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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分制學籍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技雙馨”的高技能人才,必須加強學生管理工作,保證學院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省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以及*省技工院校學分制管理規定(試行),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以學分制管理為主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學生。個別專業面向教育扶貧地區招生和與企業簽約進行定向培養的學生,以及全日制退役士兵班學生仍實行學年制管理,其學籍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二章入學與注冊第三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學院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

2、因故不能如期報到入學者,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關證明向學院招生就業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第四條新生入學報到后,除特殊因素外,必須按規定接受軍訓,并取得軍訓學分。學院一般在新生學年第一學期初集中軍訓,因故不能參加軍訓者,必須在軍訓前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待學生處批準后,另擇時間進行軍訓。學生未按規定取得軍訓學分將不予畢業。第五條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

3、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由學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見,學生處和招生就業處審核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退回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地。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第六條新生入學后兩個月內進行體檢復查,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填寫*學院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回家或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從通知其離校之日起,兩周內不辦理有關手續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于下一學年開學預備周向學院招生辦提出入學申請,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學院醫務室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

4、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七條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觸犯法律行為,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八條保留或取消新生入學資格,均由學生處和招生就業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提出,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學生處和招生就業處同時備案。第九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本人到所在系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第十條新生入學后,須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在校期間由各系部具體負責整理,學生處每學期或每學年檢查督促學生學籍檔案完備情況。學生畢業時檔案由學生處統一管理。學生檔案內容包括:錄取通知書、學生軍

5、訓情況登記表、新生入學檔案、體檢表、學生學年評語表、學生獎勵登記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身體素質測驗登記表、簡歷表、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畢業鑒定表、學籍登記表、實習鑒定表、畢業成績單或已修課程成績單等。檔案材料由學生、班主任、任課教師、招生辦、教務處、學生處各部門分別提供并整理。學生轉學、畢業、結業或退學時,由學生本人或單位提取。第十一條學生入學時,必須認真填寫學生學籍卡上的基本信息。學籍卡只能使用黑色墨水或簽字筆填寫,由班主任統一保管,并分學期對卡片進行完善。各系輔導員每學期檢查學生學籍卡的填寫情況。學生畢業后,經班主任簽名、系負責人復核、系輔導員或學籍管理員認可簽名后統一交院檔案室永久保存

6、。第三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二條學生按教學計劃規定修讀的課程都要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及學分均要登記入冊,畢業時歸入本人檔案。第十三條學生考核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學分。第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成績考核。(一)一學期內缺課(包括病假、事假、曠課等)累計超過該課程本學期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二)一學期缺交作業(實驗報告)達三分之一或作業(實驗)不認真者。凡不具備考核資格者,由任課教師開具名單并附簡要說明,經系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其成績按不及格處理,不予補考,須重修。第十五條學生補考或重修成績合格,只計最低績點學分,不能作為學年評優的依據。第十六條凡曠考或考核作弊者,本次

7、考核成績以零分計,直接進入重修。考核作弊者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十七條學生通過由國家權威機構考試并獲得有效資格證書,足以證明已掌握了某門課程要求的,可申請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課程成績由學生所在院系予以確認并報教務處批準。第四章考勤與紀律第十八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安排的一切活動。對上課、實習、實驗、軍訓、晚自習、升旗、集會或社會活動等實行考勤,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或超過假期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一律按曠課處理。第十九條學生請假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均須事先填寫請假單,按請假規定逐級批準。班主任(輔導員)批假權限為一天

8、,系領導批假權限為二天,學生處批假權限為三天。學生請假超過三天,由班主任、系分管領導、學生處簽署意見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第二十條學生請病假需附校醫室或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需附家長說明,請公假需相關部門證明。請假單批準后,交負責考勤的班干部保存備查。請假期滿或假期未滿返校者,應及時銷假。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第二十一條學院對學生嚴格進行出勤管理,對一學期內連續曠課6-11、12-17、18-23、24-35、36節以上或累計曠課12-23、24-35、36-47>48-7k72節以上者,嚴格按照我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學生應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對違反學院規章

9、制度的學生,學院按照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三條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期限辦理離校手續,學生檔案可由本人提取。第五章轉系(專業)與轉學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系(專業)或轉學。(一)經學院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確有一定專長,并有充分根據說明對擬轉入的專業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者。(二)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適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它專業或其它學院學習者。(三)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者。(四)學院根

10、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第二十五條學生轉系(專業)、轉學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一)學生在本院范圍內轉系(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學院學生轉系(專業)申請表,所在系推薦,擬轉入系(專業)同意,教務處復核并確認擬轉入系(專業)認可的已修學分,學生處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經審批后持此表原件到學生處換取學生轉系(專業)派位單,轉入班級憑學生處派位單安排學生就讀。學生處做好學籍異動的網絡信息變更。(二)學生轉出本院。須由本院及轉入學院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按要求填寫*學院轉學申請表和*學院學生離(轉)院手續清單,按表中順序審批后報學生處備案。學生處做好學

11、籍異動的網絡信息變更。(三)學生轉入本院。須由本院及轉出學院同意,教務處確認相關課程學分,本院招生就業處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按要求填寫*學院轉學申請表,按表中順序審批后報院招生辦備案,由院招生辦報上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批后,學生處出具轉入學生派位單,轉入班級憑學生處派位單安排學生就讀。第二十六條學生轉系(專業)手續,一般應在每學期開學初辦理;轉學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系(專業)和轉學。(一)新生入學不滿一學期者。(二)學生已處于畢業學年者。(三)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系(專業)者。(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和聯合辦學性質者。(五)培養目標由較低層次轉入

12、較高層次者。(六)院內學分制學生與學年制學生互轉者。(七)應予退學者。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學、轉系(專業)后必須修完轉入系(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并修滿學分方可畢業。第六章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必須休學治療、休養者。(二)因傷病缺課達到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父母工作外調等特殊原因需休學者。第三十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休學,一般周期為一個學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因病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二)學生休學,應由本人填寫*學院學生休學申請表,附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傷病休學須有學

13、院指定醫院簽署意見,并經校醫務室復查),經批準后,方可休學,學生休學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三)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四)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不得在學院食宿。(五)休學學生必須繳清休學前所欠費用后才能辦理休學手續。第三十一條學生應征參加解放軍(或武警部隊),須提交有關入伍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學生退役后一個月內,必須到學院報到,學院將按退出現役通知書等材料給予辦理復學手續。第三十二條休學學生一般不得中途復學。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自動取消學籍。第三十三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預備周內持*學院學生復學審批表及休

14、學通知書向所在系申請復學,報有關部門和領導審批后,辦理復學手續。(二)因傷病休學者,應提供學院指定醫院最近半個月內本人體檢后“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書,并經院醫務室復查合格,認為可以正常學習,方可復學。(三)復學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原專業無后續班級,經教務處、學生處和所在系協商,編入相近專業學習。(四)休學期間,如有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五)經批準復學的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復學通知書到所在班(系)報到注冊,逾期一周不報到者,作退學處理。第三十四條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得參加其它學院的課程考試,不得報考其它院校。學院對保留學籍的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予

15、負責。第七章退學第三十五條學生經過一學年學習所取得學分低于本學年總學分的2/3,或未取得學分的必修課和限選課累計達五門以上者(含五門),勸其退學。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一)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含保留學籍時間和休學時間),超過學院所規定的滯后畢業學習年限。學年制學生不能滯后畢業;(二)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三)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如精神病、癲癇、瘴病、麻風等)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四)因故應休學而不同意休學,且一學期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五)本人申請退學,學院勸說無效者;(六)無正當理

16、由,超過兩周未辦理注冊手續者;(七)操行評定多個學期不及格,達到規定的退學要求者;(八)因違紀而開除學籍者。第三十七條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院相關部門(教務處或學生處)和學生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并聯合簽署*學院學生退學通知,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學生離校時,須填寫*學院學生離校清單,并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十八條退學的學生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一年)發給在校學習證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校的學生和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不出具有關學習證明。第三十九條經批準退學的學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內應辦理離校手續,無故逾期未辦理者,作自動退學處理。自動退學的學生不得發給其在校學習等任何證明。第四十條除因違紀而開除學籍

17、的情況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不屬于處分范疇。第八章提前畢業第四十一條在籍學生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一)提前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取得該專業規定的最低總學分和課程最低學分。(二)操行評定合格,申請提前畢業前沒有受到過學院紀律處分或處分己撤消。(三)獲得本專業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第四十二條在籍學生申請提前畢業,須遵守如下規定:(一)培養目標為技師(預備技師)的學生,必須修滿技師(預備技師)模塊全部課程的學分,并獲得本專業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提前畢業。(二)培養目標為高級工的學生,必須修滿高級工模塊全部課程的學分,并獲得本專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提前

18、畢業。(三)培養目標為中級工的學生原則上實行學年制管理,一般不予提前畢業。第四十三條在籍學生申請提前畢業,具體程序和申請期限如下:(一)學生填寫學生提前畢業申請審批表,經家長、班主任、系主任簽字同意后,報學生處、教務處審批。(二)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提前畢業,應在學年末提出申請,并與該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同時辦理畢業證書。(三)提前畢業學生的檔案,由系部和班主任提前整理,并交學生處驗檔封檔后派發給學生本人。第四十四條學生申請提前畢業,由教務處進行成績認定,學生處核實職業資格證書,并按程序辦理畢業證。第四十五條學生提前畢業手續辦理完畢,其學籍狀態在辦理畢業證的學年度末記為“提前畢業”。第九章畢業與結業第四十六條學生畢業時學院要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作全面鑒定。鑒定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養、學業成績、遵紀守法等方面。學生畢業鑒定存入學生個人檔案。第四十七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且取得該專業規定的最低總學分和分項最低學分,并取得本專業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操行評定合格,準予畢業,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第四十八條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因故中斷學業或未取得本專業相應職業資格等級證書等原因不能如期畢業者,可在畢業學期申請滯后畢業,并填寫*學院學生滯后畢業申請審批表,獲準滯后畢業的學生須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并服從學院管理。不享受其他在校生(如學費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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