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條道路如何抉擇?_第1頁
兩條道路如何抉擇?_第2頁
兩條道路如何抉擇?_第3頁
兩條道路如何抉擇?_第4頁
已閱讀5頁,還剩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  兩條道路如何抉擇?   【正文】   變法、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以下簡稱變)一文,在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中處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從兩個方面觀察。其一,該書的書名就是該文章的省略,因為書名卻往往可以洞悉該書之核心思維,就猶如一個人的眼睛。其二,從這本書的整體內容看,變一文具有綱要性意義,因為后面的很多文章都是對該文內容的具體闡述!因此,有必要對之深入解讀! 簡單地說,該文闡釋了這樣一個觀點,即本土資源對 中國 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并對法制的變法模式提出了在理論與實踐效果上的雙重質疑這在當時(即1995年左右的中國來

2、說)可謂一種大膽的挑戰;但是,這一觀點卻可能導致一種簡單地判斷,沒有前提的結論。如果再深入“現場”,在一種開放式的態度中重新審視該文,或許我們不僅僅可以體會具體語境下的生動結論,還可以挖掘出意想不到的閱讀意義與思考意義。 在仔細閱讀變的過程中,筆者發現了兩方面的內容可以繼續挖掘。其一,以 法律 社會學方法解讀中國法治建設之能量。其二,蘇力在論證中的中國思維邏輯以及對該邏輯的一個初步分析!不過,在進入分析時,我們先把“靶子”亮出來,即展示變內在邏輯理路。 最后,筆者必須提醒讀者:在這里,筆者的解讀在范圍上僅僅局限于該文的世界內,并不質疑其與該書其他文章可能產生的摩擦與矛盾。同

3、時,筆者并不懷疑其中理論與實踐的因果關系,雖然強世功對蘇力這一觀點提出強烈質疑,即蘇力在潛意識里在變中表達了變法理論與變法實現具有完全因果關系的觀點;蘇力在其他地方也表達出兩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的觀點。 一、變一文的邏輯理路 如果要真正深入把握其內在邏輯,則必須在整體上充分解讀,并且還需要解讀其沒有明示出來的意蘊,也就是說,不僅僅分析其強調的主題,還要注重在該文中處于“邊緣”的內容。 在變一文中,其分析的邏輯方法是演繹推理,承擔大前提的原理與作為小前提的原理運用,以及最后的推理結論。然,研究必須具有問題意識,否則所有的分析與結論都沒有意義或者說最終看來會沒有意義;

4、因此在開篇“問題及其意義”中,其提出了一個問題。這就是中國法治 現代 化如何實現的問題!對此,主流法學家們秉持一種法治的“變法”模式,認為中國法治現代化必須由政府通過強制力的規制與移植的方式完成!蘇力對此提出強烈質疑,認為對前述觀點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運作中都有巨大的缺陷。從而提出法治之路應該走本土資源(包括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實際)之路的觀點! 為了論述提出的觀點,蘇力提出了兩方面的理論依據:其一,從社會學視野分析。如果我們從邏輯上分析,可以這樣表述:在這一視野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確定人們的預期,而非變革;同時,在該語境下,法律的內涵不僅僅包括了國家制定的成文法,還含有習慣

5、與慣例。但是,在確定預期的能力上,如果我們進行比較的話,一定會發現后者具有相當的優勢,即需要很少更少的強制力,更加容易實現。而且,還可以進一步說,法的兩種表現形式,卻代表了兩種法治秩序的形成模式,即政府推進模式(即變法模式)與 自然 演進模式(即法治的本土資源模式)。 現代法治秩序主要以市場 經濟 為支撐的法治秩序,首先在西方興起,是從中世紀內部演化之自然結果。雖然它們制定成文法,也主要是對既有習慣或慣例的確認,也就是說在西方社會,法治的政府推進模式與自然演進模式具有很高程度的重合性,如果不放在放大鏡下,其差異可以忽略不計。但是,在現代社會中,表現出來卻是政府推進型的法治模式。

6、60;而中國一直是一個農業社會國家,卻突然要建立現代法治秩序,國家制定之成文法與生活中的習慣、慣例“對面相逢不相識”,形同陌路。兩者在對中國社會起著預期功能上,根據前面的敘述,生活中的習慣、慣例更有效;但是中國法治之路卻奉行政府推進模式,必然存在很多缺陷與不足。因此,我們應該尋求法治的本土資源之路!而本土資源不僅僅表現在 歷史 典籍上,還表現在活生生的生活中。 其二,地方性知識與有限理性。前面主要從法律定義的角度,根據其在發揮確定社會預期的能力大小論證法治的本土資源之路。而這里的地方性知識與有限理性都在表達西方法治非普適性的特點,也就是說,中國的法治首先應該建立在中國人的知識上(p2

7、0),或者至少將兩者放在同等的平臺上(p22)! 通過上面的敘述,我們可以對蘇力在該文中的觀點有了一個相當清晰的把握,但是我們千萬不要忘記其暗含的前提。如果我們忽略它,就必然會誤讀蘇力的真正意圖;而且在我看來,由于這一篇在這本書,甚至在蘇力的整體理論上奠基地位,更會誤解其其他的 論文 (比如說在該書的法律多元與法律規避、再論法律多元等)、著作(比如說道路通向城市)。 現在,筆者就把變一文的暗含前提或者邊緣內容揭示出來:雖然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蘇力一定會同意,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本土資源之路,而且其是建立在批評法治的政府推進模式的基礎之上的!但是,在該文中,我們找不到任何

8、完全否定法治的政府推進模式的言論或觀點。換句話來說,即,在蘇力眼里,政府推進模式與法治的本土資源模式不是完全排斥的,只不過我們必須看到、分析政府推進模式的缺點與不足;而法治的本土資源就是建立在政府推進模式之上的,沒有憑空而起這一點至少對1978年后的中國適用!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下述內容看出:其一,“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實際(著重號,筆者加)”(p6);其二,“我們切不可在贊美民主的同時又鄙視、輕視中國民眾以他們的實踐體現出來的創造力,不可在高歌平等的同時又把中國人(包括古人)的實踐智慧和理性視為糟粕(p22)”。在我看來,后面這句話就反映了蘇力只是

9、希望中國的本土資源與政府推進的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法)放在同等的平臺上;正因為不平等,甚至是嚴重地不平等,才需要反思,才需要提倡法治的本土資源! 二、探求政府推進模式與本土資源模式的推理過程 或許正是由于我們在閱讀該文時并沒有注意其潛在前提,就對蘇力的理論、觀點產生了一些誤解。這一觀點也因而呼之為比如說保守主義、法治本土化等標簽。但是,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難道僅僅因為這個原因導致了誤讀。如果真相就如是簡單,一個人誤讀可以,不可能很多人都誤讀。一定有更重要的原因在起作用。在我看來,就是蘇力本土資源模式的論證方式具有很大的邏輯力,即在指出政府推進模式的嚴重缺陷方面,后者的確“打

10、蛇七寸”了;而另一方面,前后卻無法對后者做出非常有力的反駁,結束了其一統天下的神話!在這一部分,筆者打算就這一問題做出簡單分析! 首先,我們來看政府推進模式的邏輯過程! 在1840年以前的幾千年內,中國人生活在一個相對封閉的世界,形成了一種中華秩序觀。這一秩序的核心價值就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華夷”秩序。但是,在隨之與西方國家的交往中,逐漸發現一個事實,即西方國家處于先進,我們已經落后的境地;到1901年,全民對此達成共識。大清帝國在1901年發布新詔,施行新政。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各種新政舉措從1898年到1911年如火如荼地進行,人們的觀念以及社會體制在不知不覺中發生了令人驚

11、訝的變化,人們稱之為晚清新政。接踵而至的民國,雖然在 政治 上推翻了帝國,在繼承了其成果,繼續展開。而且法治的政府推進模式使得中國法制達到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程度,以至于美國的著名法學家龐德說,“以后中國的法律,不必再一意追求外國的新奇學理,中國的法律已極完美,以后的問題,應當是如何發其精義,使之能夠適應中國社會,而成為真正的中國法律11”。1949年以后的中國雖然拋棄了“六法全書”,卻全面模仿蘇聯;在改革開放后,又開始學習歐美法律!不過,這一次的學習歐美法律之范圍與深度都是以前不可比擬的;當然,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二戰以后的科技空前 發展 ,地球成為了一個村莊! 在這樣的敘述中,可以

12、得出這樣的觀點:中國的變法即政府推進現代化的模式沒有理論與思想地準備以及動員,更沒有長期地發酵過程。它的發生“自然而然”,即我們強烈地意識到自己比別人落后,需要新政。法律只是新政副產品而已,只是看見別人(比如說日本)有,我們才需要有。因此,在經濟上、軍事上的變革要重要得多,也顯示了實在的功利主義。也因此,沒有人或許也沒有必要質疑法律變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反正一股腦兒都將它們移植到中國,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律的現代化。在短短的10來年,幾乎所有現代的法律草案都出臺了,雖然最終通過的法律很少大清帝國滅亡了;民國六法全書在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全部生效! 雖然在以后的歲月中,有人質疑了比如說費

13、孝通在鄉土中國中談到通奸案件時,就質疑西方法律在中國法律在當時的適用性,雖然沒有明確質疑其普適性12。但是,也僅僅表現為零星的現象,幾乎不太可能真正引起很多人注意,更不要說去系統研究它。最終,這些微弱的質疑淹沒在法治政府推進模式的喧囂里。 因此,此時的中國只能生活在一個以政府推進中國法治現代化模式的一元神統治時代。但是,這種模式不是適應內部需求產生,而是外部壓力,中國落后的結果。同時,也是全國有識之士之共識,當然也包括了法學界之士。這種思維方式制約著追求國家獨立與民族復興的中國公民:凡是不符合制定法的行為、現象甚至理念都是落后的,都需要被國家強制改變,以符合國家利益以及其自己利益的最

14、佳利益!同時,這一氛圍也籠罩著離那個時代不遠的我們,雖然在1978年后的中國,不再有亡國滅種的危險。我們還無法、甚至沒有必要反思,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在經濟上與他們相比真如天上人間之區別! 總而言之,政府推進模式一元神地位之邏輯過程是實用的產物,不是反思的產物,也沒有經過思想界、法學界審慎、深刻論證后的行為,都是激進的后果,是中國挽救危亡的激進產物!因此,學者在分析其合法性、正當性過程中,往往以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僅僅盯住其運行的成文法即制定法)如何,怎樣運作,針對中國問題,提出一個中國制度建設的方案;幾乎不思考其在中國的適用性,也從來就認為中國本土資源之落后性! 其次

15、,兩相比較:政府推進模式的邏輯理路與自然演進模式之論證過程! 一切的一切都源于兩者對對法的界定上!政府推進模式將法的外延界定為制定法,除此以外沒有法;而自然演進模式則主張法不僅僅包括制定法,還包括習慣與慣例。前者主要是要求立法者發揮理性主義精神,將所有需要法律治理的事項都規定于法典之中,而法官則只能承擔“法律嚴格之復印”功能,不能有自由裁量的權力13,概念法學、分析法學者屬之,以邊沁首倡。而后者從社會生活出發,發現有很多事項無法納入到法律規范之中,卻時時刻刻影響著我們的行為,發揮著為未來籌劃生活的預期功能。進一步說,則是雖然這些規范沒有被法典包括,卻在影響著所有人的行為與利益,而且最

16、為主要的是在法官那里發揮作用。這本身或許沒有什么不妥。但是,如果從歷史上觀察,我們會發現一個非常有意義的現象。 在政府推進模式中,對法外延之界定已經異化,不再是最初的法律“面目”,而自然演進模式才是法律的本來“面目”。在前現代,各個社會都處于鄉土社會的景象。依據費孝通先生的觀點,在這個社會中,居民依據欲望而生活:千百年來,所有鄉土社會需要的規則經過時間地磨練而與鄉民融合在一起,他們的行為就是法律,就是規則,無需制定,一個小孩從小就會被長者在日常生活中牽引,“學而時習之”,最終達致不教而能的境界14。也就是說,這時的法律就是習慣或慣例,不可能制定(“文字沒有下鄉”),也不需要制定;而后

17、來“文字終于下鄉”(即文字發明了或者使用普遍了)了,也更多是對既有習慣的承認與確認。比如說十二銅表法,就僅僅是對過去幾百年的社會習慣和習慣法的 總結 15;又比如說日耳曼法的成文法幾乎都是對習慣或傳統地確認16。也就是說,在這時,雖然已經有了現在我們所謂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實際上還是習慣或慣例這才是法律的原初面貌! 在近現代,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職業的分工,專職的立法機關出現。他們在制定法律時,承擔的職責就不僅僅限于對既有習慣或慣例之確認,還有另外的一個行為,即理性地設計公民未來之生活,如果我們依據費孝通先生的說法那就是依據“需要”而生活17。根據需要而設計,不可避免將自己的價值與

18、主觀愿望帶進了法律。因此,法律對未來生活有了前瞻的特點。也就是說,法律與習慣或慣例不再等同:當社會生活變遷迅速時,習慣轉化為法律的速率比以前大得多,而且法律中對未來生活有展望的條文更多表現得沒有前瞻性了;如果這種轉化達到足夠快,即社會變遷足夠快,我們會發現,習慣好像沒有了,只有政府對生活的設計。其實,這只是一種錯覺,因為在現代,習慣只是在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刺激下迅速地轉變為法律了。 如果對于一個依據循序漸進的方式現代化的社會來說,比如西歐與美國,一切的發生自然而然:第一次,隨著哥倫布的地理大發現,商業經濟的發展, 工業 革命的出現,第一次科技革命降臨,人類社會的第一次社會大變遷出現,

19、但是其建立在中世紀的蛻變之中;在第二次科技革命時,這些變遷建立在了第一次的成就之上;在二戰以后的最全人類影響最深的科技革命是建立在第二次之上!建立在這些之上的制定法與習慣法的確有了差別,但是如果我們從生活中仔細辨別,也會發現其差別沒有我們想象得那么大。其實,它們差別很小,以至于他們很少談到政府推進法治與自然演進法治模式的問題。 而對于中國來說,在1840年以前,中國處在東亞的中國,中國文明自成體系,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從歷史中演化。所有的法律在整體上說都是對幾千年來中國人生活與習慣的確認,以至于中國的唐、宋、明、清之法律就只有條文多少之差別,沒有實質之變化;當屬于自然演進的法治秩序模式

20、18。但是,自從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就被拖入了世界體系中,世界規則就不是為了中國的方便而設下的,中國要適應這個世界,就必須改變自己,就必須采用別人的規則與法律。由此而產生了政府推進模式,它完全打斷了自然演進模式的法治道路這是不正常的現代化道路,屬于一種“自宮式”的現代化19不符合法律本來“面貌”。而且這種差別,無論怎么說,如果與西方歐美國家相比的話,就不在于性質上的差別,而在于量上、規模上的巨大差別20!而蘇力將法律的外延界定為制定法與習慣,則將中國的法與西方法(中國制定幾乎都是移植西方法而來)連接起來,使得中國傳統法變成一種制約、限制制定法發展的因素,甚至將中國傳統法本身融入到西方法中,從而形

21、成新的中國法治秩序;也就是說,制定法與習慣法的落差被本土資源連接起來!最后,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了,即蘇力之所以能夠有效沖擊法治的政府推進模式,就在于,在我看來,其恢復了 法律 的本來面目,看到了 中國 新法治秩序必須走 自然 演進的模式,也就是說法治的 現代 化必須將中國因素考慮在內!這就是簡單地邏輯力,或許這個世界就是這么簡單,不需要從復雜的地方著手!而在這一點上,對手幾乎沒有能力反擊,只好口號式地指責蘇力是保守主義、后現代主義、危險思潮等等! 三、對蘇力論證效果的反思! 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一個現象,即,如果我們從兩者在中國學術的實際效果看:正是由于政府推進模式在反擊蘇力

22、理論上的無力感,法治本土資源論之論證的有效性,一方面使得前者在實際的學術中“土崩瓦解”;另一方面則使得中國法現象的法律社會學解釋大行其道。夸張一點,可以這樣說,即學者們在解釋中國社會現象時,時時刻刻都在以社會學理論解釋著,從一個問題到另一個問題,從宏觀透視到圍觀分析!一時間,好像所有學者,不僅僅包括原來就秉持法律社會學的理論的學者,也包括了“改宗”之后的政法學派以及注釋法學派,都成了社科法學派,難道社科法學派的時代已經全面降臨21?!或許對上述做出肯定判斷還需要時間繼續檢驗,但是社科法學派的興起與該文以及蘇力在此后的一系列文章的堅持有很大的關系! 而且,在我看來,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23、中,勝敗在雙方看來非常明顯,一個非常重要的表現就是現在已經沒有多少學者再糾纏這個問題表明大家對此達成了至少是默示地共識。但是,還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們關注,在我看來,至少可以發現:雖然社科法學派雖然在論證上非常有力,另外一方沒有反擊之力。但是,只能說這是智識上的勝利,在實際運作中的法治現代化好像并沒有理會多少,對中國的法治進程沒有起到多少制約與限制作用,使之平衡地 發展 我們越來越“美國化”(即西方化)22! 為什么會出現理論與實踐的背離,或者說,為什么中國政府、決策者并沒有采用法治的本土資源道路,而且在法治的政府推進路上走得越來越遠?或許,對此地反思更為緊要,現在就試著分析分析該問題

24、! 我們就從那些空洞口號即蘇力被對手稱為“后現代主義”、“保守主義”以及“危險思潮”等說起(見前面的敘述)。雖然這種口號具有簡單化、抽象化的傾向;但是,它的確提供了一個思考的視角,正如蘇力在評價反聯邦黨人文集時所說,即“盡管其中一些并沒有最后落實到美國憲法文件中,但其思想實際上已經進入美國憲法制度和實踐,因此是了解美國憲法制度不能缺少的部分;至少是沒有它,就很難更深刻理解早已譯出的聯邦黨人文集23”我們只需將“政府推進模式”置換反聯邦黨人文集,將“美國憲法文件”讓“中國法治道路”置換大致還是可以成立的。這個視角就是蘇力的理論為什么被簡化,其在論證的過程中出現了什么瑕疵,以及這些瑕疵與

25、政府推進模式的論證在思維模式上有何聯系等。 在第一部分,筆者對蘇力的核心理論與潛在前提做了清晰地敘述。在敘述潛在前提時,就往往用一些模糊之詞表達,比如說,“這種模式(指變法模式)并不總是成功;而相反,一些出看起來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變革卻獲得了成功(p4)”其中的“并不總是”以及“一些”就是模糊之詞。在這里,我們無法看出其對前者的徹底否定和對后者的絕對肯定;但是,從閱讀效果上看,就好像其就是在徹底否定“變法”模式。而且,這種模糊之詞充斥著這篇文章,筆者再列舉二例說明:在“注重利用中國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p6)”中的“注重”;在“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許并不在于

26、變革(p7)”中的“主要”與“也許”。另外,其在論述法治的本土資源理論時,卻是在全面批判,即指出其致命缺陷:從理論上的不符合 經濟 基礎與上層建筑關系原理,具有“唯意志論”的傾向;在實踐中,這種模式經常都是失敗! 最終,蘇力的這種努力淹沒在了其本土資源論述之中,其他學人們就只看到了本土資源理論,沒有看到其他(即前者前提)!但是,這不是最致命的缺陷,如果從這篇文章來看,更是如是一篇 論文 不能包含多少內容。如果我們從這本書,甚至蘇力所有的著作(到目前為止9本)來看,導致其最致命的地方就是沒有分析法治本土資源的缺陷,或者說沒有有效地分析其缺陷這使得其理論無法進一步深入的論證。也就是說,其

27、法治的本土資源理論最終停留在了理論上,或者說僅僅提出了其合法性與正當性,而沒有論證或者說最終沒有實現論證其可行性24這才是其理論的致命缺陷! 或許,這也是決策部門在實際運作中無法采納的重要原因;而且,也或許正由于其他學者看到了其無法被實施才增加了由于前面論述瑕疵帶來的效果僅僅看到其本土資源的主張,沒有注意到根本沒有完全否認“變法”模式的意思! 現在我們或許更應該追問的是,即蘇力在從事這一行為即竭力指出“變法”模式之缺陷,而沒有指出本土資源之缺點時背后潛藏的思維方式;如果要真正深入理解它,則必須將其與主張政府推進模式的思維方式進行比較。現在論證如下: 三字經有云,人

28、之初,性本善;表達了中國人往往從“善”之前提去理解與認識他人的理念25。其實,我們不僅僅將這一觀念運用到與普通人交往中,還運用到我們對待政府的態度上他們是我們的父母官,父母你能不信任嗎?如果進一步說,則是中國人對制度往往只看見其“善”的一面,而不看其“惡”的性質。在1840年以前,就只認為中國儒家文明以及其下的制度是完美無缺的,其他都是無法比擬的,只能承擔“蠻夷”的身份;在此后,洋務派也只承認西方的科技,維新派、革命派增加了承認西方制度的先進性,“五四”之后,中國人開始反思中國文化、國民性格的缺陷,國人們要全面西化雖然沒有成功,但是這種思維方式還在我們心中。也就是說,中國的全盤西化思維模式,就

29、是原來思維方式的重復只不過在對象上“傳統”被“西化”代替了;在法律上,西方法律代替了傳統中國法律。如果具體到中國法治現代化模式中的話,法治的政府推進模式也就是“變法”模式就是在這種理念下地思考;其認為西方法治具有普適性與永恒性,只認識到其“善良”的保障人權與規范權力的功能,而對之“惡”之性質要么視而不見,要么就是不去思考!并且以之作為評價中國普通公民、制度的唯一標準! 前面已經提及,蘇力在論證本土資源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時,主要在于指出“變法”模式的缺陷,也就是說指出了其“惡”的一面用其自己的話來說即“當然這并不是說不應當變法,而在于指出變法型制度變革與法治建設的一些弱點(p14)”。但

30、是,其在表達自己主張時,卻沒有指出自己主張的缺陷,僅僅以“中國現代法治的建立與形成最需要的也許是時間(p23)”為由結束了變一文。一定要注意,這是一篇寫在13年前的文章,筆者在這里的敘述不是批評,而僅僅想指出其中背后的思維方式;在這里,根據前面的敘述,可以看出,蘇力在犯同樣的錯誤:只看到了本土資源的優點,沒有注意或反思其缺點,從而為進一步反思自己的理論與觀點。或者我們至少可以說,由于其將政府推進模式潛藏在本土資源后面,并且以陰影的方式表現出現,顯得朦朦朧朧,從而客觀上促成了這種思維方式地展現! 現在我們可以初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中國法治現代化之兩條道路之間在思維方式上具有極大的相似性

31、,都是從人性本善的角度思考,只看到了其中一面:政府推進模式將西方法治看成普世的、具有抽象的價值,在另外一方面,也就把中國傳統法律當作了落后的、愚昧的以及需要移風易俗的對象;而法治的本土資源雖然沒有全面否定前者,但是由于其表達地隱密性、間接性,讓我們至少產生了只有法治的本土資源思考的景象也就是說在功能上起到了同樣的作用。 四、作為一個開始的結語 對一個現在在中國法學界已經沒有多少人關注的話題進行再探討有什么意義呢?這個主題已經沒有意義了?真的達成共識了?我們還需要做什么?這些問題或許可以作為筆者對變一文閱讀后的一點 總結 。同時,也可以成為我們出發的新起點。 通過前

32、面的論述,筆者可以將之總結為兩點:其一,蘇力的法治之路不是在排斥“變法”模式,也不是唯“本土資源”獨尊,而是兩者并存之路,否則我們可能歪曲其真實的意圖。而且,在我看來,這也是閱讀蘇力該書其他文章的一個前提!其二,蘇力在思考法治道路時犯了與“變法”模式相似的錯誤,只注意到其中善良的一面,而沒有注意到其“惡”之性質!當然,如果我們結合到其在序言中的話語,前面的指責或許可以忽略不計,那就是“結論并不重要如果可能,我倒希望讀者能更多地注意這些文章的角度、思路、方法或論證方式;或者注意文章對其他社會學科和人文學科的知識的利用26”。如果從這一點來看,其目的已然達到,即很多人并不同意其法治的本土資源理論,

33、而社科法學派興起,而且在中國法學界好像成了獨領風騷的領軍人物! 然而,我們真的就不再討論這個曾經被關注的主題,或者說我們已經達成共識了?在我看來,現在還不能做出肯定地回答。因為這個問題的終結肯定會等到中國法治現代化實現的那一天,在此之前,就沒有定論!我們可以,也需要探討這個問題,否則會秋菊真的會被所謂的普世權力、權利溫柔地殺死27,因為蘇力的解讀是不完整的,也因此沒有實際影響中國現代化法治進程! 如果我們不是想建立西方法治的一個注釋,就可以以前面的兩點總結即不僅僅是對其理論,還要對其思維方式做出努力為前提,繼續對蘇力已經做出的解讀的地方深入下去至少在我看來如是。同時,也要對

34、其研究方法提出反思這也是筆者在第一、二部分一直沒有法律社會學等術語的原因否則,我們依然無法突破他們!當然,在反思之前,必須先理解、而且至少要做到誠心地理解他們。 的確,我們應該啟程了,要不然,一切都太遲了,因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不僅僅在好的方面,而且在腐朽的方面(這也是有意義的,因為要改正自己的缺點,得首先認識它)在日新月異的科技之下正在非常迅速地消失!這是我在長久以來觀看 臺灣 電視臺節目時,在時時刻刻比較、反思中國大陸自己所作所為時得出的一個大致的思考;不過,到底是否真實,還需要更深入地探索! 書評文章:變法、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載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5、2004年版。【注釋】  蔣志如:四川大學2008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政理論、司法制度與訴訟法;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頁。  強世功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一本成為流行、暢銷的學術性著作很容易在不斷解讀中簡化、符號化;而不論我們在表態時反對還是贊成,比如說,蘇力=本土資源=反對法律移植=保守派(參閱強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在法制與治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298頁)。  筆者曾經對該書,包括該文予以詳細分析過。具體內容詳見:路在何方?讀蘇力之法治及其本土資源,未刊稿。  請參閱:強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在法制與治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309頁。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頁。  關于法學研究需要具有問題意識的論述,請參閱陳瑞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7頁。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