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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銀行卡被盜刷起訴銀行 篇一:發覺銀行卡被盜刷該怎么辦,怎么處理 發覺銀行卡被盜刷該怎么辦,怎么處理 現在銀行卡對我們來說特別的便利,由于我們可以買東西都可以用銀行卡來付費,當然,假如消失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了怎么辦,我們該怎么做? 【銀行卡被盜刷該怎么辦】 第一、打電話給銀行客服,說明狀況,要求將卡上資金凍結,力求將損失減至最低。 其次、想方法取得證據,證明被盜刷的交易行為與自己無關,且卡片在自己手中,如就近到ATM機上取現或到銀行網點進行操作。 第三、準時報警,如個人證據不足,可要求銀行出示相關證明。報警后,要向公安機關索要受理材料。 【相關提示】 1、消費時第一臺POS機刷一下,沒刷出來,換
2、一臺重刷時,要警惕。那臺沒刷出來的POS機,是不是就是復制磁條信息、盜取密碼的犯罪工具。 2、一旦遭受盜刷,第一時間凍結銀行卡止損。 3、快速攜帶銀行卡去最近的派出所報案,以證明你人和卡都在本地。 4、去銀聯調取刷卡記錄,證明盜刷地是外地,你不行能在該處。 5、證據搜集完畢后,起訴銀行索賠。 注:依據犯罪分子的交代,如其利用了銀行的管理或技術漏洞,銀行就應當擔當責任;假如是利用了儲戶對于銀行卡或銀行卡密碼保管方面的過失,則儲戶要擔當相應責任。 篇二:銀行卡被盜刷案件代理詞胡志翔 代 理 詞 銀行存款被盜轉,銀行是否應當擔當責任 _正嘉律師事務所胡志翔.主任律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_正嘉律
3、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亞明的托付,代理李亞明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以下簡稱“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指派胡志翔律師作為李亞明的代理人。本律師接受指派后,仔細查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聽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參與今日的法庭調查,現就本案事實與法律適用問題發表如下代理詞,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屬于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依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規定,被告應當依據其與原告簽訂的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其付款義務。 原告到被告銀行處辦理銀行卡之日起,原被告之間就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作為銀行卡的發行機關,應當保證卡內資金的平安,應當對銀行卡的真偽擔當實質審查的義務。2021年1月15日原告
4、到被告銀行查詢自己理財產品是否到賬,發覺自己持有的尾號為10108 銀行卡密碼已經被篡改,原告當即在被告處辦理密碼重置,后查詢得知該卡存款 54438元去向不明,在被告處進一步查詢并詢問被告銀行工作人員得知原告的存款54438元于2021年1月14日在異地廣東深圳市被他人通過網銀轉賬以及POS機上刷卡消費的方式盜取,而且原告留存在被告處的收取該卡信息的手機篡改成他人的手機在原告重置密碼及報案后, 2021 年1月19日原告銀行卡卡內的余額再次被盜刷149元整。 本案原告在銀行卡被盜刷、盜轉時人在_喀什市,銀行卡仍在原告手中,人卡均未離開過喀什
5、市。原告在被告處發覺銀行卡密碼被篡改準時辦理了“密碼重置”,同時原告準時報警,履行了相應義務,原告不存在任何過錯。 本案中,原告并未遺失其銀行卡及密碼,也未托付他人用法, 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碼行為。是被告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準時發覺并制止危害連續發生,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依據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害。”及其次十九條規定“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商定的,應當擔當連續履行、實行補救措
6、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銀行必需根據儲蓄合同的商定無條件向原告賠償存款損失54587元及利息764.21。 二、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被告不得借口第三方的不法行為減免自己的付款及賠償義務,被告不得借口公安尚未破案或還有賴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等來推脫責任。 首先,被告銀行作為儲蓄機構,應當向儲戶支付存款的義務并不因案外人的盜竊行為而免除。依據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緣由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擔當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商定解決。”被告 銀行方在賠償了儲戶損失之后,可在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求償。 其次,被告不得以公安機關尚未破案或還有賴公安機
7、關的偵查結果來推脫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這一規定從法律制度上澄清和解決了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當消失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交叉時,應當一概將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予以移送的誤區和問題。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是合同關系,被告與盜刷人之間是犯罪侵權,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法院應當堅持民刑分別審理原則,而不能“以刑事對抗民事”拒絕依法愛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致使民商事審判工作不能規范有序進行。 再次
8、,本案消失銀行卡被盜刷盜轉,履行報警義務的事實上是銀行,而非原告,是否破案是銀行與第三人侵害人之間的關系。 由于貨幣屬于種類物而非特定物,儲戶依據存款合同將錢存入銀行,其全部權就轉移給銀行,由銀行占有、支配和用法,銀行給付利息,當儲戶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時,銀行應無條件支付存款。當銀行卡里的錢被盜刷時,事實上侵害的是銀行的財產權。故當銀行卡被盜刷應當由銀行履行報警義務,而非由原告履行此項義務,但實際生活中銀行往往并不履行此項義務,而是讓儲戶自己履行報警義務。儲戶將錢存入銀行被盜刷,相對于儲戶來說,第一責任人應當是銀行,銀行應當先履行對儲戶的付款義務后,再由儲戶配合銀行及公安機關破案,而非將 責任一
9、味推給儲戶擔當。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可知,被告銀行方應當先向儲戶擔當違約責任。銀行方在賠償了儲戶損失之后,可在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求償。 三、儲蓄合同中的“凡用法密碼進行的交易,被告均視為原告的本人所為”條款是霸王條款、格式條款,應為無效。 銀行作為交易參加方應當擔當識別交易相對方身份的義務,僅以密碼核對正確即視為原告本人之行為,明顯于法無據。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那么本案被告儲蓄合同中“凡用法密碼進行的交易,被告均視為存款人的本人所為”的說法不成立。該條款為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免除銀行在交易中
10、保證銀行卡交易平安的義務,加重了原告的交易風險,該格式條款顯失公正應當認定無效,故銀行不能因此減免付款義務,由于他人的不法行為導致儲戶存款被盜取的,被告仍應向原告擔當賠償責任。 眾所周知,密碼不僅記憶在儲戶的大腦中,也儲存在被告銀行的計算機系統里。銀行計算機系統管理員監守自盜,黑客入侵,計算機系統設計漏洞,信息在系統內傳輸中被截取等都可能造成泄密。銀行設備問題,如假門禁,假提示,假吞卡,盜碼器,被監控,被破解等,也可能造成密碼泄漏。依據【中國銀監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方法 第89條的規定 “金融機構在供應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平安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和其他非客戶緣由等造成損失
11、的,金融機構應當擔當相應責任。”假如被告不能證明原告有意泄密,被告就不能免于擔當法律責任。 犯罪分子利用偽卡實施犯罪過程有三個步驟:犯罪分子偷到用戶的賬號和密碼;利用“造卡程序”造假卡;用假卡從銀行取走錢;用“克隆”卡提走現金,此三步缺一不行。在這第2、3步中,技術缺陷在于造卡程序問題和銀行卡識別問題,各個銀行寫卡的“編碼規章”只有銀行內部把握,因此賬戶上的錢丟了,銀行確定有責任。銀行擁有強大資金和技術優勢,未能識別假卡,未盡到確保資金平安,應擔當責任。無論卡的信息是在刷卡消費時還是ATM機取款時或網銀轉賬中被復制或密碼被盜取,均應由被告銀行擔當責任。 四、本案作為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歸責原則應
12、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第107條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商定的,應當擔當連續履行、實行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明確了違約責任歸責原則,在嚴格責任的歸責體系下,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客觀上的違約行為,而無需違約方是否具有過錯這一要件。所以本案被告擔當責任無需被告必需存在過失或過錯,只要該行為發生未能向原告支付存款或存款短少被告均需向原告擔當賠償或支付責任。 五、關于本案的舉證責任。 本案原告只要提交證據證明存款的數目以及銀行卡沒有丟失,就完成了舉證責任,至于案發時原告是否去過異地取款,由被告銀行負 篇三:銀行卡盜刷上訴 民事上訴狀 上訴
13、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2年6月24日誕生,住址: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xxx支行,地址:廣州市荔灣區xxxxx號,負責人:xxxx,職務:行長。 上訴人不服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于xxx年9月18日送達的(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懇求: 1、依法撤銷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存款損失88518元及利息457元; 2、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擔當。 事實與理由: 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作出錯誤判決,使上訴人
14、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所以,依法應撤銷原審的判決并改判。具體如下: 一、原審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妥當保管密碼的義務,是錯誤的。 本案中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沒有盡到妥當保管密碼的義務,而原審只是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 明被上訴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就推斷出上訴人沒有盡到妥當保管密碼的義務(見判決書第8頁 其次段第6行),這種推斷是錯誤的,是不成立的。由于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并不代表被上訴人沒有存在泄露密碼的事實,更不能把這樣一個非已知、未經證明的事實作為推定的前提,去推斷上訴人沒有盡到妥當保管密碼的義務。如根據原審的推斷方式,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沒有盡到妥
15、當保管密碼的義務,那么是否可推斷出被上訴人存在密碼泄漏的行為呢?所以說,原審如此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妥當保管密碼的義務,是錯誤的。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次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要證明的事實,有責任供應證據加以證明,那么,若要證明上訴人沒有盡到妥當保管密碼的義務,就應供應相關的證據進行證明,而事實上,本案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這一點。因此,原審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狀況下,只是通過簡潔、錯誤的推斷,就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妥當保管密碼的義務,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是錯誤的,依法應予撤銷。 二、原審認定上訴人疏于保管密碼,應對存款被非法提取所產生的損失擔當同等的責任(見判決書第 9
16、頁其次段第5行),是錯誤的,依法應予撤銷并改判。理由如下: 1、上訴人是在正常狀態下用法銀行卡,并已盡到合理的留意義務,事實上,上訴人并沒有將銀行卡用于原有用途以外目的,或者用法方法明顯不當而被不法分子獵取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并且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疏于保管密碼的行為,所以,原審認定上訴人疏于保管密碼,由此應對存款被非法提取所產生的損失擔當同等過錯責任,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2、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被上訴人未能識別偽造的銀行卡,沒有盡到平安保障和謹慎審查的義務,而致使上訴人的存款被非法提取,所以,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全部擔當。 第一,從被上訴人供應給上訴人的銀行卡可以看出,該銀行卡是
17、磁條卡,據了解,磁條卡的存儲信息量很小,不能進行很高的加密設計,一般簡潔的讀卡器就可以將該磁條卡的信息讀解出來,這就給“克隆卡”盜取存款的犯罪供應了可乘之機。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動金融IC卡應用工作的看法的規定,自2021年6月底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多家銀行開頭發行金融IC卡,上訴人是在2021年8月25日在被上訴人處辦理銀行卡的儲蓄業務的,根據 以上看法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行金融IC卡,而非磁條卡,而事實上,被上訴人卻向上訴人供應了簡單被克隆的磁條卡,所以,從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行銀行卡的行為看,就已經存在過錯。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
18、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害”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為上訴人供應平安的交易場所,應具備相應的鑒別真偽銀行卡的技術力量,但事實上,被上訴人卻向持有偽造銀行卡的取款人支付了存款,沒有盡到平安保障和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上訴人的存款被盜取,所以,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全部擔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并沒有存在疏于保管密碼的行為,沒有過錯,而致使上訴人的存款被非法提取的過錯完全在于被上訴人,其違反規定供應簡單被克隆的磁條銀行卡,且沒有盡到平安保障和謹慎審查的義務,未能識別偽造的銀行卡,所以,理應由被上訴人擔當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因此,原審判令上訴人擔當同等的責任是錯誤的,依法應予撤銷并改判。 三、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要對該損失擔當責任,應是擔當小部分的責任,而不是同等的責任,由 被上訴人對該損失擔當大部分責任,才符合公正公正合理原則。 首先,上訴人將金錢存進被上訴人處時,上訴人就有權期望其銀行存款的平安性不會消失問題,而被上訴人大力推廣銀行卡的用法,并著力宣揚其便利、快捷、平安的性能,麻痹了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眾多銀行儲戶的警惕心理,使大家盲目地接受。因此,在合理期盼的前提下,被上訴人用法銀行卡,表面上是意思自治下的自愿行為,事實上是非自愿地接受了與銀行卡有關的_。那么,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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