標識(填寫相關的編碼)廢物生成場址 (2):(一) 巴塞爾公

12、約附件八(或適用時附件九)10. 處置設施c或回收設施c(二) 經合組織編碼(如果不同于以上 (i)項):注冊編號:(三) 歐共體廢物清單:名稱:(四) 出口國的國家編碼:地址:(五) 進口國的國家編碼:(六) 其他編碼(予以具體說明):聯系人:(七) Y類編碼:電話:傳真:(八) H類編碼 (1):電子郵件:(九)聯合國統一分類 (1):實際處置/回收場址 (2)(十) 聯合國編號:11. 處置/回收作業(十一) 聯合國裝運名稱:D類編碼/R類編碼(1):(十二) 海關編碼(統一分類制度):15. 出口方 通知方/生成方/產生方 (4 )的 申告: 我謹此確證,在此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據本人所知

13、均屬完整無誤。我還確證,我方業已承擔了具有法律效力/約束力書面合同義務,而且已針對所涉越境運輸辦理了可適用的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并得到了有關國家主管部門的必要同意。名稱:日期:簽字:日期:16. 擬由在需要進一步資料的情況下由任何參與所涉越境轉移的人員填寫的部分: 17. 進口方-收貨方(如果不是處置設施的話)所收到貨運:日期:名稱:簽字:由處置/回收設施填寫的部分18. 在處置設施收到的貨運: c或回收設施c19. 我確證,對所涉廢物的上述處置/回收收到日期:接受:c拒絕*:c作業已進行完畢。收到數量:噸:立方米:* 應立即與主管部門聯系日期:擬進行處置/回收的大致日期:名稱:處置/回收作業

14、 (1):名稱: 簽字和印章:日期簽字:(1) 參閱下頁上的縮略語和編碼。(2) 于必要時附上詳盡情況說明。(3) 如果涉及3個以上的承運人, 應 附上第8項 (第a,b,c目)規定應提供的資料。(4) 按照巴塞爾公約應提供的信息和資料。(5) 如果涉及一項以上,應附上清單。 (6) 按照國家立法應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擬由海關部門(依照本國法規)予以填寫的部分20. 出口國/發送國 或海關出境口岸21. 進口國/目的地國 或海關入境口岸所涉轉移文件中填寫的廢物業已于下列日期運離本國:所涉轉移文件中填寫的廢物業已于下列日期運入本國:簽字:簽字:印章:印章:22. 過境國海關關口的印章國家名稱:國家

15、名稱:入境口岸:出境口岸:入境口岸:出境口岸:國家名稱:國家名稱:入境口岸:出境口岸:入境口岸:出境口岸:移文件中使用的縮略語和編碼清單處置作業(第11項)D1 置放于地下或地上(例如填埋等方式)D2 土地處理(例如在土壤中進行液體或污泥廢棄物的生物降解等)D3 深層灌注(例如把可用泵抽的廢棄物注入井中、鹽丘或自然形成的地庫等)D4 地表存放(例如把液體或污泥廢棄物放置在坑、池塘或氧化塘中等)D5 采用特別工程設計的填埋(例如,放置于加蓋并彼此分離、與環境隔絕的加襯的隔槽等)D6 排入海洋之外的水體D7 排入海洋,包括埋入海床D8 未在本清單他處指明的生物處理辦法、且其所產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

16、物系以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方式棄置D9 未在本清單他處指明的物理化學處理辦法,且其所產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物系以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方式棄置(例如,蒸發、干燥、焚化、中和及沉淀等)D10 陸上焚化D11 海上焚化D12 永久性儲存(例如,把容器放置于礦井中等)D13 在進行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之前先加以摻雜混合處理D14 在進行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之前先重新進行包裝D15在進行本清單所列任何作業之前予以暫時儲存回收作業(第11項)R 1 作為燃料(而不直接焚化)或以其他方式產生能量(巴塞爾公約/經合組織)主要用作燃料或以其他方式產生能量 (歐盟) R 2 溶劑回收再產生 R 3 沒有用作溶劑的有機物質

17、的再循環回收 R 4 金屬和金屬化合物的再循環回收 R 5 其他無機物質的再循環回收 R 6 酸或堿的再產生 R 7 回收污染減除劑的組分 R 8 回收催化劑組分 R 9 廢油再提煉或以其他方式重新使用已使用過的油 R lO 能改善農業生產或生態的土地處理辦法 R 11 使用從編號R 1至R 11類別中所列任何一種作業之中產生的殘余物質 R 12 交換廢物,以便進行編號R 1至R的任何一種作業 R 13 積累本清單中所列任何一種作業所使用的物質包裝類型 (第7項)1 金屬桶2 木桶3 簡便油桶4 包裝箱5 包裝袋6 混合包裝7 壓力容器8 散裝包裝9 其他(予以具體說明)H類編碼和聯合國分類編

18、號(第14項)聯合國 H類編碼 特性分類編號1H1 爆炸物3H3 易燃液體4.1H4.1 易燃固體4.2H4.2 易于自燃的物質或廢物4.3 H4.3 同水接觸后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質或廢物5.1H5.1 氧化5.2H5.2 有機過氧化物6.1H6.1 毒性(劇烈)6.2H6.2 傳染性物質8H8 腐蝕性物質或廢物9H10 同空氣或水接觸后釋放有毒氣體9H11 毒性(延遲或慢性)9H12 生態毒性9 H13 經處置后能以任何方式產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種物質, 例如浸漏液等運輸方式(第8項)R = 公路 T = 火車/鐵路S = 海運 A = 空運 W = 內陸河運物理特性(第13項)1. 粉狀

19、/ 粉末 5. 液狀2 固狀 6. 氣相3 粘滯狀/糊狀 7. 其他(予以具體說明)4 屑狀 關于進一步的資料,特別是涉及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編碼的廢物識別(組別14)、經合組織的相關編碼和Y類編碼方面的進一步資料,可參閱經合組織及巴塞爾公約秘書處提供的指南/使用手冊。5通知書和轉移文件使用說明一導言1訂立國際文書的目的是對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構成風險或危害的廢物地進出口實行控制。目前這一領域內最具影響力的兩項文書分別為巴塞爾公約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1989年3月22日。見網頁。其秘書處工作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署)負責管理、以及經濟合作與

20、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理事會的第C(2001)107/FINAL號決定(以下簡稱為“經合組織決定”)。經合組織理事會第 C(2001)107/FINAL號決定是對其先前關于對擬作回收處理的廢物的越境轉移實行控制的第C(92)39/FINAL號決定的修訂。后者是經合組織理事會分別于2001年6月14日和2002年2月28日通過的相關決定的綜合案文(包括各項修正)。參閱網頁/department/0,2688,en_2649_34397_1_1_1_1_1,00.html 。 此外,歐洲聯盟各成員國亦有義務遵守歐洲共同體條例。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關于監督和控制歐洲共同

21、體范圍內的、以及進入和離開歐洲共同體管轄范圍的廢物裝運的1993年2月1日第259/93號條例(歐洲共同體1993年2月6日第L30號官方日志(包括各項修正)。此項條例將于2007年7月12日作廢,而屆時歐洲共同體關于廢物裝運問題的第1013/2006號條例(2006年7月12日第L190號官方公報)將適用。參閱/comm/environment/waste/shipments/index.htm。 巴塞爾公約和歐洲共同體條例制約廢物的越境轉移,而不論其是否將作處置或回收處理;而經合組織決定則僅制約擬在經合組織范圍內作回收處理的廢物的轉移。所有這些文書在運

22、作過程中都將受負責具體執行這些文書的締約方所訂立的一系列相應的行政措施的制約。2本說明提供了填寫通知書和轉移文件的必要指南。通知書和轉移文件與上述三項文書的內容完全兼容,因為它們均考慮到了在巴塞爾公約、經合組織決定、以及歐洲共同體條例中所訂立的各項具體規定。然而,由于這些文件的范圍十分廣泛,足以涵蓋以上所有三項文書的內容,因此,并非文件中所論及的所有廢物類別都將適用于所有這三項文書,似無需在某一具體情形中填寫所有類別的廢物。與一種控制系統有關的任何具體要求均以腳注形式予以表明。另外一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是,論及執行工作的國家立法中所使用的術語可能與巴塞爾公約和經合組織決定中采用的措辭有差異。例如,

23、在歐洲共同體條例使用的是“裝運”一詞,而不是“轉移”。為此,通知書和轉移文件的標題便以變通形式同時使用了這兩種不同的術語“轉移裝運”。3文件中還采用了兩種術語,即“處置”和“回收”,因為上述三項文書對這兩項用語的界定各不相同。歐洲共同體和經合組織決定所使用的術語“處置”是指巴塞爾公約附件四A部分以及經合組織決定的附錄五A部分中所列出的各項處置作業,而“回收”則是指巴塞爾公約附件四B部分以及經合組織決定附錄五B部分中所列出的各類回收作業。然而,在巴塞爾公約中,“處置”這一術語則是同時指處置作業和回收作業。4每一出口國的國家主管部門將負責提供和簽發通知書和轉移文件(以書面形式和電子形式)。在此過程

24、中,它們將使用某種編號系統來對某一特定廢物貨運進行監測和追蹤。這一監測系統的編碼應以國家編號打頭。此種編號可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第3166號標準的縮寫清單中找到。 5各國或愿按照其自行訂立的國家標準(即聯合國所建議的、通常為標準化組織A4號紙型)的紙張格式簽發文件。然而,為便利其在國際范圍內使用,并考慮到國際標準化組織A4紙型與在北美洲范圍使用的紙型之間有差異,表格的紙型和尺寸不得超過183 x 262毫米,并應在紙張上方以及在紙張左方留出空白。二通知書和轉移文件的目的6通知書旨在向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提供賴以評估所提議的廢物轉移的可接受性的信息和資料。通知書的內容包括由主管部門填寫、確認

25、通知書收到的部分,并在有此種規定時以書面形式對所提議的轉移表示同意。7轉移文件旨在自廢物離開廢物生成方開始、直至其抵達另一國的處置或回收設施時為止一直隨附廢物貨運的整個過程。負責進行越境轉移的每一人員均應在所涉廢物送達或收到時簽署轉移文件。應在轉移文件的相關空格中記錄所涉貨運的所有承運人的詳盡資料。還應在轉移文件中記錄所涉貨運經過所有有關國家的海關關口的詳細情況。(盡管目前適用的各項國際文書中均未嚴格規定必須采用此種程序,但一些國家的相關國家立法則嚴格規定必須這樣做,同時還規定須提供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確保對整個轉移過程實行控制。)最后,轉移文件還旨在供相關的處置或回收設施使用,用以確證所涉廢物

26、業已收到、而且回收或處置作業業已進行完畢。三一般性規定8負責填寫轉移文件印刷副本的人員應在整個表格中以打字文本形式或大寫字母使用不退色墨水填寫。簽字亦應使用不退色墨水,經正式授權的代表亦應同時以大寫形式注明其姓名。如果在填寫過程中發生了小的失誤,例如錯填了某一廢物的編碼等,應經過主管部門核準后再進行更正。更改過的案文必須予以標明和簽字或加蓋印章,并列明作出修改的日期。如系重大改動或更正,則必須另外重新填寫新的表格。9這些表格亦旨在供各方以電子形式方便地填寫。如采取電子形式填寫表格,則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確保表格不至被濫用。經過主管部門核可后對所填寫的表格作出的任何改動都必須明顯易見。在使用

27、電子郵件形式發送電子表格時,有必要采用數碼簽字。10為簡便翻譯工作,轉移文件規定采用數字編碼、而不是文字來填寫若干項目。然而,在需要填寫文字時,必須使用對于進口國主管部門、或按規定對于其他主管部門可接受的語文。11應使用六位數格式標明日期,例如,2006年1月29日應以下列形式標出:29.01.06(日月年)。12如有必要在文件之后附列附件或附文,以便提供補充資料,則每一附文均應列明所涉相關文件的索引編號,并列明與之相關的項目。四填寫通知書的具體說明13應由出口商或酌情由出口國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填寫第118項內容(但第3項中的通知書編號除外)。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廢物生成方亦應在第17項下簽字

28、。14第1和第2項:提供注冊編號(酌情)、全稱、地址(其中包括國家名稱)、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其中包括國家區號)以及出口商或酌情提供出口國相關主管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以及進口商的電子郵件地址。4 在歐洲共同體,所使用的表明出口商或進口商的術語分別為通知者和收貨方。另須填寫負責所涉貨運的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應可有助于隨時就在貨運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與所有相關人員進行聯絡。15在通常情況下,進口商即應為在第10項中所填寫的處置或回收設施。然而,在某些情形中,進口商也可能為另一人,例如某一具備資格的貿易商、交易商、中介商、或某一法人公司等,諸如在第10項中填寫的負責接收所涉廢物的

29、處置或回收設施的總部或通訊地址。要作為一個進口商行事,具備資格的貿易商、交易商、中介商或某一法人公司必須身處進口國管轄范圍之內、并應在貨運抵達進口國時具有對所涉廢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某種其他形式的法律控制權。在此種情形中,應在第2項中提供涉及具備資格的貿易商、經銷商、代理商或法人公司的信息和資料。16第3項:在簽發通知書時,主管部門將根據其使用的系統,提供一個標識號碼,以印刷文字形式填入此項中(參閱以上第4段內容)。主管部門應在適當的方框中打勾,以表明:(a)所涉通知書是否涵蓋某一裝運(單一通知書)或多次裝運(總體性通知書);(b)所裝運的廢物是否擬作處置(正如以上第1和第3段所介紹的那樣,廢物有

30、可能分別屬于巴塞爾公約或歐洲共同體條例的范圍、但卻不屬于經合組織決定的范圍)或擬進行回收;(c)所裝運的廢物是否擬運抵那些已根據“琥珀控制程序”(“琥珀廢物控制操作程序”的第2特案)預先征得接收某些類型的廢物的設施(參閱經合組織決定的第二章D節內容)。17第4、5和6項:對于單一或多次裝運,應在第4項中提供裝運數目、以及單一裝運的預訂日期;或就多次貨運而言,應在第6項中提供第一次和最后一次裝運的日期。應在第5項中提供所涉廢物的具體噸數(千公斤)或以立方米形式標明(1000公升)。其他公制計量單位,諸如公斤或公升等,亦可予以接受。在使用這些計量單位時,應明確標明所使用的單位,并把文件中所預先列出

31、的其他單位劃掉。一些國家可能通常規定必須列出重量。對于多次裝運而言,所裝運的總數量不得超過在第5項中所申告的數量。在第6項中填寫的轉移預計期不得超過一年,但屬于經合組織決定范圍的、已征得事先同意的回收設施的多次裝運除外(參閱第16(c));后者的預計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就多次裝運而言,巴塞爾公約規定,每次裝運的預計日期或預計程度及所估算的數量必須在第5項和第6項或在所附附件中予以列明。如果主管部門針對所涉轉移簽發了書面同意,而且在第20項中填寫的這一書面同意的有效期與在第6項中填寫的期限不同,則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的權威應超過第6項中提供的資料。18第7項:應使用在轉移文件后所附的縮略語和編碼清單

32、中提供的編碼表明包裝類型。如果就裝卸作業作了防范性規定,諸如那些生產商針對雇員規定的搬運要求、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信息等,包括有關如何處理在發生溢漏的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資料、以及運輸過程中意外事故應急卡片,便應在適宜的方框中劃勾并在一份附件中提供相應的信息和資料。19第8項:提供參與所涉貨運的所有承運人或多個承運人方面的下列必要信息:資料、注冊編號(如果有此種編號的話)、全稱、地址(包括所涉國家名稱)、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其中包括國家區號)、負責所涉貨運的聯絡人電子郵件地址和姓名。如果涉及一個以上的承運人,則應在轉移文件中附上完整的清單,列明需針對每一承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如果所涉運輸系由

33、一個轉運機構安排,則應在第8項中提供該轉運商的詳細情況,并應在附件中提供實際承運人的相關資料。應使用在轉移文件之后所附縮略語和編號清單中的縮略語表明運輸方式。20第9項:提供關于廢物生成方的信息。依照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必須提供關于該信息,而且許多國家的國家立法亦可能已作了此種規定。5 在歐洲共同體范圍內,針對生產商使用的術語為生成方。 然而,依照經合組織決定,無需針對擬作回收處理的廢物的轉移提供此種信息和資料。在巴塞爾公約中使用的“生成方”的定義規定,在所涉廢物的真正生成方不詳的情況下,應把生成方認定為掌握或控制所涉廢物的一方或人員。應酌情提供生成方的注冊編號。如果出口商即為廢物的生成方,則應

34、填入“與在第1項中填寫的內容相同”。如果所涉廢物系由一個以上的生成方生成,則應填寫“參見所附清單”,并應提供列有每一生成方的必要資料的清單。在生成方不詳的情況下,應提供實際掌握或控制此種廢物的一方的名稱。巴塞爾公約中的“生成方”的定義規定,當廢物的真正生成方不祥,應將掌握或控制此種廢物的人員視為生成方。此外,還應提供關于所涉廢物生成過程方面的信息資料、以及生成此種廢物的場址。一些國家可能同意使用單獨的附件提供關于生成方方面的信息和資料這些資料只有其主管部門才掌握。21第10項:首先在設施類型選擇的方框中劃勾,隨后提供所涉貨運名稱方面的信息和資料:即處置設施或回收設施。應酌情提供注冊編號。如果處

35、置者或回收者亦為進口商,則應在此表明“與第2項中填寫的內容相同”。如果所涉處置或回收作業屬于D13D15 或 R12 或R13 類型(視所涉通知書后附上的縮略語和編號清單中所列作業的定義而定),則應在第10項中列出負責進行此種作業的設施名稱、以及擬進行此種作業的地點。在此種情形中,還應在一個附件中提供關于隨后進行R12/R13或D13D15類型作業 或D1-D12或R1-R11類型作業的設施的相應信息和資料。如果這些資料與所涉設施的地址不同,則應提供實際處置或回收作業場址方面的信息和資料。22第11項:使用在轉移文件后所附縮略語和編號清單中提供的R-編碼或 D編碼來表明回收或處置作業的具體類型

36、。6 在歐洲共同體條例中,縮略語清單中所界定的R1作業與在巴塞爾公約和經合組織決定中所使用的定義有所不同。因此,這兩項定義的不同措辭一并在此提供。歐洲共同體中使用的相關術語以及巴塞爾公約和經合組織相關決定中使用的術語之間還有些其他文字上的差異,這些差異并未列入縮略語清單之中。 經合組織決定僅涵蓋擬在經合組織所屬范圍內進行回收處理的廢物的越境轉移(即“R”編碼)。如果所涉處置或回收作業屬于D13D15 或 R12或 R13作業,則應附上所有隨后進行的作業(R12/R13或D1315 或R111 )方面的相應信息和資料。此外,還應列出擬采用的技術,并應具體列明進行出口的理由(然而,經合組織決定規定

37、無須提供此種資料)。23第12項:此種材料的曾用名稱及其主要成份(按數量和/或危害性質分列),并酌情列出其相應的濃度(百分比)。如系混合型廢物,則應提供關于所涉不同組份的同樣的信息和資料,并表明其中哪些組份擬作回收處理。可依照本國國家立法的規定對所涉廢物的構成進行化學分析。另可視需要在表格的附件中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和資料。24第13項:使用在轉移文件中所附縮略語和編碼清單中提供的編碼,列出所涉廢物在常溫和常壓下的物理特性。25第14項:按照在巴塞爾公約下采用的相關各系統,并酌情根據在經合組織決定中規定采用的系統(在第(二)目下)以及根據其他公認的分類系統(在第(三)至(十二)目下),標明所涉廢物

38、的標識編碼。依照經合組織決定,只應提供一種廢物編碼(要么使用巴塞爾公約規定的系統,要么使用經合組織所規定的系統),但混合型廢物除外,因為在此方面未訂立任何單獨的編碼。在此種情形中,應按其重要性分別列出所涉廢物每一種組份的編碼(如有必要,應以附件形式提供)。(a)第(一)目:應針對在巴塞爾公約和經合組織決定下予以制約的廢物使用巴塞爾公約附件八中訂立的編碼(參閱經合組織附錄四的第一部分內容);同時應針對通常未在巴塞爾公約和經合組織決定中予以制約的廢物采用巴塞爾公約附件九中訂立的編碼,此種廢物,應特定原因,諸如被危險物質污染或根據國家條例所訂立的不同分類制度等,受制于其他控制措施(參閱經合組織決定附

39、錄三的第一部分內容)。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案文列于巴塞爾公約的案文之中;并列于指南手冊中,可從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索取。如系未列入巴塞爾公約附件八或附件九的廢物,則應標明“未列入”的字樣。(b)第(二)目:經合組織成員國應針對在經合組織決定的附錄三的第二部分及附錄四中所列廢物使用經合組織的相應編碼,即那些在巴塞爾公約的清單中未訂立相應條目的那些廢物、或按照經合組織決定與巴塞爾公約所要求的控制措施力度不同的廢物。若某種廢物沒有列入經合組織決定的附錄三的第二部分及附錄四,則插入“未列出”。(c)第(三)目:歐洲聯盟成員國應使用列于歐洲共同體廢物清單中的編碼(參閱經過修訂的歐洲委員會第2000/5

40、32/EC號決定)。7 見網頁: /eur-lex/en/consleg/main/2000/en_2000D0532_index.html。(d)第(四)和(五)目:應在適用情況下使用在出口國以及在已知情況下使用進口國所使用的國家標識編碼。(e)第(六)目:如有助益,或如相關的主管部門有此種規定,則應在此增列有助于對所涉廢物進行標識的任何其他編碼或補充信息和資料。(f)第(七)目:根據“擬加以控制的廢物類別” 或根據巴塞爾公約附件二中所述 “需加以特別考慮的廢物類別” (參閱巴塞爾公約指南手冊的附錄二)(如果有此類編碼)列出適宜的 Y- 類作業編碼(參閱

41、巴塞爾公約附件一及經合組織決定的附錄一)。經合組織決定中并未規定必須提供“Y-” 類作業編碼,但屬于巴塞爾公約管制范圍的(需要特別考慮)的兩種類型之一的廢物貨運 (Y46 和 Y47 或附件二所列廢物)情形除外;在后一種情形中,應表明巴塞爾公約的Y- 類作業編碼。(g)第(八)目: 在適用情況下,應在此處列出適宜的H-類作業編碼,即表明所涉廢物表現出來的危險特性的編碼(參閱所涉轉移文件中所附縮略語和編碼清單)。 (h)第(九)目:在適用情況下,應在此處列出聯合國廢物分類編碼,以表明在聯合國分類制度下所涉廢物的危險特性(參閱轉移文件之后所列縮略語和編碼清單),并按規定遵守國際危險材料運輸規則的規

42、定(參閱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示范條例(橙皮書,最新版本)。8 參閱網頁:/trans/danger/danger.htm。(i)第(十和十一)目:在適用時,應在此處列明適用的聯合國編號和聯合國貨運名稱,這些編號和名稱用于按照聯合國的分類制度對所涉廢物進行標識,并按規定應遵守關于危險材料運輸的國際規則(參閱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示范條例(橙皮書)最后一版)。8(j)第(十二)目:在適用時,應在此處表明海關編碼,用以幫助海關對所涉廢物進行識別(參閱由設于布魯塞爾的世界海關組織編制的統一商品分類和編碼制度中所列編碼和商品清單)。26第15項:巴

43、塞爾公約中使用 “國家”這一術語,而經合組織決定中則使用“成員國” 、歐洲共同體條例更使用“成員國”。應在第15項(a) 目中提供出口國、過境國和進口國的名稱,或使用國際標準化組織第3166號縮略語,表明每一國家的編碼。9 在歐洲共同體內,所使用的相關術語為“發送”和“目的地”,而不是“出口”和“進口”。 應在第 (b)目中提供每一國家的相應主管部門的編碼,如果所涉國家的國家立法中有此種規定的話。應在第(c)目中填寫入境口岸的名稱,并酌情填寫作為入境口岸或從某一特定國家的出境口岸的海關關口的編碼。亦應針對過境國提供關于入境和出境口岸的第(c)目信息和資料。如果某一轉移涉及三個以上的過境國,則應

44、在一份附件中列出與之相關的信息和資料。27第16項:應針對進入、通過或離開歐洲聯盟成員國的廢物轉移填寫此項。28第17項:在向相關國家的主管部門轉交通知書之前,應由出口商(或公認有資格的貿易商、交易商或中間商如果其亦作為出口商行事的話)或酌情由出口國的相關主管部門在相關轉移通知書的每一副本上簽字并標明簽署日期。按照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廢物生成方亦應按規定簽署相關的申告。據指出,在涉及若干生成方的情況下,此種做法可能不切實際(國家相關立法中可能針對此方面的切實可行性作了界定)。此外,在廢物生成方不詳的情況下,應由掌握和控制所涉廢物一方的人員予以簽署。一些國家可規定應在申告中亦確證已辦理了第三方損害

45、賠償保險。一些國家可能還會規定必須在轉移通知書中附上已辦理保險、其他財務擔保及具體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29第18項:應在此項中指出隨同通知文件一并提供的任何補充性資料的附件的數量。(參閱以上第、 7、10、 11、 12、 14、 15、 20或21項內容)。應在每一附件中列入與之相關的通知書編號,此種編號列于第3項的左上方。30第19項:此項供主管部門填寫,用以表明是否已收到通知書。按照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所涉國家或進口國(視情況而定)或過境國的主管部門應負責簽發此種廢物貨運收訖證明。根據經合組織決定,應由進口國的主管部門簽發此種收訖證明。一些國家可能會依照其本國國家法律,規定出口國的主管部門

46、亦應簽發此種收訖證明。31第20和21項:第20項供任何有關國家的主管部門在提供對廢物越境轉移的書面同意時填寫。巴塞爾公約(除非某國已經決定不要求關于越境轉移的書面同意并根據巴塞爾公約的第6(4)條通知了其他方)及某些國家通常規定必須提供書面同意函,而經合組織決定則并未規定必須提供書面同意函。應在此項中表明所涉國家名稱(或利用標準化組織第3166縮略語標準列出所涉國家的編碼),并提供簽發同意函的日期和同意函的有效期。如果所涉轉移附有特定條件,則所涉主管部門便應在待選方框內打勾,同時還應在第21項或在所涉轉移通知書的一項附件中具體說明這些條件。如果主管部門決定拒絕接受所涉轉移,則它應在第20項中

47、填寫“拒絕”。隨后可在第21項中或另紙說明予以拒絕的理由。五填寫轉移文件的具體說明32應由出口商或酌情由出口國填寫第216項內容,但運輸方式、過境日期以及簽字除外,后兩項分別列于第8(a)至8(c)項,供承運人或其代表予以填寫。如果進口商并非處置方和或回收方、而且它只是在廢物貨運抵達進口國之后予以接管,則應由所涉進口商填寫第17項的內容。33第1項:應填入貨運的通知書編號。此項內容與通知書第3項的內容相同。34第2項:作為多次裝運的總體性通知書,應在此填入在通知書第4項中表明的裝運序號和預計的總裝運次數。(例如,應在所涉總體性通知書項下針對總數為十一次裝運中的第四次裝運分別填寫“11”和“4”

48、)。如系單一裝運通知書,則應填寫11。35第3和4項:酌情填入與在所涉通知書的第1和第2項中提供的關于出口商或出口國的相關主管部門、以及酌情填入關于進口商的同樣的信息和資料。36第5項:提供廢物按噸數(千公斤)計算的重量或按立方米(1,000公升)計算的體積。其他公制計量單位,諸如公斤或公升等,亦可接受;在使用時應具體表明所使用的計量單位,同時把其他形式的重量單位劃去。一些國家通常可能規定應提供重量數字。在可能的情況下,亦應附上過秤標簽。37第6項:應在此項內填入所涉裝運實際開始的日期。所有裝運的起始日期均不得超過由所涉主管部門核準的有效期。如果所涉各不同主管部門核準的有效期限彼此不同,則所涉

49、裝運或所涉每次裝運應盡可能在所有相關主管部門核準的有效期的重合時期內進行。38第7項:應使用在轉移文件后所附縮略語和編碼清單中提供的編碼標明所使用的包裝類型。如果針對裝卸作業作了特殊規定,諸如那些由生產商針對雇員制定的裝卸須知、健康和安全信息資料,包括如何處理溢漏的信息和資料、運輸緊急情況安全卡,則應在供選擇的方框中劃勾,并在一份附件中附上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此外,還應填寫貨運所使用的包裝材料的數目。39第8 (a)、(b)和(c)項: 酌情填入每一實際承運人的注冊編號、名稱、地址(包括所涉國家名稱、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包括國家區號)、以及電子郵件地址)。如果所涉承運人超過三個以上,則應在所涉轉

50、移文件后附上關于每一承運人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如運輸系由某一轉運公司負責安排,則應在第8項中填寫關于該轉運公司的詳細資料,同時在附件中提供關于每一承運人的信息和資料。應由掌握所涉貨運的承運人或承運人代表提供運輸日期并簽字。應由出口商保留經過簽署的轉移文件的附本。在每一貨運成功完成之后,掌握所涉貨運的新的承運人或承運人代表便應依照同樣的規定行事,并應在轉移文件上簽字。應由前一站的承運人保留一份經過簽署的轉移文件附本。40第9項:應在此復制在轉移文件第9項中提供的信息和資料。41第10和11項:應在此處復制在通知文件第10和11項中提供的資料。如果處置方或回收方同時亦為進口商,則應在第10 項中填寫 :“與第4項所述內容相同”。如果所涉處置或回收作業屬于D13D15 或R12 或R13 作業(以轉移文件所附縮略語和編號清單中列出的作業定義為準),則在第10項中填寫的、負責進行所涉作業的設施方面的信息資料便已足夠,而無需在轉移文件中提供關于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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