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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進一步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同時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
2、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 kg的三輪車輛。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其中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是指以燃料電池系統作為動力源或主動力源(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應大于驅動電機峰值功率的40%,且不能小于20kW)的汽車,否則應按增程式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命名。采用其他新型動力系統的汽車,包括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氫發動機汽車等,參照本規則執行。采用鉛酸類蓄電池作為動力蓄電池的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不屬于新能源汽車。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第五條 工
3、業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車領域的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提出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建議。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準入條件及管理第六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條件:(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二)應是公告內汽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現有汽車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其中申報新能源乘用車、貨車、輕型客車和專用客廂車、大中型
4、客車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其他乘用車、輕型貨車、輕型客車、大中型客車整車企業的要求,以及本規則的要求;申報除新能源專用客廂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產品的企業,應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輕型貨車整車企業的要求,以及本規則的要求,并需具備專用裝置的設計開發能力、制造和裝配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其中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可以委托設計、制造,但需具備相應的匹配能力和試驗驗證能力。如申報企業與本次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包括底盤、專用裝置)的能力和條件已按相應的準入規則通過現場考核,則可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四)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要
5、求。(五)新能源汽車所裝用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均應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號公告)的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1。第七條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相應生產資質的汽車整車企業應在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生產資質、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允許的范圍內組織生產。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相應生產資質的改裝類汽車企業可以在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生產資質、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允許的范圍內自制底盤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但自制底盤僅限于本企業自用。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條件:(一)產品應符合適用的、常規汽車安全、環保、節能
6、、防盜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要求,還應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項目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清單見附件2。(二)產品應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第九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業申請文件。(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3)。第十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應提交以下材料:(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采用的新技術原理、新結構原理的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五)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7、(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尚未完善的,還要提交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含檢驗規范)。經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審議、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后,方可委托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測,并由檢測機構提交檢測報告。(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十一條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于在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底盤基礎上實施改裝的,且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身/駕駛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不需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時,可以只提交改裝說明材料以及與改裝企業相關的、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除第(二)項以外)。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售后服務承諾。售后
8、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新能源汽車的設計使用壽命應不低于10年。在三包期限內,當純電續駛里程(對于M1、N1類新能源汽車:按60 km/h等速法測量;對于其他新能源汽車,按40 km/h等速法測量)低于公告中申報的相應參數的80%時,新能源汽車企業應按售后服務承諾要求,為用戶提供免費或有償維修、維護、更換服務。第十三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
9、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并應對國內銷售的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其中對新能源乘用車的實時監控可以不包括車輛位置信息。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以外的其他混合動力汽車可以不進行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企業應對投入使用的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存在的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第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限期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組織調查組,對問題原因、嚴重性、影響范圍等進行調查,并
10、公布問題調查報告和整改結果報告。第三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應持續滿足準入條件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工產業2010第109號)等相關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經營活動。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已按本規則通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新申報的新能源汽車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相比,產品類別、技術路線發生變化時,增加或者變更生產地址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重新提交本規則第九條所要求的申請材料。其中:1當增加或者變更生產地址時,或產品類別發生變化時,如果申請企業擬增加或者變更的生產地址,以及與擬申報的新能
11、源汽車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含底盤、專用裝置)的生產能力和條件已經按照相應的準入規則通過了生產準入現場考核,可僅進行資料審查,并召開項目說明會,必要時需現場考核。2如果企業已獲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或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生產資質,申報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時,可僅進行資料審查,并召開項目說明會,通常不需進行現場考核。其余情況原則上應進行現場考核。第十八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新申報的新能源汽車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相比,產品類別、技術路線發生變化時,增加或者變更生產地址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重新提交本規則第九條所要求的申請材料,原則上應進行現
12、場考核?,F場考核應覆蓋所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技術路線、生產地址。如果申報企業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符合本規則的要求,以及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的準入規則要求,可僅進行資料審查,并召開項目說明會。第十九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應在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按本規則通過生產準入現場考核(已經按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通過審查的企業除外)。逾期未通過現場考核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暫停期間,企業可以繼續生產已登錄公告的新能源產品,但不得申報新產品。暫停一年后仍未通過現場考核的,將撤銷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和已登錄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果申報企業能提供充
13、分的證據,證明其符合本規則的要求,以及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的準入規則要求,可僅進行資料審查,并召開項目說明會。第二十條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重組方必須保證原有的售后服務承諾得到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附件2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清單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所有新申報產品及變更擴展產品應符合附件2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錄公告的產品應符合附件2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所裝用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均應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號公
14、告)的要求。對于同一型號的動力蓄電池產品(單體或模塊),如因測試方法不同而導致電池容量等參數不同的,由企業提供說明文件,經檢測機構就相關項目進行比對測試,確認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強制性檢測報告,對相關參數進行變更。每種型號的動力蓄電池產品的參數變更僅限一次。其余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附件:1-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1-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2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清單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附件1-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序號準入條件一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1*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
15、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生產設備以及專用的工裝、模具。新能源汽車可與其他汽車產品共線生產。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申報新能源乘用車、貨車、輕型客車和專用客廂車、大中型客車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其他乘用車、輕型貨車、輕型客車、大中型客車整車企業生產能力和條件的要求。其中申報新能源大中型客車產品的企業,當車架縱梁、橫梁采用非型材時,可以采購車架總成;不要求具有前處理電泳生產線。申報除新能源專用客廂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產品的企業,應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輕型貨車整車企業生產能力和條件的要求,并需具備專用裝
16、置的制造和裝配能力。其中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可以委托制造。2*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報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連桿可委托加工。3應對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保養,配備操作規程,有必要的備件,確保其正常運行,并有相應的運行和維修維護記錄。二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4*申報新能源乘用車、貨車、輕型客車和專用客廂車、大中型客車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其他乘用車、輕型貨車、輕型客車、大中型客車整車企業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申報除新能
17、源專用客廂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產品的企業,應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輕型貨車整車企業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并需具備專用裝置的設計開發能力。其中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可以委托設計,但申報企業需提出具體的設計要求,并具備匹配、驗證能力。5*理解和掌握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開發和制造方面的技術,至少包括: (1)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整車企業開發和制造方面的技術要求(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生產企業不要求車架、駕駛室的設計能力,但應具有匹配和驗證能力,并需具備專用裝置的設計開發能力);(2)整車控制系統技術,包括整車控制策略和源程序、系統/部件/元器件硬件和軟件的基本原理、結構、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軟、硬件設
18、計、通訊和數據交換、失效模式、安全及環保風險、測試評價方法、標定、故障診斷和解決措施等; (3)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等系統及電器附件的邊界劃分與接口定義;(4)整車與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動力耦合裝置、電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5)申報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理解和掌握發動機和機電耦合裝置控制系統的技術;申報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理解和掌握燃料電池系統控制、儲氫系統控制方面的技術;(6)整車剛度和強度與動力學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車NVH仿真分析、電子電控系統分析、整車通訊系統分析、熱力學分析、機構運動分析、操縱穩定性和平順性分
19、析方面的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等; (7)產品試制、試裝、調試、標定、試驗驗證、評價;(8)生產工藝開發。6*應建立專門的設計開發機構,統一負責產品設計和制造過程開發全過程的工作。對于企業集團,設計開發機構可統一設立。申報各類別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應配備與設計開發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員的能力、數量、崗位分布應能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對整車企業的要求(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生產企業不要求車架、駕駛室的設計能力,但應具有匹配和驗證能力,并需具備專用裝置的設計開發能力),并能完成以下工作:(1)整車控制系統軟、硬件設計、調試、標定;(2)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動力耦合裝置的匹配、電器附件的匹配;
20、(3)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申報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具有發動機整機、機構和系統、機電耦合裝置的研發人員,以及發動機和機電耦合裝置控制系統二次開發的人員。申報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生產準入的,還應具有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及相應的控制系統的研發人員。7應建立適于本企業的整車及電子電控系統軟、硬件開發工作流程和開發管理手冊,應包括參與部門及職責、時間節點管理、輸出物管理、評審、驗證、確認等方面的內容。應建立與整車、電子電控系統軟/硬件、常規底盤、車身/車架/駕駛室/專用裝置相關的設計規范、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規范,其內容應覆蓋相關設計、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過程,以及技
21、術文件管理、標準化等內容,應能夠指導新能源汽車整車設計、電子電控系統軟/硬件設計、其他系統設計和匹配、自制總成部件設計、自主知識產權總成部件設計、通訊和數據交換協議開發工作,以及相應的匹配標定、試驗驗證和評價、確認等方面的工作。對于其他不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總成、部件,應具備完整的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規范。設計規范、匹配標定和試驗驗證規范應在實際工作中得以應用。8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息數據庫,數據庫內容至少應包括:(1)申報車型使用的金屬和非金屬原材料性能數據;(2)基礎車型或類似產品的設計平臺基礎數據、圖樣、規格參數、技術要求等;(3)申報車型的整車和底盤、整車控制系統、其他系統和總成/部
22、件的圖樣、規格參數、技術要求、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結果、對車輛運行狀態實時監控的結果;其他不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總成、部件的接口、通訊、外廓尺寸和安裝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4)競爭車型的數據。9*具備必要的整車、整車控制系統、其他自行設計開發的系統和總成的開發工具、軟件及設備,能夠完成相應的開發工作,至少應包括整車(包括底盤/車架、車身/駕駛室/內外飾、專用裝置等)和整車控制系統功能和性能開發、效果圖設計、三維數據掃描及處理(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企業不要求效果圖設計、三維數據掃描及處理能力)、繪圖、整車及系統仿真、電路板設計及電路仿真、通訊和數據交換系統開發、控制策略建模、自動代碼生成、調試、標定
23、、編譯、寫入、控制器軟/硬件測試等工作。10*申報新能源乘用車、貨車、輕型客車和專用客廂車、大中型客車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其他乘用車、輕型貨車、輕型客車、大中型客車整車企業試制、試裝、調試能力的要求。申報除新能源專用客廂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產品的企業,整車和專用裝置、其他自制部件的試制、試裝、調試能力可結合生產過程進行。11*企業應具備與自身研發工作相適應的試驗驗證能力,包括整車、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專用裝置、其他自制部件的試驗驗證能力等。至少包括:(1)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
24、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超級電容器)包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2)申報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報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3)申報新能源乘用車、貨車、輕型客車和專用客廂車、大中型客車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其
25、他乘用車、輕型貨車、輕型客車、大中型客車整車企業試驗驗證能力的要求。申報新能源大中型客車產品的企業,還應具備整車動力性、經濟性試驗臺架。其中新能源轎車企業還應具有整車排放性能測試、整車振動測試、整車動力性能測試、整車經濟性能測試、整車安全(含碰撞)性能測試、整車耐環境性測試、整車噪聲測試、電磁兼容測試、電子電控系統、發動機性能測試等試驗能力,以及整車性能道路試驗、整車操縱穩定性能、制動性能、通過性、舒適性和平順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試驗驗證能力,有相應的實驗室和場地(不包括汽車試驗場)。上述驗證能力中的3項可以委托企業認可的機構開展產品的驗證工作。申報除新能源專用客廂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產
26、品的企業,應滿足相應的準入規則中對輕型貨車整車企業試驗驗證能力的要求,并需具備專用裝置功能和性能試驗能力。12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輸出應充分適宜;應對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記錄。設計輸出所形成的產品圖樣、源程序及相關技術文件應完整,并可以指導生產。設計評審、驗證的項目應充分、合理,應包括總成部件、系統、整車的功能、性能,重點關注安全性。13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價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確認,必要時進行驗證,同時應滿足產品的生產一致性要求。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
27、更改在生產中實施日期的記錄。三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1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其中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對生產計劃、物料需求計劃、庫存計劃、庫存周轉期、過程質量監控信息、產品技術信息及整車/發動機出廠檢測數據等企業制造執行系統運行信息建立數據庫,明確各類信息保存期限,確保數據信息的存儲系統能夠支持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的需求。15*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
28、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16*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
29、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應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17*新能源汽車所裝用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均應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號公告)的要求。四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18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
30、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重組方必須保證原有的售后服務承諾得到執行。19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
31、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20*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應為國內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并應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應對車輛安全、故障、能耗、運行情況等方面的信息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控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
32、的生命周期。其中對新能源乘用車的實時監控可以不包括車輛位置信息。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以外的其他混合動力汽車可以不進行實時監控。應對投入使用的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存在的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注:1新能源專用客廂車是指在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輕型客車基礎上改裝的、或一次性制造完成的,車身結構為外覆蓋沖壓件與加強梁共同承載的、裝備有整體封閉結構車廂(與駕駛室連成一體),用于專業人員使用或運輸特殊物品、貨物,或者具有專用作業功能的新能源專用汽車。通常情況下,車長不大于6米。其他新能源專用客廂車按照新能源大中型客車的要求審查。2.對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
33、進行審查時,應對相應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進行延伸審查,原則上應進行現場考核。對于已通過延伸審查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不重復進行審查。3.表中準入條件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20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12個)為否決項。4判定原則如下:(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不超過20%,審查結論為通過;(2)申報各類別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按相應的準入規則對其審查時,也按該準入規則的要求進行判定。(3)對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進行延伸審查時,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
34、第22號公告)的所有要求均需符合,本附件第5條方可判為符合。(4)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附件1-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1.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下屬企業應具有準入條件中“二、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要求的全面能力。但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底盤等方面有統一的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2.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
35、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包括產品試制試裝能力、試驗驗證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條件中“三、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3.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下屬企業應具有準入條件中“五、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4.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附件2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
36、檢驗項目清單(收錄至2016年2月16日)序號檢驗項目標準名稱標準號備注說明(此列發布時需刪除)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GB/T 18333.2-201544號公告項目,新版車用超級電容器QC/T 741-201444號公告項目,新版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4-20156.5工況循環壽命暫不執行。44號公告項目,更新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5-201544號公告項目,更新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6-201544號公告項目,更新儲能裝置(電池包)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
37、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GB/T 31467.3-2015對于由車體包覆并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臺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新增加含振動、機械沖擊、跌落、翻轉、模擬碰撞、擠壓、溫度沖擊、濕熱循環、海水浸泡、火燒、鹽霧、高海拔、過溫保護、短路保護、過充電保護、過放電保護等項目2電機及控制器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5.7可靠性試驗、5.6.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附錄A不執行。44號公告項目,新版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試驗方法GB/T 18488.2-2
38、015同上44號公告項目,新版3電動汽車安全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GB/T 18384.1-2015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5.2污染度暫不執行;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44號公告項目,新版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GB/T 18384.2-2015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44號公告項目,新版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GB/T 18384.3-2015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
39、下進行;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44號公告項目,新版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 24549-2009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4電磁場輻射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寬帶9kHz30MHzGB/T 18387-200844號公告項目5電動汽車操縱件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GB/T 4094.2-200544號公告項目6電動汽車儀表電動汽車用儀表GB/T 19836-200544號公告項目7能耗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GB/T 18386-200544號公告項目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 試驗方法GB/T
40、19753-201344號公告項目,新版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GB/T 19754-201544號公告項目,新版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24552-2009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9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 28382-2012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 24554-2009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GB/T 26779-2011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可考慮取消,但減免購置稅文件也要調整。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
41、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GB/T 26990-2011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車載氫系統試驗方法GB/T 29126-2012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可考慮取消,但減免購置稅文件也要調整。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GB/T 20234.2-2015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可考慮取消,但減免購置稅文件也要調整。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 20234.3-2015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可考慮取消,但減免購置稅文件也要調整。14通信協議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2015新增加減免購置稅列項可考慮取消,但減免購置稅文件也要調整。15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排放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GB/T 19755-200544號公告項目16碰撞后安全要求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GB/T 31498-2015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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