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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實施方案1.1 一般規定1.1.1 適用范圍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的生產、生活區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有關工作,其主要工作范 圍和內容包括:施工期間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處理、大氣環境與聲環境保護、固體廢棄 物處理、生態環境保護、人群健康保護、完工后的場地清理;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臨時 措施。1.1.2 承包人責任(1)作為承包人,將始終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并按照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區及生活區的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工作。 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及監理人的指示,完成廠房滲漏排水含油廢水處理 設施、運行期廠房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安裝及調試工作。
2、(2)對本合同劃定的施工場地界線附近的樹木和植被必須盡力加以保護。作為承包 人能做到不讓有害物質(如燃料、油料、化學品、酸等,以及超過劑量的有害氣體和塵 埃、污水、泥土或水、棄渣等) ,污染施工場地及場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接受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與水行政主管部 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 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等承擔責任。(4)如果由于承包人的疏忽、失職或故意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 本技術條款的規定,造成環境破壞,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或承 擔所有經濟處罰的費用,
3、無論這種處罰是針對承包人自身還是針對發包人的。(5)為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承包人必須配備專職環衛人員,制定環衛 制度,定時清掃、清運垃圾,并運到監理人指定的垃圾場處置。嚴禁在施工區、生活區 周圍環境中隨地傾倒垃圾。1.1.3 主要提交件(1)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措施計劃:承包人在提交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的同時,提 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措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準,其內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區的生活污水處理措施;2)施工生產廢水(如基坑廢水、機修廢水等)處理措施;3)施工區粉塵、廢氣的處理措施;4)施工區噪聲控制措施;5)固體廢棄物處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護措施;7)棄渣場、施工臨
4、建區等表土剝離,腐殖土暫存場臨時防護措施等;8)施工生產生活區場地周邊的截、排水措施,開挖邊坡支護措施、擋護建筑物的排 水措施等;9)施工生產生活區邊坡防護。(2)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在工程開工后 14 天內,將各污染控制系統的設計與 施工計劃以及維護系統的運行措施等專項報告提交監理人批準。(3)驗收報告和資料:1)環境保護措施質量檢查及驗收報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報告;3)監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1.2 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目標保護好本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是我方制造。我方將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 法規和規章,并按合同條款規定,做好施工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
5、 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若我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河流污染、永久及臨時建筑物的損壞、植被及農田破壞等 環境污染,發包人將依據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我方承擔。我方將遵守發包人制定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相關管理辦法,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環境監理人、水保監理人)指示,接受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和檢查。我方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水土流失、 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等承擔全部責任。1.3 法律法規與標準1.3.1 法律法規(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水利部第 30 號令);(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9 年 8
6、月);(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 年 3 月);(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 年 9 月);(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1998 年 11 月);(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1997 年 3 月);(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6 月);(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2005 年 4 月);(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2011 年 3 月);(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5 年 1 月)。1.3.2 引用標準(1)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49-2006);(2)
7、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838-2002);(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4)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5)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I6297-1996);(6)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I2523-2011);(7)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07);(8) 水土保持監測技術規程(SL277-2002);(9) 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10)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I7-2004);(11) 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12) 混凝土用水標
8、準(JGJ63-200®(13)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驗收規范(GB/TI5773-2008)。(14) 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技術規范(SL575 2012);(15)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范(SL3872007)。1.4施工環境保護措施1.4.1生活用水及生活污水處理(1)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 GB57492006的規定。(2) 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生活污水應經處理后各自回用,不排放,防止水域水質受到污染。生活污水應經處理達到標準后回用,回用途徑及水質處理要求詳見表15.4-1表15.4-1生活污水回用途徑及水質處理要求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途徑處理水質要求生活區生活污水用于綠化、
9、施工道路滿灑水抑塵等足食堂污水(3)施工營地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與施工營地同時建成并投入運行(4)生活污水處理應采用二級生化處理 +深度處理工藝,包括前端預處理(格柵、 調節池)、主處理(生化處理)及后處理(微絮凝過濾、消毒)三部分,生化處理可采用 WSZ-AO-R 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剩余污泥定期清除,并達到環保要求。(5)施工營地集體食堂含油污水經 OGA 餐飲業含油污水處理器將動植物油分出集 中收集后可送到市區鍋爐房使用,分離出的污水匯入生活污水調節池,與生活污水一并 處理。(6)污水處理設施安裝完成試運行及運行過程中應定期監測生活廢、污水處理措施 出水水質,如未達到回用水水質標準要求
10、, 則應及時對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改進。1.4.2 施工生產廢水處理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的要求或監理人的指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區內建造和維護生 產廢水排水系統。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對生產廢水的處理設備、防污措施等進行檢查和 檢測,檢測記錄應提交監理人。(1)基坑廢水處理1)河床圍堰的初期基坑排水,應將排放口位置盡可能設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較 大處,以盡量滿足水質保護要求。2)基坑的經常性排水,應在基坑排水末端設沉淀池,靜沉時間應大于2h,必要時可向沉淀池內投加絮凝劑促進懸浮物沉降,并控制 pH 值接近中性時排放。混凝土澆筑 面的沖洗、沖毛廢水,以及灌漿工作面沖洗巖粉的污水和廢棄漿液應由專設的溝
11、道集中 處理,嚴禁污水漫流。(2)機修及汽修系統廢水處理1)設置機修及汽修系統的含油廢水收集處理系統,不得任意設置未經處理的廢水排 污口。2)含油廢水采用成套油水分離設備進行油水分離,再采用加酶生物修復劑對廢水凈 化處理。3)成套油水分離設備采用渦旋浮油收集器,分離出的高濃度浮油收集起來定期委托外運處置,分離出的廢水存儲至凈化水池,并用生物修復劑進行修復凈化。凈化后的廢 水達到中水回用標準,回用于機械設備和汽車沖洗,不得外排。(3)施工期生產廢水經處理后回用。承包人應根據各種生產廢水的不同特點,采用 不同的處理工藝,生產廢水應經處理達到標準后回用,回用途徑及水質處理要求詳見表 15.4-2。表
12、15.4-2回用途徑及水質處理要求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途徑處理水質要求基坑廢水大壩混凝土養護懸浮物濃度小于70mg/L,pH達到69。機修及汽修系統廢水機械設備和車輛沖洗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標準,濁度w 5NTUBO& 10mg/L。(4)生產廢水處理系統應與本合同主體項目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5)承包人應負責建設、運行生產、生活污水收集系統與污水處理系統(包括排污 口接入)。處理后的污廢水必須達到要求的回用標準,且全部回用,不得將未處理的生產、 生活污廢水直接或間接排入河流水體中,或造成河流水質的污染。(6)應定期監測常規性基坑廢水、機
13、修及汽修系統含油廢水處理措施出水水質,如 未達到回用水水質標準要求,則應及時對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改進。1.4.3 施工區粉塵控制(1)工程開工前,承包人應根據施工設備類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塵實施細則,提交 監理人批準。(2)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根據批準的除塵實施細則,隨時進行除塵措 施的檢查和檢測。檢查和檢測記錄應提交監理人。(3)項目所在區域屬二類區,施工期環境質量應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5-2012)二級標準。廢氣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I6297-1996)中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施工期間承包人還應保證生產作業場所空氣中允許粉 塵濃度限值控制在
14、 SL3982007表3.4.2規定范圍內。(4)承包人制定的除塵措施,除應遵守SL3982007第3.4.3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做到:1)施工期間,除塵設備應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并保持良好運行狀態;2)選用低塵工藝,鉆孔要安裝除塵裝置,及時更換和修理無法運行的除塵設備;3)承包人應盡量避免將易產生粉塵的物料儲存或堆放在敏感受體附近。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裝和使用對空氣可能產生污染的鍋爐、爐具,以及使用易產生煙塵或其它空氣污染物的燃料;選用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施工機械和運輸工具,使 廢氣達標排放;排氣量大的車輛及燃油機械設備需配置尾氣凈化裝置,執行汽車報廢保 準,推行強制更新報廢制度。5)散裝
15、水泥、粉煤灰等應由封閉系統從罐車卸載到儲存罐,所有出口應配有袋式過 濾器;6)承包人應成立公路養護、維修、清掃專業隊伍,經常清掃施工場地和道路。施工 區及運輸道路采取人力車定期灑水降塵,配備 2 輛灑水車在無雨日進行灑水降塵,每天 3次5次,間隔時間2h4h,由專人負責灑水。加強施工區及公路兩側綠化。7)施工場地內應限制卡車、推土機等的車速以減少揚塵;運輸可能產生粉塵物料的 敞篷運輸車,其車廂用干凈的雨布加以遮蓋、兩側及尾部均應配備擋板,防止運輸途中 散落。8)洞內施工的液壓鉆、潛孔鉆等應設有收塵裝置,鉆進不起塵,地下洞室的鉆進工 作面應設置有效的通風排煙設施,保證洞內空氣流通;9)加強施工人
16、員的個人防護,如佩戴防護口罩、防塵眼鏡和防塵帽等。1.4.4 施工區噪聲污染控制(1)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根據批準的降低噪聲的措施,對施工場地進 行噪聲的檢查和監測,檢查和監測記錄應提交監理人。(2)施工期間,承包人應按 SL398-2007 第 3.4.4 條的規定,控制生產車間和作業 場所地點噪聲級衛生限值; 生活區噪聲聲級的限值應遵守 SL398-2007 表 3.2.8 的規定3)承包人應按相關規程規定要求,對影響附近居民區的噪聲進行控制,施工場界噪聲排放限值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I2523-2011)的規定( 4)限制高強噪聲施工期間,應限制高強噪聲的操作。
17、( 5)保護敏感受體1)承包人在制定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時, 應充分考慮噪聲對周邊環境敏感點的影響。 發包人可委派環保專職人員監督實施,使施工場界和敏感受體的噪聲水平能達到國家規 定的噪聲控制標準。2)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與其敏感受體以及在周邊地區之間合理安裝聲障 設施,以有效阻隔噪聲傳播。采用的聲障設施要因地制宜、聲障效果良好。3)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各種動力機械設備暫時不用時應關機。4)各施工工地的空壓機應設置消聲器。振動大的機械設備使用減振機座降低噪聲。5)嚴禁在施工場地內使用氣喇叭。6)承包人應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保障職工的聽力健康。對施工人員應采取可靠的防 護措施:配帶耳塞或耳
18、罩、耳棉。承包人應注意施工人員的合理作息,增強身體對環境 污染的抵抗力。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操作培訓,減少突發噪聲的發生。(6)進場施工機械的噪聲應選擇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施工機械。優先選用高效 率、低噪聲設備;盡量縮短高噪聲設備的使用時間;振動大的設備應配備使用減噪槽、 減振基座,以降低噪聲源、振動源的影響;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機械潤滑,降 低運行噪聲;做好機械設備使用前的檢修,使設備性能處于良好狀態等。( 7)合理安排施工時間。( 8)針對高噪聲設備盡量安裝消聲器或采用局部消聲罩。( 9)結合水保措施在周圍環境敏感點與聲源之間種植綠化樹,并建立隔聲屏障,以減輕噪聲對周圍居民生活與休息的
19、影響(10)施工道路兩側如有環境敏感點則應設置聲屏障, 使得道路兩側的敏感 目標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 (GB3096-2008) 1 類功能區要求。(11)隔聲屏障建議采用透明組合型聲屏障,其上部與下部采用鍍鋅板,中 間是透明的聚碳酸酯板。(12)機動車輛、運載車等車輛噪聲應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GB1495-2002),合理安排運輸時間。( 13 )實行定期檢測機動車噪聲的制度, 對車輛進行維修, 安裝高效能消聲 器,以降低引擎和排氣噪聲, 直至噪聲達標后才允許上路行駛, 淘汰噪聲較大的 車輛。( 14)為減輕交通噪聲的干擾, 在車流量高及人群密集處設置警示牌, 限制 車速,禁止鳴笛。 在
20、村莊等人口聚集地及其他敏感目標附近設置汽車禁鳴標志和 限速標志牌。 運輸車輛在經過道路沿線的敏感點時, 不得鳴笛; 行駛速度不超過 40km/h。1.4.5 固體廢棄物處理( 1 )固體廢棄物處理措施施工產生的生產廢料、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應 由承包人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1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負責對其施工場地以及生活區 范圍內的生產和生活垃圾進行清運填埋。承包人還應設置必要的生活衛生設施 (垃圾箱、筒等) ,及時清掃生活垃圾,統一運至指定地點。2)機械修理及汽修等的生產垃圾中的金屬類廢品,應由承包人負責回收利 用。其它生產垃圾均應按監理人指示統一處理。3)承包人應按批準的
21、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人指示,處理好施工棄渣,按指 定的渣場棄渣,并采取碾壓、擋護、排水等措施進行處理。嚴禁向河道亂棄渣。4)對施工中難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場地塌滑與泥沙漫流 等問題,應根據監理人指示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進行處理。5)施工時剝離的表土,應運至專設的表土暫存場堆放,并采取攔擋、排水 等臨時防護措施。(2)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品的管理承包人應遵照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嚴格管理有毒、 有害的危險品, 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發的 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其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3)承包人應對各個生活衛生設施(垃圾箱、筒等)存放處經常噴灑消毒
22、殺蟲藥水,以防止蚊蠅等孳生,減免對施工人員的生活衛生產生不利影響。(4)承包人應在施工生活營地設置移動廁所,統一收集糞便進行處理。1.4.6 有毒有害物質與危險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品的管理應遵守 SL398-2007 第 11.3.1 條、第 11.3.2 條的規定。1.4.7 人群健康保護本工程施工期較長,為保障施工人員身體健康,避免或減少疾病爆發流行, 施工期需采取一定的人群健康保護措施。(1)本標段所有進場人員在進場前統一進行常規體檢,檢查項目為瘧疾、 傳染性肝炎、 高血壓、心臟病等職業禁忌癥, 還應視其來源地的疾病構成確定相 應的檢疫項目。發現傳染病患者一律不得進入施工場地。(2
23、)體檢不合格或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者,未成年者 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凡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3)施工前,結合施工場地開挖、平整工作,運用消毒劑對施工區(特別 是施工人員生活和集中活動場所)進行徹底的一次性消毒。(4)對準備進入施工區的施工人員進行衛生檢疫,對施工人群采取瘧疾預 防性服藥、乙肝疫苗接種等預防措施。此外,在施工區設置醫務室,醫務室儲備 足夠的破傷風免疫劑,還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狂犬疫苗備用。5)施工期間應每年對工作人員進行體檢,注射預防傳染病的疫苗(6)設疫情監控點,落實責任人,按當地政府制定的疫情管理及報送制度 進行管理。一旦發現疫情,及時采取治
24、療、隔離、觀察等措施,對易感染人群提 出預防措施。(7)工區及影響區一旦發生傳染病流行,應按疫情上報制度及時上報并采 取治療、搶救、隔離措施,對易感染人群采取預防措施。(8)加強對施工區食品衛生的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的 “衛生許可證 ”制度, 對施工區進行經常性的食品衛生檢查和監督。(9)對施工人員產生的生活污水、糞便、垃圾進行集中處理,防止傳染病 的發生和傳播;對洼地、濕地進行平整,消滅蚊蠅孳生地,注意保持生活區清潔、 衛生。(10)每年定期在春、秋兩季對生活區進行統一消毒工作。食堂、辦公生活 區每 2 個月進行一次全面施藥滅蚊滅蟑。對蒼蠅滋生環境定期進行藥物處理, 綜合使用滅蠅帶、毒餌、
25、誘蠅殺等滅蠅方法。(11)我方及建設管理單位應實行專人負責,采用不同形式宣傳痢疾、傷寒 等傳染病防治知識和計劃免疫預防接種知識, 提高施工區人群衛生知識水平和健 康保護意識。1.5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1.5.1 陸生動植物及資源保護(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場地范圍內進行砍樹、清除表土和草皮 時,必須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監理人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要求進行。(2)承包人在施工場地內發現國家保護級的鳥巢、受保護動物和巢穴,應 按國的有關規定妥善保護。3)承包人在施工區附近的水域,嚴禁濫捕庫魚,發現受保護的魚類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嚴禁在施工區以外的保護林區捕獵野生動物1.5.2 景觀與視覺保護(
26、1)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保護好施工場地附近的風景區、自然保護區 等的景觀免受工程施工的影響。(2)承包人應做好生活營地周圍的綠化和美化工作,保護生態,改善生活 環境。修建的各項臨時設施應盡可能與周圍環境協調。1.6 水土保持1.6.1 一般規定(1)對工程建設過程中開挖、填筑、占壓等活動影響而降低或喪失水土保 持功能的土地,及時采取工程措施, 配合發包人采取植物措施恢復或改善其水保 功能,保護生態環境,控制和減少新增水土流失。(2)規范棄渣堆放。按照合同要求及監理人的指示,將棄渣堆放至指定的 渣場;運渣過程中散落在路面的渣土我們將安排專人檢查并及時清理。(3)配合發包人對施工區臨時用地采取植
27、樹、種植灌草等綠化措施,改善 區內生態環境,使工程各開挖面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4)工程竣工驗收前, 通過綜合治理,使防治責任范圍內的水土流失減輕, 土壤侵蝕強度小于允許值,區內水土流失控制在輕度以內。(5)我們將對自身開挖、回填的施工生產、生活區的水土保持措施,進行 設計、施工,并維護其良好的可控、運行狀態。(6)在退場前對施工生產、生活區進行臨時設施拆除及場地平整,滿足發 包人統一進行植被恢復的要求狀態。(7)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工程對于環保工作的具體要求,我們將制定嚴 格的環境保護作業制度,規范施工人員作業行為,做到文明施工,科學施工,避 免有害物質或不良行為對環境造成污染或破壞; 我們
28、將嚴格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 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 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等一系列國家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境保護法規、 條例 和制度,并按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 做好施工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防止由于工程 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1)各施工崗位制定嚴格的作業制度,規范施工人員作業行為,做到文明施 工,科學施工,避免有害物質或不良行為對環境造成污染或破壞。2)開始在施工場地內砍樹和清除表土的工作以前,先要征得發包人和監理 人的認可。3)在施工場地內發現正在使用的鳥巢或動物巢穴,
29、應妥善保護并立即報告 發包人和監理人,請求指示,遵照執行。4)在施工場地內意外發現受保護動植物,妥善保護并立即報告發包人和監 理人,請求指示,遵照執行。5)禁止捕食野生動物及下河炸、電、捕魚,特別是國家和地方珍稀、瀕危 保護動植物和魚類。6)嚴禁在施工區范圍外砍伐樹木。7)未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批準,不得于施工區附近的任何地點傾倒廢棄物。8)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在工程完工后的有關規定時間內,拆除施工臨時設 施,消除施工區和生活區及其附近施工廢棄物。9)設置環境保護專職管理人員, 具體負責施工期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聯絡、 組織和落實,協助發包人環境保護機構開展日常工作。10)對施工強噪聲源如交通運輸、
30、混凝土澆搗、 混凝土拌和以及施工工廠等 場所,根據各崗位工種,采取相應措施以降低噪聲的污染。11)定時清掃、清運垃圾,并運到垃圾處理場處置。嚴禁在工區、生活區周圍環境中隨地傾倒垃圾。12)在工程完工后規定的期限內, 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清除施工區和生活區 及其附近的施工廢棄物,并按監理人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完成環境恢復。13)各種臨時停放的機械車輛應停放整齊有序。14)各種臨時施工設施 (如臨時住房、倉庫、廠房等 )在設計及建造時應考慮 美觀和與周圍環境協調的要求。15)用符合環保要求的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降低源強。開挖鉆機、混凝土生 產系統等高噪聲機械需安裝降噪設備。 振動大的機械設備使用減
31、振機座降低噪聲。16)加強道路的養護和車輛的維護保養,設置禁鳴標志牌,降低噪聲源,嚴 禁在施工場界內使用氣喇叭。17)在施工辦公、生活營地配備垃圾桶,生活垃圾分開收集或分揀,無機 垃圾送指定的棄渣場按規定填埋, 有機垃圾送指定的垃圾填埋場按規定填埋或送 指定的垃圾焚燒爐焚燒。垃圾每日清理,保持辦公生活區環境清潔。18)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棄渣 (土)的處理,嚴格 按指定的渣場棄渣, 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不得任意堆放棄渣, 嚴禁向河道亂棄 渣,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19)對于難以避免而滑入河道的渣土、 因施工造成場地塌滑、 毀壞林草和場 地造成泥沙漫流等問題,接受主管部門和
32、監理人的監督檢查,及時進行處理。20)按照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及本合同的有關要求, 將對有毒有害和危險品 進行嚴格管理,防止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21)在工程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 建筑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 物、化石、錢幣等均為國家財產。一旦發現,我們將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現場, 防止其他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 并立即把發現的情況通知監理人和當地文物 主管部門,并按該部門的指示進行處理。22)定期對施工區和生活區范圍內的地質環境進行巡查,當發現存在滑坡、 塌方等地質災害隱患時, 應及時采取監控、 預警措施, 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活動的順利進行。23)開挖應控制在穩定坡度范圍
33、內,對開挖軟弱面及時進行工程防護。24)在開挖面兩側設置臨時排水溝, 將施工期間降水排至下游, 避免水土流 失。25)為防止施工期降水及地面徑流給工程建設帶來影響, 設置排水溝攔截并 排走施工生產區場內及周邊降水和地表徑流, 在排水溝出口處設置蓄水兼沉沙的 沉沙池淤積施工區產生的泥沙,并及時對其進行清淤,避免泥沙進入下游河道。1.6.2 水土保持計劃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水土保持措施計劃,負責實施本合同責任范圍內 (包括施工場地、腐殖土堆場、棄渣場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結束后, 按合同要求進行場地清理和整治。1.6.3 水土保持方案要求(1)在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
34、,嚴格持批準的 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 嚴禁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 響其他施工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 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上流失。(3)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永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 的污染。(4)按本合同技術文件 規定,加強對廢水、噪聲、粉塵、廢氣的控制, 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1)生產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 的控制要求 (CODcrW 100mg/L 懸浮物 < 70 mg/L 石油類 <
35、 5.00mg/L。工階段的噪聲限值要求。3)廢氣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排放濃度限值(顆粒物 1.0 mg/m3要求等。(5)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 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 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 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6)增強員工環境保護意識,愛護植被,節能降耗。(7)我方將在工程完工后的規定時限內,拆除施工臨時設施,清除施工區 和生活區及其附近的施工廢棄物, 并按監理人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完成環境 恢復。1.6.4 水土保持措施(1)承包人應做好場內道路水土流失的防治
36、措施;施工場地應設置完善的 排水系統,防止降雨徑流對施工場地和渣場的沖刷。(2)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水土保持措施計劃,做好渣場、臨時堆土場 防護,并負責渣場、臨時堆土場施工期的維護管理工作。(3)承包人應選擇不易受徑流沖刷侵蝕的場地堆放開挖料,并在其堆放場 地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4)承包人應保護施工場地周邊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設施,避免或減少由于 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工程對于環保工作具體要求, 在水土保持方面, 我們 將對本標段施工范圍內的施工場地 (永久區及臨時區 )、施工使用道路及所使用的 渣場等,采取相應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確保施工期間滿足環境保護及水土
37、保持 的具體要求,并進行工程結束后的場地清理。1.6.4.1 工 程存料場、棄渣場的擋護工程(1)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 施工棄渣(土)的處理,嚴格按指定的渣場棄渣,并采取分層填渣、擋護或綠化 等施工處理,不任意堆放棄渣,嚴禁向河道棄渣,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在棄渣 運輸過程中應盡可能實施封閉運輸, 禁止超載,盡量避免棄渣在運輸過程沿線撒 落引起水土流失。 需做好施工棄渣的防治措施, 嚴禁棄渣任意堆放, 嚴格按照要 求堆置到指定地方,嚴格按照設計堆渣坡比及相關要求進行堆渣。(2) 棄渣場設專人管理,棄渣嚴格按經監理人審定的施工圖紙要求分層分級 堆渣,棄渣地點應先遠后近,先低后高,分層分臺階堆放,分層厚度可根據棄渣 的種類及含水量進行控制。(3) 施工營地內各項施工設備撤離, 在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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