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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定性分析    王可可摘 要 隨著人工智能的迅速發展,其創作物是否可以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范疇業已引發了諸多的討論與研究,其結果也存在著很多分歧。在這些分歧的背后反映的是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對傳統著作權法造成的挑戰以及相關法律需要做出的改變。文章從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相關概念以及特征入手,通過對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定性分析,探究其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疇的可行性,以期著作權法、版權政策作出與技術背景、哲學基礎等相契合的調整。關鍵詞 人工智能創作物 著作權法 獨創性 思想表達:d920.4       

2、60;                                                :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220從阿爾法狗橫掃

3、世界頂級棋手,微軟小冰創作人類歷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創作的詩集,到世界上首位機器人公民索菲亞的誕生,人工智能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并且隨著大數據和深度學習模型的不斷發展,其從輔助人類創造的工具逐漸發展到具有自主創造的能力。 伴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一些例如繪畫和歌曲的創作物也逐漸涌現出來,這些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出現豐富了人們的生活,提高了人類福利,但與此同時也對我們現有的著作權法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戰。比如說,若有人復制并傳播了微軟小冰的詩集,那是否應當將此種行為認定為侵權以及如何運用現有法律維護既得利益者的權利。這其中,首先要解決的便是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問

4、題。一、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相關概念及特征近年來,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著,未來它會像空氣和水一樣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會像移動互聯網一樣滲透到各行各業中去。為了更好地分析人工智能創作物,首先需要了解人工智能的相關概念與特征。(一)相關概念人工智能是一個很大的概念,簡單來說是一門利用計算機模擬人類智能行為科學的統稱,它涵蓋了訓練計算機使其能夠完成自主學習、判斷、決策等人類行為的范疇。也有人將其簡單地理解為“是讓機器實現原來只有人類才能完成的任務,其核心是算法”。總之,各種對人工智能的不同定義反映了人工智能學科的本質內涵,即人工智能是建構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統,研究如何讓計算機去模擬人類

5、某些智能行為的基本理論、方法和技術,從而完成需要人的智力才能勝任的工作。建立在人工智能基礎上的人工智能創作物,是指通過人工智能技術而生成的物。以人工智能創作是否發生進化為界限,我們可以將人工智能創作物分為兩種:(1)來自于人類的創作物,可理解為傳統意義上的計算機衍生作品,人工智能仍作為人類創作的輔助工具;(2)非來自于人類的創作物, 即人工智能創作無需人類事先定義規則,人工智能可作為獨立的創作主體。而此文主要討論的是第二類人工智能創作物。(二)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特點1.人工智能創作物在表現形式上與一般作品難以區分。人工智能的創作過程是經數據解析后再根據算法而創作出例如音樂、繪畫、小說等作品的;人

6、類作品是作者先經過一定的構思,再運用創作因素形成的與現成作品不同的創作物??梢娙斯ぶ悄軇撟魑锱c一般作品在本質上都屬于信息,兩者在外在表現形式往往難以區分,并且其內容也越來越接近??梢哉f,該特征是引起“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應當納入作品范疇”爭論的主要原因。2.人工智能的創作過程具有間接性。人工智能的創作過程與普通作品的創作過程有所不同。普通作品是“直接創作”的過程,即將人類的思想轉化為特定形式的表達,無相關中間步驟;而人工智能創作物是“間接創作”的過程,先將人類思想設計成相關算法程序,再由算法程序產生“思想”,最后再轉化為特定形式的表達。3.人工智能創作物在產量上遠高于人類作品。人工智能的學習能力

7、較強,因而其生成創作物的效率和準確率都較高,可以在短時間內快速學習后做出更具效率的判斷。因此,人類需要花費較長時間才能創作完成的作品,人工智能經過學習后可在極短時間內批量完成,這可以極大地節省勞動成本,解放生產力。4.與數據分析聯系密切。當前是一個以信息為主的大數據時代,人類創作作品需要搜集各方面的信息,進行整合分析,而人工智能更是利用各種數據的分析來進行學習從而創作出與人類作品相似的創作物,其主要通過數據的集合,數據的分析來進行邏輯算法的執行,可以說,大數據是人工智能的底層架構,是其進行深度思考和學習必不可少的條件。二、相關背景介紹(一)國外背景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一系列有關于著作權的問題起源于

8、20世紀70年代,最初引發爭議的并不是是否應當賦予人工智能創作物版權保護的問題,而是這一類型創作物的歸屬問題。之后在80年代,美國引起了關于版權法是否允許“非人類存在”成為作者的爭論。而這一系列爭議背后反映的實質是,隨著人工智能在作品創作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尤其是對獨創性部分所作的貢獻日益超過人類,甚至將來有可能完全取代人類的精神勞動,由此產生的創作物是否構成版權法所定義的作品,以及其在法律上應得到何種對待的問題。 日本政府為推進知識產權戰略,于2017年5月16日公布了“2017年度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明確提出要“構建用于促進數據和人工智能利用的知識產權制度和著作權系統”。可以預見,日本將

9、在較快的時間內制定針對人工智能創作作品的保護的法律,維護既得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以推動相關產業和領域的發展。(二)國內背景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獨創性”所強調的是,作者必須運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來進行創作,而不是對現有作品的復制或剽竊。從上述定義來看,“獨創性”的判斷以“作者權體系”為標準,但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判斷獨創性的標準逐漸從“作者權體系”的主觀標準向“版權體系”的客觀標準轉移,所謂“客觀標準”是指一部作品能夠與在先作品相區別就可認為其具有獨創性,依此判斷,部分人工智能創作物符合獨創性的要求。關于獨創性的

10、判斷,在理論與實踐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分歧,這加深了人工智能創作物適用著作權法的操作難度。 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現有的著作權法進行反思,從而分析使人工智能創作物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行性。三、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定性分析依前述所言,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其創作物是否可以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業已引發了諸多的討論與研究,其結果也存在著很多分歧點,主要有以下幾點:(一)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具有獨創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通常而言,作品的獨創性是其核心構成要件。確定獨創性標準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文學藝術領域的簡單重復創作,只對具有一

11、定程度創新性的智力活動成果給予版權法上的保護。而第二種人工智能創作物,即非來自于人類的創作物,可以通過自我學習達到一定的深度和高度,不僅僅是對現有材料的簡單梳理和篩選。人工智能的這種學習能力主要通過類似于人腦的“深度神經網絡”以及“深度加強學習方法”來實現,而后者類似于我們所熟悉的題海戰術。 因此,從客觀標準,即該創作物不是對現有作品的復制或者抄襲,具有創新性的角度出發,人工智能創作物就是具有獨創性可能的。根據前述關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特征的分析,人工智能越來越具有類似于人類思維所獨有的創造能力,甚至在不久的將來人工智能極有可能學會沉思和質疑。這樣就使得以“作者的主觀思考”來涵蓋一切“作品”的范圍

12、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部分人工智能的創作僅僅與程序員的抽象設定相關,無需人類的具體指令,其創作物符合“獨創性”的特點。由此可見,僅以“人工智能沒有創作力,其作品缺乏創造性”為由而反對將人工智能創作物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范疇的觀點是不足以服眾的。(二)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思想的表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有思想的表達,是作者內心真實的體驗和感受、真實的立場和觀點、真實的思想和情感。部分學者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思想是人的思想、情感,體現的是人的個性,人工智能創作物只是人所創作的程序或算法的輸出,故而其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我們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思想確實與普通作品的創作思想不同。

13、在人工智能進行創作的過程中,先由相關人士設計出“人工智能算法程序”,再由算法創作出作品。由此看來,這里的“思想”不再是普通創作作品的“人的思想”,而是“算法的思想”。因此,關鍵就在于“算法或程序的思想”能否納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思想的表達”。我們認為,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進化,第二種人工智能創作物具有較強的自我學習與提升能力,其創作物是可以產生有思想的表達的。例如,微軟聯手荷蘭莫瑞泰斯博物館,借助人工智能對倫勃朗的三百多幅畫進行了高水平的分析與模擬,繼而創作出了一幅令人贊嘆的畫作下一個倫勃朗; 微軟小冰通過深度學習512位詩人的作品,已經具備了圖像識別和自主生成的能力,每次在識別不同的圖像時都會

14、生成新的內容。這些例子都是新一代人工智能創作物具有獨創性思想表達的體現。(三)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學界對于以上兩個問題的爭論,最終落腳點還是在于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應當納入著作權法的“作品”范疇。這些爭論反映的是人工智能不斷進化從而對傳統著作權法造成的挑戰。有學者認為,人工智能的創作行為只是利用大數據,存儲海量的作品片段后,根據特定規則生成的文本,僅是對他人作品的組合。也有學者認為,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創作已經不再停留于對材料的簡單疊加篩選,而是會對資料進行深入學習、提升,進而創作出具有一定思維高度的作品。經過總結,不管是自然人的創作成果,還是人工智能的創作物,若符合獨創性以及

15、思想表達的要求時便可以歸屬于“作品”。人工智能創作物有著獨創性高低的區別,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有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要求的智力創作成果,在此種情形下便屬于著作權法的適用范圍。四、將人工智能創作物納入“作品”的風險(一)人工智能創作物壟斷一部分市場,人類作品競爭壓力過大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滿足最低獨創性標準的人工智能創作物將會充斥于市場當中。雖然人工智能作品的水平可能差強人意,但其成本低廉、效率高、產量大,相比之下人類作品每一次都需要大量的金錢和時間投入,人類作者將會承受過大的競爭壓力,有可能被迫退出作品市場,文學藝術領域至少一部分作品的創作行為很可能為人工智能所壟斷,最終導致人類文化產業萎縮。

16、(二)人工智能創作物的過剩保護著作權法對獨創性標準的要求不同于專利法,只要達到最低創造性即可,而且無需著作權人申請,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即受到保護。人工智能由于無法避免的程序性和機械性,總會有出故障的時候,可能會產生很多無用的、相近似的作品,如果法律給予所有作品同樣的著作權保護強度,人工智能創作物將會大量堆積,一些獨創性不高的作品將享有過剩的權利,其既不被著作權人重視,也不會推動社會文化科學進步。五、人工智能創作物歸屬于“作品”的意義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如果不對人工智能創作物進行保護,社會將產生大量的“孤兒作品”或“無主作品”,這將在制度層面影響有關作品的創作與傳播,降低對智能技術產業投

17、資的積極性,也無益于著作權市場的合規性和穩定性。而我國目前對于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作品以及其權利歸屬等問題都未有所定論,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人工智能創作物目前處于法律“盲區”,極不利于該行業的發展與創新以及有關糾紛的合理解決。因此,將符合“作品”條件的人工智能創作物納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范疇,主要有以下幾點意義:(一)對于人工智能產業:有利于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與創新當前,人工智能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人工智能創作物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長著,通過著作權法對具有獨創性的人工智能創作物給予保護,能夠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而鼓勵推動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創作與發展

18、,吸引對該產業的投資,從而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與升級,進而有利于推動產業變革與經濟結構的改革,為經濟增長增添新的動力。(二)對于法律:有利于著作權法的完善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中尚無關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規定,這使得其獲得法律上的保護十分困難。將符合“作品”條件的人工智能創作物納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范疇,有利于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獨創性”等概念的進一步完善以及制定有關人工智能創作物版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明確相關主體以及權利歸屬的問題,從而推動我國著作權法及有關政策的調整與完善,合理解決由人工智能創作物引起的糾紛,實現法律與社會發展的銜接。(三)對于社會: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人工智能生產效率高,節省勞動成本,其創作物數量多,范圍廣,能夠極大地刺激文化市場的繁榮,方便或豐富社會大眾的生活。對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研究能進一步平衡多方利益,規范人工智能創作物市場秩序,從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與市場繁榮,有利于建設安全便捷的智能社會。六、結語科技創新與著作權法的發展總是相伴而生,如影隨形??萍紕撔麓偈怪鳈嘀贫劝l展與完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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