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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學校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師生 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治安秩序和公共 安全,根據有關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租用、借用 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公眾舉辦的學術 講座、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報告會、招聘會、 各類大型會議、考試以及有關單位組織的校外人員來我校參 觀、訪問等群體性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校內舉辦的及我校在校外舉 辦的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第四條 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 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2、由主辦 者全面負責安全工作。第五條 學校保衛基建處是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職能 部門,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審批、監督管理和指導職 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安全職責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二)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 確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崗位職責;(三)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保安 人員以及工作人員,單場參與人數在千人以上的或者影響較 大的,可以申請保衛與基建處派員參與;(四)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

3、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 全隱患及時消除;(六)開展大型活動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 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學校保衛 與基建處或公安機關報告;(七)接受保衛與基建處和公安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 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等各類安全隱患。大型活動有承辦者的,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 議,就上述內容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 協議規定的職責,與主辦者共同落實安全工作。第七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 定,并向主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4、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應急廣播、應 急照明以及標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三)危險路段、部位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并有明 顯警示標志;(四)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檢 查設備、設施;(五)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六)對停車區域不得擠占、挪用,并維護安全秩序;(七)保證安全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第八條保衛與基建處在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許可審批標準和安全監督管理 的工作規范,并向全校公布;(二)對影響特別大的大型活動制定安全監督工作方案 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安排保衛干部帶領校衛隊員參與現 場秩序

5、維持和交通疏導;(三)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并向全校 通報;(四)審核許可大型活動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場所;(五)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改正;(六)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進行 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當場責令改正;(七)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八)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九)負責全校性大型活動和重要來賓的警衛任務,制 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統一組織實施,確保重要活動和來賓安 全;(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與協調,對大型活動中的 違法犯罪行為向學校

6、領導和公安機關匯報。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條 舉辦體育類活動須由體育部審核;學生社團組 織的各類活動須由學生處、 團委或相關院系審核,時政報告、 學術講座,須報黨委宣傳部審核。第十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者應當報保 衛與基建處并向公安機關備案:(一)單場參加人數在千人以上的;(二)活動參與者達到警衛級別的。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向保衛與基建處申報大型 活動安全許可審批時,應當向保衛與基建處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活動申請表;(二)大型活動現場活動區域平面示意圖,臨時搭建大型設施的設計圖及活動路線圖;(三)大型活動使用的證件及門票的樣本;(四)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報告、安全工作方案、突

7、發事件應急預案;(五)有承辦者的,提交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安全協 議書;(六)其他與舉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舉辦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和內容,參與單位 與參與人員范圍;(二)安全工作人員的配備、崗位職責;(三)場所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四)車輛數量、行進路線及停放、疏導措施;(五)核定參加活動的最大人員容量,劃定的應急疏散 通道和安全緩沖區;(六)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第十三條 保衛與基建處應當自受理安全許可申請之 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 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

8、的 決定;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主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活動的,保衛與基建處可以采取一次審批的方式。第十四條大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衛與基建處予 以審核批準:(一)主辦者及安全責任人身份明確;(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三)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應急預案可行;(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衛與基建處 不予安全批準:(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必須條件之一的;(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的;(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四)違反社會公德的;(五)影響學校聲譽的;(六)影響

9、學校其他重大活動的;(七)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學校正常的教學、 科研秩序的。第十六條 大型活動舉辦日期、時間、地點、內容需變 更的,主辦者應當提前兩個工作日向保衛與基建處提出變更 申請。符合本規定的,保衛與基建處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大型活動取消的,主辦者應當提前兩個工作日告知保衛與基建處。第十七條 為保障公共利益,作出審批許可決定所依據 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保衛與基建處可以變更或者撤 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及時告知主辦者。第十八條 變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動的,主辦者應 當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十九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將大型活動轉讓他人舉辦;(二)

10、按照安全許可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內容舉辦大型活動;(三)不得超過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 發放、出售票證;(四)公開售票的,要采取票證防偽、現場驗票等安全 措施;(五)根據安全需要在場所入口設置安全、有效、便捷 的驗票措施;(六)保證臨時搭建、安裝、懸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 第二十條 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掌握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的全部內容;(二)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三)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四)掌握和運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第二一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有關法律

11、、法規、規章;(二)遵守大型活動現場的管理制度;(三)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四)不得影響大型活動正常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五)遵守社會公德。第二十二條 保衛與基建處應當及時對大型活動場所 進行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根據公共 安全需要,組織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車輛和人員及所攜帶 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第四章管理責任第二十三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衛與基建 處可以責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動。(一)未辦理審批手續,或雖辦理審批手續但存在安全 隱患,未按期整改的或未按已審批的安全要求執行的;(二)未按審批內容,擅自變更活動內容、 規模、地點、 時間等的;(三)參加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四)現場秩序嚴重混亂,對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五)可能導致治安案件或群體性事件等緊急情況的;(六)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 的。第二十四條舉辦大型活動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違反大型活動有關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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