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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時間管理)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14 / 14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勞動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尊重勞動、保護勞動力、發揮勞動者積極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倆部分。工作時間即勞動時間,壹方面用以計量勞動者勞動貢獻的大小,計付勞動報酬;另壹方面,用以規范用人單位支配勞動力的時間,從而保證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我國實行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的標準工作日,且以此為衡量標準, 實行計件工作日、縮短工作日、綜合計算工作日、不定時工作日、彈性工作日、非全時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休

2、息時間分為工間休息、工作日間的休息、周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這壹整套休息時間制度,能夠多方位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以實現休息和勞動的良性互動。第壹節工作時間制度壹工作時間的概念和特征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國家規定,于壹晝夜之內或者壹周之內,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簡言之,工作時間即勞動時間,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從事生產和工作的時間。壹晝夜內工作時數總和為工作日;壹周內工作日的總和為工作周。各國勞動立法壹般均規定工作時間的標準長度和最長限度。工作時間有如下特征:1工作時間是法定的。即工作時間的種類、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標準、最長工時等均由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

3、排勞動者工作必須于法律允許的范圍內。2工作時間不限于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仍包括工作準備時間和交接班時間、ft差時間等。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從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于工作時間之內;即使不是雇主指揮命令下的勞動,只要是實際工作中所必需的,均視為勞動時間。3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4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報酬的依據之壹。5工作日和工作周是衡量工作時間的倆個基本標準。6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時間限制稱為法定工作時間,適用于從事大眾事務的國家公職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及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適用于農民和個體勞動者。二工時立法簡介工時立法是勞動立法歷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內容

4、,1802 年英國頒布的學徒健康和道德法被公認為現代勞動立法的開端,即以限制工作時間為基本內容,該法規定紡織工廠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 12 小時。此后,隨著人道主義思想的廣泛傳播、勞資雙方的不斷斗爭, 各國的立法均將限制工作時間作為其中壹項重要內容。至 20 世紀 70 年代,歐美國家已普遍實行 40 小時工作周,且繼續呈現縮短工時之勢。如法國已實行每周 5 日 35 小時工時制。我國自建國以來,工作時間隨著我國生產力的不斷提高而運行ft不斷縮短的軌跡。1994 年 2 月 7 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從 1994 年 3 月 1 日起,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

5、超過 8 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44 小時的工作時間。1994 年 7 月 5 日通過的勞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對這壹工時制度予以了明確,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之相配套同進實施。1995 年 3 月 25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自 1995 年 5 月 1 日起,實行每周工作 5 天 40 小時的工作周制度。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企業最遲應當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實行“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工時制度。三工作時間(工作日)的種類各國法律、法規通常將工

6、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時間和非標準工作時間,分別適用不同工作性質或生產運營特點的需要。我國根據計量單位的不同,將工作時間分為工作日和工作周, 實踐中多以工作日稱謂工作時間。依據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工作日為標準,工作時間能夠分為:(壹)標準工時制標準工時制,是指法律規定的于壹般情況下統壹實行的標準長度工作日,即由國家法律規定的,于正常情況下,壹般職工從事工作或勞動的時間。通常包括勞動者壹晝夜間的工作時間長度和壹周內的工作日天數倆個標準。標準工作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工時制度。我國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全部

7、用人單位均已實行“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 8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40 小時”工時制度,即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 8 小時,且每周工作不超過 40 小時。(二)計件工時制計件工時制,是指以職工完成壹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壹定的作業量,即以勞動者完成壹定勞動定額為標準來確定勞動報酬的工作時間。依據勞動法第 37 條之規定,對實行計件工時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 36 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即以勞動者于壹個標準工作日和壹個標準工作周的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計件數量為標準,合理確定勞動者日或周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定額是指于壹定的生產技術和生產組織條件下,為生產壹定數量合格產品或完成壹定量的工作

8、所預先規定的勞動消耗標準,或是于單位時間內預先規定的完成合格產品數量的標準,包括時間定額和定量定額倆種形式。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積極開展行業性薪水集體磋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勞動定額的制訂標準為:“于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90%之上職工能夠完成”,以防止企業方隨意提高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報酬標準是指預先規定的用以計算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計件單位。(三)縮短工時制縮短工時制,是指于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實行的少于標準工作時間長度的工時形式,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少于 8 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少于 40 小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 4 條規定:“于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

9、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于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目前,我國實行縮短工時制的勞動者主要有以下幾種:1從事礦山、井下、高山、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的勞動者。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所謂夜班工作時間壹般是指從本日 22 時至次日 6 時的時間。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滿 7 個月之上和哺乳不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工作。3于哺乳期工作的女職工。根據 1988 年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 9 條規定:正于哺乳不滿 1 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于每日工作時間內有倆次哺乳時間,每次 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個嬰兒,每

10、次哺乳時間增加 30 分鐘。女職工的哺乳時間及于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即于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實際日工作時間少于 8 小時。4未成年工。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身心健康,且使之繼續完成文化、技術知識的學習和積累,很多國家壹般均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時制。我國也有類似規定,有待于法律中進壹步明確,對未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工實行少于 8 小時的縮短工時制。5其他依法能夠縮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職工。根據勞動法第 36 條,勞動部、人事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和第 3 款,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

11、定辦法第 4 條及人事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其他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于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后,也能夠實行縮短工作時間制。(四)綜合計算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壹種工時制度。即因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的特點,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宜以日計算,需要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小時數)的壹種工時制度。勞動部頒布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對我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實行條件、方式和審批

12、辦法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和標準工時制相比,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1計算工時長度的周期不同2適用的條件不同綜合計算工時制只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職工:(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3實行的方式不同根據審批辦法第 6 條的有關規定為:于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于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且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

13、方式進行。4審批手續不同根據審批辦法第 7 條的規定:企業需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履行壹定的審批手續。其中,中央直屬企業要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地方企業的審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而標準工作時間無須履行上述手續。應當注意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仍是選用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職工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和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薪水。(五)不定時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

14、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壹種工時制度。或言之,是勞動者每日無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不定時工時制基本上按照標準工作時間執行,即需要按照標準工作時間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量;只是于特殊需要的情況下,其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長度,能夠不受限制, 且超ft部分也不算延長工作時間,不給予報酬。貫徹意見第 67 條規定: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受勞動法第 41 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企業因生產特點、職責范圍關系等原因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能夠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 4 條的規定,企業對符

15、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能夠實行不定時工時制: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ft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如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其審批辦法和實施方式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時制相同。(六)非全時工時制非全時工時制,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于同壹用人單位壹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工時形式。非全時工時制是近年來于我國發展較快的壹種

16、用工形式,它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形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關于非全時工時制將于本書第四章“特殊勞動合同”部分作詳細介紹。(七)彈性工時制彈性工時制,是指于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或固定的工作時間長度的前提下,員工能夠自由選擇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以代替統壹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性的制度。四加班加點制度(壹)加班加點的概念加班加點,即指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長度的工作時間。其中,于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進行工作的時間為加班;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的時間為加點。(二)加班加點的條件和手續勞動法第 41 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運營需要,經和工會和勞動者磋商后,能

17、夠延長工作時間。因此,加班加點需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由于生產運營需要。2必須和工會磋商。3必須和勞動者磋商。(三)加班加點的時間限度用人單位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 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于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可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如果超過這壹限度即為違法,用人單位將承擔勞動法第 90 條規定的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且能夠處以罰款。(四)限制加班加點的排除性規定依勞動法第 42 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 41 條規定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

18、、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大眾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民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于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為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直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無須和工會和勞動者進行磋商, 延長工作時間的幅度也可視實際情況而定,不受限制。(五)加班加點薪水的計算勞動法第 4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

19、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的薪水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薪水 150% 的薪水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 200%的薪水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 300%的薪水報酬。于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月薪水標準“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于工作崗位相對應的薪水。壹般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水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薪水基數以及休假期間薪水標準確定。之上倆種均未約定的,則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薪水確定。也即前 12 個月,以

20、薪金形式實際發到手的勞動所得總額的月平均數。2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為 20.83 天;“制度計薪日”則直接用于日薪水、加班薪水計算等方面,為 21.75 天。3不定時工作制不適用加班加點制度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薪水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4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薪水計算標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 20.83 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 166.6 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 44 條第 1 款支付加班費, 即適用標準為 150%;于法定休假節日

21、、休息日輪班工作的,應視為正常工作,企業無須履行勞動法第 41 條所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手續,但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據勞動法第 44 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薪水報酬。(六)違反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的法律責任依貫徹意見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的關聯規定,用人單位未和工會和勞動者磋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 3 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 36 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且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每小時罰款 100 元以下標準處罰。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和懷孕 7 個月之上的女職工加班加點或從

22、事夜班工作的,應責令改正,且按每侵犯壹名女職工罰款 3000 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拖欠、拒不支付或低于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薪水報酬,加發相當于加班加點薪水報酬 25%的經濟補償,且能夠責令支付相當于勞動者加班加點薪水報酬和經濟補償金 1-5 倍的賠償金。第二節休息時間制度壹休息時間的概念休息時間,是指勞動者于任職期間,根據國家規定,不從事勞動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或言之,是勞動者于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履行勞動義務而自行支配的時間。既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時間,也包括法定節假日、年休假等法定節假日。二休息時間的種類(壹)工

23、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指勞動者于壹個工作日內用于用膳和工間休息的時間,無明確法律規定。(二)工作日間的休息時間通常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則勞動者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少于 16 小時。實行輪班制企業,其班次必須平均輪換,且且不得使勞動者連續工作倆個工作日。(三)周休息日我國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 8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40 小時工時制,因此,通常情況下, 勞動者于壹周內能夠休息倆天。勞動法第 38 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即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壹次 24 小時不間斷的休息。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 7 條規定:壹

24、般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即公休假日;但不能實行統壹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也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因公ft差人員的周休息日,應于ft差地點享用;如因工作需要未能享用者,給予補休。(四)休假主要包括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三休假的種類(壹)法定節假日即國家法律統壹規定的用于進行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 年 12 月 14 日第二次修訂),包括:1適用于中國境內所有勞動者的節假日(1)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2)春節,放假 3 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3)清明節,放假 1 天(農歷清明當日);

25、(4)勞動節,放假 1 天(5 月 1 日);(5)端午節,放假 1 天(農歷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 1 天(農歷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于工作日補假。2屬于部分公民的節日(1)婦女節(3 月 8 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 月 4 日),14 周歲之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 月 1 日),不滿 14 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 1 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 月 1 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3民族習慣性節日

26、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4其他各種紀念日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壹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二)探親假即指勞動者享有保留薪水、工作崗位而同分居倆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1探親假的享受條件凡于用人單位工作滿 1 年的勞動者,和配偶或父母任何壹方均不住于壹起,又不能于公休假日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于家居住壹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可享受探親假待遇。“父母”不包括公婆、岳父母,但包括自幼(指 16 周歲以前)撫養職工長大現由職工扶養的親屬。2探親假的假期

27、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壹方探親假壹次,假期為 30 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職工自愿 2 年探親壹次,可 2 年休假壹次, 假期為 45 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 4 年休假壹次,假期為 20 天。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職工探親路程假。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于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于內。另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于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待遇。3探親假的待遇(1)薪水待遇職工于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本人標準薪水發給薪水報酬。(2)路費的報銷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

28、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于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于本人標準薪水 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于單位負擔。(三)年休假即指職工工作滿壹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帶薪連續休息的假期。憲法第 43 條規定,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時間。1休年假的條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 2 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 1 年之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條件的,能夠享受年休假。船員的年休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2帶薪年休假天數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

29、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于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高于法定標準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壹)職工依法享

30、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 20 天之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薪水的;(三) 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2 個月之上的;(四)累計工作滿 10 年不滿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3 個月之上的;(五)累計工作滿 20 年之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4個月之上的。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1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 2 條:職工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ft現累計事假或病假

31、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不享受下壹年度的年休假。被派遣職工于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磋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休年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于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于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 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4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且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于

32、1 個年度內能夠集中安排,也能夠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2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能夠跨 1 個年度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 1 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能夠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 應當于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薪水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薪水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的日薪水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薪水除以月計薪天數(21

33、.75 天)進行折算。其中,月薪水是指職工于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前 12 個月剔除加班薪水后的月平均薪水。于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 12 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薪水。用人單位和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且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于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 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可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ft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能夠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薪水收入。5年休假的落實職工于年休假期間享受和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薪水收入。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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