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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個人借款合同訴訟時效篇一: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想學法律?找律師?請上http:/http:/ 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訴訟時效期間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計算 對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債權,其訴訟時效應 按每一期的期限屆滿日分別起算還是從最后一期屆滿后起 算,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 137137 條的規定,訴 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 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故對于約定分期償還的借款合同,應從 每一次的償還期限屆滿之日分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同一筆完整的借款,雖然規定了 不同的償還日期,但訴訟時效期間仍應從最后的償還日期開
2、 始計算,否則將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割裂開來,不利于保護 債權人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XXXX 年 4 4 月 6 6 日,針對云南高院的批 復法函 XXXX2222 號關于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 計算問題的答復 :對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 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 算。因此,應當認定在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實 際是將整體的債權分為若干個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 不相同的、相對獨立的債權。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 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從每筆相 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計算。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計
3、算 根據合同法第6262 條第 ( 四) 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 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 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 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訴訟 時效從債權人催告后、必要的債務履行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 計算,但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超過 2020 年,不予保護。 因此, 對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應從債權人主 張權利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或者自債權人要 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 http:/http:/ 篇二: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民間借貸
4、糾紛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近年來,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借款的現象 越來越多。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 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 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 和企業之間以及公民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公民之間的借貸 一般表現為借條和欠條的形式。由于這種民間借貸目前尚存 在許多不規范現象,因此釀成的糾紛也就不斷出現。根據近年來永康法庭受理自然人之間
5、借貸糾紛案例進行分析,總結民間借貸中的各類糾紛及風險,并從實務角度 總結出現民間借貸糾紛的類型及實效的問題。一、民間借貸糾紛的常見類型1.1.借貸未出具借條的糾紛。此類借貸一般是熟人之間的 借貸,且借貸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 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2.2.房產證抵押的借貸糾紛。借款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 押并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為抵押, 但未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法律上沒有任何 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3.3. 還款后沒有及時收回、銷毀借條的糾紛。4.4.借條非借款人本人
6、書寫的糾紛。向他人借款時,根據 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結寫好的借條 上親筆簽名、蓋章 ( 摁手印 ) ,表明借款事實。5.5. 訴訟時效的糾紛。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 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6.6. 借款利息的糾紛。我國合同法第 211211 條規定,自 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 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基本問題1.1. 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義務 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
7、度。民 法通則第 135135 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 第 137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 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 時效。”在借貸糾紛中,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 一般應以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2.2. 債權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直接關乎債權人能否順利實現債權,維護自身 合法權益。但是實際生活中,債權人往往因為忘記訴訟時效, 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導致自身喪失了勝訴權,原本受法律 保
8、護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淪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還 有些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也行使了催告權,但是由 于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審判實踐中,關于欠款案件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明明經常 找債務人討帳, 就因為沒有催收的書面憑據, 起訴到法院后, 債務人就說人家從來沒找他要帳, 已超了訴訟時效。 于是, 賴帳者趾高氣揚,債權人垂頭喪氣。3.3.債務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債務人因債僅過了訴訟時效,從而獲得了時效抗辯權, 即債務人有權以債權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履行,對抗債 權人請求履行債務之請求權。 需要指出的是, 在司法實踐中, 法院一般遵循當事人主義之原則,當
9、事人在訴訟中如果不提 出時效抗辯,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3 3 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 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 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 4 4 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 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除外。當事 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債務人一方若想
10、以訴訟時效抗辯,則 需要主動提出。三、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訴訟時效問題1.1. 欠條上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情形。案例:劉某和張某于 XXXX 年 5 5 月 3 3 日書面約定由劉某向 張某提供一批雞蛋,供貨時間為XXXX 年 7 7 月 8 8 日,貨物價值XXOXXO 元,貨到立即付款。劉某于 XXXX 年 7 7 月 8 8 日向張某提供了 約定數額的雞蛋。然張某收貨后因資金短缺無法立即付款, XXXX 年 1010 月 1 10 0日,經雙方同意張某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 張某于 XXXX 年 7 7 月 8 8日欠劉某雞蛋貨款 XX0XX0 元整,特立此據。 立據時間 XXXX
11、年1010 月 1010 日。事后,劉某曾多次口頭向張某索要貨款, 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到 XXXX 年 8 8 月,劉某再次向張某索 要貨款時,張某以劉某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并跟張 某說:“你懂不懂法你去法院告我吧,你告不贏的! ! ”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 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 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1994 年 3 3 月 2626 日法復 3 3 號對于張某出具欠款條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 斷,訴訟時效的時間應從 X XX X年 1010 月 1010 日開始計算。而本 案中張某認為訴訟時效應該從
12、 XXXX 年 7 7月 8 8 日開始計算的想 法是錯誤的。因此,對于供貨人劉某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訴, 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并不喪失勝訴權。2.2. 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約定明確的還款日期,即借據上只注 明借款金額和日期, 而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問題。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 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 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 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 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
13、效 期間的前提條件。案例:XXXX 年 1 1 月,盧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好友 張某借了 5,00005,0000 元。,張某和盧某一向關系挺好的,張某說 就不用打什么條了,可是盧某卻說,親兄弟明算帳,于是盧 某當即立下一張借條,借條上寫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和兩 人簽字,但卻沒有寫上還款日期。時隔兩年,張某因急需用 錢便找到盧某讓其還錢,但多次催還盧某都以現在沒錢為由, 拒絕還錢。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 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未約定履行期限 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 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14、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 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 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 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筆者認為,對于 在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在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 張債權, 訴訟時效一般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 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最長保護期 2020 年。3.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債權的情形。案例:賈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錢,向當地農村信用社借款100100 萬元,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期為XXXX
15、年 5 5 月 8 8日。時隔 2 2 年,由于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失誤,沒有在規定 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債務人賈某發出催款單主張債權, 至 XXXX 年 5 5 月 8 8 日,農村信用社才向賈某發出了催款通知單,賈某 沒有多想,就在催款單上簽了字并蓋章。但賈某由于經營不 善,致使無法按催款單上約定的日期還款,于是被農村信用 社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賈某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喪失勝 訴權為由進行抗辯。分析:一般而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債務人若以 訴訟時效已過,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為由進行抗辯,應該獲得 法院的支持。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 此而消滅,起訴權也不消滅,而是債務人享有抗辯
16、權。但在本案中,賈某具有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蓋章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 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賈 篇三: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二)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的保護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護 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說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又無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 的情形時,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法院不能判決其支持其 訴訟請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 19971997 年和 19991999 年發 布了兩個司法解釋,對于特定情形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 權給予法律保
17、護:其一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 協議時,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法復 199719974 4 號)。理由是當 事人在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 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們認為該理由難以令人信服, 新達成的還款協議,無論是合同主體及客體,均與前份合同 沒有區別,只是還款期限上有所變動,所以很難說形成了新 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正因為如此,該司法解釋在正式發布時 沒有明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理由;其二是超過訴訟 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債權仍受法 律保護(法釋 199919997 7 號),理由是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 字或者蓋章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于
18、上述兩個司法解 釋中涉及的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仍受法律保護的情形,可解 釋為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訴訟時效屆滿,債 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取得抗辯權,享有時效利益,如要恢復 債權的強制力,只有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其次,將上述兩種情形解釋為“新的債 權、債務關系” ,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拋棄時效利益,是 債務人及其他對時效完成所生利益有處分權的人放棄其已 經取得的針對債權請求權的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屬單獨行為、 處分行為,一旦表示拋棄其時效利益,即生效力。拋棄時效 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無須受益人接受。一 般來講,拋棄時效利益包括三種形式:一是向債權人作出拋 棄時效利益的意思表示,
19、二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三是實際 履行債務。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71171 條規定,過 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 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對于第三種形式的確認。而上述 兩個司法解釋,則是針對具體情形對第一種拋棄時效利益形 式作出的確認。在適用上述兩個司法解釋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債權的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是還款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日,而不是還款協議達成日)第二, 時效期間屆滿后, 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有具體 條款的,視為對原借款合同的變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約定有 違約金, 在還款協議中如果沒有作出新的約定, 則不再適用。
20、第三,在有主從債務的場合,主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在時 效期間屆滿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該還款協議對從債務人并不 當然發生作用,從債務人仍可以行使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 產生的抗辯權。第四,債務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 者蓋章的,只是意味著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 生的抗辯權,保證人仍可援引債務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拒 絕承擔保證責任;第五,如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 或者蓋章,不能視為債務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因為 保證人并不能代表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屆滿而產生的抗 辯權;另外,上面討論的是對于債務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 又在催收通知上簽字的效力認定問題,
21、但對于保證人超過保 證期間后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證人保證責任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X 4 4號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 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 之規定:“根據 擔保法 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 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 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 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 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 的,人民法院應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
22、承擔責任” 。因 此,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保 證期間經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超過保證期 間后,保證人又在債權人催收通知上簽字的,保證人是有條 件的不承擔保證責任,那就是除非雙方形成新的擔保法律關 系,否則,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實踐中,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在債權轉讓 協議上簽字能否視為債務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是 否仍應受法律保護?如: A A 廠與 B B 廠因業務往來形成債務關 系,19991999 年前 B B 廠欠 A A 廠 500500 萬貨款,但自 19991999 年至 XXXX 年 沒有證據證明 A A 廠向 B B 廠主張過權利。XX
23、XX 年 4 4 月 A A 廠將 B B 廠 所欠的 500500 萬元的貨款轉讓給 C C廠。 B B 廠在該債權轉讓協議 上簽注“同意轉讓”并加蓋公章。X XX X年 8 8 月,C C 廠依據債權轉讓協議起訴 B B 廠償還欠款。對于 B B 廠的訴訟請求是否應該 得到保護,基本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債權轉讓協議雖然不一定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原債權人及受讓人將債權轉讓事實告 知債務人的目的,是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告知債務人應向新 的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應認定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了 權利。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署同意轉讓字樣并蓋章, 表明債務人認可該債務、根據法釋19991999 7 7 號的規定,應認定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 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法律規 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只有當事人自愿履行時, 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債權轉讓協議中沒有主張權利和催收 欠款的意思表示,如果認定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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