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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縣城鎮供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水管理,發展城鎮公共供水事業,保障城鎮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158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XX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XX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指縣城、鎮區規劃控制區域。城鎮供水指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公共供水指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提供用水。從

2、事城鎮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鎮供水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我縣城鎮供水工作實行開源與節流并重,堅持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原則,實行集中統一供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第四條  縣水務局是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供用水管理工作。發改、規劃、環保、住建、衛生、質監、物價、公安、房管、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供用水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對在城鎮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六條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水務、環保、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鎮供水

3、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鎮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水務、衛生、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實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檢查監督和管理。第八條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顯的范圍標志和禁止事項的告示牌。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企業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共同保護飲用水源衛生,防止水源污染。第九條 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點周圍半徑1000米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二)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

4、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三)人工回灌地下水;(四)濫用化肥,使用持久性和劇毒農藥,放牧;(五)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六)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七)設立油庫;(八)建立墓地;(九)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十)其它污染或可能污染水質的一切活動。第十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必須定期檢測水源水質,接受縣衛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管理。第十一條 環保、衛生、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地下水的動態監測,發現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或威脅供水安全的,要采取緊急措施制止污染,排除不安全因素。第十二條 為確保建設

5、秩序和公共供水事業健康、良性發展,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擅自使用自備井取水。第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嚴禁擅自鑿井取水。特殊情況確需鑿井取水的,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征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申請鑿井和鑿井施工單位必須經批準后方可鑿井取水。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第十四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供水發展規劃,會同發改等有關部門編制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第十五條 城鎮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服從城鎮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事先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十六條 城鎮供水工

6、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第十七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供水工程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條 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采取爭取上級扶持資金、地方自籌、利用外資、受益單位或個人投資、股份合作、征收供水專項配套費等方式籌措,逐步建立可靠穩定的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融資渠道。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需要公共供水或者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供水專項配套費和相關工程費用,由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組織實施該項目的外部供水管網設

7、施和內部用水管網設施設計、施工,否則不予并網供水或增加供水量。工程施工需要挖掘路面、穿越橋梁道路、占用農田及其他障礙物時,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協調和辦理有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第二十條 為確保供水水質、供水壓力和供水安全,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指將來自公共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貯存,再加壓、處理送至用戶的供水設施)的,由供水企業統一設計、施工方可投入使用,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因條件所限無法建立二次供水設施,又確需加壓用水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供水企業設計、選型、定位、安裝并服從調度管理,方可采取管道直接加壓方式用水,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供

8、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必須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二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系統和制度,確保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其蓄水設施應委托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的單位每年進行不少于兩次的清洗、消毒。第二十三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應按國家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第二十四條

9、用水單位或個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第二十五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均應按國家規定實行供水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員,還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第二十六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保持穩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設施維修等原因需停水時,應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因緊急情況、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緊急處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并盡快恢復供水。第二十七條 城鎮公共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生產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不同性質的用水須

10、分別裝表計量,用水單位或個人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第二十八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收費標準和收費日期每月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按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收取違約金或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企業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單位或個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違約金和復裝工料款后,供水企業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單位或個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水費、違約金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第二十九條 嚴禁盜用、轉供或無償使用公共供水。盜用、轉供或無償使用公共供水,按用水管徑24小時流量×用水天數×最高水價賠償公共供水企業損失。供

11、水企業不得減收或免收公共供水水費。第三十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使用水表必須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使用中水表須按法定計量檢定規程實行周期檢定。所發生的維修、檢定、材料及人工等費用由使用單位或個人承擔。第三十一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最高時用水量連續2個月小于水表額定流量時,供水企業應予及時調整水表口徑,其費用由用水單位或個人承擔;用水單位或個人拒絕調整的,按照水表額定流量、24小時用水核收水費或限時供水。第三十二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需保持水表井內及周圍清潔,不得埋沒、占壓、影響抄驗水表。因水表井埋沒、占壓、損壞等造成無法抄驗水表時,按用水單位或個人年度最高

12、用水量估算當期水費;如用水單位或個人連續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水表問題,按水表最大流量估算當期水費,多估水費不予退還。水表自然故障造成無法抄驗時,按年度平均水量估算水費。人為使水表損壞、停滯、失靈、逆行等,按盜用水處理。第三十三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對供水計量有異議時,可到供水企業辦理復核手續,申請水表檢定或用水管道檢漏,其費用由用水單位或個人承擔。水表超出誤差范圍,按檢定數據核減或核增水量;用水單位或個人內部用水設施漏水,供水企業不得核減水量。第三十四條 申請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或個人,應到供水企業辦理開戶申請手續,填報用水申請,提供用水地址、用水性質、用水人口、原用水情況、建筑面積、相關圖紙以及

13、對水量、水質、水壓要求等。供水企業審核同意后,供用雙方簽訂供用水合同,供水企業要及時安排施工和供水。第三十五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變更用水性質應事先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申請手續。私自變更的,按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水管徑24小時流量×變更天數×水價差價賠償公共供水企業損失,拒不賠償損失的予以限制或暫停供水。第三十六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用水設施更名過戶時,原、新用戶需持有關證明、雙方簽字的函件共同到供水企業結清以往欠費、辦理更名過戶申請手續。私相轉讓或未結清欠費的,予以暫停供水。第三十七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暫停用水或停止用水時,應及時到供水企業辦理暫停用水或銷戶申請手續、結清欠款,供水企業予

14、以撤表暫停供水或銷戶。暫停用水的復用時須辦理復用申請,停止用水再用的需重新申請開戶。暫停用水或停止用水而未辦理申請手續的用水單位或個人,其用水水表低于最小流量的按最小流量收繳當月水費;連續兩個月水表不產生用量,供水企業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第三十八條 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供水專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安全正常運行。第三十九條 城鎮公共供水設施,以用水單位或個人水表為界劃分管理權限,水表進水端管道和附屬設施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和維修,供水企業有權根據城鎮供水需要調整和續接;水表及出水端管道和附屬設施(含水表井)屬單位或個人用水設施,由用水單位或個

15、人管理、維護和維修或有償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和維修。第四十條 禁止用水單位或個人擅自在供用水管道上使用各種抽水、加壓設備直接抽水、加壓。禁止單位或個人自建用水管網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供水企業審查批準,并采取有效的隔斷措施后方可連接。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單位或個人的生產用水使用公共供水的,應使用蓄水設施間接用水,嚴禁與公共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第四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關閉、啟用管道、水表、閥門、消防等城鎮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動、遷移或拆除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提出申請,經供水企業審核同意,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繳納相應處置費用后,由供水

16、企業安排改動、遷移或拆除。第四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施工可能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聯系供水企業到現場確定相應保護措施,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實施,供水企業負責監督驗收。第四十三條 供水企業在進行供水設施施工、維護、檢查、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設障。第四十四條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下、左右3米以內,禁止挖坑取土、植樹埋桿、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料、傾倒廢渣廢液等一切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動。第四十五條 公用消防設施由公安消防部門和供水企業共同維護管理。公安消防部門應按月向供水企業通報公用消防設施使用時間、位置、水量等情

17、況。非火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啟消防栓。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應事前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納使用保證金后,按指定時段、栓位取水,使用后要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并及時結算費用。第六章 罰則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城鎮飲用水水源的,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規劃區擅自鑿井取水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

18、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一)使用水表過程中為水表增加作弊裝置或者功能的,沒收水表和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二)使用者未按規定申請水表強制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三)私自開啟水表檢定封印、破壞檢定封緘或者防作弊裝置的,責令改正,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四)建設單位安裝未經首次強制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

19、范圍承攬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設單位將供水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相應資質、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鎮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

20、以1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 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四)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標準的;(五)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的。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二)盜用、轉供或無償使用公共供水的;(三)在規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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