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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淺析金融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模式    徐欽層摘 要 本文通過分析分業監管存在的弊端,應當以金融危機為契機,完善法律體系,完善監管方式,促進我國金融業向健康的方向發展。關鍵詞 混業經營 金融 監管:f832.1:a一、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為了保證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避免風險在各金融行業之間互相傳遞而設立的。對于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整頓當時混亂的金融秩序,確保整個金融業的穩健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經濟發展的限制,也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目

2、前,我國除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相關監管法律都散見于各個法律當中,并沒有單獨立法,而且多屬于授權性立法,規定過于粗糙,具體操作都由各個監管委員會自己制定規則細則,因此缺乏法律權威性,隨意性較大,且易造成各監管部門間的沖突。一些亟待監管的內容法律上尚處空白,比如對金融控股公司、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二)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的缺失。一方面,三大監管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分割,存在著信息溝通渠道的“瓶頸效應”,信息共享程度低。另一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在行政上的獨立性,當發現問題時,確定由誰牽頭,誰做最后決定等存在一定現實困難。(三)分業監管沒有形成系統性的監管模式,極易導致監管

3、沖突和監管漏洞。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尚未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系統,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在分業監管形勢下,各監管部門溝通協調難度進一步加大。(四)金融監管風險性較高。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得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對違法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沒有依法嚴肅處理。(五)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

4、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的系統。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二、 混業經營下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由于我國信用體系不健全,監管立法不完善,特別是行政體制制約下的部門利益沖突之爭,決定了目前還不具備完全放開各個金融行業實行混業經營的限制。但是,順應混業經營的國際化趨勢也是我們必然的選擇。因此,在混業經營下,除了實行分業監管模式,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加強金融立法和執法,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對已經出臺的各項涉及金融領域監管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進行清理,修改或者廢止相互沖突甚至抵消監管功效的規則;同時,必須提高監管效率,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按照世貿組織要求及我國金融業發展的

5、實際情況,訂立完善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維護公平有效的競爭創造完善的金融法律環境。(二)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系統,使各個監管機構根據共享信息,不斷協調自己的監管措施和監管目標。雖然在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提到各金融監管機構應建立監管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目前,央行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簡稱一行三會)已經形成了一種機制,即每十天,一行三會的領導會在一起共同研究當前金融領域里的重大問題,共同分析形勢,提出防范危機及潛在風險的意見;但僅僅是一個會議機制而已,應當真正建立起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系統,將其落實在具體監管中。(三)建立監管擁有統籌職權的機構,明確其他金融機構的功能,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6、,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首先,在已有的監管機構中選擇一個機構擁有一定的統籌職權,如央行或者銀監會。其次,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科學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再次,金融機構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因此,央行的監管職責應偏重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四)建立完善有效的風險性監管機制,完善防范和處理危機金融機構的手段,迎接監管國際化的挑戰。在新的形勢下,監管當局應進一步提高對金融風險破壞性的認識,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國經濟特征,必須加大對金融風險進行指標檢測的力度,使金融監管的重點轉移到對金融創新過程中產生的新風險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上。在此基礎上,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實現監管信息共享,不斷吸收先進的金融技術和經驗,積極應對金融風險國際化的挑戰。(五)提高金融機構運行的透明度和監管行為的透明度。透明度原則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金融機構決策的科學性,可以給集團內部更充分的行政自主權。因此,金融監管立法首先要進一步完善保護消費者的規則,使消費者獲得充分的信息,并在金融活動中享有公平的待遇。另外,還要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增強金融機構運行的透明度。(作者: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2008級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場管理)參考文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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