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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淺談我國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    程杰【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是我國合同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合同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所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即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認,催告,撤銷等行為而產生不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對維護雙方主體,保證市場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主要通過對三種情形的含義和特點對效力待定的合同進行初步的探討。【關鍵詞】合同;效力待定;善意取得;表見代理:d92:a:1006-0278(2015)03-085-01民法關于合同的狀態的分類,除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以

2、及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之外,還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建立達到了減少無效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且維護了權利人以及相對人雙方的利益。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義與特征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但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是否生效還未確定,需要經過行為人與相對人的追認、催告、撤銷等行為后,使合同發生有效或者無效的狀態。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的合同是不相同的,因為無效的合同其白始無效,當然無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該合同是否生效,尚未確定,須有其他的行為才可確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既

3、存在轉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也存在轉變為無效合同的可能,這點類似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但兩者也是不相同的。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雖然有轉換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兩種可能,但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已經發生部分效力,這點不同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只約束無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能約束有撤銷權一方的當事人,因此屬于效力不完全,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發生與否,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以及第51條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本文結合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二種效

4、力待定的合同分別進行介紹。(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是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謂“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并非不可以從事任何獨立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也可有效的有兩種情形,1.純獲利益而訂立的合同;2.與其年齡

5、、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對此類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兩個條件。1.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法定代理人沒有追認或者拒絕之前,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關于相對人的催告,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沒有答復的,視為拒絕追認,效力待定的合同轉為無效的合同。2.善意的相對人的撤銷權。合同被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善意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善意的相對人必須以通知的方式告知法定代理人。(二)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

6、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在沒有被代理人追認前,無權代理的行為訂立的合同并沒有生效,但是有生效的可能,所以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當某些特定的情形時,無權代理產生的合同對被代理人有益,被代理人可以進行追認,追認權屬于一種形成權,被代理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進行追認,效力待定的合同轉為有效合同,當然,假如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被代理人與行為人的效力待定合同轉化為無效合同。無權代理人應當向行為人承擔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8條第二項規定,相對人具有催告權以及撤銷權,相對人催告權的有效期為一個月,在此期間內,被代理

7、人追認的,合同轉為有效。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表示拒絕追認,此時合同轉為無效。同時合同法規定,相對人具有撤銷權,此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即撤銷必須在被代理人追認前,以及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三)無杈處分人所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是指無權處分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的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條件為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如果無權處分人在合同成立之后,權利人沒有追認且事后沒有取得處分權,則效力待定的合同轉為無效合同。根據2012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無權處分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在沒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況下,合同有效。注意區分無權處分合同和善意取得的情形,盡管是無權處分人訂立了合同,但是如果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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