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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B類安全生產管理簡明教程重點第一章 安全生產管理概述第一節 安全生產管理沿革一、我國安全生產管理歷史簡介1、1956年國務院發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簡稱“三大規程”)。(衛、技、事規程)2、1963發布:責、計、教、檢、處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的規定內容包括“五項規定”:(1)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2)關于安全技術措施計劃;(3)關于安全生產教育;(4)關于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5)關于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3、“五大高危行業”:礦山生產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每年死亡約12000人,占
2、總死亡人數的80%。4、如果按死亡人數計,建筑施工企業居第二位。(礦山生產企業第一)如果按事故起數算,建筑施工企業居第一位。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成為我國安全生產的第一部大法。三、我國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成果1、管理理念的發展 2、安全理論的發展,經歷了4個階段:(1)勞動保護和工傷事故理論階段;(2)事故致因與事故預防理論階段;(3)安全科學理論的初級階段;(4)安全科學理論發展新階段(現階段)。3、安全科學技術的發展:安全科學在1992年11月1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學科分類與代碼中獲得一級學科地位4、安全法規體系的發展5、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發展6、安全文化建設的階段五、國外安全生產管
3、理概況1、 德國: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以資產所有者為主。在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上,采取了重對策、輕處罰的原則。調查組由保險公司、行業協會、技術監督部門、企業負責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組成。2、美國:美國企業的安全第一理念安全誓言是:“我永遠將安全放在第一位”“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質量第二”。現在“安全第一”已經不是一句口號,而是國際公認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第二節 安全生產與管理的概念一、安全生產1、安全生產的概念: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保證人身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財產不受損失,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進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
4、為的總稱。 (多選題)2、安全生產的意義:我們應從理論、政治、經濟(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倫理和社會影響等不同角度來理解安全生產,從而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3、勞動保護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勞動保護與安全生產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情況下是通用的,但也有其特定的含義:勞動保護的對象是從事生產的勞動者;勞動保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安全生產包含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概念大考題:安全生產涵蓋了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的內容。(對)二、安全生產管理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管理主體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體,使其朝著一定的目標發展所進行的活動。 (判斷)2、管理包括四個基本要素:管理的主體即管理者;管理的客
5、體即被管理的對象;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管理的目的。 (多選題)3、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管理是一種社會現象;管理的“載休”就是組織;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務和職能;管理的核心是處理各種人際關系;管理的本質是創新(多選或判斷)4、安全生產管理的概念:安全生產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的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判斷)三、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格局1、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發展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監督”;第二階段“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第三階段“企業負責、行政管理
6、、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第四階段(也是現階段)“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監督參與、社會廣泛支持”。2、 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基礎:企業負責是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基礎。企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判斷)四、安全生產主體與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所謂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企業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的職責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企業安全生產的職責和義務有13項內容:1、只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從事生產經營。(其他13項如成為多選題的選項,則此題答案為全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所確定地保障安全生產第一項規則就是生產
7、經營單位只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五、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1、建筑施工項目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其中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企業組織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行政職務人員。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2、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建立、健全本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項目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責、規、投、
8、檢、急、實)。考題:1、單選: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主要包括六項內容2、單選: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以 建立、健全本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為第一安全職責。第三節 管理的原理與基本方法一、 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原理:(9條)、系統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饋原理:、封閉原理:封閉原理是指任何一個系統內的管理手段必須構成一個連續封閉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動。一個現代管理系統,必須是一個封閉系統,而且為使系統運轉狀態優良,可以采用多級閉環反饋系統、彈性原理、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為本體,以調動人的積極性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體,同時又是管理的客體,其核心是如何調動人的積極性。隸屬于人本
9、原理的二級原理有:能級原理、動力原理和激勵原理。、能級原理。在實際管理中如決策層、執行層、操作層就體現能級原理。、動力原理:動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強大的動力,要正確地運用動力,使管理運動持續而有效地進行下去。、激勵原理:二、安全生產管理方針:1、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安全生產的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第一是基礎,預防為主是核心,綜合治理是手段。三、 安全生產管理的原則:1、安全生產管理的原則(8條):安全生產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這是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管生產必須管安全”這是企業各級領導在
10、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的原則。 “三同時”原則。(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原則: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原則是指對企業全體員工(包括管理人員含高級管理層、農民工、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生產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形式可多種多樣,如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訓以及有關人員的繼續教育等。 “三同步”原則(同時規劃、同時組織實施、同步運作投產)。“三不傷害”原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注意順序排列)“四不放過”原則: 發生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11、 有關領導和責任者沒有追究責任不放過。這是處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則, “五同時”原則:五同時原則是指企業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經營工作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實到每一個生產組織管理環節中去。(專職安全員必須自始至終全過程參加,且具有必言和否決權)。2、防止危險因素應堅持的11項原則:(p17)(多選題全選)3、危險性控制13原則(p17)(多選題全選)四、安全生產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多選)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即通過立法、監察、監督、檢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術條件和環境達標,以及人員的行為規范,以實現安全生
12、產的目的。(判斷)五、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標準(DGJ32/J27 -2006至DGJ32/J52-2006)共計26個分冊。第四節 安全文化1、 企業安全文化:企業安全文化是企業物質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總稱。第五節 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一、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的提出:1、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6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第一節 我國
13、法律法規概況一、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1、 我國法的淵源主要由各種成文法構成,即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憲法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判斷)2、憲法的特點: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通過和修改,并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公告施行。憲法規定的是社會、國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等重大問題。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的根據和基礎。(多選題)法律1、狹義的法律,是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
14、法,由國家主席公布。2、法律分為基本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等)和非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多選題)行政法規 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 高于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有權改變和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多選題)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江蘇省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為無錫、徐州、蘇州、南京四市。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規章
15、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具有法的屬性,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普遍性、規范性和法制性的特點,與法律法規一樣,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普遍約束力。(多選或判斷)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不屬于我國內法的范疇,但經我國政府簽訂、加入、承認后的國際條約對于我國國內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和公民也有約束力,也是我國一種法的淵源。 (判斷)二、法律規范的種類:1. 法律規范的種類:強制性規范,是指對于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十分明確,而且必須履行,不允許人們以任何方式變更和違反的法律規定。(判斷、選擇題)禁止性規范,在法律條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
16、許”、“不準”、”嚴禁”等詞來表述。(單選題)授權性規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有權自己作出某種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多選題)三、法律規范的效力:1、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生效的范圍,它一般包括 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法律規范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2、法律規范的時間效力:生效時間、失效時間及溯及力問題。生效時間的規定:一般分為兩種情況,法律條文中有規定的按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慣例,即自法律公布起具有法律效力。3、法律規范對人的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中國人、外國人。(多選題)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基本理論一、法律責任概述1、法律
17、責任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如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責任、人民法院有責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等等。2、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責任的認定原則3. 法律責任的認定,首先是將違法構成的要件作為歸責基礎。即是說,看一個人或組織是否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從它的行為主觀、客觀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慮。沒有違法行為的存在,就談不上追究法律責任。有些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只要它不違法,就不能認為其行為主體應承擔法律責任。(1)、責任法定原則。法律責任必須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當違法行為發生后,必須
18、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不能向法律責任主體追究法律規定之外的責任,任何責任主體都有權拒絕承擔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的責任。責任法定原則排除和否定責任擅斷,同時,責任法定原則還意味著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2)、責任自負原則。法律責任是針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而設定的。凡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必須是獨立承擔責任。任何法律責任都只能限于違法者本人,不能株連其親屬或其他人。(多選題)(3)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4)責任平等原則。4、法律責任認定時的幾種特殊原則需要注意:(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主觀過錯的存在為必要條件而認定的責
19、任。承擔這種責任不必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判斷題),如果一概遵守過錯原則,就會導致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和補償,也不利于從事高危險業務的人增強責任感。無過錯原則僅適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2)公平責任原則(3)連帶責任,一般來說,追究法律責任必須堅持責任自負原則。但是,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的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有連帶責任或責任轉移的存在。(比如總包、分包,分包出問題,要追究總包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1)違憲責任(2)行政責任一種是公民和法人應承擔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拘留等形式。另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有: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
20、、留用察看、開除等形式。(3)刑事責任,它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性質最為嚴重、制裁最為嚴厲的一種。刑事責任主體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刑事責任有人民法院實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選擇題)(4)民事責任: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二種。違約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權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稱和自然人的人身權時所應承擔的責任。三、行政法律責任:1、行政法律責任:它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行政法的規定或因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處罰,二是行政處分。2、行
21、政處罰的特點:(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行政處罰在懲罰性質上屬于行政制裁。3、行政處罰的原則:(11項)(1)處罰法定原則: 要求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具備了主體資格的機關和組織行使處罰權時,還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范圍和程序,不得越權和濫用權力。(2)公正、公開原則(3)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4)糾正違法原則(5)一事不再罰原則:指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對一個違法對象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9)從重處罰原則:從重處罰,是指對違法當事人在法定處罰方式或幅度內,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
22、式或就高、就重予以處罰。4、行政處罰的種類(7項)警告,是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的告誡和譴責,它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達。罰款,是行政主體科以違法相對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內交納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主體對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限制或者取消其生產經營活動資格的處罰。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暫扣許可證和執照,是行政主體對持有許可證和執照能從事該類活動的相對人,因其有違法行為而在一定期限內暫行扣押其執照和許可證,使之暫時失去從事該類活動資格的處罰。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行政主體對持有許可證和執照能從事該類活動的相對
23、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許可證和執照,使其不再具有從事該類活動資格的處罰。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5、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它是當場實施處罰的一種簡便程序。這種程序手續簡單、時間快、效率較高,但只能針對案情簡單、清楚、處罰較輕的違法案件。普通程序,它是對一般違法案件實施處罰的基本程序。這種程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廣泛。聽證程序,它不是一種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環節。3個工作日提出。執行程序,它是行政機關對應受罰人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的程序活動。對于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在行政機關及其
24、執法人執行當場收繳罰款程序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三節 主要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內容簡介一、建筑法1、建筑法第五章內容為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主要內容有:共17條(多選題全選),當日可做出的處罰:警告和罰款;個人罰款最高50人,項目部最高罰款1000元。二、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制定的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安全生產法的內容:(1)安全生產方針;(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組織保障、基礎保障、管理保障;(4)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
25、權力和義務;(5)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6)以及違反安全生產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六、消防法消防法的立法目的: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八、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條例的適用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判斷題)十一、2004年1月7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該條例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只強調組織責任
26、,不強調個人責任)。十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總則第三條明確規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院公告不僅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作為重要辦案依據,在辦理其他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為重要的辦案依據。十四、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十七、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的
27、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項目立項后實施階段的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節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要法律責任(要記住法律后果)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有關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
28、護服裝的;(10-30萬)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五條
29、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設設施的;(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
30、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受轉讓的和
31、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責任第十條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責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頒發管理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時抄報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程承建企業跨省施工的,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抄告)提出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并附具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它證據材料。(一)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
32、停止施工的。(二)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十四條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進行復核,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準執行:(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1
33、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罰:(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
34、暫扣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工程項目停工整改,經工程所在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企業需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對被暫扣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五節 工程建設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主要法律責任一、建設單位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
35、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改,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第六節 建筑施工有關
36、人員安全生產主要法律責任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有關建筑施工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
37、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三、消防法有關違反消防法的人員法律責任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
38、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五、刑法有關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觸犯刑法人員的法律責任(一)刑法修
39、正案(六)有關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觸犯刑法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如下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4、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
40、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辦理礦山同樣適用于建筑)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設部建質【2008】75號)有關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撤銷或者注銷的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資格證書:(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二)考核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三)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資格證書:(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
41、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四)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證與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管理第一節 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一、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產生:1、國家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第一次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內容為13項。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業管理特點和當時的形勢提出了12項條件。2.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內容就是安全生產條件。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措施(二)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2、在3年有效期滿即將來臨之際提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三)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42、的監督管理措施:1、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節 安全生產條件一、安全生產條件的提出: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該條例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為(13項):(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多選題全選)(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這是國務院的,國家建設部沒有此條)二、安全生產條件的定義:安全生產條件是指滿足安全生產的各種因素及其組合或者影響(或者制約)生產安全的所有因素。安全生產條件絕大多數屬于人為因素,且為諸多人為因素組合。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提出的
43、13項安全生產條件中,85%是與人的安全行為因素有關的條件;這是安全生產條件最鮮明的一個特征。有關研究表明,生產安全事故與人有關的因素為88%,與物有關的為10%。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共計12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等四、安全生產條件的特征:(7個)(1)人為性:即使屬于“物的安全狀態因素”,許多因素也是由人的因素作用的。(2)前置性:安全生產條件不等同于安全生產業績,它是生產活動前應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條件在前,安全生產業績在后。(3)充分性:(也稱欠必要性) 安全生產條件是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充分條件,但并不完
44、全是必要條件,即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一定發生事故;(4)約束性:(5)動態性:(6)可控性:安全生產條件雖然具有動態特征和難以掌握的規律,但在某一階段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7)均衡性:任何任何一個條件均不能忽視,忽視任何一個條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給安全生產管理造成重大的影響。(二)施工企業和實行總承包單位監管要求:建設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和承建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的日常動態檢查。建筑施工企業在“三類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以及因施工資質升級、增項而使得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工程實
45、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并加強對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檢查。 (多選題)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1、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內容與依據它是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安全生產條件的評價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產評價,最大的特點是對人的安全行為評價和動態監管。2、基本評價方式:基本評價方式有3種: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安全生產條件綜合評價。3、評價等級級:Zp110 評價定性為安全生產條件完善。級:Zp90 評價定性為安全生產條件比較完善。級:Zp90 評價定性為安全生產條件基本符合,但需要進一步改
46、進。級:Zp80 評價定性為安全生產條件條件不符合。(暫扣或吊銷)級:Zp60 評價定性為安全生產條件嚴重不符合。(暫扣或吊銷)第三節 勞動者權益保護與監督管理二、勞動者權力和義務根據勞動法確定的勞動者權利和義務,我們可以歸納出勞動者在勞動保護方面有五項權利和五項義務。四、 勞動權益的主要內容2、標準工時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5、每周六天工作制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
47、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周6天工作制。(三)維護工作時間與休息權利的法律規定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36個小時。五、職業危害防治勞動者保護與職業病防治體系的完善程度是體現一個國家與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2001年10月27日,我國就頒布了旨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防治法該法第四條和第六條特別指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
48、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與此同時用人單位還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六、勞動保護用品管理(2)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3)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第四節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1、施工項目的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完后報施工企業審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作為安全報監的附件材料報工程所在地市、縣(市)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的部門備案。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告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施工期間,其內容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2、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
49、練第五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與處置1、建筑業生產安全事故定為四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50、,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建筑業最常發生發生的五大傷害: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含起重傷害)、觸電。占事故總數的85%以上。高處墜落事故占事故比例45%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1、隱患是指潛藏的禍患。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未被人們發現或者被人們忽視的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重大生產安全事件的意外變故或災害。2、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
51、身難以排除的隱患。3、實際上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和劃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就是生產安全事故的一種類型。4、隱患就是事故,已成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管理理念。建筑施工中應當經常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予以消除。四、生產安全事故急救:(1)觸電事故現場急救,國內外一些統計資料指出,觸電后1分鐘開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觸電后6分鐘內開始救治者,50%可能復蘇成功;觸電后12分鐘再開始搶救,很少有救活的可能。可見,就地及時、正確的搶救,是觸電急救成敗的關鍵。(多選題)在切斷電源前應注意傷員身上因有電流通過,已成帶電體,任何人不應觸碰傷員。電燒傷因電流的特殊作用,所造成的軟組織損傷是不規則立體燒傷
52、。電燒傷往往傷口小,基底大而深,所以不能單純看燒傷部位的面積來衡量燒傷的程度,而應當同時注意致傷的深度和全身情況。(2)出血救護,建筑施工現場的傷亡事故多發生在高出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和物體坍塌等方面。而這些事故都會造成出血征象,且常伴隨軟組織割裂傷、挫傷、刺傷、骨折等原發創傷。發生創傷性出血時,應根據現場條件,及時、正確地采取壓迫止血法、指壓止血法、彈性止血帶止血等暫時性的止血方法止血。第四章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第一節 安全生產管理體制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是指企業及企業內部各層次所形成的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如機構設置、組織形式、決策權限、監督方式、調節機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等。(多選題全選)2、安全生產條件的評價和審核就是外部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監督管理的形式3.一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的建立采取分級管理的形式。企業的管理層一般分為三層:總公司(公司),施工項目部、班組。可歸納為決策層,管理層,操作層。4、在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操作層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5、目前建筑施工企業所屬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參差不齊、懸殊較大,其主要原因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存在問題,集中表現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健全。個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做得好的只是特例,不能代表企業真實的安全生產管
54、理水平。6、施工現場是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是否完善的重要評價對象。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轉的目的是確保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體系的正常運轉。7、完善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是包括施工現場在內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指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沒有好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就難有好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8、施工現場也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它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概念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概念: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符合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
55、。7、目前安全生產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5)安全生產事故處理與報告調查制度。(要有文件)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8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它是安全生產管理最重要、最基礎、最核心的管理制度。我們應建立動態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封閉原理和PDCA管理方法(計劃、實施、檢查、處理四個環節循環運作)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9、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管理要求(10條,送分題)(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求能夠落實到有關部門(包括分包單位)和責任人(如消防管理制度等),無遺漏。(8)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能夠確保良好的運轉狀態。(9)施工現場與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能夠有機的聯系。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1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如下規定:(1)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2)作業人員進入新崗位或者新施工現場,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培訓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3)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時應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五、安全生產檢查制度11、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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