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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勞動關系網 員工關系顧問2013年第11期(總第77期)本期導讀:最新文件1、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2、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境內來滬人員居住證登記辦法的通知113、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做好人才類“集體戶”清理和“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準備工作的通知13時空傳真1、企業職工養老金去年結余2萬余億元 152、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下月實施153、操作工和專業性崗位薪資增幅大17各抒己見1、如何咨詢律師效果最好18案例分析1、職工的財物不能任意扣留(三案例)192、勞動合同內部制度都有約束力 誠信履約才能免責(三案例)223、試用期屆滿后用人單位能否單方延長(一案例)242013年11月30日最新文
2、件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滬府令8號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已經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長 楊雄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
3、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第三條(有關定義)本辦法所稱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是指職工一年內在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由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后、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支付前,職工個人自負的金額。本辦法所稱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是指職工一年內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由統籌基金支付前,職工個人自負的金額。本辦法所稱的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是指職工一年內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由統籌基金或者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本辦法所稱的統籌基金最
4、高支付限額,是指職工一年內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額。第四條(管理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審計、食品藥品監管、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是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的結算、撥付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工作。第
5、五條(相關標準、比例的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應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的原則,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第二章登記和繳費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規定,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6、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手續時,應當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要求進行審核,并按照規定,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中心。第七條(職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
7、險費。第八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繳費基數9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第九條(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第十條(征繳管理)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數額的計算、繳納的程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附加基金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外,其余部分納
8、入統籌基金。第十二條(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市醫保中心在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后,應當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第十三條(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計入)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左右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標準,按照不同年齡段有所區別。在職職工的年齡段劃分為:(一)34歲以下的;(二)35歲至44歲的;(三)45歲以上的。退休人員的年齡段劃分為:(一)退休至74歲以下的;(二)75歲以上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具體標準及其調整,由市人力資源
9、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第十四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停止計入)職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中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入資金。第十五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個人醫療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并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第十六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查詢)職工可以查詢本人個人醫療帳戶中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市醫保中心應當為職工查詢提供便利。第十七條(附加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附加基金
10、。第四章職工就醫和醫療服務的提供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許可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后,準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資格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后,準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藥品零售企業。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職工提供服務,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以及支付標準,申請醫療費用結算。第二十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
11、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以及支付標準的規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就醫和配藥)職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也可以按照規定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職工的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診的,可以到當地醫療機構就醫。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險憑證)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對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第五章醫療費用的支付第二十三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
12、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可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按
13、照其在職最后一個月的計入標準計入;其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第二十四條(在職職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一年內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費用,先由其個人醫療帳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支付至門急診自負段標準計1500元,超過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一)44歲以下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
14、由附加基金支付50%。(二)45歲以上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超過門急診自負段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職職工發生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以及按照本條規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有歷年結余資金的,先由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職職工自負。在職職工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
15、所發生的費用,可以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第二十五條(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退休人員一年內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外的費用,先由其個人醫療帳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支付至門急診自負段標準計700元,超過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一)69歲以下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辦理
16、退休手續的人員,超過門急診自負段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二)70歲以上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200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一年內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外的費用,先由其個人醫療帳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支付至門急診自負段標準計300元,超過部分按照下列規
17、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退休人員發生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以及按照本條規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有歷年結余資金的,先由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員自負。退休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可以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第二十六條(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費用)職工在門診進行重癥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內分泌特異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治療)、部分精神
18、病病種治療(精神分裂癥、中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以下統稱“門診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的,由統籌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職工自負。職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職工自負。第二十七條(在職職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在職職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起付標準為1500元。在職職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
19、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職職工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職職工自負。第二十八條(退休人員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退休人員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標準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標準為1200元。退休人員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退休人員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
20、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員自負。第二十九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上費用)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4萬元。職工在一年內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以及門診大病或者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職工自負。第三十條(部分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支付)職工因甲類傳染病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和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職工因生育以及因
21、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第三十一條(不予支付的情形)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第六章醫療費用的結算第三十二條(醫療費用的記帳和帳戶劃扣)職工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憑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于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
22、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記帳;(二)屬于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從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應當向職工收取。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對職工就醫或者配藥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應當向職工收取。第三十三條(醫療費用的申報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對從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的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對屬于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記帳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職工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發生的可由統籌基金、附加基金或者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憑其醫療保險憑
23、證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第三十四條(醫療費用的核準與撥付)區、縣醫保辦對申請結算的醫療費用,應當在收到申請結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在接到區、縣醫保辦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支付、暫緩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審核決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作出暫緩支付決定后,應當在90日內作出準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決定并告知相關單位。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在核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從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予以撥付;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者職工自行
24、負擔。第三十五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超出結算標準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分擔。第三十六條(申請費用結算中的禁止行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者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醫療費用。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及參保人員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5、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及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九條(醫保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醫保中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給醫療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二)未將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記
26、錄等醫療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第八章附則第四十條(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并應當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以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四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本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
27、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設置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屆滿后,參保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的具體設置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條(其他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四十三條(延長工作年限人員的特別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家規定暫不辦理退休手續、延長工作年限的人員,按照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后,按照同年齡段已退休人員
28、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根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同時廢止。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境內來滬人員居住證登記辦法的通知滬公發(2013)122號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市局有關單位: 現將境內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9、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6月24日 境內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境內來滬人員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及相關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內來滬人員(以下簡稱“來滬人員”),指在本市居住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人員。不包括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臺灣地區居民。 第三條(職責分工)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相關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
30、登記及相關工作。 第四條(居住登記) 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到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以下簡稱臨時居住證)是居住登記的憑證。 第五條(辦理居住登記所需材料) 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須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內的,須提供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集
31、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須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第六條(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指導其填寫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確認簽字,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對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取押金、拍照后,當場制作、發放臨時居住證。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七條(信息變更) 來滬人員在滬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 第八條(掛失、解掛) 來滬人員持有的臨時居住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32、。 來滬人員在有效期內找回掛失的臨時居住證且未辦理補辦手續的,應當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第九條(補辦) 來滬人員持有的臨時居住證損毀的,或者臨時居住證遺失并辦理掛失手續的,可申請補辦,并繳納補證工本費。 第十條(續辦) 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不再續簽。持證人應當在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供相關材料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注銷) 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或者持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持證人信息應當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證件費用) 臨時居住證免費辦理,須交付ic卡押金。來滬人員離開本市時應當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憑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退證手續,交還原卡
33、,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退還押金。 第十三條(過渡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來滬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已辦理居住登記、領取臨時居住證的,臨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 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做好人才類“集體戶”清理和“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準備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23日)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市局有關單位:上海市人才類“集體戶”(包括市、區兩級人才服務中心和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以及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的集體戶)作為一項社會化管理服務項目,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設立至今,為上海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內外引進人才的落戶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
34、掛靠在人才類集體戶內人數不斷增加,戶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給集體戶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務帶來較大壓力。根據市政府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居住地服務和管理,優化配置公共服務資源,規范外省市遷入人員落戶審批管理,現將做好上海市人才類“集體戶”清理和“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準備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標自2014年1月1日起,經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門審核同意遷入上海市的人員,停止落戶人才類“集體戶”。對因在滬無配偶、無直系親屬、無住房或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等原因,確無落戶條件的上海市引進人才,可在其本人實際居住地“社區公共戶”落戶。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嚴密“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完善“社區公共戶”長效管
35、理機制,全力推進本市戶籍人員居住地服務和管理工作。二、人才類“集體戶”清理工作要求(一)職責分工1市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市人口辦):要按照市政府和市局工作要求,積極會同市發改委、市教委、市人保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稅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人口辦開展清理工作,協調解決人才類“集體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2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才類“集體戶”、“社區公共戶”內出國(境)、定居人員數據比對工作,會同市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建立數據比對長效協作機制。3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區人口辦):負責督促、指導本轄區內人才類“集體戶”設立單位開展已落戶人員清理工作;做好實際
36、居住地在本轄區內的原人才類“集體戶”落戶人員遷入“社區公共戶”的落戶工作。(二)實施步驟1梳理排摸階段(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各人才類“集體戶”設立單位要梳理、統計歷年來落戶人數,編制“集體戶”落戶人員名冊;梳理落戶人員的出入境、婚姻、房產、就業、納稅等情況信息,逐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動員本人主動將戶口遷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本市產權房、用人單位集體戶;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可申請遷往實際居住地“社區公共戶”。對于經動員仍不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或下落不明無法聯系的人員,各人才類“集體戶”設立單位要予以登記造冊,供核查比對時使用。2核查比對階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人才
37、類“集體戶”設立單位對落戶人員的出入境、婚姻、房產、就業、納稅等情況,要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登記信息逐人開展核查比對,掌握實際情況。經核實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擁有本市產權房、用人單位已設立集體戶的,各人才類“集體戶”設立單位要再次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動員本人主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同時,要統計戶口滯留人數,并編制人員名冊。3整頓清理階段(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對于符合政策主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人員,要做好服務與保障;對于戶口仍滯留在人才類“集體戶”的人員,各人才類“集體戶”設立單位應編制名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人口辦,統一將其列為“控制戶口”,對其戶口、出入境管理等事項停止辦
38、理。三、“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準備工作要求(一)完成“社區公共戶”設立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人才類“集體戶”不再新增落戶人員。對于因在滬無配偶、無直系親屬、無住房或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等原因確無處落戶的人員,統一落實際居住地“社區公共戶”,納入居住地服務和管理。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及區、縣人口辦應積極爭取本區人口綜合服務和管理領導小組支持,督促尚未設立“社區公共戶”的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社區公共戶”設立工作。“社區公共戶”地址應選定實體地址,可在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用房或居(村)委辦公用房確定“社區公共戶”地址。(二)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戶”落戶審
39、批制度規范。2014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無直系親屬、無住房或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擬落戶“社區公共戶”的人員,由市人保、教委、民政等部門開展進滬條件審核,公安機關加強對落戶“社區公共戶”人員的落戶審批工作。市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要結合現有落戶審批管理規定,制訂下發“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的規范性文件,并做好與本市人保、教委、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銜接。(三)做好戶口審批崗位民警增配和培訓等準備工作。2014年1月1日起,擬落戶“社區公共戶”人員將向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戶申請,并按規定程序報分(縣)局、市局審批。據測算,本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將在原有5-6萬份材料的基礎上每年新增約3萬份材
40、料的受理、審批工作。為此,市局人口辦和各分(縣)局要在現有戶口審批崗位民警的基礎上,視情增配若干民警,并做好相關業務培訓工作。特此通知。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10月31日時空傳真企業職工養老金去年結余2萬余億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20032012年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包括“20032012年全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情況”和“20032012年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情況”兩個統計表格。根據“20032012年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情況”,2012年總收入18363億元,財政補助2430億元,總支出14009億元,結余22968億元。2012
41、年比2003年總收入增加15154億元,年均增長21.4%;財政補助增加1885億元,年均增長18.1%;總支出增加11293億元,年均增長20%;累計結余增加21204億元,年均增長33%。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下月實施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3年9月30日經上海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政策用政府規章予以確定2000年12月1日,根據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92號令),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式實施。十余年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行平穩,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起
42、到了重要作用。2010年以來,國家相繼頒布了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為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市政府也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因此,此次重新制定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并廢止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調整的實體內容,是依據新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根據上海實際,進行了慎重斟酌,作了適當的細化和完善。同時,調整的實體內容雖已實施,但需要以政府規章的形式予以確定。個人醫保繳費比例不變1、擴大了適用范圍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辦法將適用于上海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
43、中的“企業”不僅限于“城鎮企業”,實質上是將上海所有企業及其職工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的適用范圍涉及原參加小城鎮綜合保險的上海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原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2、調整了部分繳費比例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由原10%調整為9%,但用人單位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的比例仍為2%,在職職工個人2%的繳費比例也不作調整。3、提高了門急診醫療待遇上海調整完善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的做法,一是簡化人群分檔,改變原來出生年月的劃分標準,將人群劃分為在職45歲以下、45歲至退休、退休至70歲以及70歲以上四檔;二是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院自
44、負比例,適當提高不同人群在不同級別醫院的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三是確保新老辦法平穩銜接,保證所有參保人員的門診待遇不下降,對“退休老人”待遇不變,對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采用待遇就高的過渡辦法。4、明確了相關標準和比例的調整原則和程序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涉及到諸多標準和比例,如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以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此次廢舊立新,除對這些標準和比例作了相對確定的定義外,對調整所應遵循的原則作了明確,即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對調整程
45、序作了明確,即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5、擴大了門診大病范圍上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來,門診大病范圍已有所擴大,主要涉及惡性腫瘤的治療方式和部分精神病病種。從嚴格基金支付項目、醫保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角度考慮,需要將上述現已擴大并實施的范圍予以明確和固定。辦法將納入門診大病范圍的惡性腫瘤治療方式由原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擴大到內分泌特異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和中醫治療,以及部分精神病病種如精神分裂癥、中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從而保障了這部分參保人員的醫療需求。6
46、、完善了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辦法為引導參保人員主動節約個人賬戶資金,完善了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辦法,即參保人員用完當年個人賬戶資金(而不是原規定用完歷年個人賬戶資金)后即進入“自負段”,歷年個人賬戶資金可用于支付個人自負段和共付段的個人自負部分。同時,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也可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7、提高了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照國家要求,上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制度建立最初的7萬元提高到34萬元。8、對靈活就業人員設置享受醫保待遇等待期社會保險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這意味著對這部分人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法律規定為自愿而
47、非強制。為防止靈活就業人員逆向選擇,降低基金風險,對首次參保或中斷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方面設置6個月的等待期,是有必要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此前已經過慎重考慮和論證。同時,考慮到設置等待期需要較強的可操作性,因此,辦法明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等待期的具體設置辦法。操作工和專業性崗位薪資增幅大2013年松江企業薪酬調研報告日前出爐。調研數據顯示,今年松江企業平均薪資漲幅為9.7%,同比去年下降1.6個百分點。但國內企業與歐美企業、日資企業之間的收入差距正呈逐年減小的趨勢,今年國內企業薪資增幅為近幾年之最,達12.2%。值得關注的是,操作工和專業性崗位的薪資調整幅度最大,
48、今年增幅分別達11.1%和9.6%,遠遠領先于白領、管理層和高管層。從離職率來看,今年整體主動離職率相對較穩定,為16.8%,職位越低相對離職率也越高。其中,制造崗位、信息技術崗位、銷售和研發四類崗位的平均離職率較高,分別為24.6%、21.6%、20.2%和18.9%,這也是近幾年企業較難挽留的幾類人才。另外,從薪資水平來看,一位普通磨工年均總收入約4.3萬元,普通焊工年均總收入約4.5萬元,普通模具工年均總收入約5.7萬元,普通鉗工的年均總收入約5.9萬元,普通電工年均總收入約6萬元。而高級技術崗位薪資正逐年增長,一位高級電工的年均總收入約6.9萬元,而電氣工程師、工業工程師的年均薪資均在
49、10萬元以上,技術總監、技術經理、技術主管等高級崗位的年薪均在15萬元至50萬元之間。值得關注的是,報告還顯示今年應屆碩士和博士畢業生的年均薪資約8.1萬元,應屆本科畢業生年均薪資約4.8萬元,大專應屆畢業生年均薪資約3.9萬元。據悉,松江區自2006年起連續八年開展企業人才薪酬調查工作,參與企業從最初的20家發展到現在的143家,規模逐年擴大。調研報告也為企業構建科學合理的薪酬體系提供了參考。各抒己見如何咨詢律師效果最好如今人們的法律意識都有所提高,很多人碰到法律問題時會想到找律師咨詢一下。作為一名經常接受法律咨詢的律師,深感不少當事人在咨詢時方法不得當,這樣律師回答得很費勁,最終的效果卻并
50、不好。在咨詢律師時,我認為有以下幾點應當注意:一、自己的問題最好自己問。律師通常都不愿意回答非咨詢者本人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律師在回答時需要了解一些細節,而非當事人本人基本上無法提供全面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回答就很難做到有的放矢。另外,律師需要知道當事人的真實想法,以便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也有的咨詢者明明是問自己的事,卻偏偏要說我有個朋友如何如何,其實這實在大可不必。當然,刑事案件因嫌疑人一般都處于羈押狀態,就只能由親屬或朋友來咨詢了。對于個別不善表達的人,也可由他人代為咨詢,但最好本人在場。二、以找本地律師咨詢為原則。雖然我國主要的法律在全國范圍內都是相同的,但各個地方在具體問題上都有
51、些不同的規定,各地方的司法機關在操作實務上也有些自己特有的做法,外地律師不一定清楚這些情況。而且,如果需要正式委托律師代理案件,一般情況下本地律師處理起來也比外地律師方便且經濟得多。三、要相信律師,不要對律師有所隱瞞。當事人應當全面向律師述說案情,不能只說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隱瞞對自己不利的部分。律師只有全面細致地掌握案情,才能做出相對準確的判斷。同時,要相信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會替當事人保守秘密和隱私。四、盡可能先使用電話咨詢。我不大贊同咨詢者使用網上留言、qq、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律師提問,這主要是因為通過網絡方式不論提問還是回答都有太多的局限性,無法進行有效的互動。本來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通過電
52、話3到5分鐘就可以說清楚,但通過網上平臺則要經過多次反復,打字實在是太耽誤時間而且未必說得清楚。qq、電子郵件等網上渠道的優勢在于可快速傳送文件,一般是先通過電話把主要問題問完,再通過qq等網上平臺傳送相關材料。五、咨詢的內容要具體。律師是法律實務工作者,是解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的問題的,除非和律師很熟悉,否則不要向律師提一些理論探討性的問題,如:這部法律為什么是這么規定而不是那么規定、你對這個新聞怎么看等等。六、不要什么事都去咨詢律師。律師不是萬能的,不可能什么都知道。另外,有些事務性的問題應該直接咨詢相關部門。比如如何上戶口之類的問題,可直接去公安機關戶籍受理窗口咨詢,只有在認為相關部門不
53、作為或亂作為時,再找律師分析怎么解決才是正確的方法。最后需要說明的是,非面談情況下咨詢的法律事務通常是復雜程度較低,相對簡單易于分析判斷的,而且律師因不能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所作出的解答僅供參考。我常向當事人說,法律問題很多情況下并不是1+1等于2那么簡單明了的,由于站的角度不同,有些問題還存在爭議,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解答也很正常。同時,律師的專業分工越來越細,律師一時回答不了也很正常。對于那些關乎當事人重大利益以及比較復雜的案件,還是應當帶齊相關材料當面咨詢對這方面業務熟悉的律師為好,不要舍不得那點咨詢費而因小失大。(本文作者:某律師事務所李光清)案例分析職工的財物不能任意扣留【案例一】因原
54、單位拒絕歸還建造師資格證,已經離職的小李將“前東家”某制冷公司訴至法院。小李:訴稱,他于2007年1月15日與制冷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職期間,他于2009年通過了國家二級機電建造師資格考試,并取得了相關證書及印章。此后,他按照公司的要求將證書及印章交給公司保存、使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他離開公司,但公司拒絕返還證書及印章。他要求制冷公司返還證書及印章,并賠償其收入損失2萬元。公司:則表示,小李曾將證書及印章交公司保管,相關保管人員已經離職,因此不清楚在小李離職后公司有無將證書及印章交還給小李。現經過多次尋找,公司未能找到小李的證書及印章。庭審:經過核實,小李的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仍登記在該制冷
55、公司名下。而經過詢問,小李對其主張的2萬元損失并無證據提交。小李也表示,自己起訴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取回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法院判令:制冷公司返還證書及印章,若因遺失等原因導致制冷公司無法履行返還義務的,則制冷公司應協助小李辦理證書及印章的補辦、申領手續。制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提醒一】員工證書不能扣,造成損失要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也規定,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所以在用工期間,單位扣留職工的建造師資格證本身就是不妥當的。法院審理認為,制冷公司作為小李的原用人單位,屬于勞動關系中的管理方,故該公司對其持有的相關材料負有謹慎保管義務并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制冷公司自認曾保存小李的證書及印章,但表示不清楚是否在小李離職后交還本人,則制冷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不利責任。現小李的建造師注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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