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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1廣州市民辦學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 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 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 定本章程。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與辦學性質、層次等相適應,必須有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有外 文名稱)。學校地址(應當載明詳細地址:如廣東省廣州市XX區XX街XX號)。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應當載明“民辦”字樣,并指明辦學 層次、學校類別、學制等,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學制 X年。)第四條 學校宗旨(應當

2、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 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校訓::校風:教風:上學校的辦學目標:學校的育人目標:心校歌、校徽:第五條 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的出資者可以依法 取得合理回報。第二章學校的設立第六條 學校由 出資舉辦,學校設立時總資產為,其中 出資 ,其中 出資 ,占總資產的 % ; 出資 ,占總資產的。出資方式(具體載明出資方以貨幣、實物、房地產、知識產 權等何種資產出資)。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范圍、規模、形式等。第八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成立,辦學許可證簽發 之日為學校成立日。學校成立后,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第三章學校的管理體制第九條 學校設立理

3、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 下同)。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 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 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 備案。第十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聘任和解聘校長;(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 回報的比例;(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4、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第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 議召開 5 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理 事會組織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 人代為出席進行表決。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的范圍。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理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 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一)聘任、解聘校長;(二)修改學校章程;(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五)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 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 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五條 理事長(或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 由理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理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 同,可以連任。第十六條 理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 署有關文件;(四)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理事會確定,報審批機 關核準后由理事會任命。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

6、構的 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 下列職權;(一)執行理事會決定;(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 規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置方案;(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 代表大會,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 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 1-2 次會議。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

7、方案,學校崗位 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 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學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 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 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 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第二十二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 合同。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 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

8、和聘用合同確定。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 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 專業學術團體。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 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 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 定,予以處分。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 績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 晉升工資、 實施獎懲的依據。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 述申辯

9、, 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 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第五章 學 生第二十六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 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 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 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第二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 生,根據學校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根據 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學校對學生作出

10、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 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 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 定。(增加具體的教學內容、范圍、采用的教材等、并載明按國 家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布或批準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進行教 育教學工作)。第三十一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 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第三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 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

11、經 驗。第三十三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第三十四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 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 督導評估。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第七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 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一)舉辦者出資;(二)在業務范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三)借貸;(四)接受政府的資助;(五)接受社會的捐贈;(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 積累

12、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第四十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 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 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第四十一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于年度凈資 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凈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 學校)的 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 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學校辦學有結余時,出資的舉辦 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 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

13、財務會計報告,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第四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 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第四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 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改變名稱、層次、類別、校長,或辦學期限屆滿申請續 辦,應當報審批機關核準; 變更其他事項, 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 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四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一)辦學期限屆滿,經理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 出

14、,董事會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 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 理,其中用于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 配。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 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第九章 附 則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于 XX年X月X日表決 通過,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表決通過生,報審批機關備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董事簽名:1作為教職工代表的董事簽名:2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的董事簽名:3其他董事簽名:附件 1:全體董事會成員名單2 :董事登記表1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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