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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湖 北 長 久 律 師 事 務 所民 事 卷 宗【2008】長久民商字第 號案 由人身損害賠償結案方式判 決委托人王新菊 袁樊 袁益先 王玉芝承辦律師駱修鋒收 案日 期2006年12月13日結 案日 期2007年4月15日訴 訟參加人抗訴機關原審上訴人原審被上訴人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王新菊 袁 樊袁益先 王玉芝李廣林審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 級再 審法院案號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襄中民監字第91號審理結果一、撤銷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終字第181號判決、樊城區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二、李廣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
2、6.9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千元由李廣林承擔。歸檔日期2007年7月15日檔案號數卷內頁數 頁保存年限 年立卷人駱修鋒審核人檔案類號備注推薦精選民 事 代 理 案 件 結 案 小 結案 由人身損害賠償受案時間2006年12月13日委 托 人王新菊結案時間2007年4月15日結案形式判 決承 辦 人駱 修 鋒案情簡介2003年2月7日,李廣林雇請委托人王新菊的丈夫袁付忠駕駛電麻木托運500余斤酒精,李廣林坐在放酒精桶的車廂內。行至長虹路諸葛亮廣場路段時,袁付忠駕駛的電麻木被吉星利公司出租車撞毀,酒精起火將袁付忠當場燒死,麻木車及富康出租車被燒毀,李廣林被燒成重傷。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出
3、租車駕駛員負主要責任,袁付忠負次要責任,李廣林不負責任。2003年6月,王新菊等起訴出租車公司及車主,樊城法院認定其總損失為167734.5元,判決出租車公司及車主賠償60%,自負20%,其余20%未作處理,要求王新菊等另案起訴李廣林。其后王新菊等起訴李廣林,要求李賠償其損失的20%即33546.9元,但樊城法院卻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王新菊等不服二審判決,請求檢察院抗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了有關資料后依法提起抗訴。王新菊找到駱修鋒律師請求代理此案再審訴訟,駱修鋒律師為減輕王新菊的家庭負擔,便主動讓其辦理了法律援助手續,免收代理費。接受此案后,承辦律師認真閱讀了與此案
4、有關的11份裁判文書,查閱了大量資料,理清了辦案思路,準備了完善的代理資料。經過辦案律師的積極努力,再審時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新菊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此案辦理完畢后,襄樊晚報在2007年7月6日“新周刊·人與法”專欄以新菊打公司作了整版詳細報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結果一、撤銷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終字第181號判決、樊城區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二、李廣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6.9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千元由李廣林承擔。審 核 人推薦精選湖 北 長 久 律 師 事 務 所民 事 卷 宗【2007】長久民商字第
5、號案 由人身損害賠償結案方式判 決委托人王新菊承辦律師駱修鋒收 案日 期2007年7月20日結 案日 期2008年3月6日訴 訟參加人再 審 申 請 人被 申 請 人李廣林王新菊 袁 樊袁益先 王玉芝審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 級再 審法院案號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襄中民監字第40號審理結果一、撤銷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終字第181號判決、樊城區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二、李廣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6.9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千元由李廣林承擔。歸檔日期2008年4月8日檔案號數卷內頁數 頁保存年限 年立卷人駱
6、修鋒審核人檔案類號備注推薦精選民 事 代 理 案 件 結 案 小 結案 由人身損害賠償受案時間2007年7月20日委 托 人王新菊結案時間2008年3月6日結案形式判 決承 辦 人駱 修 鋒案情簡介2003年6月,王新菊因丈夫袁付忠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到樊城法院起訴肇事方出租車公司及車主,要求賠償其損失總計167734.5元。但樊城法院判決中對20%的份額未作處理,要求王新菊等另案起訴酒精托運人李廣林。后王新菊等起訴李廣林,要求李賠償其損失的20%即33546.9元,但樊城法院卻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王新菊等不服二審判決,請求檢察院抗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承辦律師駱修鋒
7、指導王新菊辦理了法律援助手續,為其提供再審訴訟的法律援助,襄樊市中院2006襄中民監字第91號判決書支持了王新菊的訴訟請求。但李廣林又不服再審判決,通過各種途徑向襄樊中院申請再審,襄樊市中院竟然又裁定對此案進行再審。駱修鋒律師再次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為王新菊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由于此次審理過程案外因素影響甚大,為了切實維護王新菊的權利,代理律師不僅重點準備了庭審資料,還幫助王新菊準備了有關信訪資料,讓其通過信訪途徑向各級領導反映案件情況。中院為了平衡各方利益,表示將減輕李廣林的賠償責任,但將協調各部門為王新菊方補足其訴訟請求數額。后來雖然判決將李廣林的賠償數額從33546.9元降至13418.76
8、元,但中院又協調民政部門、樊城法院等各單位將王新菊的應得賠償數額補足至3萬余元,并為王新菊等辦理了低保待遇。此案得到了比較圓滿的解決。結果一、撤銷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襄中民監字第91號、2005襄中民二終字第181號判決、樊城區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二、李廣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13418.76元。審 核 人推薦精選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民事卷宗承辦部門民商事務部【2007】長久民商終字(個)第 號案 由工傷賠償結案方式判 決承辦律師委托人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 樊張善福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陳濤張善福收 案日 期2007年11月14日結 案日 期20
9、07年11月30日審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 級二 審法院案號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襄中民二終字第516號審(辦)理結果一、撤銷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2007)襄城民一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歸 檔日 期2008年02月25日檔 案號 數卷 內頁 數保 存年 限五 年立卷人審核人李文松推薦精選檔 案類 號備 注湖 北 長 久 律 師 事 務 所民 事 卷 宗【】長久民字第號案 由結案方式委托人承辦律師收 案日 期結 案日 期訴 訟參加人原告被告審理法院審 級法院案號審理結果歸檔日期檔案號數卷內頁數 頁保存年限立卷人審核人推薦精選檔案類號備注民 事 代 理 案 件 結 案 小 結案 由返還定金糾紛受案時間2007年4月10日委 托 人蘇德海結案時間2007年11月10日結案形式撤訴承 辦 人何群濤案情簡介結撤訴審 核 人推薦精選果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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